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1998年立法會選舉: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和選舉按金


目的

本文件載述政府對在1998年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
屆立法會選舉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下述事項的初
步建議: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簽署人資格、所需支
付的選舉按金,以及沒收選舉按金的基準。我們歡迎各
委員就政府的初步建議,發表意見。

背景

2.根據《立法會條例》第82(2)(a)、(b)和(c)條,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獲授權就下述事項訂立規例 -

  1.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或資格;

  2. 提名所需支付的選舉按金款額;及

  3. 若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適用於地方選區選舉)
    不能於有關選區或選舉界別中取得指定比例數目
    的票數,有關選舉按金將被沒收(下稱「沒收按
    金基準」)。
提名須有簽署人和須支付選舉按金的規定,以及在訂明
情況下沒收選舉按金的規定,是一些沿用已久和廣獲接
受的措施,以防止一些不認真的候選人濫用選舉制度。
若有不認真的候選人參選,不但有損選舉的公信力,亦
會引起公眾不滿,認為耗用公帑為這些候選人提供實物
資助,並不恰當。

初步建議

3.附件撮述政府的初步建議,下文第4至14段則作出詳細
解釋。

I. 立法會選舉
(a) 簽署人數目

地方選區選舉

4.在釐定地方選區選舉的簽署人數目時,應考慮下述因
素 -

  1. 所需的簽署人數目能適當地防止不認真的候選人
    參選;

  2. 應顧及選區的大小;及

  3. 有關建議應是簡單和切實可行的。
在1995年的立法局地方選區選舉,每名候選人提名所需
的簽署人數目為50人。

5.在1998年的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每個地方選區會較
1995年的大3至5倍。有人或會認為簽署人的數目亦應按
比例增加,例如,就一個有4個議席的選區來說,簽署
人的數目便應增至200名。不過,由於每名簽署人須在
提名書上填上個人資料(例如:身分證號碼),並須
在提名書上簽署,若把簽署人數目訂於這個水平,提
名書便會變得冗長,而核實所有簽署人的資格亦需花
大量時間和人力。

6.為了在上文第4段所述的3個有關因素之間取得平衡,
我們建議,1998年地方選區選舉每組候選人名單的提
名書須有100名簽署人。這項規定應適用於所有地方選
區。

功能界別選舉 7.在1995年的立法局功能組別選舉,參加市政局和區域
市政局兩個功能組別選舉的候選人須有5名簽署人,其
餘的舊有功能組別則為 10 名。我們看不出有任何原因
要更改這個安排。我們建議 1998 年立法會功能界別選
舉應沿用同一規定,即參加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功能
界別選舉的候選人須有5名簽署人,而其他功能界別選
舉則為10名。

選舉委員會選舉

8.由於選舉委員會的合資格選民人數,會由1995年的283
人增至1998年的800人,因此,我們建議,選舉委員會
選舉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應由5人增至10人。這樣可
使選舉委員會選舉的有關規定,與擁有相若選民人數
的功能界別選舉的有關規定一致。

(b) 簽署人資格

9. 在以往的選舉,簽署人必須是有關選區或選舉界別
的登記選民,而每名簽署人可為相等於有關選區或選
舉界別所設議席數目的候選人作簽署人。這項規定並
適用於所有選區和選舉界別,包括地方選區、功能組
別和選舉委員會。我們建議,在1998年的選舉,毋須
更改有關的資格規定。

10. 但在地方選區選舉方面,安排將會稍有不同。立
法會的地方選區選舉,將會採用名單投票制。在這個
制度下,每個地方選區則有3至5個議席,而每名選民
只投票支持一組候選人名單。考慮到名單投票制的特
點,我們建議在地方選區選舉中,不論有關地方選區
有多少個議席,每名簽署人只可為一組候選人名單的
提名書簽署。

(c) 選舉按金款額

11. 在 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所有地方選區和各選舉界
別的選舉按金款額均為20,000元。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
舉,考慮到地方選區有所擴大,因而向候選人提供的實
物資助亦遠較功能界別和選舉委員選舉的候選人為多(
例如:每組候選人名單可免費向登記選民郵寄兩份競選
資料),我們建議地方選區的選舉按金款額應較功能界
別和選舉委員會為高。

12. 我們建議,地方選區選舉每組候選人名單須繳付
50,000元選舉按金。有一點須要注意的是,同一名單上
的候選人可共同繳付這筆款項,倘若該組候選人名單能
取得不少於指定比例的有效選票數目,便可獲退還按金
(見下文第13段)。至於功能界別和選舉委員會選舉,
我們建議選舉按金款額為25,000元

(d)沒收選舉按金

13. 在過往的選舉,得票數目少於指定基準的落選候選
人,其選舉按金便會被沒收。在1991年和1995年的立法
局選舉,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選舉的沒收按金基準訂為
5%。我們建議,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舉,毋須更改這個
基準。至於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委員會選舉,每名選民
只可投一票,而候選人只要獲得大約總選票10%票數,
便肯定可得到一個立法局議席,因此,當時把沒收按金
基準訂於2.5%的較低水平,以反映這個特別情況。不過
,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舉委員會選舉,每名選舉委員會
選民須行使全部10票,若仍然為選舉委員會選舉訂立一
個較低的基準,並不適當。我們建議選舉委員會選舉應
採用與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選舉相同的基準,即5%。

II.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14.立法會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和選舉委員會選舉會選
出立法會議員,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則只是選出
選舉委員會委員。考慮到立法會議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的不同角色,我們認為,立法會選舉的規定,包括簽署
人數目、選舉按金款額和沒收按金基準等,亦應較選舉
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嚴格。有鑑於此,我們建議,選舉
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提名規定如下 -

  1.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為5名;

  2. 提名所需支付的選舉按金為5,000元;及

  3. 沒收按金基準訂於有關界別分組總選票數目的
    2.5%。
同一規定亦適用於組成體育、演藝、文化和出版界界別
分組的 4 個小組。至於簽署人的資格,我們建議採用與
立法會選舉相同的規定。

時間表

15. 由於選舉的時間表緊湊,並且需要盡早公布明年選
舉的詳細規則,我們擬於1997年年底前就有關事宜,作
出決定。

政制事務局
1997年11月22日

附件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和選舉按金
地方選
區選舉
功能界別
選舉
選舉委員會
選舉
選舉委員會
界別分組選舉
市政局和
區域市政
局功能界
A.簽署人數目:
(i) 1991年10510不適用不適用
(ii) 1995年505105不適用
(iii) 1998年建議100*510105#
B.選舉按金款額:
(i) 1991年10,000元10,000元10,000元不適用不適用
(ii) 1995年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不適用
(iii) 1998年建議50,000元25,000元25,000元25,000元5,000元#
C.沒收按金基準:
(i) 1991年5%5%5%不適用不適用
(ii) 1995年5%5%5%2.5%不適用
(iii) 1998年建議5%5%5%5%2.5%#


*在地方選區選舉,每名簽署人只可為一組候選人名單
的提名書簽署,至於功能界別、選舉委員會和選舉委
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每名簽署人可為相等於有關選舉
界別所設的議席數目的提名書簽署。

# 有關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建議,亦適用於體
育、演藝、文化和出版界界別分組4個小組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