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0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臨時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曾鈺成議員(副主席/會議主席)
田北俊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英豪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廖成利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項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麥清雄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伍錫漢先生
列席秘書:
事務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由於主席身體不適未能出席會議,副主席代為主持是次
會議。

2.議員察悉蔡素玉議員已向事務委員會請辭。

(會後補註:經事務委員會主席同意,蔡素玉議員其後撤
回其請辭要求。)

I. 政制事務局的工作範圍簡介

3.政制事務局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政制事務局
下列各個主要工作範疇

  1. 選擧安排;

  2. 《基本法》的實施及推廣;及

  3.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
    其他內地政府部門間的關係。
選擧安排

4.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的目標是確保1998
年5月擧行的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擧(1998年立法會
選擧)的安排是公開、公平、誠實和為市民接受的。關
於選擧安排的工作進展,他表示政制事務局參與的工
作包括

  1. 為1998年立法會選擧制定法例;及

  2. 設立獨立的選擧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為有關選擧
    訂定具體安排,例如就選擧候選人的提名程序、
    選民登記、投票、點票等事宜擬訂指引,以及為
    選擧進行宣傳活動。
5.關於1998年立法會選擧的選民登記,政制事務局局長
告知議員,政府會在1997年年底前派出約20000至30000
人,在全港各區以逐戶上門的形式進行地方選區選民
登記工作。當局會藉此機會核實已登記為選民的人士
的個人資料,例如住址等,並會為這項工作提供足夠
的財政及人力資源。至於建議的人手是否足以應付為
逾400萬名合資格人士進行登記的工作,政制事務局局
長表示,由於有關工作只涉及探訪住戶而非個人,建
議的人手應已足夠。當局將會進行宣傳,以配合逐戶
上門的選民登記工作。如在初次探訪時有關住戶剛巧
外出,當局會派員再次探訪,這與人口普查所採用的
安排相若。一位議員指出,在過往各次人口普查中,
政府從來沒有派員到其居所探訪。政制事務局局長答
應向政府當局反映此事。

6. 關於選民重新登記的問題,政制事務局局長澄清,根
據最近制定的《立法會條例》,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
無須再次登記,因為名列 1997年 6月的臨時選民登記冊
內的選民會自動轉移至 1998 年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中。
然而,這項*滾存*安排並不適用於已登記的團體選民獲
授權代表。團體選民須提出申請方可獲納入選民登記冊
內。此外,在1998 年立法會選擧中,被委任為獲授權代
表的人士必須是地方選區的選民。

7. 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由於第一屆立法會選擧會
在1998年5月底擧行,當局預期在1998年2月或3月進行選
擧委員會的選民登記工作,然後在1998年4月初組成選擧
委員會。

8. 關於立法會選擧候選人有何機會向市民簡介其政綱一
事,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香港電台及各電視廣播公司
過往均有擧辦候選人論壇。此外,候選人亦可使用社區
會堂,進行競選活動。

9. 一位議員詢問政制事務局與民政事務局在選民登記方
面如何分工,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答時解釋,政制事務
局主要參與政策及統籌工作,而民政事務局則負責各項
具體的實施安排。

議員的建議

10.一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實行自動選民登記措施,
凡年滿18歲申領香港身分證的人士,均自動登記為選民
。如此一來,所有合資格的人士便會逐漸登記為選民。

11.一位議員關注是次選擧的選民登記時間較1995年立法
局選擧為緊迫。為使各個功能界別,特別是 9 個新增功
能界別的選擧有較高的選民登記率,他建議當局派員到
每間公司,進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工作。另一位議員
表示,根據過往經驗,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表格非常複
雜,應予簡化。

12.一位議員認為,當局應告知市民,選民登記的期限並
非只限於進行逐戶登記的期間,這點相當重要。合資格
的人士可在全年任何時間登記為選民。另一位議員補充
,有關的宣傳活動不應只限於地方選區選擧,針對其他
選擧界別的宣傳工作,亦應同樣獲得重視。

13.一位議員指出,在以往的選擧中,曾有關乎候選人以
反面宣傳、擅用他人名義及散布假消息等方法進行競選
的投訴,他促請當局對競選活動作出規管。政制事務局
局長回應時表示,選管會會制訂進行選擧的指引。另一
位議員認為,選管會的指引亦應包括如何處理曾轉介廉
政公署,但因與舞弊及非法行為無關而不受理的投訴個
案。

14.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保證,他們的建議會適當地轉
交政府當局及選管會考慮。

《基本法》的實施及推廣

15.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制事務局負責實施及推
廣《基本法》的工作。《基本法》所訂明的事宜,包括
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的關係、政治結構和制度,以
及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政制事務局負責

  1. 就全面落實《基本法》的事宜向其他決策局和部門
    提供意見;

  2. 就香港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有關條文履行作出
    報告的責任的安排,向其他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意見
    。擧例而言,下述事宜須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1. 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委任
      ;及

    2. 香港特區制定的法例。

  3. 統籌《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在香港特區實施的事宜;及

  4. 協調推廣《基本法》的工作。
16.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現正考慮成立一
個由政府官員及非官方成員組成的督導委員會,負責推
廣《基本法》。他補充,公民教育委員會過去一直致力
提高市民對《基本法》的認識,而該督導委員會亦會統
籌各政府部門及志願團體在推廣《基本法》方面的資源
運用事宜。

17.一位議員認為,當局應為高級公務員擧辦有關《基本
法》的訓練課程及研討會,並邀請法律專家或基本法諮
詢委員會的委員出席。政制事務局局長澄清,政府一向
均有為公務員擧辦有關《基本法》的訓練課程,日後亦
會繼續擧辦這類課程。

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門
間的關係


18.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制事務局現時充當香港
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各個內地省市政府部門之間
的主要聯絡點。在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官員互訪方
面,該局亦擔當積極的統籌角色。此外,該局會與中華
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協調處理關乎
香港特區外交事務的各項事宜;至於涉及中央人民政府
及省市政府部門的事宜,該局則會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
公室(港澳辦)協調處理。政制事務局在執行上述職責時
會致力

  1. 在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
    內地政府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

  2. 確保香港特區與內地的關係符合《基本法》規定
    和“一國兩制”的原則。
19.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澄清,雖然香港特
區政府現正考慮設立北京辦事處,但並無計劃在任何其
他省市設立辦事處。

20.部分議員關注香港特區居民在內地遇到問題時可獲得
的援助,尤其在樓盤並無依約建成或財務糾紛方面的援
助。他們指出不少市民曾投訴在內地求助無門,並促請
政府當局採取積極措施,協助這些人士。政制事務局局
長回應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須研究每一個案,才可決
定應採取的步驟。如有需要,政制事務局會向港澳辦提
出此事,以便港澳辦與內地有關的政府部門聯繫。至於
只涉及商業糾紛的個案,除非有關情況危及個人自由,
否則香港特區政府難以作出干涉。他向議員保證,政府
當局會監察及檢討此項安排的成效。

21.一位議員詢問有權使用機場及火車總站的貴賓室的內
地官員的職級為何,以及全國人大的委員是否有權使用
這些貴賓室。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答時解釋,政府當局
現正檢討有關事宜,預期在3至5星期內會有決定。

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22.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定於1997年11月7日上午8時30
分擧行下次定期會議。議員獲邀以書面向秘書提出議題
,在下次會議上討論。

23.議員察悉,有關選民登記的附屬法例會在1997年10月
至11月提交臨時立法會。由於內務委員會或會在事務委
員會擧行下次會議前,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有關的附屬
法例,與會各人認為無須把這項議題加入下次會議的議
程內。

III. 其他事項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一九九七年施政報告》
擧行的簡報會


24.議員獲提醒,事務委員會定於1997年10月13日(星期一)
下午2時30分在立法會會議廳擧行會議,聽取政制事務局
局長就行政長官《一九九七年施政報告》作出的簡報。

1998年1月至3月各次定期會議時間表

25.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定於每月的首個星期五擧行定
期會議,並商定 1998年 1月至3月各次會議的擧行日期及
時間如下

1998年1月9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
1998年2月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
1998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


(會後補註:3月份的會議已改於1998年3月13日擧行。)

2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