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1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臨時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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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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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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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曾鈺成議員(副主席)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英豪議員
詹培忠議員
其他列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孫明揚先生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 葉文輝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何宗基先生
- 首席政府律師(選擧)
- 歐禮義先生
列席秘書:
- 事務委員會秘書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 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1998年立法會選擧:選擧開支限額
(臨立會CB(2)658(01)號文件)
政制事務局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政府就1998年
立法會選擧的選擧開支限額提出的初步建議。
地方選區
2. 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建議1998年立法會
地方選區選擧候選人名單的選擧開支限額時,已考慮到
多項因素,包括各個地方選區的人口和地區面積大幅增
加、選擧制度的改變、通脹率,以及需要讓候選人在選
擧支出方面有更大彈性。由於選民登記工作快將展開,
預計選民的人數亦會大幅增加。假設所有合資格人士 (
約400萬人)均登記為選民,20個地方選區的選民人數將
各有20萬。倘若每個議席的選擧開支上限為50萬元,用
於每名選民的數額只是 2.5 元左右,當局認為此數額合
理。
3.政制事務局局長隨後請議員注意資料文件的附件C,其
內容關乎適用於名單上個別候選人的選擧開支限額。議
員察悉,在名單投票制下,名單上每名候選人的開支限
額,實質上亦是整份候選人名單的限額。在候選人名單
組成後,名單上的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在招致任何選擧開
支前,必須事先獲得該名單內所有其他候選人的書面授
權。候選人須在選擧後呈交一份詳細的選擧開支申報表
,當中須包括在名單組成前所招致的選擧開支。政制事
務局局長回應曾鈺成議員隨後的提問時表示,政府的初
步構想是只要不超逾整份名單的選擧開支總限額,候選
人將可自行調整獲授權支出的數額。
選擧開支限額
4. 對於政府當局建議以候選人名單而不是個別候選人作
為訂立選擧開支限額的基礎,議員普遍並無異議。然而
,對於大幅調高選擧開支限額,即由1995年立法局選擧
單議席地方選區的20萬元增加至1998年立法會地方選區
選擧每個議席的50萬元,大部分出席的議員則有強烈反
應,原因是這未能為所有候選人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議員關注增加開支限額的建議會對獨立候選人和基層背
景的政黨不利,因為財政情況較佳的候選人和政黨有能
力印製較吸引的宣傳資料及擧辦更多元化的競選活動。
廖成利議員表示,政府當局的建議會助長金錢政治。
5. 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出,在1995年立法局地方選區選擧
中,大部分候選人的支出達到開支限額的90%以上,1995
年選擧所訂的限額是否足夠實在成疑。另一方面,葉國
謙議員及廖成利議員對建議的增幅有所保留,特別是在
1998年立法會選擧中,名單上的候選人可互相攤分選擧
開支。
6. 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50萬元是最高限額,該數額不
會對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的方式造成限制,只要選擧開
支維持在指定限額內,候選人便可隨本身意願自由決定
開支數額。部分議員指出,候選人會傾向用盡限額內的
開支數額,務求自己能與同一選區或選擧界別的其他候
選人競爭。
7. 政制事務局局長進一步回應議員時表示,與以往選擧
的選擧開支限額相比,現時建議用於每名選民的選擧開
支為2.5元,數額不算過高。部分議員認為,經濟條件較
佳的候選人在爭取選票上會佔了優勢,因為他們可在競
選活動中花費更多的金錢。政制事務局局長不同意議員
的看法,他認為選民作投票選擇時,候選人的政綱和能
力才是首要考慮因素。政制事務局局長提醒議員,立法
會選擧的進行方式將會有很高的透明度,因為現時已訂
有嚴格的規例規管競選活動,其中包括 ─
- 禁止在電台及電視播放競選廣告;
- 在街上張掛橫額及廣告牌須先獲當局批准,在某
些指定地點張掛這些物品更須進行抽籤;
- 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為拉票
目的而向某人提供任何利益,例如宴請某人等,
屬違法行為;及
- 候選人須向選擧管理委員會提交捐贈申報書,提
供詳細的資料,當中必須列明不少於500元的捐
贈的來源和實際數額。
8. 部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預期達致100%的選民登記率
,即有400萬人登記為選民,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廖成利
議員詢問,如登記的選民人數低於預期的400萬人,政府
當局會否考慮調低選擧開支限額。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
時表示,即使登記的選民人數較預期少,例如360萬人,
按照建議中每個議席的開支上限為50萬元計算,用於每
名選民的選擧開支亦只是2.7元左右,當局認為此數額仍
可接受。
9. 廖成利議員堅持其看法,認為當局釐定1998年立法會
選擧每個議席的選擧開支限額時,應顧及1995年立法局
地方選區選擧的選擧開支限額、1995年立法局選擧至今
的通脹率,以及1998年立法會選擧的登記選民實際人數
等因素。政制事務局局長應廖成利議員的要求,答允提
供資料,講述1995年立法局地方選區選擧用於每名選民
的平均選擧開支,以及按不同的選民登記率估計每個議
席的選擧開支限額。
10.雖然大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認為建議的選擧開支限額
過高,但劉漢銓議員及蔡素玉議員則認為有關建議合乎
情理。他們認為應訂立合理的限額,以便候選人能有效
地進行競選活動。蔡議員進一步詢問,建議的50萬元限
額對新近參政或並非任何政黨成員的候選人是否足夠,
因為他們可能需要動用較多資源,使選民認識自己。政
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認為建議的限額合
理,而且會劃一適用於地方選區選擧的所有候選人。新
近參政者自然要付出更大努力,在選民中建立聲望。
海外的做法
11.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劉漢銓議員的詢問時告知議員,
政府當局在釐定建議的選擧開支限額時,曾參考過海外
的做法。在西班牙、新加坡及加拿大,用於每名選民的
選擧開支限額約為2.5至12.3港元不等;一些其他國家並
無訂立選擧開支限額,但有就捐款或候選人的競選方式
施加限制。然而,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海外的做法只
供參考而已,香港在釐定有關限額時,應斟酌本身情況
,務求達致適當的平衡。劉議員繼而問及先進民主國家
的做法,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就美國的總統選擧而言
,當地並無設立選擧開支限額,但對政治捐獻則有嚴格
限制。
超逾限額的法律責任
12.由於選擧開支限額是為整份候選人名單而設,簡福飴
議員詢問,如名單上的其中一名候選人超支而令其他候
選人得益,那些得益的候選人會否要負上嚴格法律責任
。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極不可能在
名單上其他候選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超支,因為候選人必
須先取得該名單上所有其他候選人的書面授權,然後才
可招致選擧開支;況且可招致選擧開支的人通常為數很
少。首席政府律師補充,候選人如故意向名單上的其他
候選人隱瞞超支的情況,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其他有關候選人如可證明超支的款項是在非因他們疏
忽,又或未經他們授權的情況下招致的,即可為控罪進
行免責辯護。作為一項保障措施,法院如根據證據信納
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所
致,便有權發出命令,將該無不法意圖的作為或不作為
列為不屬非法行為。然而,首席政府律師指出,候選人
在獲悉超支情況後,如繼續招致選擧開支,以致超出整
體的限額,即屬犯罪。
13.簡福飴議員詢問,如某名當選的候選人聲稱對名單上
另一候選人所犯的超支罪行並不知情,則該人的地位如
何,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選擧結果是否有效須
由法院判決。
14.曾鈺成議員表示,在以往的選擧中,選擧開支的涵蓋
範圍存在灰色地帶,他關注名單投票制或會令問題更為
嚴重。政制事務局局長認為,把每個議席的選擧開支限
額調高至50萬元,會削弱候選人少報選擧開支的動機,
如此可有助改善有關情況。
15. 陳鑑林議員詢問,既然當局會為候選人名單訂定選擧
開支總限額,為何又要設立適用於名單上個別候選人的
限額。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在《舞弊及非法行
為條例》所訂的法定機制下,當局必須為個別候選人訂
立選擧開支限額。此外,由於同一份名單上的候選人各
自進行競選活動時或有不同的開支方式,故亦有實際需
要訂立個別候選人的開支限額。政制事務局局長補充,
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的代理人如未經
候選人書面授權而作出任何選擧開支,又或招致超逾授
權書所指明的數額,即屬犯罪。當局認為設立限額可有
效防止候選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非法行為。
16.陳議員表示,鑑於1998年的選擧制度有所改變,該條
例中有關選擧開支的法定規定或已不再適用,故應予檢
討。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該條例的條文仍可適用於19
98年立法會選擧。
政府對候選人的協助
17.葉國謙議員詢問政府會否考慮協助候選人進行競選活
動,例如讓候選人透過電台及電視廣播宣傳自己或大量
印製宣傳資料等,以代替增加選擧開支限額的做法。他
認為這會鼓勵基層人士在較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選擧,並
使候選人能進行較多元化的競選活動。
18.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指出,政府會透過下列方式向
候選人提供協助 ─
- 在電台及電視的政府廣播時段擧行論壇,讓候選
人宣傳自己;
- 免費印製及派發介紹候選人個人資料及競選政綱
的小冊子;及
- 地方選區每份競選名單上的候選人及其他選擧界
別的每名候選人可獲兩次免費郵寄服務,向選民
寄發候選人宣傳單張。
19.由於候選人參與選擧需要很多資源,主席詢問政府當
局會否考慮撥出公帑,資助那些取得指定基準票數的候
選人所招致的全部或部分選擧開支。政制事務局局長回
應時表示,時間已不容許當局考慮在1998年立法會選擧
實施這項建議。然而,當局會在選擧後進行檢討,屆時
會一併考慮這建議。
功能界別的選擧開支限額
20 .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當局建議在1998年功能界別選
擧中,採用1995年功能組別選擧實施的4級選擧開支制度
,但會作出若干調整,以顧及各個級別選民人數的差異
、通脹率,以及讓候選人在選擧開支方面有更大彈性。
議員普遍認為建議的選擧開支限額過高。
21.主席及葉國謙議員質疑當局有何理據把用於每名功能
界別選民的選擧開支限額定為32元,而用於每名地方選
區選民的開支限額則為2.5元。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
示,地方選區選擧與功能界別選擧所採用的投票制度,
以至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均有不同。此外,在1995年,每
名功能組別選民的選擧開支限額,按幣值計亦遠高於每
名地方選區選民的開支限額。
22.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廖成利議員的詢問時告知議員,
1995立法局功能組別選擧的候選人招致的開支,平均僅
及選擧開支限額的65%至70%。廖議員認為,當局如要
建議增加1998年功能界別選擧的選擧開支限額,則只應
按通脹率作出調整,原因是採用 4 級選擧開支制度將顧
及選民人數的差異。
23.陳鑑林議員表示,由於1998年立法會選擧功能界別選
民人數遠少於1995年的立法局選擧,候選人接觸選民所
需的資源會較少。他質疑建議的選擧開支限額應否訂於
如此高的水平。
24.主席表示,由於選擧開支限額較高,功能界別選擧候
選人可在街上張掛比地方選區選擧候選人還要多的廣告
牌,如此會令選民感到混淆。鑑於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
不多,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限制功能界別選擧候選人張
掛廣告牌。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功能界別選擧的候選
人在以往選擧中均獲准張掛廣告牌,而且部分功能界別
的選民人數亦相當多。當局現正研究1998年立法會選擧
在這方面的安排。
25.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主席時答允考慮議員對此事的
意見。
選擧委員會及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的選擧開支限額
26.陳鑑林議員表示,由於1995年的選擧委員會選擧開支
限額僅為5萬元,加上競選活動的模式相若,1998年選擧
委員會選擧的開支限額不應高達16萬元。考慮到選民人
數有所增加(即800名選民),他認為把選擧開支限額定為
10萬元才合理。政制事務局局長答應考慮陳議員的建議。
總結
27. 主席在總結時指出,根據政府當局建議的選擧開支限
額,1998年選擧(不包括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的整體
選擧開支總額最高可達7,700萬元之多。有鑑於此,主席
促請政府當局及行政會議重新考慮社會是否值得在競選
活動上作如此龐大的投資,特別是該次選擧所選出的立
法會議員任期只有兩年。
1998年立法會選擧:提名所需的簽署人和選擧按金
(臨立會CB(2)658(02)號文件)
28.政制事務局局長簡介政府就1998年立法會選擧提名所
需的簽署人和選擧按金提出的初步建議,詳情載於資料
文件內。
沒收選擧按金
29.關於政府建議地方選區選擧的沒收按金基準定為5%,
廖成利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把基準調低至2.5%,
他指出由於地方選區的面積較以往大,加上預計選民登
記率會相當高,候選人可能很難取得總選票的5%。他認
為把基準定為2.5%已足以對那些不認真的候選人起阻嚇
作用。
30.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把地方選
區選擧的沒收按金基準定為5%是恰當的。他補充,要求
以獨立人士身份參選的候選人取得選票的5%,並非不合
情理。就此,主席告知議員,沒收選擧按金的基準曾一
度定為12.5%。
31.廖成利議員提及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3段,該
段指出在1995年立法局選擧委員會選擧中,當局把沒收
按金基準訂於2.5%的較低水平,原因是候選人只要獲得
約為總選票10%的票數,便肯定可獲一個立法局議席。
他指出,在最大餘額法下,取得總選票約10%票數的地
方選區選擧候選人,亦可能獲得一個立法會議席,他並
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可否調低建議的 5% 基準。政制事務
局局長答應考慮廖議員的意見。
II. 其他事項
32.由於原先建議在12月份會議上討論的兩個議項已提前
在是次會議上討論,加上現時再無其他議項待議,議員
贊同主席的建議,取消原定於 1997 年 12月5日擧行的下
次事務委員會定期會議。
33.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