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就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所提出關乎選舉事務的
事項進行商議,並就《施政報告》未有充分顧及與該
等政策範圍有關的其他事項,提供意見。
2. 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
交臨時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聽取對該等建議
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3. 就由臨時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
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廣受公眾關注的
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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