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65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D

臨時立法會
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21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楊耀忠議員(主席)
吳清輝議員(副主席)
曹王敏賢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釗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V至V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3)
黎以德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
蔡曉芬女士

教育署署長
余黎青萍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
李慶煇先生

議程項目VI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1)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1)
李美嫦女士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黃偉健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候任)
韋冠文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436及464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1997年10月9日及17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45分擧
行的下次定期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 項 --

  1. 修改教科書;及

  2. 學位分配。
III.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441、446、471及476號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秘書處曾發出 4 份
資料文件及《九年強迫教育檢討報告》(修訂本),供他
們參閱。

IV.中六收生程序
(臨立會CB(1)507(01)號文件)

4.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向議員簡介當局提出的修
訂中六收生程序的建議。當局是於最近對1997年中六收
生程序 ("收生程序") 進行檢討,及後再諮詢各主要學校
議會及教育團體後,擬定該建議。議員察悉,收生程序
的主要改善建議是把第一階段的時間由一天縮短為半天
,期間取得14點(在同一次會考中成績最佳的 6科所得的
總積點)或以上成績的學生可向原校或其聯繫學校申請入
學,並把第二階段提前在第一天下午開始進行,屆時學
生可向其他學校申請入學。當局相信,讓未能獲原校取
錄的學生在第一天便可向其他學校申請入學,可以減輕
他們的憂慮。

違規行為及補救措施

5. 在回應議員就學校不遵守收生程序的投訴而提出的詢
問時,教育署助理署長匯報,當局在1995年曾接獲 15宗
投訴,其中10宗屬實。而在 1996年,該等投訴則有22宗
,當中的9宗屬實。1997年的投訴個案有18宗,屬實的則
有 11宗。有關投訴所指控的行為包括,學校偷步提前收
生和拒絕取錄原校成績達 14點的學生。至於教育署可否
協助涉及該等個案的所有學生在他們申請的學校就讀中
六,教育署署長指出,雖然此擧在程序上可行,但該署
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加以考慮。她提醒謂,其他
因素,包括學生不願重返原校、增加中六每班學生人數
所存在的困難、以及須確保已獲取錄的學生獲得公平對
待等,均可能影響教育署嘗試施加援手的結果。

6. 關於中央派位在確保所有具備入讀高級程度課程最低
入學成績的學生得以就讀中六方面的成效,教育署助理
署長指出,由於只有少數中六學位預留作中央派位用途
,因此難以滿足全部需求。他擧例指出,1997年預留作
中央派位的學位僅得 121 個,但每年申請中央派位的學
生平均約有1 000名。

對違規學校實施制裁

7.議員關注當局對不遵守收生程序的學校所實施制裁的
效果,教育署的代表在回應時強調,該署業已加強制裁
行動。例如,該署不再只是發出警告信,而是邀請有關
學校的校監親身往該署接收警告信,藉以令他們明白問
題的嚴重性和教育署對此種行為的嚴重關注。該署亦已
致函有關的辦學團體,告知它們若日後申請辦學時,其
過往的辦學紀錄,包括其屬下學校的任何違規行為,均
會成為教育署審核其申請時的考慮因素。議員察悉,曾
受到警告的學校事後均自覺遵守收生程序,當局尚未察
覺有學校屢次違規的情況。當局進一步重申,有決心確
保中六收生程序能做到公平公開,必要時並會採取適當
的制裁措施,杜絕違規行為。議員亦獲保證,學校均完
全明白違規行為的後果,教育署將會在適當時候向各學
校頒布經修訂的收生程序。

預防措施

8. 對於一位議員建議,當局應規定各學校公開展示每一
階段所取錄學生的名單,藉以防止學校提供有關學位空
缺情況的虛假資料,教育署同意予以考慮。該署亦向議
員保證,雖然根據擬議的收生程序,學校可於第一日下
午開始取錄來自其他學校的學生,但教育署會確保其繼
續優先取錄原校學生。

V.香港與內地在教育方面的交流
(臨立會CB(1)507(02)號文件)

9. 議員察悉,教育署是以下列形式參與香港與內地在教
育方面的交流:

  1. 教育署轄下各組別與內地教育機構之間進行雙邊
    訪問;

  2. 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為師生擧辦交流活動;及

  3. 為參加交流活動的師生提供支援。
安全措施

10.議員對於學校在擧辦交流活動時所承擔的責任表示關
注,教育署的代表在回應時解釋,該署雖然已安排為各
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投購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包括
公眾責任、學生人身意外及僱員保險,但該署一向鼓勵
學校為本身的責任額外投購保險。

11.在安全方面,議員察悉,教育署為學校擧行戶外活動
所制定的指引會適用由學校自行主辦的交流活動。該署
亦會提醒該等學校與內地接待單位保持緊密接觸,並採
取適當的安全措施。教育署在必要時會協助確定內地適
當的政府機關,以方便溝通。教育署署長強調,有關指
引不管如何週詳,亦不可能顧及所有突發情況和代替個
人常識和良好的判斷力。

12.教育署署長和教育署助理署長進一步指出,交流活動
若有教育署參與,該署的職員和一向協助該署與內地機
構聯絡的新華社代表,會陪同代表團前往內地。

經費

13.當局告知議員,交流活動所需的經費來源會因活動的
性質而有所不同。在一般情況下,學校可向教育署轄下
的輔導視學處申請津貼;如涉及學習普通話的交流活動
,則可向語文基金申請資助。以埠際體育比賽形式進行
的交流活動會獲得與體育運動有關的資助。課程發展處
亦曾主辦和資助交流訪問和展覽活動。議員並察悉,優
質教育基金和由教育署或學校覓得的私人捐款/贊助將
為交流活動提供其他經費來源。當局在答覆議員時,認
為不必預留特別款項作資助交流活動的用途。然而,當
局會提供更多有關交流活動各種經費來源的資料。除與
內地進行交流活動外,教育署同樣重視與其他地區進行
的同類活動。

參與的準則和活動的成效

14.至於挑選師生參與交流活動的準則,教育署署長指出
,目前是以學校或有關機構的推薦作為挑選的基準,藉
以獎勵表現良好的師生。

15.關於給予教師有薪假期參與交流活動的問題,教育署
署長解釋,官立學校和津貼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可根據《
公務員事務規例》和《資助則例》的條文,向教育署申
請有薪假期。她在答覆主席時證實,就教育署的情況而
言,只有參予教育活動的教師和校長才會獲批予有薪假
期。至於參加內地政治活動應否獲批予有薪假期,由於
此方面涉及更廣泛的問題,故需由有關決策局作進一步
研究。

16.至於交流活動對參加者的影響,教育署的代表指出,
迄今的效應是正面的。學生可透過活動增強對祖國文化
、地理和歷史的認識,並提高普通話水平。然而,教育
署將會考慮如議員建議般,對交流活動的效果作更有系
統的評估。

VI.簡介為專上學生設立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及改
善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編號分別為EMB TC 7/96 Pt.14和EMB 43/2041/85 Pt .14
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17.議員察悉,當局將於1997年11月28日,就為專上學生
設立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及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
各項改善建議,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

(會後補註:此事項已重新編排在1997年12月5日的會議
席上討論。)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18.教育統籌局副局長(1)表示,當局將建議,由 1998-99
學年度開始實施擬議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用以取代
貸款擴展計劃。後者是為那些僅略為超出本地專上學生
資助計劃入息限額的學生而設,同時亦惠及那些只能從
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取得少量貸款的成功申請人。他
重申,實施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目的,是令其與現有
的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相輔相成,當局將繼續透過本
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向學生提供須通過家庭入息審查
的助學金和貸款。

19.議員雖然原則上支持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但認為把
該計劃所收取的利息訂於較公務員購屋貸款計劃利息高
1.5厘的水平實屬偏高。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當局向學生
收取的利息不應高於公務員購屋貸款計劃的利息,因為
後者已是以政府不會有任何得益或損失的原則釐定。部
分議員質疑,政府有何理據收取額外1.5厘的利息,用以
保障政府本身所承擔的風險。由於大多數專上學生畢業
後會留在本港就業,議員因此認為,出現壞帳的風險甚
低。

20.當局的代表在回應時,重點陳述以下各點,作為支持
採用按風險調整後利息的論據:

  1. 在某程度上,專上教育原則上也屬個人投資,因
    此沒理由要納稅人津貼那些可能無法通過家庭入
    息審查或不願接受該項審查的學生;

  2.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與公務員購屋貸款計劃的分
    別在於,後者的貸款可憑公務員的退休金和物業
    作為擔保,但前者的貸款則全無擔保。為求在政
    府與使用者所支付的款額之間取得平衡,政府助
    學金聯合委員會認為,在釐定利息時加入風險調
    整因素,屬合理的做法;及

  3. 雖然貸款擴展計劃的借款人以往拖欠還款的比率
    低於1%,但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最長還款期為
    10年,遠較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和貸款擴展計
    劃為期5年的最長還款期長,這將無可避免地增加
    相關的風險。
21.對於當局聲稱,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內的學生代表
支持採用按風險調整後的利息,羅祥國議員提出質疑。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在回應時告知議員,學生代表歡迎
推行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但對於採用按風險調整後的
利息表示關注。

22.至於如何釐定出額外收取的1.5厘利息,教育統籌局
首席助理局長(1)表示,1.5厘的數字是由當局委託對本
地專上學生貸款計劃進行檢討的顧問擬定,並經詳細
商討後,獲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接納。

23.有議員建議,貸款的還款方式,尤其是還款期,應更
具彈性,以免對學生造成過重負擔,當局在回應時證實
,根據現行計劃的安排,學生若確實有困難,還款條件
是可彈性調整的。

改善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24. 議員普遍支持各項改善措施。周梁淑怡議員在評論
評審算式剔除開支部分的建議時認為,把一些必不可少
的開支項目,例如物業按揭還款剔除實屬不合理。

25.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在回應議員就擬議入息審查所表
達的意見時指出,一般家庭在控制收入方面遠較控制開
支為難。因此,現行主要以可動用收入作為基礎的評審
算式,傾向為那些收入較高但選擇作較大開支 ( 尤其是
在按揭和房地產方面 ) 的家庭提供更多資助,反而那些
在開支方面態度審慎的家庭卻獲得較少資助。為消除這
種不正常現象和使到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能以確有需
要的學生作為資助對象,當局認為,從現行算式中剔除
開支部分屬恰當的做法。

26.至於審查資產方面,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澄清,當局
亦會建議把標準放寬,以便在計算家庭資產時,基本住
所的價值不會計算在內,而且就第二間住宅而言,也只
會把其淨值計入家庭資產。此外,家庭人均資產上限亦
將定為50萬元。他進一步指出,在審查資產時把流動資
產和固定資產作同等處理的建議,將能使計劃更為公平
,這與政府實施的其他資助計劃的做法一致。

27.周梁淑怡議員重申,當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取代貸款
擴展計劃後,迄今根據貸款擴展計劃支付4厘利息的學生
,根據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將須支付7.5厘利息,他們的
利益將會受損,她對此深表關注。她敦促當局考慮把那
些因家庭入息只超出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入息上限
少許而不符合資格獲得資助的學生,納入該計劃的資助
範圍。

28.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在回應時告知議員,在1996-97
學年,只有 911 名學生根據貸款擴展計劃獲得貸款,因
此,只有少數來自高收入和高支出家庭的申請人的利益
,可能因擬議修訂而受損。不過,他強調,大約1 360名
原本不符合現行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資格的學生,卻
能根據經改善的計劃符合條件獲得資助。

29.主席對此事項的商討情況作總結時,敦促當局在為落
實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各項改善建議定案時,考慮
議員的意見。

30.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