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PELB(CR) 55/07 Pt 25

臨時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滙報,政府就顧問在《工商業污水附
加費檢討最後報告》裡的建議所作出的考慮結果。

背景
收費計劃


2. 排污收費計劃是按照污染者自付原則制訂的,目的是
加強保護本港的環境。收費計劃由兩個部分組成,即排
污費和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排污費屬一般收費,徵收的
對象是所有將污水排放至公共污水收集系統的用水戶。
現時,排污費一律為每立方米1.2元。與食水收費一樣,
住宅用戶每期(4個月計)首12立方米的用水可獲豁免排污
費。某些行業和工業所排放的污水,濃度較住宅污水為
高。因此,政府已向30個行業和工業徵收工商業污水附
加費,以支付處理高濃度污水所需的額外成本。收費是
根據用戶所排放的污水量和污水濃度而釐定的。渠務署
成立的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負責收費,以及管理和
維修本港的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

3. 在擬訂排污收費計劃時,當局的目標是要盡量簡化有
關的技術和行政工作,以減少行政費用,因為這些費用
最終會影響排污者須繳交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這與前
立法局所提出應盡量減低運作成本的要求是一致的。

4. 污水濃度是按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數值計算出來的。由
於化學需氧量能準確量度香港工商業污水的濃度,因此
獲確定為唯一最合適的參數。化學需氧量愈高,污水處
理成本便愈昂貴,工商業污水附加的收費也會相應增加
。為了簡化收費計劃,每個行業均獲設定一個化學需氧
量的平均數值,以代表其排放廢水的濃度。污水排放量
則根據供水錶的讀數而定。我們發現,某些行業的用水
並非全部直接排放到污水渠,部分用水可能用於產品本
身或蒸發到大氣層中。因此,我們採用了一套污水排放
比率制度,以顧及在這些情況下消耗的用水。

5.隨着《污水處理服務條例》以及兩項詳述該計劃的規
例(即《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規例》和《污水處理服務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制定後,排污收費計劃已在
一九九五年四月開始實施。

對各行業的影響

6.根據我們於一九九六年進行的評估,大部分製造業機
構目前須繳付的排污費和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只佔其營
運成本不足0.3%。不過,對於高用水戶來說(例如製造
界別的漂染、紙漿和紙品、模版印刷和印刷公司;以及
服務界別的中式酒樓和洗衣店),排污費和附加費則佔
其營運成本0.6%至1.8%。所以,當排污收費與工商業機
構用於支付薪金、租金及其它經常費用的總開支相比下
,排污收費其實只佔他們的總經營成本中一個微不足道
的比例。不過,有些工商業機構卻堅稱,由於他們只有
非常低的邊際利潤,所以他們難以負擔兩項費用。

關注重點

7. 在現行的制度下,工商業可就政府設定的化學需氧量
數值和污水排放比率提出上訴。一些工商業曾批評上訴
程序複雜和費用昂貴,況且上訴結果祇維持一年有效,
他們必須年復一年地進行上訴,令上述情況尤覺顯著。

8. 部分工商業亦質疑,從事同一行業的個別機構有着不
同的運作規模,而政府只採用均一的化學需氧量數值去
代表該行業所排放污水的濃度的做法,是否公平。

顧問檢討

9. 當局在一九九五年四月推行排污收費計劃時曾作出承
諾,表示會在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實施一年後作出檢
討。環境保護署委聘了顧問公司,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計劃進行檢討,而有關工作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展開。

10.顧問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期間
,曾展開一項諮詢活動,作為檢討工作的其中一環。在
該段期間,顧問公司曾分批約見受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
劃影響的工商業團體和有關政黨,並舉行過一次公眾論
壇。顧問公司在檢討過程中,已考慮了各界人士在這些
場合所表達的意見和關注事項。

11.顧問公司的總結報告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發表。除了
從不同層面研究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外,顧問公司亦
對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財務狀況作出分析,並推算
其日後的成本與收入。

公眾諮詢

12. 檢討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總結報告的諮詢工作,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進行,為期六星期。我們已
向 110 個代表相關行業和工業的機構及關注團體發出
總結報告摘要,邀請他們就檢討結果發表意見。環保
署亦存放了一份總結報告文本,供市民查閱。

13.47個機構提交了意見。他們表達的大多是總體意見
,大抵否定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整個排污收費計
劃,以及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三個被顧問認定為
“最有可能”被納入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的行業,
對顧問的檢討結果提出強烈反對。只有少數的機構/
個別人士就顧問公司的建議,提出具體意見。這些意
見的摘要載於附件

14.政府分別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及五月,就總結報告的
內容徵詢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政府亦已在一
九九七年四月及六月,徵詢前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的意見。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和環境事務委員會大致
上亦只是提供總體意見。不過,環境事務委員會對上
訴機制特別關注,並促請政府制訂措施改善有關機制。

排污收費計劃的未來路向

15.自一九九五年四月推行以來,排污收費計劃一直運
作順利。市民普遍接納這項計劃,在徵收排污費時,
亦沒有遇上困難。在實施這項計劃的首兩年內,排污
費和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收入實際上亦足以應付所需
開支。不過,當主要的污水收集設施建成和投入服務
後,預計本年和未來數年,運作成本會大幅增加。由
於現時排污費的收費水平相當低,未來數年須大幅度
調高收費,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才可履行其法定責
任,達致收支平衡。

16.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臨時立法會通過決議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須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當日終結時結束。雖然其後,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
將依賴政府撥款資助,但這並不影響排污費和工商業
污水附加費計劃。我們已表明立場,必須維持污染者
自付原則。在這項原則下,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及維
修直接經費,部分將須繼續由污染者按比例承擔,而
在未來數年內,我們仍需要增加排污費和工商業污水
附加費,以應付預期的成本漲幅。

政府的建議

17.有關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和提議的詳細評估和政府
的建議,已載於附件。下列各段述明有關建議的重點。

(A) 應予保留的主要特點

18.一般來說,是次檢討認同現行計劃的主要特點。這些
主要特點包括:

  1. 採用化學需氧量作為污染參數- 化學需氧量反映本
    港各行各業所排放污水的濃度,而且化學需氧量的
    測試工作亦較簡單和便宜;

  2. 使用目前為各行各業設定的一般化學需氧量數值-
    這可讓我們繼續採用一套運作簡便的計劃,而且
    工商業機構亦可就設定的一般化學需氧量數值提
    出上訴;

  3. 以污水的流量和水質,作為收費的技術基礎- 污水
    的流量和水質被視為最適宜用作以污染者自付原則
    為基礎的收費計劃的參數;

  4. 混合用戶- 此制度的精神與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是一
    致的;以及

  5. 以食水用量來釐定污水排放量- 現時並沒有可靠的
    流量計可供直接計算排出的污水量。
(B) 建議接納的修訂措施

19.建議接納的修訂措施概述於下文第20-29段:

  1. 簡化和精簡上訴程序

    20.我們接納建議,採用另一個抽樣方法,容許在
    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抽樣,使抽樣程序更
    簡易、更廉宜;以及把抽樣和分析的工作交由渠
    務署全權負責。在現行制度下,渠務署須監察由
    上訴人聘請的化驗所所進行的工作,如將這項工
    作交由渠務署全權負責,便可省卻監察的必要。
    在新的程序下,上訴人仍須承擔全部但較現時為
    低的上訴費用。此外,我們建議把上訴結果的有
    效期限,由目前的一年延長至三年。現時,經營
    相同工序的機構(例如連鎖式酒樓)須分別提出
    上訴。為精簡程序,我們擬按個別情況,接納集
    體重估申請。

    21.對上訴制度所作的修訂建議,會解決業界所關
    注的兩項主要問題。首先,有關修訂會簡化上訴
    程序和大幅降低上訴費用。其次,建議的程序有
    助訂立一套制度,使政府可與個別的工商業進行
    評估污水濃度,並據此釐定收費。一般化學需氧
    量數值的重要性將會因此而逐步減低,由各自評
    估的化學需氧量水平取代。

    22.有關實施對上訴程序所作修訂的各項細節,將
    詳載於《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收費)規例
    》和有關的技術備忘錄。

  2. 更改現行的收費基礎

    23.實施排污收費計劃的目的,是收回運作和維修
    成本,包括行政、收集、運送和處理公共污水收
    集系統的污水的費用。政府則負責支付所有資本
    成本。

    24.然而,現行的收費率,只是按採用一級和二級
    程序處理污水的成本而釐定,並假設所有污水都
    會經過一級和二級程序處理。但實際上,只在五
    間主要的二級污水處理廠採用二級程序處理污水
    。有關的顧問公司發現,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而
    言,這種簡化的計算方法使政府在實施有關計劃
    的首兩年內,所得的收入高於成本。為了配合污
    染者自付原則和收費計劃的目的,我們支持調整
    現行收費基礎的建議。

    25.新的收費基礎除了考慮到工商業污水所需的一
    級處理費用和二級污水處理程序的較低費用外,
    還會顧及行政費用,以及收集和運送污水的費用
    。雖然政府現時所得的收入高於成本,但在未來
    數年,有關成本便會急劇增加。我們最近作出的
    預計顯示,即使附加費是根據通脹來增加,有關
    差距在未來兩年會逆轉,而到二零零零/零一年
    度時,工商業所繳付的附加費,會遠低於成本所
    需。我們日後檢討排污費收費率時,會再次研究
    這項問題。

  3. 為收費率引進年度調整系數

    26.通貨膨脹以及增設和改善服務,難免會令污水
    服務的運作及維修成本有所增加。因此,我們支
    持顧問公司的建議,為收費率訂定年度調整系數
    ,以抵消上升的成本。我們亦支持顧問公司的建
    議,認為調整系數應包括一項預先設定的效率系
    數,以鼓勵政府提高管理污水服務的效率。

    27.建議的新收費基礎連同年度調整系數,可以提
    供理想的參考數據,有助準確計算管理污水服務
    的成本。新建議亦可更準確地計算出提供服務的
    估計成本,從而可增加收費計劃的透明度,以及
    令市民更加接納這項計劃。我們會按照建議的方
    法計算運作及維修的十足成本,以便日後檢討工
    商業污水附加費時,有所參考。

  4. 考慮把更多行業納入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

    28.顧問公司發現,估計於本港營業的21萬間工商
    業機構中,只約有12 000間(少於6%)被納入現
    時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但以排放量來計算
    ,這已佔全部經處理工商業廢水的30%至40%)
    。雖然其他行業很多都不會產生高於住宅污水濃
    度的污水,但一些排放高濃度污水的行業可能仍
    未被納入現時的計劃。因此,顧問公司列出了七
    個可被納入現時計劃的行業,其中三個是「最有
    可能被納入計劃的行業」,並建議在作出最後決
    定前,應進行全面的抽樣調查和數據分析,以資
    證實。這些行業包括印刷、汽車維修、煙草製造
    、汽油站、街市、醫療化驗室和理髮店/美容院
    。如資源許可,環境保護署會在這方面進行詳細
    研究。

  5. 為六個特定行業重估污水排放比率

    29.顧問公司發現,據觀察所得,六個須繳付工商
    業污水附加費的行業的污水排放比率,應較目前
    為該等行業設定的污水排放比率為低。顧問公司
    建議為這些特定行業進行更徹底的調查。如資源
    許可,環境保護署會在這方面進行研究。

  6. 不建議接納的修訂

    30.我們認為不應接納的修訂建議及對這些建議的
    評估,詳列如下:

    1. 推出另一污染參數(即總懸浮固體量參數)
      - 這個參數會使收費計劃變得繁雜,又沒有
      實質好處,所以無必要採用;

    2. 使用環保署的發牌數據來決定化學需氧量數
      值-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和環保署的發牌
      管制措施,是根據兩個不同制度制訂的,如
      將兩個計劃合併,不但會嚴重影響環保署的
      資源,亦會大大削弱發牌計劃的監管功能;

    3. 接納個別工商業所提供的化學需氧量數值測
      量結果- 這項建議如落實推行,渠務署須監
      察和審核業界所提供的化學需氧量數值,對
      該署的資源有深遠影響;

    4. 統一排污收費計劃和附加費計劃的污水排放
      比率- 這項建議如落實推行,對財政有重大
      影響;以及

    5. 考慮採用其他兩項收費計劃- 顧問公司建議
      的其他兩項收費計劃將不會帶來任何實際的
      好處或令政府收入大幅增加,但是卻可能產
      生非常龐大的額外成本。
下一步工作

31. 我們將會採取下列行動:

  1. 修訂有關的法例和技術備忘錄,以實施第20至22
    段所載有關上訴制度的擬議修訂措施;以及

  2. 申請額外撥款,就擴大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所
    涵蓋範圍(建議載於第28段)和重估污水排放比
    率(建議載於第29段)的問題,進行研究。預計
    款額為1,400萬元。我們在進行任何詳細的抽樣工
    作前,會先徵詢有關行業的意見。
徵詢意見

32.請各議員就上文第18-30段的建議發表意見。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8年1月9日

附件

政府對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和提議的評估

下文各段概述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和提議(用斜體顯示
並加劃綫)、業界的意見,以及政府的評估和建議。

建議接納的提議

2.我們建議繼續保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以下的特點:

(I)短期內繼續採用化學需氧量,作為測量污水濃度的唯
一參數

業界的意見

  1. 這項建議普遍得到支持。

  2. 酒店業認為,應採用生化需氧量作為收費的參數。
評估

顧問公司已指出,雖然生化需氧量是測量污水需氧量的
另一可行方法,但化學需氧量較可取之處是測試工作較
簡單、需時較短,且不易受到氮硝化作用的影響。

(II)繼續使用目前為各行各業設定的一般化學需氧量數值

業界的意見

除了餐館業認為須為該行業訂定一個較低的一般化學需
氧量數值外,其他行業並沒有特別的意見。

評估

  1. 顧問公司已就現有的監察數據進行評估,所得結
    論認為,沒有足夠的有力理據,支持修改現有的
    一般化學需氧量數值。由於餐館業是工商業污水
    附加費計劃下重要的行業,顧問在評估這個行業
    的數據時已特別留意,但發現並沒有足夠證據支
    持改變現時餐館業一般化學需氧量的數值。

  2. 機構如能提出證據,證明所排出污水的化學需氧
    量,較設定的一般化學需氧量數值為低,便可提
    出上訴。
(III) 繼續以污水的流量和水質作為收費的技術基礎

業界的意見

沒有收到特別的意見。

評估

污水的流量和水質,最適宜用作以污染者自付原則為基
礎的收費計劃的參數。

(IV) 繼續向混合用戶收費

業界的意見

我們只收到酒店業所提出的意見。他們指出,由於酒店
業是獨立的行業,故政府不應把酒店當作「混合用戶」
來收費。

評估
  1. 「混合用戶」是指由一個水錶接駁至數個出水位,
    供不同用途使用,而其中部分用於須繳付附加費的
    行業(例如餐館、洗衣及麪包業)的用水戶。

  2. 雖然我們已多番解釋,但酒店業仍不斷提出意見,
    反對政府把酒店業當作“混合用戶”來收費,並質
    疑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劃分“混合用戶”的法理
    依據。事實上,渠務署曾於一九九五年就“混合用
    戶”一事徵詢法律意見,並獲悉“如處所任何部分
    用作經營指定的業務或進行指定的製造工序,則適
    用於該用途的排污收費率,亦一律適用於該處所。
    同樣,排出的污水如有部分是工商業污水,則政府
    可就全部污水徵收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向混合用
    戶徵收附加費的法理根據因而確立。事實上,渠務
    署曾建議酒店東主裝設獨立或私人檢測的水錶,否
    則,政府會根據酒店內各類業務所佔用的樓面面積
    和聘用的僱員人數、酒店東主自行提交的評估數據
    、廚房樓面面積等因素進行評估工作。如酒店東主
    不滿意當局的評估,可提出證據,證明用其他方法
    評估附加費更為合理。待上述程序完成後,我們才
    會向混合用戶發出帳單。

  3. “混合用戶”的精神,與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是一致
    的。因此,我們建議繼續採用現行做法。
(V)繼續以食水用量作為計算污水排放量的指標

業界的意見

並無接到特別的意見。

評估

由於現時還沒有可靠的流量計可直接計算排出的污水量
,我們建議繼續採用現行方法。

3.我們建議對現行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作出下列修
訂:

(I) 簡化上訴程序;採用"隨意取集樣本"的方法,使抽樣
程序更簡易、更廉宜;容許在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
行抽樣,以解決用戶在抽樣期間改變經營方式的問題;
容許渠務署提出上訴;如上訴得直,在可覆核的情況下
,這個結果的有效期可以超過一年;改變目前的程序,
把"上訴"改為"重估",以反映大家對個案的關注,而非用
以証明誰是誰非;以及容許進行集體重估。

業界的意見

  1. 有提交意見的機構,都廣泛表示歡迎這項建議。

  2. 有一間機構建議把上訴結果的有效期延長至五年。

  3. 另一間機構建議上訴人如得直,應獲發還上訴款
    項。
評估

  1.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現行的上訴程序,並不比
    其他地區所採用的相若制度複雜。這是一個科學
    化的程序,旨在核實某工商業排出的污水的濃度
    ,是否相當於他們聲稱的數值。要達到這目的,
    就必須確立足夠的證據。設立上訴制度,是要確
    保收費計劃公平,但如程序太簡單,便會變成不
    可靠,並會導致濫用情況,最終令該計劃變得十
    分不公平。因此,我們必須在方便上訴人和維護
    整個社會利益兩方面,取得平衡。

  2. 建議採用"隨意取集樣本"的方式,而不把抽樣的時
    間/日期預先通知有關機構,可減少測量時所需投
    入的人手,又不會嚴重影響統計結果的可靠性。此
    外,亦可減少抽樣過程被人為操縱的情況出現,又
    可節省重估的費用。"隨意取集樣本" 的結果是否可
    靠,取決於能否"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抽樣"
    和在較短時間進行抽樣。為達致這個目標,渠務署
    需負責抽樣工作,因為容許私人機構(認可化驗所)
    不預先通知有關機構便進行抽查,並非適當做法
    。為進一步簡化程序,現建議渠務署亦應負責分
    析工作。

  3. 因此,上訴人須向渠務署繳付抽取樣本和分析工
    作的費用,以取代目前規定自費聘用認可化驗所
    的做法。我們估計,推行新程序後,每次的的重
    估費用會由現時的20,000元至40,000元減至 12,000
    元至24,000元,視乎污水的排放量而定。

  4. 至於重估結果的有效期限,我們建議由目前為期
    一年延長至三年,上訴人可因而進一步節省開支
    。香港的商業世界瞬息萬變,我們認為把重估數
    值維持長達三年,已是相當合理。此外,這項建
    議應與上文(b)段一併考慮,因為如繼續採用現時
    的抽樣方法,我們將難以避免抽樣程序出現人為
    操縱的情況,以致削弱重估結果的可信性,以及
    不必要地減少政府的收入。我們預期,業界會普
    遍接受三年期限的建議。

  5. 在現行的上訴制度下,上訴人須聘請認可化驗所
    制訂抽樣計劃、實地抽取樣本和分析有關樣本。
    但同時,為審查有關工作,渠務署亦要投入資源
    ,評估抽樣計劃、在抽樣工作進行前視察抽樣地
    點、見證樣本蒐集和分析樣本結果。按照建議的
    重估方法,由渠務署取代認可化驗所進行抽樣和
    分析工作,有助簡化有關程序和提高經濟效益。

  6. 對於向得直上訴人發還費用的建議,我們認為,
    不論上訴結果如何,上訴人必須承擔上訴費用,
    因為發還費用涉及行政開支,對其他用戶來說,
    殊不公平。況且,經修訂後的上訴制度,將大大
    減少上訴人所支付的費用。

  7. 在實行建議的修改措施方面,我們必須審慎制訂
    有關細節,並列明在相關的法例內。我們亦須考
    慮其他有關問題,例如過渡期的安排。

(II) 把收費基礎由按污水處理成本計算改為按運作及維
修經費(包括行政費用和收集/運送/處理污水費用)
計算

業界的意見

  1. 業界對這項建議並無特別意見。

  2. 有提交意見的機構中,有兩間認為政府不應徵收
    過高的費用,一間認為政府不應十足收回運作及
    維修經費。另一間則建議,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
    收費率,應高於循環再用廢水的成本。

評估
  1. 政府的既定目標,是透過實施排污服務收費計劃
    ,收回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和維修成本。然而,
    現行的收費率,只是按採用一級和二級程序處理
    污水的成本而釐定,並假設所有污水都會經過一
    級和二級程序處理。但實際上,只在五間主要的
    二級污水處理廠採用二級程序處理污水。顧問公
    司發現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而言,這種簡化收費
    辦法使政府在實施有關計劃的首兩年內,所得的
    收入高於成本。

  2. 新的收費基礎除了考慮到工商業污水所需的一級
    處理費用和二級污水處理程序的較低費用外,亦
    會顧及行政費用及收集和運送污水的費用。雖然
    政府現時從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所得的收入高
    於成本,但在未來數年,有關成本便會急劇增加
    。一如顧問公司所指出,如政府沒有適當地提高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有關差距在未來兩年會逆轉
    ,而到二零零零/零一年度時,工商業所繳付的
    污水附加費會遠低於成本所需。政府日後檢討工
    商業污水附加費的收費率時,可進一步研究新收
    費基礎會對附加費收費率造成何種影響。

  3. 新的收費基礎會提供一個良好指標,顯示運作及
    維修經費的正確水平,並可透過提供一個較準確
    的服務成本預算,提高公眾對收費計劃的接受程
    度。
(III)為收費率引進年度調整系數,以收回因通脹和改善
污水處理服務而增加的成本,及鼓勵政府提高效率

業界的意見

有提交意見的機構中,一間支持引入系數,以鼓勵政府
提高效率。另外兩間反對政府加入調整系數,以收回因
改善污水處理服務而增加的額外成本,因為這樣做會令
每年的增幅高於通脹。

評估

  1. 在十足收回成本(運作及維修費)的基礎上,顧
    問公司建議,任何運作及維修成本的增加,應以
    收費抵消。另一方面,為鼓勵政府提高管理污水
    服務的效率,顧問公司建議,有關成本應扣減一
    項預先設定的效率系數。為將這些影響歸納為單
    一個調整系數,顧問公司建議採用以下的方程式
    調整每年的成本。

    (PI - X)+Y

    其中:
    PI = 每年的相關價格指數的增幅;

    X = 提高效率因素的遞減率;

    Y = 一個新服務系數,可按現時的服務費成本百分
    比計算。

  2. 顧問公司建議X系數採用介乎百分之一至二點的數
    值,與英國所採用的相若;至於Y系數的數值,則
    有待我們檢討將要裝設的排污設施,和將來採用的
    標準和運作水平後,再行決定。

  3. 實行這項建議後,可以為每年調整收費率提供合理
    的依據;這項建議亦有助釋除公眾對政府“效率欠
    佳”的疑慮。
(IV)擴大計劃的範圍以包括更多行業,而印刷、汽車維
修和煙草業是最有可能被納入計劃內的行業

業界的意見

  1. 顧問公司列為「最有可能納入計劃內的三個行業」
    ,即印刷、汽車維修和煙草業,都強烈反對這項建
    議,聲稱他們的工序不會造成污染。另外四個列為
    「有可能納入計劃內」的行業,則沒有提交意見。

  2. 有提交意見的機構中,有六間支持這項建議。

  3. 有一間機構建議政府應定期檢討會被納入工商業
    污水附加費計劃的行業種類。

評估

  1. 顧問公司表示,由於他們的研究結果是以手上十
    分有限的資料為依據,所以政府就這項建議作出
    最後決定前,應進行全面的抽樣調查和數據分析
    ,以資證實。

  2. 我們原則上支持擴大現行計劃範圍的建議,使計
    劃更加公平合理。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個
    別行業很可能會反對把他們納入該計劃內的任何
    建議。因此,我們必須審慎行事,在有足夠證明
    的情況下,才考慮加入更多行業。如資源許可,
    環境保護署會進行研究,看看能否把計劃範圍擴
    大至包括顧問公司列出的七個行業。我們會在進
    行任何詳細抽樣調查前,先徵詢有關行業的意見。

(V) 為六個特定行業重估污水排放比率

業界的意見

飲食業聲稱,應用於該行業的污水排放比率應低於0.8。

評估

  1. 顧問公司發現,據觀察所得,除了六個特定行業
    的污水排放比率較該等行業的設定污水排放比率
    為低外,其他已獲得數據行業的污水排放比率,
    與其所設定的排放比率亦頗為接近。不過,顧問
    公司承認,在尋求這些行業的合作和物色適當地
    點進行量度等方面,他們曾遇重大困難,因此,
    他們的研究結果是以手上十分有限的數據為依據
    。他們建議向這些特定行業展開進一步調查。

  2. 如資源許可,環境保護署會在這方面進行研究。
    我們會在進行任何詳細抽樣調查前,先徵詢有關
    行業的意見。
不建議接納的提議

4.我們不建議接納下述提議:

(I)推出另一污染參數,即總懸浮固體量參數,取代現時
反映初級處理成本的化學需氧量參數,以便更準確計算
污水處理成本

業界的意見

在五間提出意見的機構當中,只有一間支持使用總懸浮
固體量參數。

評估

我們的評估是,推出新的參數(總懸浮固體量參數)會使
收費計劃變得繁複,並需進行大量額外工作 (包括編製
和分析總懸浮固體量參數的數據、重新分配污水負荷,
以及最終調整附加費的污水負荷處理成本 ),但卻不會
帶來實質好處。

(II)使用環境保護署牌照的數據以決定化學需氧量水平

業界的意見

有就這點發表意見的三間機構中,兩間支持這項建議。

評估

  1.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本港所有工商業排放
    的污水,均受環境保護署發牌管制。每個牌照會
    訂明污水的標準,包括各個污染參數上限,並規
    定持牌人所排放污水的濃度不得超越該等上限,
    以保護水質。

  2. 我們的評估是,這項建議會對環境保護署的資源
    ,特別是用在執行發牌條件方面的資源,影響重
    大。此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和環境保護署
    的發牌管制措施,是根據兩個不同制度制訂的,
    有着截然不同的理念、統計數據基礎和執行上的
    要求。舉例來說,在現行《水污染管制條例》下
    得到的監測數據,可能不包括釐定工商業污水附
    加費所需的參數,故在統計方面或會不夠精確,
    未可用來決定化學需氧量值。

  3. 整體來說,我們認為把這兩項計劃結合,會嚴
    重妨礙《水污染管制條例》發揮管制功能。

(III)接納個別工商業所提供的測量結果,但渠務署須對
所提交的結果進行抽樣審查,並向提供虛假數據者徵
收罰款

業界的意見

有提交意見的機構中,只有一間機構表示支持這項建
議。

評估

這項建議若予以實施,會易被濫用;此外,渠務署在
監察/審核所提供測量結果和處理檢控個案方面,亦
會承受沉重的工作負擔。

(IV)統一排污費計劃和附加費計劃的污水排放比率

業界的意見

有提交意見的機構中,一間表示支持統一排污費計劃
和附加費計劃的污水排放比率。

評估

  1. 須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工商業亦須繳付排污
    費。目前,有十個行業的排污費是按0.7的污水排
    放比率計算,而其中八個行業亦同時可以按0.8的
    污水排放比率計算工商業污水附加費。附加費計
    劃所使用的0.8污水排放比率,是根據某些選定行
    業的機構所排放廢水的預計流量而釐定的,而排
    污費計劃所使用的0.7污水排放比率,則是政府與
    用水量較多的工業及前立法局經多番討論所達成
    協議的結果。

  2. 統一污水排放比率會帶來重大的財政影響。
(V)考慮採用其他兩項收費計劃,即工商業排污費和統一
排污費計劃

業界的意見

  1. 有提交意見的機構中,祗有一間機構支持工商業
    排污費計劃的建議,另外一間機構則支持統一排
    污費計劃。其餘五間亦有提出意見的機構,並不
    支持有關建議。

  2. 工業及科技發展局兩位成員建議另一項收費計劃
    。在該計劃下,各工商行業會分類為3至4個組別
    ,按一個滑動折算制繳費。隸屬某一行業的工商
    機構應繳交適用於該行業的收費。不過,若工商
    機構所排放污水的水質較該行業的設定污水濃度
    為低,則可申請繳交一個較低的費用。

評估

  1. 顧問公司建議對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進行兩項
    重大的修訂。其中一項是改為徵收工商業排污費
    ,所有工商業須根據一個統一的收費矩陣表繳費
    (排污費加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而現有的排污費
    則保留應用於住宅用戶。另一項建議則更進一步
    ,提議把有將污水排放至污水渠的所有使用者,
    納入一項統一排污費計劃。

  2. 由於該兩項建議計劃仍會以污水的排放量和水質
    為依據,因此不會帶來任何實際的好處或令政府
    收入大幅增加。相反,當局將須承擔非常龐大的
    額外成本,包括把所有大約21萬個工商業機構重
    新分類並設定其一般污水濃度(由現時的30個行業
    變為約200個不同行業種類),以及管理 21 萬個帳
    戶(現只有12 000個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帳戶)。

  3. 我們認為工業及科技發展局成員所建議的收費辦
    法過份簡單,而且不及現有計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