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95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臨時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9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曾鈺成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程介南議員
詹培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
張淑婷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鄭陸山先生

總選擧事務主任
李 榮先生
列席秘書:
事務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762及CB(2)813號文件)

1997年11月7日及25日兩次會議的紀要(分別隨臨立會
CB(2)762及CB(2)813號文件發出) 獲確認通過,無須
修改。

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2)759及CB(2)824號文件)

2.議員獲悉當局就選擧開支限額擬備了一份簡短的資
料摘要,以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在1997年12月24日發出
信件,就1997 年 11月7日會議的續議事項附上有關資
料。上述的資料摘要及信件已分別隨臨立會CB(2)759
及CB(2)824號文件發出。

III. 選民登記工作的進展
(臨立會CB(2)812(01)及CB(2)838(01)號文件)

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制事務局局長因另
有公務而未能出席會議,他對此表示歉意。

4.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供資料文件,講述1998年立
法會選擧選民登記工作的進展,以及功能界別選民和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的登記情況。有關的文件
已分別隨臨立會CB(2)812(01)及CB(2)838(01)號文件送
交議員參閱。

地方選區選民登記

5. 鑑於市民對選民登記工作反應冷淡,但這項工作卻
耗用了巨額公帑,部分議員詢問政府會否考慮為日後
的地方選區選擧,實行強制性或自動選民登記制度。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會在1998年立法會選擧
後進行全面檢討,屆時會研究日後選擧的選民登記方
法。然而,他強調這次的選民登記工作已取得以下成
果--

  1. 讓合資格選民有機會登記為選民,而且只須安坐
    家中,便有工作人員上門為他們登記;

  2. 更新了現有選民名冊上的資料,例如住址的更改;

  3. 喚起市民對即將擧行的立法會選擧的關注;及

  4. 在公民教育方面為3萬名選民登記大使提供寶貴的
    一課。
功能界別選民及選擧委員會投票人的登記情況

6.田北俊議員提到功能界別選民及選擧委員會投票人的
登記情況未如理想,他認為政府宣傳選民登記的工作並
不足夠。楊孝華議員認為,整體選民登記率偏低,是由
於選民對登記制度缺乏認識所致。他指出,因重新採用
團體投票制,一些團體選民並不知道須申請登記為選民
,部分亦不知道須委任獲授權代表,以便在選擧中投票。

7.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市民可透過電話熱線服務向
選擧事務處作出查詢。此外,為了呼籲合資格的功能界
別選民及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進行登記,並提醒
團體選民或投票人委任其獲授權代表,以及解釋選民登
記程序,當局正採取以下各項措施--

  1. 選擧事務處將繼續致電收到通告及邀請信的人士;

  2. 政制事務局及選擧事務處已作出安排,為主要團
    體擧辦一連串的簡介會;及

  3. 在電視及電台安排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以
    及在報章上刊登廣告。
8. 楊孝華議員詢問可否在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
前委任獲授權代表。總選擧事務主任回應時解釋,團體
選民或團體投票人只可透過獲授權代表投票,而獲授權
代表的首次委任必須最遲在1998年1月16日作出。獲委任
為獲授權代表的人必須為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根據《
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
(選擧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規例》,團體選民或團體投票
人可於有關投票日的14天前委任新的獲授權代表,以替
代原來的代表,或更換獲授權代表。

9. 總選擧事務主任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表示,功能界別臨
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分別會在不遲於 1998年
2月15 日及3月15日發表,供公眾查閱。已交回的選民登
記申請表內的詳情,可於1998年1月16日的限期前更改。
個人或團體可最遲在1998年1月25日向選擧登記主任提出
要求,更正其選民登記表上的詳情,使經更正的詳情得
以記錄在臨時選民登記冊內。如要在臨時選民登記冊發
表後更改登記冊上的記項,有關人士或團體須最遲在1998
年2月21日向選擧登記主任提出要求,使經更正的詳情可
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獲得反映。

10.總選擧事務主任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解釋,當局已在通
告或邀請信中指明個人或團體只會有資格在其所屬的一
個功能界別及一個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中登記為選民或
投票人。倘某人或團體遞交多於一份申請表,當局會以
選擧登記主任接獲的最後一份申請表為準。如有疑問,
選擧登記主任會要求有關人士或團體作出澄清。政制事
務局副局長補充,代表某團體選民或團體投票人投票的
獲授權代表不應被視為以個人身份投票。因此,某地方
選區選民如同時為功能界別個人選民及另一功能界別團
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可在選擧中投3票。

11.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覆廖成利議員的問題時證實,香
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 代表及臨時立法會
議員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他們可選擇在其所屬的
功能界別中投票,但必須向選擧登記主任發出通知,拒
絕登記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12.田北俊議員質疑選擧事務處能否鑑別下述情況,然後
把有關個案剔除:某團體選民就功能界別選擧或選擧委
員會界別分組選擧委任不同的獲授權代表,又或某人獲
委任為多於一個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總選擧事務主
任向議員保證,選擧事務處會把有關的資料互相對照,
如發現任何不符規定的情況,便會把有關個案剔除。

13.田北俊議員對當局以通告形式進行登記的制度表示關
注。他提到某人因合資格在多個功能界別中登記而接獲
多於一份通告的情況。他指出,倘若該人並無在指明限
期內就其所接獲的任何通告作出回應,該人便會獲登記
為多於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4)回應時表示,選擧事務處在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前會
從多方面交相核對已登記個人選民的身份證號碼,以及
已登記團體選民的商業登記號碼,以防出現重複登記的
情況。

14.主席總結討論時表示,選民登記程序繁複,可能是導
致選民登記工作成績未如理想的原因。他促請政府當局
在1998年1月16日前加強宣傳工作。

IV.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使用機場及火車總站貴賓
室的權利


15. 議員察悉,全國人大代表是否有權使用機場及火車
總站貴賓室的問題,是在1997年10月13日會議上提出的
。應主席所請,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2) 表示,禮
賓司已於1997年12月22日致函現任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
表,告知他們自1998年1月1日起有權使用機場及火車總
站貴賓室。

16. 簡福飴議員表示,他曾致函禮賓司,向其建議在機
場及火車總站提供一條禮賓通道,供合資格人士使用,
從而減輕禮賓處人員的工作量。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
長(2)回應時表示,禮賓司已獲悉簡議員的建議,並已向
簡議員作覆。禮賓司會考慮簡議員的建議,當中會顧及
人力資源及有關地點可供使用的空間。

17.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應田北俊議員的問題時
表示,編製有資格使用貴賓室設施人士的名單,是行政
署長的工作,但據她了解,政府當局從未在這方面公布
詳盡的名單。然而,禮賓司已經書面告知所有合資格人
士有權使用有關設施。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應
主席時答應,待禮賓司確定名譽領事是否有權使用機場
及火車總站貴賓室後,當局會向議員再作匯報。

V.1998年立法會換屆選擧活動指引的建議(指引建議)
(臨立會CB(2)833(01)及CB(2)837號文件)

18.應主席所請,總選擧事務主任向議員簡述資料文件所
載就指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的結果,該份文件已隨臨立
會CB(2)833(01)號文件發出。資料文件的中文本於會上提
交,並隨臨立會CB(2)837號文件發出。

選票的設計

19.主席問及選票的設計,總選擧事務主任回應時告知議
員,就 1998年立法會選擧的選擧程序作出規定的附屬法
例將於1998年1月2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有關的附屬
法例將載有選票的樣本。

20.對於當局表示把候選人的照片印在選票上會令選票面
積變得無法處理此說法,曾鈺成議員並不信服。他以設
有5個議席的最大地方選區為例,指出即使選擧中有10份
候選人名單角逐,需要印在選票上的候選人照片,極其
量也只是50張。曾議員又表示可採取行政措施,確保選
票上候選人的照片與姓名的配對準確無誤。他關注到如
選票並無印上候選人的照片,文盲的選民在投票時或會
難於識別候選人。

21.總選擧事務主任解釋,1998年立法會地方選區選擧將
採用名單投票制,每名選民會投其屬意的名單而非個別
候選人一票。每名選民必須選擇其屬意名單的號碼,而
在地方選區選擧的選票上,各份候選人名單的排列次序
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就此,主席表示,如此安排可能會
令選民感到混淆,原因是候選人名單及每份名單上各候
選人的排列次序均以號碼編序。總選擧事務主任強調,
選擧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曾審慎研究過把候選人的照片
印在選票上的建議,結果認為建議並不可行,因為要達
到識別目的,印在選票上的照片必須頗大,因而令選票
的面積變得無法處理。然而,選管會正考慮可否在投票
站外的非拉票區範圍內,展示放大了的候選人簡介單張。

22.曾鈺成議員表示,選管會現正考慮的措施毫無作用,
因為這樣做不能令選民在投票站內投票時識別其屬意的
候選人,而且候選人的照片亦已經會清楚地由候選人在
投票站外自行展示。

選擧按金

23.簡福飴議員詢問當局根據甚麼準則來訂定沒收選擧按
金基準,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與立法會選擧有
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最近在會議上曾討論此事。政
府當局已答應審慎考慮議員的意見,並會盡快向小組委
員會作覆。

投票站

24.對於選管會決定採用混合投票站的安排,廖成利議員
表示歡迎。總選擧事務主任回覆廖議員的詢問時解釋,
當局會向適當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提供信封,以確保投
票保密。選擧當日會有3類投票站,分別供地方選區和22
個功能界別、6個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的特別功能
界別,以及選擧委員會使用。每名選民會有最多3個信封。

25.總選擧事務主任回應廖成利議員進一步的提問時告知
議員,一如以往的立法局選擧,截止投票時間為晚上10
時30分。然而,選管會會就選擧委員會選擧的截止投票
時間徵詢選擧委員會委員的意見。

禁止拉票日

2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以往在本港擧行的選擧均容
許候選人在投票日進行拉票活動,但須受到某些限制,
這是沿用已久的做法。然而,主席認為,由於細小的政
黨及獨立候選人具備的人力資源未必能與較大政黨的候
選人相比,故容許在投票日進行拉票活動會對獨立候選
人不利。有關此事,廖成利議員提到一些海外國家在投
票當日禁止競選活動(並非拉票活動 )的做法。他建議選
管會研究此事,讓選民能有一段冷靜期。政制事務局副
局長表示,當局會在1998年立法會選擧後進行全面檢討
,屆時會研究日後的選擧安排。

捐贈

27.關於提交捐贈申報書的指引建議,廖成利議員指出,
由於捐款可先捐給政黨,然後政黨再以有關款項資助其
成員成為候選人在選擧中參選,故捐贈的真正來源可藉
此而得以隱瞞。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候選人須向選
管會提交捐贈申報書,提供詳細的資料,當中必須列明
不少於 500 元的捐贈的來源和實際數額。如有需要,有
關的主管當局可用捐贈申報書,作為調查及提出檢控的
依據。

V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8.主席邀請議員提出意見,就1998年2月6日(星期五)上
午8時30分擧行的下次會建議討論事項。

29.簡福飴議員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排名表,
並表示把該排名表稱作"香港特區政府排名表"或會較為
恰當,因為派駐特區的主要中央政府官員並未獲納入排
名表內。主席建議邀請禮賓司在下次會議就此事作覆。

(會後補註:禮賓司作覆如下 ─
  1. 特區政府曾就中央政府駐港官員的禮賓事宜,徵
    詢中央政府,所得意見是不必把中央政府官員與
    特區人士排在同一禮賓順序中。以特區為主的官
    方活動,中央政府官員宜列為嘉賓;及

  2. 有關的排名表不宜稱作"香港特區政府排名表",
    原因是表內包括其他人士,例如宗教領袖等。
經主席及簡福飴議員同意,此事不會列為下次事務委員
會會議的討論事項。)

30.廖成利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在日後會議上向事務委員會
簡述地方行政的檢討情況。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應主席的
要求,答允會覆實政府當局可否備妥在1998年2月或3月
的定期會議上向事務委員會簡報此事。

31.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4日


* 只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只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