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在廢物轉運站向私人廢物收集商提供廢物轉運服務
目的
1.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按成本擴大廢物轉運站的服務範
圍至私人收集的廢物的建議,有關建議可為私人廢物收
集商提供一個純屬自願性質的廢物處置選擇。
背景
2. 政府在「一九八九年廢物處理計劃」中,承諾建立一
個廢物轉運站網絡,作為長遠的廢物處置策略的一部份
,以便轉運政府和私人收集的廢物。廢物轉運站網絡有
助把廢物分配送往 3 個策略性堆填區,以及減低社會承
擔的整體廢物運輸費用和與運輸廢物相關的環境滋擾。
3. 在一九九七年年中之前,投入運作的廢物轉運站只有
3 個,分別是設於九龍灣的九龍灣廢物轉運站、柴灣的
港島東廢物轉運站、以及沙田廢物轉運站。這些轉運站
的廢物總處理量,只足以應付政府的廢物,即市政局和
區域市政局收集及送來的廢物。
4. 目前,私人廢物收集商把廢物直接送交堆填區處置,
這些廢物主要包括商業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廢物以及
一些家居廢物。
向私營機構提供廢物轉運服務
5. 自一九九七年年中,設於西九龍填海區的西九龍廢物
轉運站(委員曾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進行參觀)和
堅尼地城的港島西廢物轉運站分別啟用後,廢物轉運站
網絡的廢物處理量相應地提高。政府因此可以藉此機會
把廢物轉運服務範圍擴展至私營機構。建議的廢物轉運
服務會為私人廢物收集商提供另一個純屬自願性質的廢
物處置選擇,有助減省他們的運輸成本、運送時間等。
6. 作為試驗計劃,我們最初只會開放兩個廢物轉運站,
接收私人收集的廢物。我們選擇了西九龍廢物轉運站和
港島東廢物轉運站。
7. 廢物轉運站的設計只可接收家居、商業和工業廢物,
不能接收建築廢物或其他種類的廢物。
8. 我們的政策是盡可能收回提供服務的成本。因此,政
府會按「使用者自付」的原則,向選擇使用廢物轉運站
的私人廢物收集商提供這項新的廢物轉運服務。不選擇
使用廢物轉運設施的私人廢物收集商可繼續現行的做法
,把廢物直接送往3個策略性堆填區。
環保效益
9. 廢物轉運站的設計和運作符合非常高的環境標準。使
用小型廢物收集車輛把廢物從廢物收集點運往偏遠堆填
區的過程中,會引起交通和車輛廢氣問題。使用廢物轉
運站把廢物壓縮後運往堆填區,有助舒緩這些問題。因
此,從保護環境角度而言,鼓勵私人廢物收集商使用廢
物轉運站服務可收到環保效益,使社會受惠。
建議的服務收費
10.根據「使用者自付」原則,政府會向所有選擇採用廢
物轉運站服務的私人廢物收集商徵收服務費。服務費只
會適用於廢物轉運站可以接收的私人收集廢物,當局無
意向由兩個市政局收集或替兩個市政局收集的廢物徵收
服務費。
11.為了鼓勵私人廢物收集商使用廢物轉運站,政府決定
不向使用者收回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反之,我們只會
收回提供額外服務的邊際成本。政府在釐定收費水平時
,會考慮使用廢物轉運站服務的私人廢物收集商從中可
以節省的費用 ( 例如:前往堆填區的運輸成本、隧道費
等 ) 。服務費會定於一個商業上吸引的水平,作為吸引
私人廢物收集商使用的經濟誘因。
12.服務會按每公噸計算收費。港島東廢物轉運站和西九
龍廢物轉運站的建議正常收費分別為每公噸85元和65元
。不過,當局建議在政府指定的非繁忙時間內送交的私
人收集廢物可獲折扣優惠,港島東廢物轉運站和西九龍
廢物轉運站的非繁忙時間收費分別為每公噸65元和50元。
13.建議的廢物轉運站服務費,只支付使用廢物轉運站轉
運服務的費用,並不包括政府計劃在將來收取的堆填區
費用。當堆填區收費計劃實施時,使用廢物轉運站的人
士除了需要支付廢物轉運站服務費用外,也需要支付堆
填區費用。
14.選擇使用廢物轉運站服務的私人廢物收集商,須預先
向政府申請登記成為帳戶持有人。帳戶持有人須向政府
繳交保證按金,作為支付服務費的擔保。政府每月會向
帳戶持有人發出帳單,收取在會計月份內送交廢物轉運
站的廢物總重量(公噸)的費用。
為兩個市政局提供的廢物轉運站服務
15.當港島東廢物轉運站和西九龍廢物轉運站開放接收私
人收集的廢物時,不會對現時為兩個臨時市政局提供的
廢物轉運服務造成影響,因為港島西廢物轉運站啟用之
後,已大大緩減港島東廢物轉運站的廢物接收量;而西
九龍廢物轉運站的設計廢物處理量,已包括計劃接收私
人收集的廢物數量。
16.此外,我們制定這項計劃時已盡量減低對兩個臨時市
政局在運作上可能造成的影響。私人廢物收集商的服務
費分為繁忙時間和非繁忙時間收費。由於非繁忙時間收
費較繁忙時間約低23%,當局預期大部分私人廢物收集
商會在非繁忙時間送交廢物。而在兩個臨時市政局送交
大部份廢物往轉運站的時間,當局會收取繁忙時間費用。
實施
17. 政府打算根據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建
議通過規例,以便在一九九八年年初開始向私人廢物收
集商提供建議的廢物轉運服務。
徵詢意見
18.請委員知悉建議向私營機構提供新的廢物轉運站服務。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