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31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11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明訓議員(主席)
顏錦全議員(副主席)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詹培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政府統計處處長
何永煊先生

公司註冊處處長
鍾悟思先生

金融管理局副總裁
陳德霖先生

署理政府經濟顧問
張鶴英先生

保險業監理專員
黃志光先生

破產管理處署理處長
貝理義先生

議程第V項

署理財經事務司
黎高穎怡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署理主席
吳偉聰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行政總裁
徐耀華先生

議程第VI項

庫務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E)
詹永明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R)
蕭如彬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201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74號文件 ─ 《亞太股市脈絡》1997年6月
第3期,臨立會CB(1)163號文件 ─ 《亞太股市脈絡》
1997年7月第4期)

2.議員察悉,香港聯合交易所已透過秘書處發出兩份資
料文件。

III.訂於1997年10月6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的
事項


3.議員建議在1997年10月6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
列事項:

  1. 近期發生亞洲貨幣危機後香港銀行的財政狀況及
    日後的監管工作;

  2. 紅籌期指買賣的前景及投資者的保障;

  3. 簡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擬備的《基金經
    理操守準則》的背景及目的;及

  4. 檢討財政司司長動用外滙匯基金的權力。
4. 主席表示,為使委員能有充分時間討論,上述事項需
排列討論的優先次序,秘書處亦會就此方面諮詢政府當
局。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秘書處已於會後告知各委員,
上述(a)至(c)項將會納入1997年10月6日的會議議程,(d)
項已列為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

5.主席告知各委員,待行政長官在1997年10月8日發表施
政報告後,事務委員會將需要擧行一次特別會議,聽取
財經事務局局長及庫務局局長的簡報。一俟獲悉有關會
議的詳情,將會告知各委員。

6. 事務委員會對於在香港擧行的1997年世界銀行/國際
貨幣基金組織年會感興趣,並要求秘書聯絡有關方面,
索取參加會議所需的資料。

(會後補註:上述活動的登記表格、座談會時間表及會議
時間表已於1997年9月16日送交各委員。)

IV. 財經事務局局長的簡報
(臨立會CB(1)220(01)號文件)

7.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應主席邀請,根據資料文件向委
員簡介財經事務局的主要政策目標。

證券及期貨事務

8.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現行監管證券及期貨事務
的制度分為3個層次。第1層次由香港聯合交易所等前線
監管機構組成,透過頒布及執行各種規則執行履行其監
管職能。第2層次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
稱 “證監會”),負責監管股票及期貨交易所、結算公
司及註冊市場中介團體的運作,以及行使各有關法例所
賦予的規管權力。第 3 層次是為財經事務局,負責處理
有關證券的政策及立法事宜。本港共有11條監管證券及
期貨市場的條例,旨在為該行業締造有利環境,並為市
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在此方面,該局會因應
環境的變更定期檢討該等條例,並會提出實施適當的修
訂,以應付市場的變更。

9. 至於證監會是否受政府當局監管一事,署理財經事務
局局長表示,證監會的法定權力受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有
關條例規限,當局亦已訂立多套機制規管證監會的活動
。該等機制包括:規定證監會的執行董事及非執行高層
董事均由行政長官委任;、證監會須每年向財政司司長
提交報告;,以及證監會每年的預算案亦須經政府當局
批准。

10.關於擬議綜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的進度,署理財經
事務局局長表示,證監會已在1996年4月發出一份諮詢文
件,並已接獲有關的意見。證監會及政府當局已接獲意
見,並正在考慮該等意見。由於該條例草案所涉及的若
干基本原則具有重大的政策影響,政府當局有需要與有
關各方審慎研究。政府當局會在適當時候提交建議書予
本會考慮。

11.關於將香港聯合交易所納入《防止賄賂條例》所載公
共機構附表內的建議,轉為公共公司,以及在《廉政公
署條例》內加入適當條文,令該署可以審查聯交所的活
動的進展情況,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廉政公署政
府當局仍在研究此事及諮詢有關各方。

退休計劃

12.關於政府當局重新研究中央公積金計劃的可能性,署
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討論為香港的工作
人口選定一項退休計劃時,已研究各項選擇的可行性,
其中包括中央公積金計劃的可行性。經研究所有有關的
因素,包括公眾人士及立法機關提出的意見,隨着在《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5年8月制定成為法例後,
當局最終採納了強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計
劃。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補充,經廣泛諮詢立法機關、各
有關行業、專業團體及其他有關組織後,當局已完成制
定強積金制度的各項工作建議,並於短期內將會提交所
需的強積金附屬法例擬稿,以便於短期內完成正式立法
程序。

監管銀行及金融事務

13.吳亮星議員申報利益,他是銀行業從業員。

14.關於財經事務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
”)的職責如何劃分,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在監管
銀行方面,金管局是前線的規管機構,其權力來自《銀
行業條例》;財經事務局則負責有關的政策及立法事宜
。在此方面,財經事務局局長會不時檢討規管機制,以
配合香港及海外的最新發展。關於金融事宜的管理工作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表示,金金管局有關事宜時,
須達致的首要目標是在聯繫匯率制度下,維持港元的穩
定,特別是與美元的聯繫匯率。為。為加深議員的瞭解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答應提供工作分配圖,說明金管
局及財經事務局各自的職責。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臨立會CB(1)316號文件送交議
員。)

15.關於禁毒專員及財經事務局局長在打擊洗黑錢活動方
面的職責如何劃分,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由於洗
黑錢與販毒有密切的關係,而禁毒專員的職責為禁止吸
毒、販毒及使用源自毒品的金錢,因此他禁毒專員會直
接負責有關的政策及立法事宜。另一方面,財經事務局
則會間接進行有助於打擊販毒的工作。擧例而言,財經
事務局會藉發出適當的專業守則及制定法例,防止認可
金融機構參與洗黑錢活動。為加深議員的瞭解,署理財
經事務局局長會提供此方面的進一步資料。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臨立會CB(1)316號文件送交議
員。)

16.關於銀行在處理樓宇貸款申請時收取過高費用的問題
,金管局副總裁表示,銀行界的競爭非當激烈,近日銀
行調低樓宇貸款利率的行動正反映此種情況。客戶在選
擇提供樓宇貸款的金融機構中作出選擇時,不僅會考慮
手續費的多寡,更會考慮按揭利率的差別。鑑於競爭激
烈,並無跡象顯示銀行界壟斷樓宇貸款市場。一名議員
認為,倘銀行因應市場轉變,各自就樓宇貸款收費制定
其公司政策,對銀行會更為有利。

17.關於監管銀行聘用收數公司追討拖欠的貸款及墊款的
問題,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金管局最近向銀行界
及其他認可機構發出的《銀行營運守則》,已包括業內
追討拖欠的貸款及墊款的指引。保安局及警方現時亦正
監察有關情況。研究此事。在此情況下,在該守則實施
一段時間後,政府當局會需要時間評估有關情況,研究
需否採取進一步措施制定法例解決此問題。

18. 關於將解除零售存款利率限制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
7日以下的定期存款的問題建議,金管局副總裁表示,當
局需非常審慎研究此事項建議。倘若出現錯失,將會損
害銀行界的穩定性。金管局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按揭樓宇的火險

19.關於規管為按揭樓宇購買火險的政策,金管局副總裁
表示,所有主要銀行均要求抵押人為按揭樓宇購買火險
,作為抵押品。此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銀行,使其無須
承擔與該等貸款有關的借貸風險。目前投保的金額普遍
以貸款的價值為準。金管局支持規定為按揭樓宇購買火
險的政策,並認為此項規定是樓宇貸款其中一項審慎的
借款準則。關於投保金額及投保事項的性質,保險業監
理專員表示,該等事宜應由機構與客戶雙方自行議定。

V.股票買賣停牌問題及所引致的後果
(臨立會CB(1)222(02)號文件)

20.應主席的邀請,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
)行政總裁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
會”)署理主席根據有關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述在
何等情況下會導致上市公司停牌,以及相關的事宜。他
們表示,飭令股份停牌的目的是確保市場公平有序、消
息靈通,從而保證市場持正操作,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
。在執行上述職責時,聯交所及證監會均清楚瞭解到維
持一個持續運作市場的需要及適切性。因此,聯交所及
證監會已致力在上述兩種對立要求中取得平衡,使停牌
個案維持在必要的最低水平。概括而言,停牌的主要原
因有 3 個。其一,倘上市公司涉及重大的公司活動,而
有關的價格敏感資料未有及時披露,其股份可能會被停
牌。其二,倘當局對該公司是否適宜繼續上市及/或買
賣有根本的關注,其股份或需因而停牌。最後,倘該公
司的上市證券價格或交投量出現未有合理解釋的不尋常
波動,其股份或需因而停牌。

21.雖然採取規管行動處理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的做法應
予支持,一名議員對上市公司的股份遭長期停牌的做法
有所保留,因為此擧會損害投資大眾、經紀行,以及上
市公司本身的利益。他認為倘當局可就有關公司的狀況
及查訊工作的進展向市場提供足夠的資料,被停牌的公
司的股份應可復牌買賣。

22.證監會署理主席回覆時表示,證監會最關注的問題是
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倘證監會認為某隻股票未能在市
場以公平有序的形式買賣,而在該種情況下該隻股票仍
獲准復牌買賣,實有違證監會的法定職責。在查訊工作
尚未結束及所有所需的事實仍未確立時披露上市公司的
資料,亦會損害有關公司的聲譽,而且不尋常的價格/
交投量波動幅並非經常與公司本身有關。

23.關於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職責重叠的問題,證監會署理
主席表示,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市場上各自執履行不同的
法定職責,並在停牌事宜方面有緊密互相配合的聯繫。
該兩個機構簽訂的備忘錄已明確劃分各自的職責。概括
而言,聯交所是前線規管機構,而證監會則負責監察及
監管聯交所的活動。如有需要,授予聯交所的權力可以
撤回。

24.關於有否監控機制以防止濫用職權的問題,證監會署
理主席表示,證監會透過分權的方式作出適當的監控。
作為執法機構,證監會只會根據立法機關賦予的法定權
力行事。飭令上市公司停牌的決定亦可經由司法覆核推
翻及須接受上市委員會的聆訊。聯交所行政總裁補充,
聯交所亦設有類似的上訴機制。

25.關於規管上市公司停牌事宜的內部監控機制,證監會
署理主席表示,當局已成立由一名執行董事、一名高級
董事及兩名董事組成的工作小組,按日研究上市公司的
價格及交投量出現的不正常波動。工作小組會進行跟進
調查,並每隔兩星期編寫一份報告,內容包括查訊所有
所需的詳情,以及被停牌的公司在報告期內的狀況。該
等報告將會呈交其他執行理董事及部門主管研究。在此
方面,當局會每隔兩星期擧行一次例會。關於因證監會
提出的基本關注而需長期停牌的公司,當局亦需每月提
交報告,以提高透明度。

26.關於改善向公眾傳播停牌股份消息的途徑,以提高透
明度一事,聯交所行政總裁表示,一般的公眾人士可透
過聯交所的大利市系統或有關公司的電話熱線接收最新
的消息。聯交所會繼續研究改善傳播消息方面的其他方
法。然而,為保持被停牌的公司的聲譽,在調查未有結
論前,實不適宜根據停牌的原因向外提供被停牌的個案
的類別。關於因公司進行重大活動而被停牌的個案,當
局無需另行向公眾提供報告,因為該公司會在股份恢復
買賣前自行作出公布。

27.關於經紀需應要求提供客戶資料的問題,證監會署理
主席表示,當局已採取一系列措施,以便即時檢索資料
及減低對經紀造成的滋干擾。該等措施包括用電腦分析
目標經紀的交易模式,供客戶查閱,以及要求有關方面
盡量以電子方式提交資料。他確認經紀會豁免受《個人
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所規管。在此情況下,他們可
在有需要時向規管機構披露其客戶的資料。然而,經紀
行可在客戶開立戶口時說明該項安排。他確認有關資料
只會純粹作調查用途,當局不會披露該等資料作其他用
途,因為證監會須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的保密條文所規管。

28.關於適用於內幕交易的罪行的罰則,一名議員認為現
時的法定罰則未夠嚴厲,不足以阻嚇該等罪行。署理財
經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該局會檢討有關罰則。

VI.庫務局局長作簡報
(臨立會CB(1)202(01)號文件)

29.庫務局局長向議員簡報庫務局的政策目標,並解釋該
局來年部分主要工作範圍。

營運基金

30.關於設立其他營運基金的計劃,庫務局局長表示,當
局目前並無設立其他營運基金的任何即時計劃,但會考
慮在適當時將屬商業性質的政府活動轉以營運基金形式
運作。

土地基金

31.關於土地基金的運用,庫務局局長表示,土地基金的
資產已將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的規定移交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因此,土地基金已將會成為
財政儲備的一部分。至於何時及如何運用該等儲備,庫
務局局長表示須視乎當時的特別情況而定,然而政府當
局歡迎議員提供此方面的意見。

32.至於由土地基金注資設立新的基金,以支付公共開支
所需的費用是否可行,庫務局局長表示,除非可提出就
新基金的用途方面的提出具體建議,否則政府當局難以
評估該項建議的可行性。然而,在原則上而言,倘該項
建議的目的在於回避對政府開支實行的正常財政規管理
公共財政的管理,則不可予以接納。他請議員注意《基
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該項條文規定,長遠而言,政府
財政預算的增長速度不得超越整體經濟的增長。

證券的印花稅

33.關於可否調低印花稅以提高市場競爭力的問題,庫務
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每年均會檢討所有課稅項目的徵
費。政府當局在研究是否作出變動時,會考慮該等建議
對財政及整體經濟造成的影響。

為法定機構籌措資金

34.關於法定機構在同時達致社會及商業目的方面是否有
衝突的問題,庫務局局長表示須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不
能一概而論。以房屋委員會為例,由於其基本目標是為
社會提供資助的公共房屋,在此情況下並不適宜嚴格依
循商業的原則。至於在提供非居住設施時,房委會則可
於適當時採用商業原則運作。關於為房委會籌措資金方
面,他表示政府在有需要時會以優惠條款向房委會提供
土地及資金,使房委會可達致政府訂下的公營房屋建屋
目標。

35.關於地下鐵路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的目標,
庫務局局長表示,成立該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以審慎的商
業原則,興建及經營地下鐵路系統,並顧及香港的公共
運輸系統的合理需求。在此情況下,目標回報率並非該
公司唯一的考慮因素。地鐵公司董事局在決定該套系統
的收費時,經研究政府當局的意見後,仍會考慮多項因
素,例如乘客的負擔能力,以及確保有足夠款項應付保
養鐵路系統的開支等。

36.關於法定機構的財政安排,庫務局局長表示,提供予
該等機構的款項須經立法機關批准。

VII 其他事項

37.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8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