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臨立會CB(1)837 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臨時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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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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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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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 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議員 :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李國寶議員
袁 武議員
鄭明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
- 只參與議程第IV項
- 經濟局副局長
- 關錫寧女士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黎蕙明女士
- 民航處處長
- 施高理先生
- 只參與議程第V項
- 經濟局副局長
- 關永華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李國楚先生
應邀出席者:
- 只參與議程第IV項
- 機場管理局
- 行政總監
- 董誠亨博士
- 機場管理總監
- 韓義德先生
- 法律總監
- 郭展禮先生
- 律師
- 周敏慧女士
- 只參與議程第V項
-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 董事總經理
- 曹棨森先生
- 財務總經理
- 杜廟龍先生
- 發展及策劃總經理
- 張中強先生
- 副總會計主任
- 吳家彥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455號文件 ─ 1997年10月11日擧行的會議
的紀要)
1997年10月11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459號文件 ─ 有關"電力:用電需求管理"
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502號文件 ─ 有關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
主要燃料入口及零售價格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510號文件 ─ 有關在民航處增設一個總民
航事務主任常額職位的資料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3份資料文件。
III.訂於1998年1月5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的事項
3. 議員察悉,曾已有兩個代表團體就內地過港漁工計劃
向到申訴部提出申訴。事務委員會回應接見該等代表團
體的當值議員的要求時,同意這事項在1998年1月5日擧
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此事項。
4.主席表示,議員可在會後告知事務委員會秘書將其他
期望擬於在下次會議席上時討論的其他項目告知事務委
員會秘書。
IV. 機場管理局附例的簡介
(1997年11月2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檔案:ESBCR 10/935/96,日期:1997年11月25日)
5.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了香港赤鱲角新機場的地盤平面
圖,供議各委員參閱。該圖則顯示可於1998年投入服務
的各種設施。
6.應主席的邀請,機場管理局法律總監向議員簡述機場
管理局附例(以下簡稱"機管局附例") 不同部份的主要條
文。他表示,制訂機管局附例的目的,是,在於使促進
機場管理局 (以下簡稱"機管局") 能有效地管理對赤鱲角
新機場有效的管理,以及能並確保機場營運的安全和具
效率。附例的大多數條文,均以現行適用於啟德機場的
《香港機場(規例)條例》(第292章)及其附屬法例為藍範
本。根據從啟德機場所得的經驗,以及考慮到機場島上
的面積和該處將會提可供使用的設施,當局已制訂若干
一些新增的條文已制訂,以配合環境的改變。他表示,
現行載於第 292 章及其附屬法例的現行條文,與機管局
附例主要的分別,在於對機場地面限制區交通的管理及
管制。由於機場管理局亦將負責管理機場島上廣闊的道
路網絡(與啟德機場的情況不同),當局已加入多項一些
合適的條文已制訂,賦權予機場管理局管制限制區外的
車輛交通。在擬訂機管局附例時,當局已參考《地下鐵
路公司附例》(第270章附屬法例)及和《九廣鐵路公司附
例》(第372章附屬法例)。
7. 在提及至於管理當局現時在就管制啟德機場離境大堂
外的兜售活動方面時所遇到的問題時,機場管理局法律
總監表示,由於現時機場外的地方為公共道路,不屬超
越了民航處的管轄範圍,。因此該處,在執行有關法例
時,曾遇到一些問題。為改善此種情況,擬議的機管局
附例規定,赤鱲角整個機場島會被列為附例適用區。除
非獲得到機場管理局的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適
用區內任何地方從事小販沿街擺賣及兜售活動。此項規
定有助機場管理局執行機管局附例。
8. 機場管理局法律總監回應一名議員時提及在會議席上
提交的平面圖,並表示在圖的提問及根據會議席上所提
交的平面圖表示上,劃作 "飛機保養"的地區,將會被宣
布定為分租區。
9. 一名議員詢問機管局附例第41條關於移走飛機的條文
一題是否適會應用於在人民解放軍所擁有的軍用飛機上
。機場管理局法律總監回應時表示,第41條旨意指在賦
權予機場管理局可基於保安、安全或營運理由,例如在
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時,在移動區移動或移走在移動區的
飛機。在此這方面,軍用飛機與民航客機在第41條的條
文下並無沒有任何分別。在回應該名議員進一步的提問
時,民航處處長表示,人民解放軍在赤鱲角機場並無沒
有一個指定的停泊區。
10.有關民航客機和軍用飛機在使用機場時可能出現的發
生衝突,民航處處長表示,即使在擠塞的啟德機場亦無
出現此種沒有這個問題。由於位於而赤鱲角的新機場有
較大容量較大,再配合適當安排,應該很容易便能為要
找一段時間讓軍用飛機安排使用時段亦頗為容易。
11.關於會否容許以石油氣為燃料的車輛在機場區內運作
,機場管理局行政總監表示,為了更好能保護環境,當
局他們會鼓勵使用以石油氣為燃料的車輛及其他不損害
環境的車輛,例如電動車輛。
12.機場管理局法律總監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機管局附
例內所訂罪行的罰則,是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類相似的罪行而擬定,罰款詳情如下:
級別 |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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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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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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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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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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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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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名議員認為,就從罪行的性質而言來看,部分罰則
似乎頗重。機場管理局法律總監回應時表示,詳列於機
管局附例附表 4 的罰則為法定最高刑罰則,實際刑罰則
會由法庭所出決定。在此關於這方面,經濟局副局長表
示,擬議罰則曾經律政司法部經已考慮擬議的罰則,而
罰則應與相當於香港法例內其他類似的的罪行相若。
14.主席指出,政府當局所建議的立法程序時間表十分緊
迫。由於所擬議的機管局附例並無進行公眾諮詢,而以
及內務委員會尚未需要決定應是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
研究詳細審議該條附例,主席問及及修改正立法程序時
間表可能造成的影響的可行性。
15.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為確保新機場營運的安全及
而具效率,機管局附例必須在機場啟用前制定。當局亦
需要該附例,以便亦可使到訂定於 1998 年1月開始實施
的機場試運計劃可以安全及有秩序地進行。延遲通過機
管局附例如未能如期獲得通過,會影響對機場發展的整
個計劃會造成影響。由於機管局附例的大多數規定均以
現行法例為藍範本,而現行法例一直良好運作良好,政
府當局希望無需不用成立小組委員會,而臨時立法會可
於1997年12月17日的會議席上通過該此條附例。政府當
局希望透過向事務委員會簡述該機管局附例,提供足夠
資料,減少議員對條文的疑慮。他表示,如有需要,政
府當局樂意提供另行擬備更多有關機管局附例的文件,
供委員參閱。
16.一名議員指出,政府當局的一貫做法,是政府當局向
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提交立法建議,讓議員先研究有關審
議建議的政策目標,再然後才考慮涉及的法律觀點,是
一貫的做法。然而但是,即使作出此種這樣的安排,亦
仍可能需仍然需要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條文的細節。經
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機管局附例並非具爭議性,
以及鑑於時間所限,而附例又以現行法例為藍範本,他
希望議員會考慮不就此項附例不就這事項成立一個小組
委員會。
17.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擬備一覽表,列明機管
局附例與《香港機場(規例)條例》(第 292 章)現行法例的
差別異同,以及擬備附有標記的一附有備註的機管局附
例版本,顯示該等差別列出附例中有何新增條文及哪些
條文是以現行法例為範本。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12月4日提供了一覽表
,就擬議的機管局附例與《香港機場(規例)條例》( 第
292章)有關啟德機場的現行法例條文作一比較的對照表
。該份資料是項文件已隨同日發出的臨立會CB(1)609號
文件送交議員。委員會亦收到政府當局亦曾發出的函件
,解釋將機管局附例與對照有關啟德機場的現行法例條
文對照,然後在該附例標明兩者差異的做法並不可行。
秘書處接獲該函件後,已將該函件隨於1997年12 月5日
發出的臨立會CB(1)612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18.民航處處長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現行的《香港機場
(規例)條例》 (第292章)》及其附屬法例將需在適當時地
廢除。然而但是,他表示,部分條文,例如有關管制飛
機的噪音的條文,仍然適用於赤鱲角新機場。政府當局
會認定該等確認這些條文,並及在適當時候間作出實施
合適的立法修訂法例。
V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調整收費建議
19.應主席的邀請,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介紹香
港電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燈公司")將於1998年1月1日
起實施增加收費的事宜。介紹資料的釘裝本,並在於會
議席上派發介紹資料的釘裝本,供議各委員參閱。
20.一名議員詢問調整收費的理據。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
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由於調整收費的主要原因,是由
於通脹導致經營成本上漲,以及預期財政費用會因1998
年的息率標升及借貸增加而及息率標升,因此預期要支
付的財政費用上升較高。為求加上通脹的問題,引致經
營成本上漲。這是調整收費的主要原因。在公眾人士及
投資者的利益之間要取得平衡,是次建議的加幅已十分
溫和,並且及低於其他公共事業及服務的加幅。就收費
因應不同類別的客戶進行的收費而有所調整,詳情如下:
平均加幅
家庭用戶 | 每度3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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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戶 | 每度4.4仙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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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客戶 | 每度4.3仙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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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平均加幅 | 每度3.9仙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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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一名議員的進一步
提問時表示,每月用電量超過1 000度的家庭用戶,加幅
率為4.25%。
22.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亦進一步表示,1998年
1月收費調整收費後,港燈預期每年的回報相等於其港
燈公司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約12%,與以往的回報率相若
。港燈公司會繼續研究方法提高效率及生產力的方法。
在此關於這方面,以及在回應一名議員的提問時,港燈
董事總經理他表示港燈公司正會研究與考慮雙月繳費制
度有關的事宜,考慮此概念在節省開支方面是否可行以
減少經營開支。
23.一名議員從資料文件察悉港燈公司的家庭用電收費遠
較其他城巿為低,並詢問為何並無沒有將其他東南亞國
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泰國等列作參考。香港電燈有
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由於該等這些國家的電
力公司供應由屬政府擁有經營,與香港及其他城巿不同
,因此並無列作比較。
24.部分議員對表示關注到商業及工業用戶的收費調整幅
度高於較家庭用戶的情況表示關注者大。他們認為,鑑
於從現行普遍的的經濟情狀況欠佳來看,即使輕微的加
幅亦會對企業造成沉重的負擔。他們要求港燈公司考慮
調低中小型商業及工業用戶的加幅率,以協助該等這些
用戶提高競爭力。主席亦建議港燈可考慮對中小型企業
採用收取與家庭用戶者相若的、漸進式的收費調整幅度。
25.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為滿足迎
合商業及工業用戶的高峰大用電量需求,港燈公司須已
在發電廠及其他設備上作出龐大投資。因此,最終用戶
需要在此這方面作出較大的承擔支付較昂貴的費用。然
而,港燈所建議就對商業及工業用戶的建議的加幅實在
是十分溫和。假設一間典型辦公室的用電量為每平方呎
2.5度,商業客戶的收費調整為每度 4.4 仙,即每平方呎
加11仙,與平均每月租金每平方呎25元比較,加幅實在
至為輕微不足道。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26.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主席及一名議員時
表示,現時港燈現時大約66%的公司收入約66%來自商
業用戶,24%來自家庭用戶佔24%,5%來自工業用戶,
佔5%而餘下的5%來自例如政府等其他用戶如政府。
1994年至1997年的累積電費加幅百分率為11%。應議員
的要求,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答應提供更多資
料,說明關於商業及工業用戶每月用電量、所建議的收
費調整費對該等這些用戶的影響,以及由1993至1997年
商業及工業用戶收費調整的資料。
(會後補註:議員所要求的資料已隨1997年12月9日發
出的臨立會CB(1)629號文件送交議員。)
27.一名議員詢問港燈有關在用電需求管理方面曾採取
的行動,以實行及有關這措施的成效。,香港電燈公
司發展及策劃總經理回應時表示,政府與港燈公司於
1997年11月5日達成一項用電需求管理的正式協議。就
此關於這方面,港燈公司將會於1998年2月前向政府提
交詳盡計劃建議書,以期希望在1998年5月實施各項建
議。
28.有關於該公司推廣節約能源的其他措施,香港電燈
公司發展及策劃總經理表示,港燈曾公司於1993 年重
訂其更改收費制度,以鼓勵節約能源。該公司不但並
無給予高大用電量用戶任何折扣,並且實行一套以用
電量計算的漸進式收費制度,以勸阻用戶不要大量用
電。該公司亦曾在在所選定的公共屋邨、學校及寫字
樓推行一連串試驗計劃,以具能源效益的照明系統代
替舊式照明系統,亦已。一項為小學四年級及小六年
級學生發展一套而設的節約能源教育計劃亦已展開。
此外,港燈亦已在科學館已設立一個中心,推動廣節
約能源。
29.一名議員認為,香港的發展商對並不關注設計及建
造具能源效益的樓宇漠不關心的設計及建造。他建議
港燈公司應成立一燈泡交換中心,推廣使用高能源效
益的燈泡。港燈公司亦應資助業主/租客安裝隔熱窗
,以節省能源。
30.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港燈公
司會與政府攜手推廣有效地使用能源。該公司已計劃
推廣更廣泛地使用高能源效益的燈泡,而替換計劃將
於明年實行。有關於隔熱窗替換計劃,他表示,。制
定如有一合適的法例以執行此項這個規定,將會更為
有效。他希望在一段隨著時間後過去能在社會能中培
養出節約能源的習慣。經濟局局長補充,政府致力推
廣使用高效能電器用品,亦會與發展商討論使用有助
於節約能源的樓宇設計。
31.主席察悉,港燈公司主要由股東提供資金,並以及
預期可獲得固定資產平均淨值達 12%的回報。他認為
,港燈透過在金融巿場進行借貸,以支付其工程費用
,對港燈公司可能更具成本效益,亦可減少調整收費
的壓力。一名議員詢問港燈公司是否準備借美元,而
並非借港元,以來節省利息支出。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表示,一向以來,該大約47%的公司的資
本約47%一直由股東提供。雖然以美元作為借貸美元
單位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貨幣風險,該港燈公司會仔
細考慮其影響,並在適當之時候增加此有關這方面的
借貸比例,以期提達到更高的成本效益。
32.關於披露港燈的預計收入,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董事
總經理在披露公司的預計收入時表示,該港燈公司不
能在於發表年報前公開其商業敏感的財務資料,因為
此乃商業秘密。關於預計用電量,他表示1997年及
1998年的預算分別為90.6億0百萬度及95億00百萬度。
VI 其他事項
33.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2時1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