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34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EA
臨時立法會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與環境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4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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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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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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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何承天議員(主席)
*
簡福飴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袁 武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
顏錦全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
曹王敏賢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胡經昌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缺席委員: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何鍾泰議員
*
夏佳理議員
*
梁振英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霍震霆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I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 馮永業先生
- 規劃署副署長(全港及次區域)
- 馮志強先生
-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護主任(全港評估組)
- 區偉光先生
- 項目III
-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 陳永生先生
- 水務署署長
- 許文韶先生
- 水務署副署長
- 陳沛華先生
- 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
- 張梓樑先生
- 項目IV
- 渠務署署長
- 郭禮莊先生
-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及水質)
- 駱基賢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 徐茂志先生
- 渠務署高級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 韓志強先生
- 工務局基建工程統籌處處長
- 莫亦凡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項目II
- 香港環境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行政總裁
- 程子俊先生
- 執行董事
- 利仕達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 司徒少華女士
I 選擧主席
何承天議員獲選為聯席會議的主席。
II 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的研究
(臨立會CB(1)1178(01)及CB(1)1249號文件(於會議後發
出))
2.規劃署副署長(全港及次區域)澄清,參考文件內有
關"Study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the 21st Century"
(SUSDEV 21 Study)的中文譯名應為"二十一世紀可持
續發展研究"。他表示,該項研究已於1997年9月展開
,預計可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
3.香港環境資源管理公司的程子俊先生使用視覺器材
,介紹"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研究"的目標與進度。
他解釋,"可持續發展"概念廣被接納的定義為"既可滿
足我們現時的需要,又不會使子孫後代無法滿足他們
的需要"。該項研究旨在為本港制訂一套可持續發展
系統,該系統將用作建立一套整體的決策機制,使政
府可以均衡滿足本港各階層對社會、環境及經濟的需
要。他強調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參與對是項研究非常重
要,並表示當局將推行一套分兩期實施的公眾諮詢計
劃,第1部分的諮詢會在1998年4月2日展開。
4.議員普遍同意有需要在政策制訂、策略性規劃及推
行的過程中納入"可持續發展"概念。但鑑於政府在其
政策規劃過程中已就市民的全部需要作出考慮,並採
取綜合而全面的方法進行,一名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
展開規模龐大的"二十一世可持續發展研究"。一名議
員強調應以開放的態度及具透明度的方式進行該項研
究,同時在設計與改善本港的可持續發展系統時應邀
請社會各階層人士參與,此兩點均十分重要。
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 回應時強調,
政府當局明白到在保持本港繁榮興盛的同時而又不損
市民未來的生活質素及經濟福實至為重要,故當局
致力在多個範疇推行可持續發展概念。除了在政府內
部制訂一套可持續發展系統,以便各項政策可以互相
連繫外," 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研究 "又為本港進行
經濟、社會和環境等方面的基線研究。至於使廣大市
民參與該項研究一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 規劃 )強調,要在香港成功推行可持續發展,實有賴
本港各階層的參與,包括政府、廣大市民、各個參與
組織、民選組織、學術界、專業人士、非政府機構及
工商界人士。當局會進行公眾諮詢,以估計整個社會
各階層的意見,從而協助在本港的環境中確立可持續
發展的含義,以及制訂一套涵蓋社會各方面的目標的
指引價值、量度標準與準則及可持續發展系統。
6.部分議員認為收集公眾意見的調查表格實有不少有
待改善之處。他們指出部分問題十分含糊。此外,問
卷要求答卷人講述其願望,但却沒有引導他們注意到
涉及的有關成本,實有誤導之嫌。他們認為顧問公司
應加強宣傳工作,協助提高市民對可持續發展概念的
了解及意識。
7.程子俊先生回應時澄清,該調查表格並非調查公眾
意見的問卷,其調查對象為對可持續發展概念已有基
本認識的答卷人與參與組織。當局曾在部分政府部門
測試該調查表格的準確性,並證實相當有效。至於有
關協調理想價值的問題,將會在諮詢會議中詳加探討
。規劃署副署長( 全港及次區域 )補充,該調查表格是
諮詢公眾的其中一個途徑。在進行研究的初期,公眾
諮詢工作會集中於加強市民對可持續發展的認識和意
識。另外,當局會與有關參與組織進行較深入的諮詢
工作。
8.至於議員關注到"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研究"與策
略發展委員會的工作可能互有重疊,規劃環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 )作出澄清,策略發展委員會的工
作,是就香港的社會經濟及基礎設施發展設計長遠的
發展方案;而"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研究"的目標,
則是規劃一套可持續發展系統,以助當局制訂政策。
政府將與該委員會進行緊密聯繫,使委員會在規劃其
工作時能顧及該項研究的結果。
9.一名議員認為本港的可持續發展與珠江三角洲地區
的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規劃署副署長 ( 全港及次區
域 ) 對此表示贊同。他又表示有關顧問公司關注到珠
江三角洲地區的發展對本港所造成的影響,並已就珠
江三角洲發展趨勢及相關的跨界問題的檢討製備一份
報告。他又補充,中國中央政府已在1994年正式通過
"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國家方案",該議程強調可持續
發展為全國的發展訂定了重要的指導原則。廣東省政
府亦已為該省制訂了"二十一世紀議程方案"。在粵港
環境保護聯絡小組於1998年1月擧行的第8次會議中,
港方向粵方介紹了香港的 " 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研
究 " 。當局將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接觸途徑,與廣東
省當局就雙方均感關注及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問題保
持緊密聯繫。
III. 東江水的水質
(臨立會CB(1)1178(02)號文件及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WB(CR)200/04))
10.議員察悉香港政府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為監察東江水
水質所採取的行動,及當局建議提供23.64億元的免息
貸款予廣東省人民政府,以協助提供資金興建一條新
的密閉水管,把東江水輸送至香港。
11.水務署署長在回答有關濾水處理成本的問題時表示
,1996年及1997年的可變濾水處理成本 ( 主要包括購
買濾水處理化學品的成本)分別是每立方米為0.085元
及0.089元。
12.部分議員質疑東江水水質改善計劃的成效,以及為
廣東省人民政府提供免息貸款以推行改善工程的理據
。他們認為廣東省人民政府負有合約責任,須改善供
港用水的水質,使其符合1989年供水協議所規定的標
準。
13.水務署署長回應時解釋,現時東江水是經由明渠從
深圳輸往香港。但輸水系統沿途各地迅速發展,所造
成污染令東江水的水質受到影響。廣東省人民政府向
港方保證,興建一條新的密閉水管將是徹底解決水質
問題的工程方案。粵方表示已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及研
究,對建議的工程的成效充滿信心。至於為廣東省人
民政府提供財政協助的理據,水務署署長表示,根據
1989年簽訂的協議,港方訂約承諾在1995年接收690
億立方米用水,並按每年 3 000 萬立方米的增幅接收
用水,為期到2000年。但港方日趨關注到本港近年用
水增長放緩,因而造成本港水塘在多雨年份出現滿溢
的情況。作為港方提供貸款的條件之一,廣東省人民
政府同意由1998年至2004年減少議定的每年供水量增
幅。廣東省當局並答允日後會因應本港用水需求量的
增長及水塘儲存的情況來考慮供水量。從減少購買用
水所節省的經常開支約為22.4億元,而因建議的免息
貸款所損失的利息約為20億元。當局是基於為香港供
應的東江水水質會有重大的改善,加上有需要減少本
港水塘可能出現滿溢的情況,以及把每年供水量降低
可使港方在財政上獲益等因素,因而支持向廣東省人
民政府提供建議的貸款。
14.水務署署長在回應議員進一步提問時表示,建議的
貸款條件與條款包括如因水質未符標準,港方可要求
減少議定的接收量,而減少的數量可於日後補回。然
而在1989年的協議中,並無條文規定港方可因供水水
質未能符合標準而單方面減少接收量。他又補充,
1989年的協議已規定,倘廣東省及香港兩地同時出現
供水不足的情況,港方將獲得供應東江水的優先權,
供應量最高可達協議所訂定的每年供水量。
15.至於議員對監察水質改善計劃表示關注一事,水務
署署長表示,雙方已同意會就此項計劃的設計及施工
成立一個聯席技術聯絡小組。小組每年最少擧行兩次
會議,粵方會向港方定期匯報施工的進度及其他細節
問題。港方會派員視察有關工地,確保工程進度及質
素令人滿意。水務署署長又補充,為確保可有效地監
察該項工程計劃,港方不會提供一次過的整筆貸款,
而會把貸款均分8期(在每年的 6 月及12月)提供,第一
期由1998年12月起支付,廣東省人民政府保證由該項
工程落成啟用後或在2003年起( 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
把款額均分20年攤還。
16.部分議員認為財務委員會須在1998年4月3日的會議
批准撥款建議實在過於倉促。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強調,該項計劃是在1997年 8 月才正式提出。雙方在
其後數月內曾就其細節進行商議。行政會議在1998年
3月24日的會議中通過建議的貸款款額,當局須在
1998年4月3日,即會期內所定的最後一次財務委員會
會議,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撥款。
17.一名議員要求當局在即將擧行的財務委員會會議前
,安排議員前赴廣東考察,以便議員對整項工程計劃
有較深入的了解。主席表示,有興趣進行考察的議員
可要求當局提供協助。
18.至於在廣東省境內找尋較佳水質原水供應來源的建
議,水務署署長表示,在過去幾年內,港府曾就此事
與廣東人民政府進行商議。廣東省人民政府除考慮到
為港人的裨益而興建新的輸水系統是一項龐大的投資
外,並須顧及因把水源改道以便供應香港及其他地方
在導航、灌溉及新水源下游的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影響
。雖然如此,他向議員保證,當局將繼續就此建議與
粵方進行商討。他更表示,根據粗略的估計,在廣東
省內拓展新的供水來源涉及的成本,將會比改善東江
水水質工程計劃的成本高得多。
IV.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一階段:隧道挖掘工程
(臨立會CB(1)1224(01)號文件)
19.對於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一階段的隧道挖掘工程
最近出現的問題,以及引致工程完成日期受到延誤一
事,議員表示深切關注。
20.渠務署署長表示,有兩個問題在挖掘兩條西面隧道
時出現。首先是清理兩條隧道所掘出的岩石的起重系
統出現故障。他解釋該系統是原本承擔工程的承建商
所設置,最高負載量為20公噸。當獲批新合約的承建
商在兩條隧道進行全面挖掘工程,使該系統發揮其最
大操作能力時,該系統便出現問題。經承建商進行檢
查後,證實該系統並不適宜使用,承建商正安排盡快
更換整個系統的工作。至於第二個問題,則是青衣至
昂船洲的隧道在1998年 2 月中進入了一層鬆軟的岩石
地帶,頂部有些物質墮入隧道內,導致工程需暫時停
頓。此等問題對深藏隧道工程計劃來說,是意料中事
,而在完成工程合約內亦已包括處理此等問題的條文
。鬆軟石帶的詳細勘探工作現正進行中,負責是項工
程的顧問公司及承建商正緊密合作,設法找出最合適
的技術方案,以期解決問題。
21.議員對工程計劃完成日期受到延誤表示關注。渠務
署署長強調,當局會在短期內解決該兩項問題。並正
尋找方法補償延誤了的時間。當局起初估計該項工程
計劃可在1999年年中完成,並已預期會出現約 6 個月
的輕微延誤。因此,完成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一階
段工程的目標日期仍是2000年內。議員認為有需要加
強監察承建商的工作及工程計劃的進度,以免引致不
必要的延誤及不合理的額外開支等事宜,當局察悉議
員就此方面提供的意見。
22.一名議員認為,既然獲批新合約的承建商及該項工
程計劃的顧問公司未能在隧道挖掘工程展開前鑑定起
重系統及地下地質方面等技術性問題,便應對此等事
件負責。渠務署署長解釋,該起重系統由一間信譽良
好的供應商製造,而且在重新簽訂合約前,經由專業
顧問進行全面檢查,並獲確認為適宜使用的系統。當
局現正與原本承擔工程的承建商就暫時終止合約一事
謀求仲裁。倘獲批新合約的承建商提出有關起重系統
故障的賠償問題,當局將考慮向原本承擔工程的承建
商提出索償,以收回有關成本。至於顧問公司的責任
問題,渠務署署長表示,當局曾委託顧問公司在工程
計劃的實際環境進行一項價值達2.2億元的勘探及測量
工程。顧問公司沿建議的兩條隧道的路線共鑽穿150
個鑽孔,並已鑑定多個斷層地帶。事實上,顧問報告
已顯示確有一層鬆軟的岩石地帶,但此一岩石地帶卻
比原來勘探得的位置早了約 100 米出現。其實,以如
此大型的深藏隧道工程而言,此等問題亦非罕見。
23.至於當局有何行動可避免同類事件在興建4條東面
隧道時再次發生,渠務署署長表示,有關的完成工程
合約在1998年 1 月批出,挖掘工程仍未展開。當局有
信心承建商可依時及按合理的成本順利完成工程。當
局會確保獲批完成工程合約的每名承建商知悉其他合
約所出現的技術性問題,以避免同類問題再次出現。
2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3日
(*亦為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