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1)48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10月24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曹王敏賢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胡經昌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葉國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部)
鄧國斌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
林錦平小姐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
陳鴻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352號文件)

1997年9月19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訂於1997年11月21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
次會議,討論增加使用選定的廢物轉運站的建議。議員
察悉政府當局打算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擴大廢物轉運站現
有服務的建議,使之除了接收由兩個臨時市政局收集的
廢物外,同時接收私營廢物收集商運來的廢物。由於此
事與政府當局的城市廢物處理策略及減少廢物計劃有關
,議員同意一併討論下列事項

  1. 城市廢物分類;

  2. 減少使用發泡膠;及

  3. 加快完成為興建兩座能源回收焚化爐而進行為期
    18個月的顧問研究。
3.議員又同意在1997年12月擧行的會議,討論政府當局
的整體廢物管理策略。

[會後補註:由於上文第(a)至(c)項均為廢物管理策略的
基本部分,因此,政府當局建議在12月份會議討論該等
事項。]

4.鑑於環境事務委員會及交通事務委員會對石油氣的士
試驗計劃均感到關注,而且在交通事務委員會訂於1997
年11月14日擧行的會議亦將討論此事,因此,議員同意
由兩個事務委員會的秘書作出安排,以便由兩個事務委
員會一起跟進此事。

[會後補註:經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交通事務委員會主
席同意,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將獲邀出席上述交通事務
委員會會議,以便商討此事。]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5.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
件。

IV. 評估已裝設的隔聲屏障的效用
(臨立會CB(1)363(02)號文件)

6. 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未能充分反映各類
隔聲屏障的效用。副主席表示此事由他提出討論。雖然
有關的臨時區議會及本地團體已再三促請政府當局評估
現時裝設於各條道路的隔聲屏障的效用,但當局卻無動
於衷,他對此感到失望。他指出,根據關注團體進行實
地量度所得的結果,現時裝設於鴨脷洲、青衣及沙田各
條道路及第5號幹線的隔聲屏障,根本不能把交通噪音
水平減低至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為住宅處所訂定的
可接受最高噪音水平。他要求政府當局盡早就所有已裝
設的隔聲屏障進行評估。部分議員贊同他的意見,並認
為隔聲屏障雖可緩解噪音對鄰近住宅處所低層住戶的影
響,但卻會令高層單位接收的噪音水平有所提高,以及
製造其他如破壞景觀的環境問題。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在
道路工程倡議人所作評估以外,進行關於已裝設隔聲屏
障成本效益的獨立評估。除進行評估測試外,議員亦建
議政府當局收集鄰近居民的意見。

7.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回應議員的意見時表示
,雖然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只扼要介紹有關提供噪音緩
解措施的現行政策,但政府當局已向有關行業及業內人
士提供詳盡的技術及實務指引,以供參考。政府當局察
悉,雖然隔聲屏障未必是減低多層住宅樓宇高層單位受
到的噪音滋擾的有效方法,但卻能為低層單位發揮有效
的隔聲作用。他澄清,政府當局事實上有為現時裝設於
公用道路上的隔聲屏障的效用進行測試。然而,基於若
干原因,當局不一定可以單單根據實地量度交通噪音水
平的所得結果,評估某一隔聲屏障的效用。進行評估時
的交通模式與預測交通容量所根據的恆穩模式有所不同
,以及有關地區的地理環境,均是影響隔聲屏障效用的
原因。此外,由於新建道路通常是在現有道路網絡上加
建的,故很難斷言新建道路的交通噪音是導致噪音水平
提高的原因。因此,在評估新建道路的交通噪音水平時
,必須對不同的交通參數進行大量的數學修正,此擧可
能會令到大部分評估工作變得不可行,以及並不具有成
本效益。然而,在可行情況下,政府當局會要求工程倡
議人在工程完成後評估有關緩解措施的效用。跟進覆查
工作將會包括在新建道路啟用後擬備核實有關道路及其
隔聲屏障的各項物理參數的適當文件,並在文件內註明
有關的交通噪音量度結果。評估大嶼山北部新建道路系
統的噪音緩解措施的效用,便是進行覆查工作的其中一
個例子。

8.關於在公用道路實行噪音緩解措施一事,環境保護署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表示,按照既定政策,新建道路及
道路改善工程的倡議人均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評
定其工程的潛在交通噪音影響。為符合規劃準則,環境
影響評估研究將會找出合適的道路路線,並建議一系列
在道路上最切實可行的噪音緩解措施。在規劃階段研究
提供及設計所需的緩解措施時,必須顧及在未來10至15
年間的人口增長及交通流量預測。關於現有公用道路的
噪音緩解措施,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
表示,政府當局在1996年10月展開工程可行性研究,探
討可否在現有道路增建隔聲屏障或隔音罩,該項研究訂
於1998年年中完成。政府當局將會根據研究結果,檢討
在現有道路實施噪音緩解措施的政策。

9.部分議員指出,由於本港多層住宅樓宇林立,且非常
接近公用道路,因此,有關隔聲屏障的外地研究結果未
必適用於本港。他們促請政府當局參考人口密度高的地
區如日本所得的研究結果。一位議員又要求政府當局加
快完成上述顧問研究工作。

10.議員同意在1997年11月21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
議進一步研究此事。他們要求政府當局提交詳盡的參考
文件,以釋除議員在會上提出的疑慮。有關事項包括:
各種不同隔聲屏障的效用、在諮詢鄰近居民後就已裝設
隔聲屏障的效用所作的評估、為了在現有道路實施交通
噪音緩解措施而進行的顧問研究的詳情,以及加快進行
研究工作的可行性。

V. 其他事項

11.主席請議員就需否為環境事宜的跨境合作及統籌工作
進行研究一事提出意見,該等事宜包括廢物管理、空氣
污染、噪音污染及水污染。議員同意在1997年12月擧行
的會議討論跨境合作問題,然後視乎討論所得結果,或
許要求臨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就此
事進行研究。議員察悉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下次會議
將於1998年年初擧行。

[會後補註: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已於1997年10
月28日獲悉上文第11段所述事項。]

12.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