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廢物進出口之管制
目的
本文件簡述本港廢物進出口管制的背景及現況。
巴塞爾公約
2. 近年,國際的廢物貿易活動大幅增加。雖然回收廢料
以從事恰當的廢物循環再造作業理應獲得鼓勵,但是國
際社會亦關注到不可循環再造或危險廢物所可能帶來的
潛在不利影響。有鑑於此,遂締結了一項國際協議,即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以
提供一個架構,控制危險廢物及其他類別廢物的越境移
運。其中的主要控制機制,是實施一項預報制度,並於
危險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開始付運前,經由進口國、
出口國及轉口國主管當局預先同意。英國和中國都是《
巴塞爾公約》的締約國。英國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將該
公約擴大至適用於香港。根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香港於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而
中國亦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將上述公約擴大至適
用於香港。
香港廢物進出口的活動
3.香港的地理位置和自由港地位,使其成為亞太區的一
個主要轉口中心。每日經過本港轉運外地的貨物,其中
包括廢料,數量極為龐大。本港一九九六年的廢物貿易
額約為 200 億元,其中大部分為非危險和可循環再造的
廢物,例如廢紙和金屬廢料等。一九九四至九六年廢物
貨運的詳細數字如下:
| 數量
(以百萬公噸計)
| 價值
(以港幣億元計)
|
---|
| 入口 | 出口 (包括轉口) | 入口 | 出口 (包括轉口)
|
---|
1994 | 1.9 | 2.5 | 65 | 64
|
1995 | 2.7 | 3.1 | 126 | 105
|
1996 | 2.4 | 2.6 | 109 | 90
|
立法管制
4.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以前,《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所訂明的法律架構,並無要求廢物出入口須要得到全面
的許可證管制,即只有入口須處置的廢物才須要得到環
境保護署的批准。因此,這個架構並不能有效地管制滯
留在香港而未被處置的廢物。對管制非法處置在香港並
無入口商或貿易商負責的廢物亦受到限制。
5. 根據《1995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制定而對所有
廢物進出口須領取許可證的管制計劃,於一九九六年九
月一日起實施。進出口任何危險或受污染,又或任何非
用作循環再用或再造的廢物,均須領取許可證。在已修
訂的《廢物處置條例》當中,我們是按照「經濟合作及
發展組織」的分類制度來對危險或受污染廢物進行分類
,而我們對此等廢物的管制,亦完全符合《巴塞爾公約
》的規定和精神。根據已修訂的《廢物處置條例》規定
,如並未領取許可證而輸入危險或受污染或不可作循環
再造的廢物,則不論輸入的目的為何,均屬違法。違例
者首次被定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20萬元及入獄6個月
;其後再被定罪則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入獄兩
年。這管制計劃的用意是清楚易見的:一方面使危險或
不能循環再造廢物的轉移受到嚴格的許可證管制,以確
保其獲得妥善管理,另一方面又容許非危險的廢物可以
繼續合法買賣和循環再造,不受干預,以便達到保護資
源的目的。《巴塞爾公約》並無禁止所有廢物貿易。
6.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巴塞爾公約》便不適用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其他地區之間的廢物移運
。不過,符合《巴塞爾公約》規定的控制機制,仍然適
用於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其他地區之間的廢
物移運,因為香港的《廢物處置條例》的有關條文,均
已包含了《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和精神。
7.當局已經向本地廢物商、航運業人士及香港主要廢物
貿易夥伴,廣泛宣傳這項加強的管制計劃。環境保護署
亦與海外國家的有關部門密切聯絡,同時與香港海關緊
密合作,檢查抽選的廢物貨運。此外,當局更密切監察
廢物處置地點,防止任何非法處置入口廢物的情況出現
。我們亦與多個海外有關主管當局聯絡,聯手防止、偵
察和檢控非法進出口廢物活動。如發現懷疑非法廢物進
口香港的個案,環境保護署將與有關主管當局聯絡,要
求他們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8.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計,環境保護署共接獲 18份
有關危險或受污染廢物進出口的許可證申請。一如《廢
物處置條例》及∕或《巴塞爾公約》所規定,環境保護
署在與海外有關主管當局聯絡後,至目前為止,已經簽
發了8份許可證(5份出口及3份進口),以及拒絕了7項
申請。
9. 在一九九七年,環境保護署亦共接獲22份根據《巴塞
爾公約》提出的危險廢物過境通知。環境保護署已就每
項過境通知聯絡本港以外的有關主管當局,以確保在處
理該等過境通知時,完全符合《巴塞爾公約》的精神。
在一九九七年,共有7批危險廢物在香港過境。
10.除了審核和處理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申請和過境通知外
,環境保護署亦與香港海關合作,監察及檢查進出口的
實際廢物貨運,其中包括報稱為「非危險廢物作循環再
造」的貨運。在一九九七年首10個月內,環境保護署在
進出口管制站及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共檢查了接近
200 批可疑廢物。所有涉及違例運載廢物的負責人,均
受到環境保護署檢控。在一九九七年內,環境保護署共
33次成功檢控非法廢物進出口活動;當中15宗涉及將危
險或受污染廢物非法出口,13宗涉及將非危險廢物非法
進口作非循環再用 /再造的用途,而有5宗則涉及將危
險/受污染廢物非法進口。在適當的情況下,所有非法
進口的廢物,已被勒令退回來源地。
前瞻
11.政府將會繼續確保所有非法進口的廢物被退回來源地
,並且不容許該等廢物在本港棄置。我們亦會監察情況
和留意管制計劃的效用,如有需要,則會考慮增加措施。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