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對欠交周年申報表的董事提出檢控



目的

本文件旨在通知各議員,公司註冊處建議由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起加強檢控政策,對未有遵從公司條例的法定
規定遞交周年申報表的董事提出檢控。

背景

2. 凡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及註冊的本地公司均須履
行遞交周年申報表的基本責任。這些公司在享有有限法
律責任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披露一些與公司本身有關的
基本資料,例如註冊辦事處地址、董事及股本結構。凡
公司均有絕對自由決定是否須要以有限法律責任的形式
成立,以便經營業務。不過,公司如一旦以該形式成立
,便須履行公司條例規定的法定責任,披露有關資料。

3.根據公司條例第107條的規定,所有公司均須製備及向
本處遞交周年申報表,其內載有第 107(2) 條規定的資料
。如在最近一份周年申報表遞交的日期起至最新一份周
年申報表到期遞交的日期止的一段期間內,規定必須載
於周年申報表的資料並無任何改變,公司可根據第107(5)
條的規定遞交一份非常簡單的證明書,述明先前遞交的
資料並無任何改變。

4.公司須在下述的指明法定期限內遞交這些資料:
  • 如屬公眾公司,須在上次周年大會日期起計42天
    內遞交;

  • 如屬私人公司,須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上一個周
    年日起計42天內遞交。
第109(4)條規定,公司如未有遵從第107條的規定,公司
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處罰款,如持續失責,則可
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目前,每次失責最高可處罰款
5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
元。

遵從遞交周年申報表規定的重要性

5. 目前,遵從遞交周年申報表規定的公司所佔的比例頗
低。如以遞交周年申報表的公司數目與公司總數之間的
比例來計算,遵從此一規定的公司去年所佔的比例大約
是百分之七十。相對來說,以英國為例,遞交周年申報
表的公司在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所佔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
十一。提高香港公司的遵從比例是重要的,因為強制執
行公司條例的披露資料規定,可以確保增加公司事務的
透明度,而增加透明度對香港繼續保持國際主要金融商
業中心的地位來說,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此外,採
取強制執法行動去確保遵從比例得到提高,亦可鼓勵董
事履行其法定責任及促進公司管治。

將欠交周年申報表的公司除名

6.根據公司條例第290A條的規定,凡公司連續兩年或以
上欠交周年申報表,可被本處自公司登記冊中除名。本
處根據該條規定對這些公司所採取的剔除名稱行動已於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完成。自一九九四年三月實行此項措
施後,本處審查了431,507間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之前
在香港註冊的本地公司的紀錄,並將 76,763間未有遵從
此項基本規定的公司除名,這些公司當中很多已有一段
頗長的時間沒有商業活動。此外,共有6,803間被警告除
名的公司已向本處遞交全部欠交的周年申報表,並繳付
有關的費用及罰款,以便繼續在登記冊中保留名稱。清
理資料庫工作可使過去不理想的情況終結,亦使本處可
以將注意力轉而集中於目前在登記冊上的公司。

對欠交周年申報表的董事提出檢控

7.鑑於上述的考慮因素,本處決定採取行動去確保公司
及其董事履行遞交周年申報表的法定責任。此外,本處
資料庫的電腦化亦使本處可加強發揮執法者的作用。因
此,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凡公司不在法定期限內
遞交周年申報表,本處可根據第 109(4) 條的規定檢控其
董事。不過,本處希望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所佔的比例
會有所增加,務求令檢控行動減至最少。

宣傳

8. 為了實行新的檢控政策,本處安排了廣泛的宣傳計劃
,詳情如下:
  1. 本處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及一九九八年一月
    五日分別發出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6/97及1/98號
    給所有有關的專業團體及本處的主要客戶;

  2. 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明報、蘋果日報、
    文匯報、東方日報(以上為中文報章)、南華早報
    及香港虎報(以上為英文報章)刊登廣告;

  3.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初開始在本處辦事處範圍張貼
    通告及傳單,並派發給遞交文件予本處的客戶。
    此一措施會於一九九八年全年繼續下去;

  4.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在國際電腦網絡公
    司註冊處網頁的 「獻新猷」一欄內的「最新公布
    的事項」公布新的檢控政策;

  5. 公司註冊處處長撰寫的文章,將會刊登於二月出
    版的「公司秘書」、「香港會計師」及「香港律
    師」這三本刊物;及

  6. 本處擬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刊登新的報章
    廣告,張貼新告示在國際電腦網絡公司註冊處網
    頁的「獻新猷」一欄內登載新的公布,促請公眾
    注意本處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新的檢控
    政策。
公司註冊處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