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40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臨時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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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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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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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鄭明訓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詹培忠議員
缺席委員:
顏錦全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財經事務局局長
- 許仕仁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 金融管理局署理副總裁
- 蔡耀君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執行董事(市場監察)
韋義德先生
-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運作總裁
陳慶華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議程第V項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執行董事
查史美倫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250號文件)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訂於1997年11月3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的事
項
2.議員同意在訂於1997年11月3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
例會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 檢討財政司司長運用外匯基金的權力;
-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周年會議的匯報;及
- 1987年股災後設立的“救市貸款”現時狀況的報
告。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並經主席同意,議程已
加入“題為結束機電工程署暫記帳及工場服務暫記帳事
宜”的項目。)
III.近期發生亞洲貨幣危機後香港銀行的財政狀況及
日後的監管工作
(臨立會CB(1)286(01)號文件)
3.議員提及根據資料文件第23段,所載的資料,議員詢
問有關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作出干預
,擊退投機者的詳情,以及當局在是次干預行動中的損
益情況。財經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為避免披露市場
敏感性資料,政府當局只會要求金管局提供有關干預行
動的方法的資料,而並非其市場活動的細節。由鑑於為
捍衛港元而作出干預將會是持續進行久的工作行動,研
究每次干預行動的損益並無意義。至於有關外匯基金金
額增減的資料,會在金管局的年報已有所披露。
4. 李國寶議員祝賀政府當局在近日的亞洲貨幣危機中,
能夠成功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穩定,並問及金管局在近
日的危機中所採取的規管措施。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時
表示,香港金融市場的穩定有賴多項因素的支持,其中
包括金管局在規管銀行承受的風險方面不斷作出的努力
、政府的審慎理財政政策、高水平的外匯儲備、政府對
不干預政策所持的信念及區內的合作。此外,金管局亦
會在有需要時在市場作出干預市場,以維持港元匯率。
金管局署理副總裁補充,金管局採用公開、透明及諮詢
的方式監管銀行,並會在實施任何規管措施前,先充分
諮詢各銀行的意見。
5. 關於土地基金在捍衛港元方面的作用,財經事務局局
長表示,自土地基金於 1997年7月1日移交特別行政區政
府後,香港的財政儲備顯著增加,有助有關儲備在捍衛
港元方面極有幫助。
6. 根據資料文件第2段所載的資料,詹培忠議員提及資料
文件第2段,詢問金管局以高姿資態的干預行動反擊退投
機者的理據,以及金管局的干預行動有否違反政府的積
極不干預政策。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香港有一
個全面開放的金融市場,金管局的干預行動只是關乎與
捍衛港元匯率有關。積極不干預政策並不等於如政府對
所有情況均坐視不理。倘政府在有需要,政府會作出干
預。的情況下為捍衛港元作出干預,應被視為合理的干
預理由。
7. 議員詢問及鄰近國家貨幣貶值對會否影響香港的經濟
可能產生的影響。財經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貨幣貶
值的後果好壞參半,需視乎有關國家的本地生產總值的
組合成而定。鑑於香港與受貨幣危機影響的國家並無太
大的直接競爭,因此所以不會受到嚴重的打擊。然而,
香港的旅遊業很可能受到若干不利的影響打擊,經濟局
正在考慮需予採取的行動。進出口貿易不會受到重大影
響,因為香港現時的經濟以服務業為主導,而且很多大
部分本地出口及轉口的貨物與東南亞國家國家的出口貨
物並無直接競爭。
8. 鑑於議員關注本港曾向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國家的客戶
借出的貸款項,議員關注該等貸款成為壞帳的可能性,
以及詢問香港的銀行向該等國家借出的款項的金額為何
。金管局署理副總裁回應時表示,金管局已要求銀行報
告對受影響國家借出貸款的情況,並發現銀行在此方面
承受的風險極低,而且大部分貸款均屬有抵押貸款。
IV.紅籌期指買賣的前景及投資者的保障
(臨立會CB(1)286(02)號文件)
9. 議員關注紅籌指數期貨(以下簡稱“紅籌期貨”)推出
前有否進行充分的諮詢,以及有何證據支持紅籌期指的
作用是對冲,而不是投機的說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執行董事(市場監察)回應時表
示,產品發展是香港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
的職責。鑑於中資企業股票(即所謂紅籌股)的買賣持續
增長,期交所發現有需要提供途徑,供予投資者對冲其
對紅籌股作出的投資,並認為紅籌期貨是合適的衍生工
具。此外,香港作為一個主要金融中心,發展全線的金
融產品對香港十分重要。證監會的職責是確保經紀及交
易商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以及投資者獲得保障。
根據學術研究的分析,推出指數期貨的推出最終會減低
指數市場的波動,日本等海外市場已證明該項分析屬實
。然而,實在難以按投資目的,包括對冲、套戥及投機
,區分期貨買賣的類別存在一定的困難。廣泛的學術研
究顯示,以上 3 類期貨合約買賣對市場均十分重要。基
金經理、股票經紀及個別投資者買賣指數期貨的原因各
有不同。為保障投資者,政府已根據1987年股災後發表
的調查報告作出的建議,重組期貨交易所及結算機制。
現時香港的結算機制是在全球最佳結算機制之一屬首屈
一指。
10.詹培忠議員問及可否要求期交所披露曾經買賣指數期
貨的小投資者的損益情況。財經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
,披露該等資料會嚴重打擊香港的主要金融中心地位。
全球並無任何金融市場作出上述規定。為保障小投資者
,當局應提供更多有關買賣衍生工具風險的教育性資料
。至於監管機構方面,其職責作用是確保市場在受監管
的情況下順利運作。倘懷疑出現虛虛假市場場的情況,
證監會會展開調查。香港需要推出新的金融產品,以促
進推廣市場的整體活動。證監會執行董事(市場監察)補
充,證監會已印備多份資料小冊子,藉此加強投資教育。
11.主席詢諮問,自推出紅籌期貨後,期交所相隔多久會
實地視察會員的運作情況。期交所運作總裁回應時表示
,期交所會定期實地視察會員的運作情況,然而該等視
察的目的是確保會員遵行期交所的規則及規例,並非只
限於監管紅籌期貨的買賣。期交所每年均會對每名會員
進行一次實地視察,然而對需予注意的名單內的會員,
進行的視察的次數則會更為頻密。現時,被列入需予注
意的名單內的會員佔期交所會員總數不足10%。
12.議員問及倘大量紅籌股在同一時間停牌,紅籌指數會
受到甚麼影響。證監會執行董事 (市場監察) 回答時表示
,紅籌指數是以32隻股票的股價計算,所以指數不受任
何一隻股票支配控制。負責計算紅籌指數的恆指服務有
限公司已制定一套程序,確保在部分紅籌指數成分股停
牌後,仍可計算出正確的指數。該公司在計算指數時,
會根據指數整體的變動,調整已停牌的股票的股價。至
於在所有停牌個案中,由公司自行要求停牌及被證監會
要求停牌的個案的數目分別為何,證監會執行董事 ( 市
場監察)會提供書面資料。
13.應議員的要求,財經事務局局長同意擬備資料文件,
匯報於1987年股災後成立的“救市貸款”現時的狀況。
議員同意將此事項列為訂於1997 年11 月3日擧行的會議
的議程項目。
V.簡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擬備的《基金經理
操守準則》的背景及目的
(臨立會CB(1)286(03)號文件)
14.證監會在會議席上提交一本題為《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諮詢文件》的小冊子。(會後補註:該本小冊子已於1997
年10月7日隨臨立會CB(1)310號文件送交議員。)
15.證監會執行董事根據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
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擬備的《基金經理操守準
則》(以下簡稱“該守則”)的背景及目的。
16.主席詢問,當局有何阻嚇行動,以防止適用於違反該
守則的條文的行為阻嚇行動。證監會執行董事表示,該
守則並無法律效力,該守則的執行有賴基金經理的自律
。然而,證監會在發牌予基金經理或給予續牌時,會考
慮投訴有關基金經理被投訴違反該守則的個案。
17.議員問及當局是否有意以法例取代該守則。證監會執
行董事回應時表示,當局現時並無計劃將該守則制定為
法例,然而議員對該事項的意見將會交由證監會考慮。
18. 議員指出,明年實施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下簡稱
“強積金計劃”),將會導致基金經理數目大幅增加。議
員亦,並詢問,及在應付因基金經理數目驟升突然增加
而隨之增加的工作量,以及為履行額外的職責所需的資
源方面,證監會有何計劃。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證監
會會繼續承擔監管基金經理的職責。此外,屆時亦需肩
負若干額外的職責,特別是與關於強積金的規定有關的
工作方面。政府當局會諮詢證監會,研究應是否由證監
會獨力承擔涉及該等職責的額外的開支。他順帶指出,
鑑於大量強積金基金或均會投資於在香港的股票市場投
資,證監會或可亦可從增加額外的交投量獲得額外的收
入。因此,證監會理應承擔額外的規管開支。
19.議員詢問該守則是否涵蓋單位信託基金的推銷人員。
證監會執行董事確認,該守則只涵蓋基金經理,並不包
括單位信託基金的推銷人員。
20.關於對基金經理採取的紀律處分會否公開的問題,證
監會執行董事表示需視乎失當行為的嚴重性而定。對於
輕微的違規事件,當局不會公布所採取的紀律處分,然
而該項處分會記錄在有關的基金經理的個人檔案內。至
於嚴重違規的事件,當局對有關基金經理採取的紀律處
分將會公開。
21.在回應議員的要求時,證監會執行董事在回應議員的
要求時答應提供資料,說明自去年以來,證監會自去年
以來接獲有關投訴基金經理的個案的數目。
VI 其他事項
22. 議員察悉,當局已安排於1997年10月11日擧行特別會
議,由庫務局局長及財經事務局局長分別就行政長官施
政報告向議員作出簡報。
23.議員同意1998年1月至3月的例會如常於每月第一個星
期一下午4時30分擧行。
24.會議於下午6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