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文件
中六收生程序
目的
教育署最近就一九九七年的中六收生程序進行檢討,並
諮詢各主要學校議會及教育團體的意見。本文件旨在闡
述建議修訂的中六收生程序,並請各議員就此程序提供
意見。
背景
2. 中六收生程序(簡稱收生程序)於一九九一年起實施,
其目的是:
- 協助香港中學會考考生報讀官立、資助、買位及
按位津貼中學的中六課程,盡量讓他們繼續在原
校升讀中六;及
- 盡量善用接受政府資助的中六學位,減少因學生
在數間學校註冊而浪費中六學位的情況。
3.現行的中六收生程序共分下列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 ─ 取得14點
*或以上成績的學生,可向原校或
其聯繫學校申請入學;
第二階段 ─ 取得14點
*或以上成績的學生,可向其他學
校申請入學;
第三階段 ─ 具備升讀高級程度課程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向原校或其聯繫學校申請入學;
第四階段 ─ 具備升讀高級程度課程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向其他學校申請入學;及
第五階段 ─ 具備升讀高級程度課程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申請中央派位。
學校必須在第一至第四各階段完結前,公布收生結果及
為取錄的學生完成登記程序。在一九九七年,中六收生
程序需時八個工作天,詳情見
附件一。
問題
4. 整體來說,收生程序自實施以來都能夠達致上述目標
,但屢有批評指程序過於冗長,令報讀中六的學生焦慮
。此外,教育署亦收到有關學校違規的投訴,包括不按
照既定程序收生及提供虛假的學位空缺資料。
檢討收生程序
5. 教育署每年檢討收生程序。在一九九七年收生程序結
束後,教育署曾蒐集各教育團體、關注組織及社會人士
(包括傳媒),對改善中六收生程序提出的建議。有關
建議及其利弊已撮錄於
附件二。總括來說,改善收生程
序的建議重點如下:
- 把第一階段的時間由一天縮短為半天,並把第二
階段提前在第一天下午開始進行;以及
- 採取聯合收生法,統一分配所有中六學位。
6.此外,有意見認為教育署需要加強監察及制裁措施,
使收生程序更為有效。有關意見撮錄於
附件三。
初步建議
7. 教育署在考慮各項建議後,認為目前分五個階段的收
生程序應予保留,但可把第一階段及第三階段縮短為半
天,第二階段及第四階段則分別在第一天下午及第三天
下午開始進行。一般情況下的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 | 第一日上午;
|
第二階段 | 第一日下午及第二日全日;
|
第三階段 | 第三日上午;及
|
第四階段 | 第三日下午及第四日全日。
|
8. 上述安排,可讓未能在第一階段在原校升讀中六的學
生,即日報讀其他學校,減輕他們的憂慮。至於第二階
段和第四階段獲延長至一天半,學生會有更足夠的時間
向不同學校申請入學,而學校亦有更充足的時間接見和
揀選合適的學生。
9. 為方便自修生在收生程序的第一日申請中六學位,香
港考試局會與郵政署作出安排,盡快把成績通知書送達
自修生。如有需要,自修生亦可在收生的第一日向香港
考試局索取成績通知書副本。
10.此外,教育署認為有需要清晰列明學校在收生過程中
應該遵守的事項,免除含糊之處及違規的情況,盡量達
致公平及公開的安排。
11.學校有責任確保收生程序能有效及公正地進行。教育
署各分區辦事處亦會派員抽樣巡視學校,以防違規行為
。倘若學校被證實不按程序,違規收生,教育署必切查
嚴辦。會採取的制裁措施包括向校監和校長發出警告信
,將違規事件的詳情紀錄在學校和校長的個人檔案中。
對於曾有違規紀錄的學校,教育署將會更密切監察,以
防再犯。教育署亦會致函該等學校辦學團體的主席,說
明若該辦學團體日後申請籌辦學校時,該團體過往的辦
學表現,及其屬下學校的違規紀錄,會一併考慮。
諮詢
12. 教育署曾就第7至11段所述的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十
月十八日與各學校議會、中學校長會、家長代表及署內
有關組別的代表舉行諮詢會議。大部分與會者都同意上
述的建議,只在一些執行細節上提出修改,以照顧學生
及不同類別學校的需要。
修訂建議撮要
13. 教育署在考慮諮詢會議上蒐集的意見後,建議修訂
安排如下:
- 繼續沿用五個階段的中六收生程序;
- 第一及第三階段的時間縮短為半天(即在當日上午
完成),第二及第四階段分別於完成第一及第三階
段後的下午開始,並在一般情況下把時間延長至
一天半。詳情列於附件四;以及
在發給學校的收生程序指引內闡明以下各點:
- 學校不得在第二階段及第四階段以外時間收取其
他學校學生的申請表、接見其他學校的學生或記
下其他學校學生的資料作收生之用;
- 學校不得與在不適當階段申請入讀中六的學生達
成口頭協議或保留學生的全部/部分香港中學會考
成績通知書或其副本,以示有意取錄該名學生;
及
- 在第一至第四階段,只要學校尚有剩餘中六學位
,便須接受所有合資格的學生申請入學,直至接
受申請的期限屆滿為止。
14.在監察方面,教育署會繼續派員巡查學校,確保學校
遵守收生程序。學校一旦被證實違反程序,教育署會繼
續向校長、校董會及辦學團體採取第11段所述的制裁措
施。
徵求意見
15.請各議員就第7至14段所建議的修訂安排提供意見。
教育署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附件一
一九九七年中六收生程序
第一階段 (一天) | 第一日 八月七日 (星期四) |
取得14點或以上成績的
學生,可向原校或其聯
繫學校申請入學
|
第二階段 (一天) | 第二日 八月八日 (星期五) |
取得14點或以上成績的
學生,可向其他學校申
請入學
|
第三階段 (半天) | 第三日 上午八月九日 (星期六) |
具備升讀高級程度課程
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向原校或其聯繫學校
申請入學
|
第四階段 (一天) | 第四日 八月十一日 (星期一) |
具備升讀高級程度課程
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向其他學校申請入學
|
第五階段 (四天半) | 第五日 八月十二日 (星期二) 至 第九日上午 八月十六日 (星期六) |
具備升讀高級程度課
程最低入學成績的學
生,可在第五日申請
中央派位中央派位結
果在第九日公布;獲
取錄的學生即日到所
派學校辦理註冊手續
|
附件三
公眾對違反中六收生程序的學校
建議加強執行的監管及制裁措施
建議的措施 | 考慮要點
|
---|
‧ 教育署應積極監管有
關學校,以免他們違反
中六收生程序
| ‧ 頻頻到學校調查視察需花
費大量人力物力,應利用作
其他更有效益的用途;學校
必須自律,收生程序才得以
成功
|
‧ 削減給學校的津貼
| ‧ 全校學生均會受到影響
|
‧ 押後發放校長的增薪
| ‧ 措施未免有欠公允,而且難
以收效
|
‧ 公布違反中六收生程
序的學校名稱
|
‧ 措施為學校員生帶來標籤效
應,殊不公平,責任應由校方
獨力承擔
|
‧ 將違反中六收生程序
的學校校長撤職 |
‧ 把員工撤職的問題應由校
董會決定,而非由政府負責
|
附件四
修訂中六收生程序的建議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第三階段 | 第四階段 | 第五階段
|
---|
第一日 上午 | 第一日 下午
第二日 上午及下午 | 第三日 上午 | 第三日 下午
第四日 上午及下午 | 第五日 - 第九日
中央統一派位
|
註:
第一階段─總積點達14點或以上的學生,可向原校或其
聯繫學校申請入學,獲取錄學生可辦理註冊手續。
第二階段─總積點達14點或以上的學生,可向其他學校
申請入學。
第三階段─具升讀高級程度課程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向原校或其聯繫學校申請入學。獲取錄學生可辦理註
冊手續。
第四階段─具升讀高級程度課程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向其他學校申請入學。
第五階段─具升讀高級程度課程最低入學成績的學生,
可在此階段的第一日申請中央派位。派位結果會在此階
段的最後一日公布。
* 在同一次會考中成績最佳的6科總積點達14點(A級至E級依次序作
5點至1點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