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會議
供參考之用

臨立會CB(2)513(01)號文件

臨時立法會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

卡拉OK發牌事宜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介紹擬訂的卡拉OK發牌計劃。

背景

2.一九九七年年初,一間位於尖沙咀的卡拉OK發生
火警,其後政府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
保安局、文康廣播局、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
屋宇署、消防處、民政事務總署和警務處。小組的
工作,是從這次火災汲取教訓,並統籌改善卡拉OK
場所消防安全的計劃。

卡拉OK場所的現行管制措施

3.現時,除了所在大廈的基本樓宇安全及防火規定
外,當局對卡拉OK場所並無特別的管制規定。然而
,由於本港大部分卡拉OK都在場內提供食物和酒精
飲料,因此,如屬下述情況的卡拉OK,它們在衞生
、樓宇和消防方面須受若干形式的發牌管制:

  1. 經營卡拉OK業務的地方是根據《公眾衞
    生及市政條例》領有普通菜館或小食菜
    館牌照;以及

  2. 經營卡拉OK業務的地方是根據《會社(房
    產安全)條例》註冊的會所。

4.卡拉OK場所假如不是以上述任何一種形式運作,
可以只憑商業登記證經營業務。

5.工作小組認為,管制卡拉OK場所的最佳方法是訂
立法定的發牌制度,對這些場所實施額外的安全規
定。

擬訂的發牌計劃

規管範圍

6.根據建議,所有裝設卡拉OK設備讓一般市民進入
的場所,不論收費與否,一律須受發牌計劃規管。
凡經營卡拉OK而並無同時領有菜館牌照或民政事務
總署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發出的合格證明書
,則須領取指定牌照。持有菜館牌照的卡拉OK場所
,須在菜館牌照上加批書面許可。至於提供卡拉OK
服務的會所,亦須符合擬訂的安全標準。

發牌規定

7.建議的發牌計劃會涵蓋衞生、樓宇安全、消防安
全和公眾安全方面的規定。當局會要求所有在發牌
計劃實施以後開設的卡拉OK,必須符合新規定。至
於現有的卡拉OK場所,為減少對它們造成的影響,
當局會要求這些場所分期改善安全標準。

(A) 消防安全規定

8.卡拉OK場所須視乎樓宇間格,符合以下適當的安
全規定:

  1. 每個小房間內裝設警鐘;

  2. 設置視聽警報系統,在發生火警時中止
    音樂,發出警報;

  3. 在近地面處設置可在漆黑中指示出口方
    向的指示牌;

  4. 每個房間附設出口通道指示圖;以及

  5. 為機械通風系統裝設自動停止運作設施

(B) 樓宇安全規定

9.屋宇署初步建議的安全規定如下--

  1. 評估逃生通道是否足夠;

  2. 規定內部走廊的最少闊度;

  3. 限制往樓梯的直接和行走距離;

  4. 每個小房間都必須有緊急門作為另一逃
    生出口;

  5. 小房間與內部走廊之間必須設有抗火分
    隔裝置;以及

  6. 樓宇的結構必須適當。

10.由於卡拉OK業內人士關注到,在遵行建議的規
定方面會有實際困難,屋宇署現正根據收集的意見
,進一步考慮有關樓宇安全的規定。該署亦正研究
日本的卡拉OK及同類場所的消防安全守則,以便為
這些場所制定一套實際可行的樓宇安全規定。

(C)衞生規定

11.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會規定卡拉OK場所須符
合下列衞生規定:

  1. 設置洗手間和冲洗設施;

  2. 為顧客供應足夠的新鮮空氣;以及

  3. 在場內裝設通風系統。

(D) 公眾安全規定

12.現建議在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宜獲發牌照和有關場
地是否適合用作卡拉OK時,應徵詢警方的意見,除
非申請人和場地已領有酒牌,因為發牌機關在發出
或續發酒牌前應已徵詢警方的意見。

執法和制裁

13. 當局會草擬一條新法例,授權發牌機關發牌和
執行有關法例的規定。該法例將授權市政總署署長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消防處處長、屋宇署署長、
警務處處長和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進入卡拉OK場所巡
查並執行法例。

14.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曾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就
發牌建議諮詢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兩個
市政局都贊成該項建議,並同意成為日後的發牌機
關。

15.無牌或未經許可經營卡拉OK場所將受處分。現
建議發牌機關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違
反發牌條件的場所用作卡拉OK,同時亦可申請封閉
令,封閉那些卡拉OK場所。

16.現有卡拉OK的經營者會有12個月的豁免期,以
便配合改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的工程,並申請牌照
或書面許可。

諮詢工作

17.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不久便會發出諮詢文件
,主要對象是菜館和卡拉OK業內人士、消防安全和
樓宇安全的專業人士,以及會所經營者,以便收集
他們對發牌建議的意見。諮詢期為三個月。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