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衛生事務委員會

有關中央焚化設施的資料文件

引言

當局認為處置醫療廢物、動物屍體和其他特殊廢物
的較佳方案,是設置中央焚化設施。中央焚化設施
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已於1995年完成,而我們亦已向
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建議,要求批准撥款。不過,
在1995年5月17日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當局得
悉委員並不支持撥款進行中央焚化設施計劃,並撤
回了工務小組委員會文件。

2.本文件旨在向委員報告有關醫療廢物及動物屍體
處理設施的發展,以及我們建議對醫療廢物管制的
策略。

醫療廢物和動物屍體的處置方案

3.在撤回工務小組委員會文件後,我們曾經研究過
下列處理醫療廢物和動物屍體方案的組合:

醫療廢物的處置

    --利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現有的焚化爐

    --翻新改善(1)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焚
    化爐

    --翻新改善(1)醫院管理局所有醫療廢物焚化

    --堆填方法

動物屍體的處置

    --興建一所獨立的動物火化爐
    --在建議的上水屠房加設副產品廠
    --堆填方法

4.我們在檢討中央焚化設施計劃時,探討過上述方
案的5個組合,並與中央焚化設施方案作一比較。
我們探討的5個組合如下:

  1. 利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焚化爐來處理
    醫療廢物,以及興建一所獨立動物火化
    爐以處理動物屍體;

  2. 利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焚化爐以處理
    醫療廢物、改善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
    院的焚化爐以用作醫療廢物處理和後勤
    支援,以及興建一所獨立動物火化爐來
    處理動物屍體;

  3. 利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焚化爐來處理
    醫療廢物、在上水屠房加設副產品廠來
    處理動物屍體和沒收肉類,以及興建一
    所小型獨立動物火化爐來處理動物屍體

  4. 翻新改善醫院管理局現有的醫療廢物焚
    化爐來處理醫療廢物和興建獨立動物火
    化爐以處理動物屍體;以及

  5. 在堆填區棄置醫療廢物和動物屍體。

中央焚化設施及其他方案組合

中央焚化設施方案

5.從推行廢物管理的角度來說,5個方案組合中無一
能及中央焚化設施方案。要以符合環境標準的方法
來解決醫療廢物、動物屍體和其他特殊廢物處置的
問題,中央焚化設施是一個全面的方法。中央焚化
設施利用最新水平的技術和由於中央焚化設施是特
別設計的,廠房因而可容許日後增加容量。中央焚
化設施方案亦較為可靠,因為上址會設有後備設施
,當在廠房故障∕維修時,可以處理醫療廢物。不
過,中央焚化設施方案需要大數額的資本投資(2.9
億元)和一幅面積較大的土地(1.5公頃),而在屯
門找到的選址受到區內居民強烈反對。由於該地點
較為偏遠,亦令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的成本較高。

組合A: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及獨立動物火化爐

(a)化學廢物處理中心

6.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於1993年啟用,負責處理本港的
化學廢物,並設有高溫焚化爐。儘管化學廢物處理
中心的焚化爐處理化學廢物的效能證明良好,但技
術上是否可以焚化醫療廢物仍未肯定,因為處理化
學廢物及醫療廢物的設計要求並不相同,尤其是醫
療廢物的廢氣管制標準較化學廢物為嚴格。為了驗
證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焚化爐處理醫療廢物的效能,
我們在1996年11月進行了一次焚燒醫療廢物試驗。

7.焚燒試驗的結果顯示,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焚化
醫療廢物在技術上是可行的,除了汞的濃度僅僅超
逾規定之外,煙囪排出的廢氣符合醫療廢物焚化爐
的廢氣管制標準。為了克服汞的問題,我們會改善
廢物分隔的程序,把含汞的廢物從醫療廢物中分隔
,以及利用在煙氣洗滌過程注入碳的技術,減少煙
囪廢氣的汞濃度。

8.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現有的旋轉窰式焚化爐和有關
的系統須進行改善,以便接收醫療廢物。焚化爐改
善後,每天可接收15公噸的醫療廢物。有關系統的
設計,將會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所規定的標
準,並可處理醫療廢物最少直至2008年。不過,該
處並無後勤設施和凍房。我們預料化學廢物處理中
心為接收醫療廢物所進行的永久改善工程可於2000
年年初完成,但我們會研究能否透過一些臨時的安
排把開始接收醫療廢物的日期提前。

(b)獨立動物火化爐

9.當局將會興建新的獨立動物火化爐,以便每日處
理12公噸的動物屍體。動物火化爐的設計,將會符
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的標準。該處會有一
個凍房。動物火化爐的建議地點,是較早前確定在
屯門的中央焚化設施地點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延誤
,我們預計這項設施將可於1999年啟用。

(c)綜合意見

10.這個方案的優點之一,是可以早些設有適當處置
醫療廢物和動物屍體的設施。另一項優點是,由於
獨立動物火化爐所需的用地比中央焚化設施的用地
較細,因此部分預留給中央焚化設施的土地可以用
作其他用途。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焚化爐的運作標準
和煙囪廢氣質素,亦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
規定。醫療廢物處理容量理論上是會受到化學廢物
處理中心的化學廢物接收量限制,但是實際做法未
必如此,因為化學廢物的接收量正在下降。這方案
的其中一個缺點是,該處並無後備焚化爐,如果廠
房關閉,廢物便須要棄置在堆填區。為了解決廠房
關閉期間所出現的問題,我們計劃把進行手術所切
除的人體部分、組織及器官運往建議的獨立動物火
化爐處理。其餘的醫療廢物,則會送往堆填區棄置

11.由於過往已為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化學廢物處
理)和中央焚化設施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因此須
為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醫療廢物及在動物火化
爐處理動物屍體的事項,進行補充的環境影響評估

(d)成本影響(2)

12.這個方案的總建設成本估計為1.51億元(以5100
萬元改建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及1億元興建動物火化
爐)。

組合B: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獨立動物火化爐和改
善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焚化爐

(a)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和動物火化爐

13.特性與組合A所列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和動物火
化爐特性相同。

(b)改善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醫療廢物焚化爐

14.改善現時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醫療廢物焚
化爐的方法,是加設空氣清潔系統。不過,由於該
院的焚化爐並非設計成可以用作處置醫療廢物的中
央焚化設施,這項改善焚化爐的工程,涉及大幅改
建和改善建築物,因為焚化爐本身位於東區尤德夫
人那打素醫院的核心建築物內。由於地點的限制,
改裝工程在處理及儲存來自其他醫院的廢物方面的
安排並不能令人滿意。另外,工程會對東區尤德夫
人那打素醫院的運作造成嚴重的滋擾。

(c) 綜合意見

15.這個方案的優點和缺點與組合A的相若。這個方
案的一個額外優點是由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的焚化爐可作為後備焚化爐,因此有一個額外的地
點處置醫療廢物。不過,由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
醫院的焚化爐不可能滿意地被改用作一所中央處理
設施,所以若只處理該院的醫療廢物,則不合乎成
本效益。

(d)成本影響

16.這個方案的總建設成本是2.08億元(以5100萬元
改建化學廢物處理中心、1億元興建動物火化爐和
5700萬元改善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焚化爐)

組合C: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副產品廠及小型獨立
動物火化爐

(a)化學廢物處理中心

17.特性與組合A所列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特性相同

(b)副產品廠

18.副產品廠將會位於上水屠房,負責處理動物屍體
。有關副產品廠將須引用控制空氣質素及臭味的強
烈紓緩技術和設置5個最少有40米高的烟囪,用以
防止空氣污染及臭味造成滋擾。

(c)小型獨立動物火化爐

19.當局將須興建一個新的獨立動物火化爐,其體積
會比組合A的火化爐較細,負責處理須火化的動物
屍體、沒收肉類和內臟。動物火化爐的設計將會符
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標準,而那裏亦會設有
凍房。

(d)綜合意見

20.這個組合的優點和缺點與組合A相若。這個組合
有一項額外優點,是副產品廠生產肉骨粉副產品可
供售買,使動物屍體有多一項銷路。不過,售賣肉
骨粉的市場有限,所以這類副產品最終可能成為棄
置於堆填區的廢物。此外,如我們在上水屠房增設
副產品廠,便會出現合約問題。因為當局經已批出
上水屠房的興建合約,而建築工程亦已展開。在現
階段進行任何改動不免會延誤上水屠房的完工日期
。另一方面,區內居民對興建副產品廠亦可能會以
「風水」的理由提出反對,因此,必須進行長時間
的公眾諮詢。

(e)成本影響

21.這個組合的總建設成本約為2.5億元。

組合D:翻新改善醫管局現有的焚化爐和獨立動物
火化爐

(a)翻新改善醫管局現有的焚化爐

22.醫管局現有的醫療廢物火化爐,將會被翻新改善
,以便能依循《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來達到
管制空氣污染的最佳效果。

(b)獨立動物火化爐

23.特性與組合A所列的動物火化爐特性相同。 (c)綜合意見

24.這個組合的其中一項優點是醫院廢物焚化爐的位
置接近大部分醫療廢物的來源處,故可縮減運送醫
療廢物所需的時間和收集成本。不過,由於目前所
有現有的醫療廢物焚化爐均不符合標準規格,故翻
新改善工程將會頗為昂貴。此外,鑑於廠房情況、
設備有限的餘下壽命和用地限制,翻新改善醫管局
現有的10個焚化爐是不可行或不合乎成本效益。另
一方面,並非所有舊醫院均設有焚化爐,而那些新
規劃的醫院則沒有設立焚化爐(因其設計已假設備
有中央焚化設施),故若干醫管局的焚化爐或須充
作其他醫院的分區焚化爐。由於醫管局現有的焚化
爐並非設計作分區焚化爐來接收醫管局轄下其他醫
院的廢物,故接收其他醫院的醫療廢物將會擾亂醫
院的運作。這個方案沒有對那些不是來自醫管局的
醫療廢物作出任何處理安排。

(d)成本影響

25.這個組合的總建設成本超逾3.11億元,因為翻新
改善醫管局現有的醫療廢物焚化爐所需的建設成本
超逾2.11億元。

組合E:堆填方法

(a)堆填方法

26.可以在現時的3個策略性堆填區的壕溝棄置醫療
廢物和動物屍體。

(b)綜合意見

27.這個組合的優點是毋須發展任何新處置設施,所
以亦無需額外的建設成本。不過,從環境、衛生及
外觀的立場角度來看,處理及棄置因外科手術而產
生的醫療廢物(例如身體各部分、人體組織纖維、
切割的器官)和動物屍體於堆填區並非一個令人滿
意的方法。當局即使採納堆填方案,仍須維持相若
於現有安排的若干焚化設施,以便處理上述廢物。
堆填方法並非一個徹底解決處置醫療廢物問題的方
法。

(c)成本影響

28.由於毋須發展新的處置設施,所以亦無需額外的
建設成本。

經常性開支

29.雖然我們沒有詳細估計各項方案的經常性開支,
但明顯的是運作較多的設施便會導致更多的經常性
開支。

現時的建議

30.根據以上分析,組合A(利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
的焚化爐來處理醫療廢物及興建獨立動物火化爐來
處理動物屍體)是除中央焚化設施方案以外,另一
個最可行和經濟的選擇。既然如此,我們建議利用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來焚化醫療廢物和興建一個獨立
動物火化爐來處理動物屍體,但須視乎進一步的環
境和財政評估。

醫療廢物的管制

31.醫療廢物有潛在性的傳染和對生物有害的危險,
所以需要善加處置,使之不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即使對付那些危險性相對較低的醫療廢物,由於
它們生性外觀令人厭惡,故作為整體廢物管理策略
的一部分,須審慎處理它們。當局須管制醫療廢物
的處置,不僅是因為其固有的危險,更是因為公眾
合理的關注和收集及處置廢物的員工的職業安全關
係(他們或會接觸到這些廢物)。

32處置醫療廢物目前沒有受到任何立法管制。雖然
有關方面認同醫療廢物與其他都市廢物應分隔處理
,但醫學界卻沒有一致的做法。現時醫學團體所發
出的作業守則和指引均屬自願性質,但醫院管理局
已於1993年制訂了一套管理醫療廢物的工作守則,
現時所有公立醫院均已一致遵行。目前,由於缺乏
適當的焚化設施,故香港大部分的醫療廢物均以堆
填方法處置。雖然環保署經已實行許可證制度,用
行政手段管制在堆填區處置醫療廢物,但效用仍然
有限,因為部分醫療廢物與家居廢物混在一起,並
在沒有申請許可證的情况下被處置。因此,當局實
有需要為處置醫療廢物提供恰當的管制架構。

33.我們擬在《廢物處置條例》(香港法例第354章)
下引進規例,以立法方式管制醫療廢物的處置。我
們建議的管制策略摘要如下:

    --醫療廢物管制計劃將會分兩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會針對醫療廢物的收集商和
    處置商及主要醫療廢物產生者,包括公
    立和私家醫院及政府診所。這些主要醫
    療廢物產生者所產生的醫療廢物,超過
    香港醫療廢物總數的80%。管制的第一
    階段,將於政府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在
    2000年年初啟用時實施。我們計劃在第
    二階段時,把管制計劃擴展至其餘的醫
    療廢物產生者。

    --收集或處置醫療廢物的人士(「處置」
    包括使用經執法機關批准的焚化爐或其
    他技術)須受牌照管制。受管制計劃管
    轄的醫療廢物產生者在法律上受到規限
    ,他們須安排使用持牌的處置設施來處
    置他們產生的醫療廢物。如醫療廢物產
    生者已安排持牌收集商來收集醫療廢物
    ,或在即場或內部的持牌設施處置他產
    生的醫療廢物,即可被視為已遵照有關
    的規定。此外,受管制計劃管轄的醫療
    廢物產生者將有責任確保適當地管理其
    醫療廢物。未能履行此責任者即屬違法

    --當局將會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發出
    管理醫療廢物工作守則,為所有醫療廢
    物產生者,以及收集商和處置設施的承
    辦商提供指引,確保所有的醫療廢物處
    置工作不會對工人和公眾構成危險。雖
    然未能遵行上述工作守則並不算是違法
    ,但卻可以作為證據,證明醫療廢物的
    產生者有否履行其須小心謹慎處理醫療
    廢物的責任。

    --當局會收取處置醫療廢物的費用。處
    置醫療廢物收費的目的是全面收回在政
    府提供的許可處置設施內處置醫療廢物
    的建設和運作成本。收費將會與運往許
    可處置設施的醫療廢物數量掛鈎,以鼓
    勵盡量減少產生廢物和盡量減低不同廢
    物產生者互相的補貼。收費將會向持牌
    的醫療廢物收集商收取。廢物產生者與
    持牌廢物收集商在考慮過政府提出的處
    置醫療廢物收費後,須自行商訂收集、
    運送及處置所託付的醫療廢物費用。

    --醫療廢物收集服務的市場將會開放給所
    有符合標準的收集商。

初步諮詢

34.我們經已就建議的醫療廢物管制計劃向醫學界作
出初步諮詢。我們亦即將會就上述建議向其他有關
人士徵詢意見。當局有意在落實建議計劃的細則前
諮詢所有受影響的人士。



註1:現時沒有一個醫療廢物焚化爐能符合《空氣污染管
制條例》規定的醫療廢物焚化爐標準。因此,要使這些焚
化爐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標準,必須替每一個焚
化爐進行翻新改善工程。

註2:本文件內所顯示的成本數字均以1996年12月的價格
計算。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7年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