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會議
供參考之用

臨立會CB(2)513(01)號文件

臨時立法會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

卡拉OK發牌事宜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介紹擬訂的卡拉OK發牌計劃。

背景

2.一九九七年年初,一間位於尖沙咀的卡拉OK發生
火警,其後政府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
保安局、文康廣播局、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
屋宇署、消防處、民政事務總署和警務處。小組的
工作,是從這次火災汲取教訓,並統籌改善卡拉OK
場所消防安全的計劃。

卡拉OK場所的現行管制措施

3.現時,除了所在大廈的基本樓宇安全及防火規定
外,當局對卡拉OK場所並無特別的管制規定。然而
,由於本港大部分卡拉OK都在場內提供食物和酒精
飲料,因此,如屬下述情況的卡拉OK,它們在衞生
、樓宇和消防方面須受若干形式的發牌管制:

  1. 經營卡拉OK業務的地方是根據《公眾衞
    生及市政條例》領有普通菜館或小食菜
    館牌照;以及

  2. 經營卡拉OK業務的地方是根據《會社(房
    產安全)條例》註冊的會所。

4.卡拉OK場所假如不是以上述任何一種形式運作,
可以只憑商業登記證經營業務。

5.工作小組認為,管制卡拉OK場所的最佳方法是訂
立法定的發牌制度,對這些場所實施額外的安全規
定。

擬訂的發牌計劃

規管範圍

6.根據建議,所有裝設卡拉OK設備讓一般市民進入
的場所,不論收費與否,一律須受發牌計劃規管。
凡經營卡拉OK而並無同時領有菜館牌照或民政事務
總署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發出的合格證明書
,則須領取指定牌照。持有菜館牌照的卡拉OK場所
,須在菜館牌照上加批書面許可。至於提供卡拉OK
服務的會所,亦須符合擬訂的安全標準。

發牌規定

7.建議的發牌計劃會涵蓋衞生、樓宇安全、消防安
全和公眾安全方面的規定。當局會要求所有在發牌
計劃實施以後開設的卡拉OK,必須符合新規定。至
於現有的卡拉OK場所,為減少對它們造成的影響,
當局會要求這些場所分期改善安全標準。

(A) 消防安全規定

8.卡拉OK場所須視乎樓宇間格,符合以下適當的安
全規定:

  1. 每個小房間內裝設警鐘;

  2. 設置視聽警報系統,在發生火警時中止
    音樂,發出警報;

  3. 在近地面處設置可在漆黑中指示出口方
    向的指示牌;

  4. 每個房間附設出口通道指示圖;以及

  5. 為機械通風系統裝設自動停止運作設施

(B) 樓宇安全規定

9.屋宇署初步建議的安全規定如下--

  1. 評估逃生通道是否足夠;

  2. 規定內部走廊的最少闊度;

  3. 限制往樓梯的直接和行走距離;

  4. 每個小房間都必須有緊急門作為另一逃
    生出口;

  5. 小房間與內部走廊之間必須設有抗火分
    隔裝置;以及

  6. 樓宇的結構必須適當。

10.由於卡拉OK業內人士關注到,在遵行建議的規
定方面會有實際困難,屋宇署現正根據收集的意見
,進一步考慮有關樓宇安全的規定。該署亦正研究
日本的卡拉OK及同類場所的消防安全守則,以便為
這些場所制定一套實際可行的樓宇安全規定。

(C)衞生規定

11.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會規定卡拉OK場所須符
合下列衞生規定:

  1. 設置洗手間和冲洗設施;

  2. 為顧客供應足夠的新鮮空氣;以及

  3. 在場內裝設通風系統。

(D) 公眾安全規定

12.現建議在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宜獲發牌照和有關場
地是否適合用作卡拉OK時,應徵詢警方的意見,除
非申請人和場地已領有酒牌,因為發牌機關在發出
或續發酒牌前應已徵詢警方的意見。

執法和制裁

13. 當局會草擬一條新法例,授權發牌機關發牌和
執行有關法例的規定。該法例將授權市政總署署長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消防處處長、屋宇署署長、
警務處處長和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進入卡拉OK場所巡
查並執行法例。

14.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曾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就
發牌建議諮詢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兩個
市政局都贊成該項建議,並同意成為日後的發牌機
關。

15.無牌或未經許可經營卡拉OK場所將受處分。現
建議發牌機關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違
反發牌條件的場所用作卡拉OK,同時亦可申請封閉
令,封閉那些卡拉OK場所。

16.現有卡拉OK的經營者會有12個月的豁免期,以
便配合改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的工程,並申請牌照
或書面許可。

諮詢工作

17.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不久便會發出諮詢文件
,主要對象是菜館和卡拉OK業內人士、消防安全和
樓宇安全的專業人士,以及會所經營者,以便收集
他們對發牌建議的意見。諮詢期為三個月。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分享此頁
Facebook
Twitter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