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32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
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7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鄭明訓議員(主席)
顏錦全議員(副主席)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鵬飛議員
劉江華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
梁定邦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行政總裁
徐耀華先生

列席秘書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簡報正達證券倒閉事件及證券經紀業的狀況

主席表示,正達證券清盤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證
券經紀業的操守及穩健性,並令人懷疑保障小投資
者利益的措施是否足夠。召開是次特別會議的目的
,是讓政府當局向議員簡報事件的最新發展,以及
當局日後如何提高證券市場的誠信及加強對投資者
的保障。

2.應主席邀請,財經事務局局長向議員簡述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為香港聯合交
易所(下稱"聯交所")會員而設的聯合交易所賠償基
金(下稱"該基金")。根據現行賠償規則,該基金就
每名經紀撥出的款項總額最高為800萬元,由所有
可對該名經紀提出有效申索的客戶攤分。現時該
基金的淨資產為4億8,000萬元。鑑於正達證券清
盤事件,政府及有關的規管機構已同意放寬現行
賠償規則及賠償上限。為此,聯交所及證監會會
即時各自向該基金注資1億5,000萬元,並會在有
需要時再分別注資1億5,000萬元。倘該基金下降
至以整體風險管理而言被視為低於審慎的水平,
政府亦會尋求財務委員會批准向該基金貸款,以
作補充。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
由於在現階段無需政府貸款,因此仍未訂定償還
貸款的條款。然而,1987年設立的救市貸款基金
的先例可作參考用途。至於賠償上限及確實款額
,他表示當局會在接獲投資者的申索後予以計算

放寬賠償規則的理據

3.議員普遍支持政府當局採取措施,向小投資者提
供援助。一名議員認為應向受影響的投資者提供更
多援助。然而,部分議員質疑放寬賠償規則的建議
有何理據及法理基礎,以及向該基金提供款項的其
他人士的利益會否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4.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該基金成立已久,
倘投資者因聯交所會員未能履行責任而蒙受損失,
該基金會作出賠償。因此,當前的建議並無涉及基
本政策的任何改變。根據現行賠償規則,正達證券
的現金客戶有權向該基金申索。然而,由於部分正
達證券客戶聲稱有人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况下替他
們開立保證金帳戶,或他們被誤導開立保證金帳戶
,而事實上他們並沒有使用保證金交易服務,因此
有關當局認為在評估該等客戶是否符合資格向該基
金提出申索時,應採取較靈活的方式處理。他進一
步表示,鑑於當前的經濟狀況,政府認為向小投資
者提供較多援助是可取的做法,但當局無意動用公
帑協助管理不善的公司。

5.至於使用正達證券轄下財務公司的信貸額的客戶
是否符合申索資格,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該等客
戶無權向該基金申索。然而,他們有權向財務公司
申索,並或可從該公司經算定資產中取回部分投資
。倘他們認為涉及欺詐或訛騙活動,可向警方擧報
,由警方進行調查。

6.證監會主席補充,一如其他已發展的市場,本港
的證券市場設有賠償機制,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然
而,為避免引致有道德風險,任何賠償計劃均需設
定上限。該基金最初的款額為5,000萬元,由聯交
所會員提供,並向投資者收取特別徵費,以支持其
運作。其後,該基金的款額累積至4億8,000萬元,
遂暫停收取該項徵費。在正達證券事件發生前,證
監會曾進行一項精算研究,以研究可否撤銷每名申
索人的賠償上限,以及准許所有不超逾某一款額的
申索獲全數支付。然而,根據在進行該項研究時的
情況,並無充分理據支持實施該等建議。

7.證監會主席向議員保證,證監會會在法定條文的
規限範圍內盡力協助申索人。他表示,如要申索得
以執行,投資者必須與持牌經紀有直接的合約關係
。然而,當局發現,大多數正達證券的客戶曾簽署
保證金協議書或授權書,容許該集團其他成員,特
別是一間不受規管的財務公司,將他們的股票抵押
予其他人士。在此種情況下,賠償予該批客戶牽涉
複雜的法律問題。證監會會邀請該等客戶提交申索
申請,並按每項申請的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8.證監會主席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清盤人有法律
責任調查關乎該公司管理不善的問題。倘懷疑涉及
任何刑事罪行,警方會採取跟進行動。在此情況下
,即使受害人在獲得該基金賠償後不再追究,有關
董事仍然不能逃避因其行為不當而須負上的法律責
任。

9.一名議員表示,雖然業內人士對放寬賠償規則及
上限的建議意見紛紜,但普遍支持政府當局為恢復
市場及投資者信心而採取的行動,該等行動有助市
場正常運作。他表示,業內人士特別關注賠償上限
的問題,因為此事會影響徵費的款額,繼而影響該
行業的未來。業內人士亦擔心按倉貸款或會受到不
必要的限制,並呼籲政府當局採取更為均衡的方針

進一步放寬限制

10.一名議員指出,部分投資者或擬以現金交易,
但不慎地簽署授權書,或在等候該公司計算交收
所需的確實款額時,動用保證金貸款額。他詢問
政府當局會否修訂賠償規則,使此類客戶符合資
格獲得賠償。

11.財經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政府當局無意改
變有關政策。不過,就正達證券事件而言,由於
很多客戶聲稱有人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替其
開立保證金帳戶,又或是他們被誤導開立保證金
帳戶,因此當局建議在評估該等客戶的申索時,
採用較靈活的安排。然而,倘進一步放寬限制,
以涵蓋曾使用信貸額的保證金客戶,將會引致有
道德風險,當局認為此非適當做法。

賠償及清盤

12.關於可獲該基金賠償的資格準則,證監會主席
表示,有效的申索須屬與正達證券進行股票買賣業
務時蒙受的金錢損失、與正達證券的股票買賣業務
有關的金錢損失,或將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委託
予正達證券或該公司任何僱員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現金客戶

13.證監會主席表示,正達證券倒閉時,有價值超
過4億元的股票存放在中央結算所。倘現金客戶並
無簽署任何文件授權該公司抵押其股票,則無論涉
及款額為何,均可取回全部股票。證監會會盡力確
保投資者在確定其與該證券公司的合約關係後可盡
快取回股票。

聲稱被誤導開立保證金帳戶的客戶

14.證監會主席表示,關於聲稱被誤導開立保證金
帳戶的客戶,證監會及聯交所需根據清盤人所得的
資料,就每宗個案的情況進行評估。倘申索人已遺
失其交易紀錄及帳戶結單,清盤人便需參考由該公
司保存的文件。至於申索人可以獲得的確實賠償款
額及付款的時間表,他表示需在清盤人將收集所得
的進一步資料提交證監會及聯交所後才可作出決定
。在此方面,證監會會與清盤人磋商,以便加快工
作。

15.聯交所行政總裁表示,為通知海外客戶,包括
在中國的客戶,聯交所已在多份主要報章刊登廣告
,告知有關客戶如何及在何處提出申索。證監會及
聯交所已成立特別專責小組,協助正達證券的客戶
根據現行證券法例,登記其申索及向該基金提出申
索。專責小組會向臨時清盤人索取該公司客戶的名
單,並協助客戶填寫及提交申索書。根據法定條文
,客戶須在1998年5月1日或該日前提交申索書。他
向議員保證,由經紀及聯交所外界理事組成的賠償
委員會,會負責根據指引就申索個案作出決定。在
審查過程中,會有足夠的制衡措施。

清盤

16.證監會主席表示,除向該基金索取賠償外,客
戶亦可透過清盤程序,向該公司申索。然而,為進
行清盤,法庭會訂出一個截止日期,並發出通告。
在此方面,專責小組亦會聯絡客戶,協助他們填寫
有關的申請書。清盤過程會由法庭監察,並與處理
向該基金申索的工作同時進行。

一般規則

17.證監會主席補充,一般的規則是該基金撥出的
賠償款額不應超過從清盤獲得的款額。擧例而言,
倘清盤時申索人每投資1元可獲分配7角,他從該基
金獲得的賠償上限為7角,餘下的3角不會獲得賠償
。當局設立該基金,目的是使投資者能早日取回部
分投資。然而,倘清盤所得款項為每投資1元只取
回1角,投資者或可透過向該基金申索,取得較多
賠償。可予發放的確實賠償款額,須經詳細評估後
決定。他進一步表示,該基金以滾存方式運作,清
盤所得的收益會撥歸該基金。

對保證金交易及該行業的規管

18.主席表示關注現行法例存在漏洞,容許不受規
管的財務公司在經營借貸業務時,將客戶的股票
抵押予其他人士,他要求政府當局檢討此事,為
投資大眾提供更大的保障。

19.證監會主席回應時表示,在檢討1987年的股災
後,聯交所的交易所規則及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
則》已涵蓋保證金借貸活動。然而,其後出現證券
公司內不受規管但與該等公司有關的機構進行某種
形式的保證金借貸活動。在1993至1996年期間,由
於交投量並非特別大,對保證金借貸的需求亦不大
,而在市場參與者當中,散戶投資者的數目不足一
半。自1997年3月開始,股市有所轉變,由過往以機
構投資者買賣藍籌股為主的情況,轉為逐漸由散戶
積極買賣各類股票佔主導。由於股市上揚及交投量
大,加上若干股票出現不尋常的變動,令證監會特
別留意有關情況。鑑於股市的變化,當局已在《證
券及期貨條例草案》的擬稿加入適當條文,授權監
管機構可要求有關公司的附屬公司提供紀錄及文件
,以供查閱。然而,由於在主權移交前的立法時間
表十分緊迫,當局無法將條例草案提交前立法局審
議。

20.證監會主席表示,證監會除對價格有不尋常變
動的股票實施更嚴格的停牌政策外,亦嘗試以各種
方式改善證券行的資本結構,以防出現意料之外的
市場及信貸風險。證監會曾在1997年3月進行一項
調查,研究證券業的財務狀況。證監會發現,借貸
與股票價值的比率為1比4,因此要求業內進一步調
低借貸額。結果,在1997年10月股市下挫前,保證
金借貸的金額經已減少。此後,證監會一直注視各
證券行的最新財務狀況。

21.部分議員察悉,有關的規管機構一直留意到不
受規管的機構作出保證金貸款的問題,他們質疑政
府當局為何並無及時採取行動解決此問題。對於政
府當局以聯交所會員提出反對為理由,決定擱置證
監會建議提交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他們亦
質疑當局的決定。他們認為,有關的規管機構應該
對此次事件負責。

22.財經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為顧及本港的整
體利益,當局一方面必須保持金融業的誠信及穩定
,另一方面亦要維持股票市場蓬勃活躍。在其他金
融市場,保證金融資相當普遍,因為此種方式有助
證券業運作及令市場保持活躍。當局認為不宜對證
券業施加過多限制,以符合政府一貫的不干預政策
。在作出政策決定時,政府當局需取得平衡,既要
提供適當的風險管理制度,以保障投資者,亦要顧
及發展市場。他亦表示,在例如去年市場暢旺的環
境下,投資者視保證金交易為良機,而並非威脅。
在事後回顧,當時應加強對此類活動的規管。然而
,事實上當時很多市場參與者均依賴保證金交易達
致其目的。發生正達證券事件後,政府當局會在諮
詢業內人士後制訂法例,設立適當的規管架構,提
高證券市場的誠信及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

23.至於業內人士反對《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擬
稿一事,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由於該條例草案只
是規定任何公司的附屬公司須按證監會的指示提供
紀錄及文件,聯交所的會員表示關注該條例草案的
用意。與對待其他認可機構的情況不同,證監會原
先提出的條例草案不會對附屬公司施加任何進一步
的規管規定。鑑於該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廣泛,會
對證券及期貨市場造成非常重大的影響,政府當局
認為需要較長時間研究條文的細節,並廣泛諮詢所
有有關各方的意見。雖然政府會盡力保障投資大眾
的利益,但市場人士亦曾關注證監會權力日增的情
況,以及政府會否過分規管的問題。

24.議員關注證券業內會否再次發生同類事件,以
及如何監察業內情況,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證監
會主席重申,政府現正研究《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
》,並會提交首屆立法會審議。當局已成立工作小
組,以期將保證金交易的融資活動納入規管範圍。

25.關於業內再次發生同類事件的可能性,證監會
主席表示,他並無接獲客戶指稱被證券公司誤導開
立保證金帳戶的同類投訴。聯交所會提醒其會員應
向客戶清楚解釋所涉及的風險及財務責任,亦會檢
討現時採用的保證金協議書,為投資者提供更大保
障。證監會會繼續與聯交所合作,改善監管證券公
司財務狀況的工作。雖然證監會並無直接法定權力
審查財務公司的簿冊及帳戶,但業內人士一直採取
合作態度,協助證監會執行工作,因此事實上是證
監會先察覺正達證券事件。

26.聯交所行政總裁補充,聯交所在1997年曾推出
一系列教育活動,提供約1萬5000個訓練名額,教
育投資者關於所涉及的風險程度及特別是他們簽署
有關文件可享有的權利。聯交所曾為其會員擧辦研
討會,討論需要適當知會客戶此等事項。聯交所會
繼續擧辦為投資者而設的教育活動。

27.一名議員察悉,有新聞報導指證監會的一份名
單列出共18間因財務困難而受證監會監察的公司。
他詢問當局不披露該等公司名稱有何理據,以及此
擧會否影響投資大眾及業內其他參與者的利益。證
監會主席表示,即使在平時,證監會亦會因各種目
的對公司進行例行的定期監察。受監察公司的數目
會隨市場情況而不時變動。證券公司須遵守《財政
資源規則》所訂定的資金規定,倘不能符合規定的
標準,便不會獲准經營。另一個原因是信心問題。
一旦披露公司名稱,無論有關公司的財政狀況如何
穩健,均無可避免會出現短期現金周轉的困難。鑑
於有關證券公司的財政健全,而披露其名稱亦無任
何法理基礎,當局認為披露該等公司的名稱並非適
當做法。證監會會繼續密切監察證券公司的財政狀
況,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28.一名議員詢問,倘銀行及律師均細心審查按揭
申請,而有關財務公司可能是以不當手法取得其附
屬抵押品,銀行在批准貸款予該公司方面是否有失
當之處。他亦詢問,銀行業在審查由證券公司的附
屬財務公司提交的貸款申請時,是否根據香港金融
管理局(下稱"金管局")發出的指引行事。

29.證監會主席表示,銀行業受金管局密切監督。
他至今並無得悉任何有關不當行為的報告。由於發
生金融風暴,資產值下跌,銀行已進一步收緊在附
屬抵押品方面的要求。各間銀行在批准貸款時,均
會採取審慎的風險管理程序。正達證券破產並非因
為銀行處事不當,而是因為其轄下的財務公司無法
收回一筆物業貸款。為凍結該公司的資產,以更大
保障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別無他法,惟有申請清
盤令。

30.一名議員要求早日實施經改良的中央結算及交
收系統,以便個別投資者可在該中央系統的存管處
開立本身的帳戶。證監會主席回應時表示,現時投
資者可透過經紀,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內開立附
寄結單服務的股份獨立帳戶。投資者會收到顯示所
有股份轉移活動的股份轉移日結單及帳戶結餘月結
單。由1998年5月起,個別投資者可直接在中央結
算及交收系統內開立股票帳戶。

31.一名議員建議,為給予投資者更大保障,當局
可考慮作出限制,規定只有持有接受存款公司牌照
的附屬公司,或受金管局規管的有限制牌照銀行,
才獲准從事保證金借貸活動。財經事務局局長回答
時表示,雖然此項建議原則上可行,但會對該行業
有非常嚴重的影響。

32.至於是否所有借貸活動均應受到與其他認可機
構相同程度的風險管理及監督,財經事務局局長表
示,在決定規管的程度時,當局有需要取得平衡。
由於過分規管會抑制正常的商業活動,因此當局無
意使所有種類的放債活動(由金管局規管的認可機構
所進行的放債活動除外)須受到的規管,與當局現時
對與股票賣買有聯繫的財務公司所實施的規管相同。

33.證監會主席表示,為加強投資者的信心,當局
或會考慮以保險計劃代替該基金。他表示,美國在
1934年成立證券投資者保障公司,為每名投資者提
供50萬美元的保障額。此外,經紀亦可向該公司購
買保險,以提高保障額。事實上,美國的經紀一般
會提供100萬美元的保障額,部分經紀甚至提供高
達500萬美元的保障額。有關的規管機構會研究長
遠而言,在本港推行此類保險計劃是否適宜及可行

II 其他事項

3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