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43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署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
何麗嫦女士

議程第III項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劉李麗娟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3)
陸綺華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莊國傑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左陳翠玉女士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
鄭耀剛先生

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
鄧黎婉兒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284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回覆,講述政府向身處香港
特別行政區(特區)以外地區的特區居民所提供的服務
(有關回覆已隨臨立會CB(2)291及CB(2)305號文件送交
議員參閱)。副主席關注到,中國駐海外領事館未必
會向在香港境外滯留、遇到困難或意外的特區居民
提供某些所需的服務。他獲悉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
辦事處(經貿處)已停止向特區居民在英國的子女提供
中文教育的財政資助,並已減少社區聯絡的工作。
他對各個香港駐海外經貿處在主權移交後削減服務
表示關注,並要求當局檢討特區政府向海外香港居
民提供服務的範圍。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回應時表示
,據她所知,各個香港駐海外經貿處在主權移交後
仍然向身處海外的本港居民提供協助。她承諾向政
府當局轉達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

II.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訂立的規例
(CB(2)259(01)號文件)

3.署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應主席所請,講
述政府當局的文件中各項重點,並告知議員,《家
庭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旨在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該規例所指明的情況下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以其本身名義提起法
律程序。

法律費用

4.一位議員問及平等機會委員會會否承擔以其名義
提起的法律程序所涉及的法律費用,署理民政事務
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雖然平等機會委員會
的經費由政府資助,但該委員會為一獨立機構。平
等機會委員會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會研究每宗個
案的成功機會,然後才決定應否以平等機會委員會
的名義提起法律程序。

5.一位議員關注到受害人如決定不以其本身名義提
出法律程序,該人可能不願意作供或作為證人。署
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平等機會委員會
在提起法律程序前,會審慎研究每宗個案的理據及
證據,並且考慮受害人的意願及是否願意作為證人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6.署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說明何種情況可被
視為家庭崗位歧視時表示,僱主如基於某人的家庭
責任,例如須照顧子女而拒絕聘用該人,根據本條
例的規定,此擧會構成歧視。

7.一位議員關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可能與現行的
僱傭法例有所重複。署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解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不但訂明在僱傭範疇
的家庭崗位歧視屬違法作為,亦把在教育、貨品和
服務的提供及政府活動等其他範疇的家庭崗位歧視
定為違法。當局會根據有關的反歧視法例對各類歧
視做法提出法律程序。

8.該位議員又關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實施事宜
,署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
府在1997年4月提交《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時曾
提供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當中已載列有用的資料
,講述該法案的背景及目的,而法案在1997年6月通
過成為法例前,前立法局亦已詳加討論。她因應該
位議員的要求,答應向議員提供有關的立法局參考
資料摘要,以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中與訂立規
例有關的條文。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供的背景資料已隨臨立會
CB(2)34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協助從內地新來港的人士融入本港社會
(CB(2)259(02)號文件)

9.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及政府當局的其他代表應主席所
請,向事務委員會講述討論文件的內容。

督導委員會

10.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告知議員,當局已成立一個由
她本人擔任主席,而成員包括各有關決策局和部門
代表的督導委員會。委員會旨在了解新來港人士的
特別需要,並考慮如何制訂適當措施,協助他們融
入社會。她亦定期探訪新來港人士及一些為該類人
士提供特殊教育和適應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11.一位議員認為督導委員會應包括非政府機構的代
表。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向新來港人士
提供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已定期出席督導委員會的會
議。自1996年年中起,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的兩名
代表已獲邀定期出席督導委員會會議。其他非政府
機構,例如香港明愛、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及香港青
年協會亦曾出席督導委員會的某些會議。由於督導
委員會或會討論機密資料,故不宜委任非政府機構
的代表為委員會的常任成員。然而,她注意到議員
的意見,並會研究方法讓非政府機構有更大程度的
參與。

資助為新來港人士提供的服務

12.至於應否另撥款項專為新來港人士提供服務的問
題,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表示,當局的政策目的是協
助新來港人士融入本地社會,特別為該類人士從公
帑中另撥款項,並非明智之擧。反之,督導委員會
會統籌各政府部門提出的增撥資源要求,以便向新
來港人士提供服務。在1997至98財政年度,當局已
為此目的額外撥款約1.78億元。一位議員表示,假
設從內地新來港的人士每年預計約有50 000名,政
府每月便需為每人付出約3,000元。

13.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告知議員,香港賽馬會已答應
撥款資助香港青年協會擧辦的*融滙香江*計劃。該
項計劃會為那些在適應香港生活方式上遇到困難的
新來港家庭提供輔導、轉介服務及團體活動。

資訊服務

1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出版了以簡體字印製的服務指
南第二版,供新來港人士使用,並正考慮編製英文
版。民政事務總署及各個提供服務的部門亦開設電
話查詢熱線服務,並且製作了一套錄影帶,介紹香
港的生活及為新來港人士提供的各類服務,以協助
他們獲得所需的服務。

教育

15.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告知議員以下事項--

  1. 教育署一直與學校緊密合作,協助安排
    新來港兒童在其居住地區內的學校就讀
    。當局今年收到有關新來港兒童難以覓
    得學位的投訴,宗數已大為減少。

  2. 為方便新來港人士就其子女的教育尋求
    協助,政府在羅湖出入境管制站、教育
    署分區辦事處,以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派
    發資料單張,這些單張附有已預付郵資
    並印明回郵地址的回條。

  3. 為協助新來港兒童適應本地社會及學校
    的環境,各非政府機構擧辦入學適應及
    英語延續課程。政府在1997至98學年開
    始推行學校為本支援計劃,以鼓勵學校
    擧辦這類課程。在該項計劃下,凡取錄
    新來港兒童的官立及資助學校,均可獲
    發給整筆津貼,津貼率為小學每人2,000
    元,中學每人3,330元。

  4. 教育署成人教育組擧辦夜間課程,供年
    齡在15歲或以上的新來港人士就讀;至
    於文盲的新來港人士,則可報讀非政府
    機構擧辦的基本識字課程。

16.一位議員關注持有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具保書的兒
童可能難以覓得學位,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協助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接受
教育的新來港兒童入學。

就業

17.勞工處助理處長告知議員,勞工處向香港居民,
包括新來港人士,免費提供全面的就業輔導服務。
此外,勞工處在短期內會在港島筲箕灣開設一所就
業輔導中心,專為新來港人士提供切合他們需要的
全面就業輔導服務,包括提供本港勞工市場的資料
、簡介本港的工作慣例和條件、就業輔導,以及擇
業指導等。僱員再培訓計劃亦已擴展至包括新來港
人士,而取錄該類人士為學員的年齡規定亦會作彈
性處理。

18.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覆一位議員時表示,該處提
供的就業輔導服務及簡介,內容亦會包括尋找工作
和面試技巧等訓練。非政府機構擧辦的成人教育課
程亦有提供這方面的訓練。勞工處助理處長亦察悉
一位議員的建議,該位議員認為當局應教育新來港
人士調整其工作態度,以配合香港快速的做事節奏
和工作文化。

19.一位議員表示,部分新來港人士在求職時遇到困
難,原因是他們的學歷不獲香港僱主承認。他詢問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為這類人士製造就業機會。勞工
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根據勞工處的經驗,這問
題並不特別嚴重,原因可能是向勞工處尋求就業輔
導服務的新來港人士大多學歷不高。雖然部分海外
國家亦有推行製造就業機會的計劃,但她對於專為
新來港人士推行類似的計劃有所保留。然而,對於
因學歷不獲認可而遇到困難的個別人士,勞工處會
正視他們的需要,並研究如何能夠在這方面給予協
助,使有關人士獲得最佳的就業選配。教育署助理
署長(輔導服務)補充,在聘請教師方面,來自內地
的申請人與其他申請人獲得相同的對待。然而,不
能操流利粵語的申請人在競逐教師職位方面,會較
為吃虧。

20.至於新來港人士的失業率,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
,上季的整體失業率為2.4%,但當局並無數字顯示
新來港人士的失業率。她表示,在新來港人士中,
約有22%年齡在15歲以下,另有為數甚多的人士是留
在家中照顧子女的家庭主婦,這些人士不能被視為
失業。她告知議員,自1995年4月起,在就業選配計
劃下登記的失業求職人士約有11 000人,其中約有
1 400人在港居住不足7年。然而,上述數字未必能
夠全面反映新來港人士的失業情況,因為當局並無
強制規定失業者須參加就業選配計劃。

社會福利

21.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告知議員
,新來港人士在港居住1年後,便有資格申領在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下的經濟援助。有關人士如
有真正困難,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豁免該項居住年期
規定。在過去9個月,新來港人士佔綜援申請總人數
的2.9%。

22.關於向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支援,署理總社會工作
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解釋,自七十年代以來,社會
福利署一直資助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為新來港人
士提供抵港後的服務。在徵得新來港人士的同意後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會定期向社會福利署提供新
來港人士的名單,以便當局提供所需的跟進服務。
為協助新來港人士融入社會,有關方面經常邀請他
們參與各項社區活動。

23.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在回應一
位議員時澄清,新來港人士可向全港各間幼兒中心
申請日間托兒服務。根據截至1996年10月的統計數字
,申請日間托兒服務的人士當中,有1.6%是新來港人
士。

房屋

24.總房屋事務經理表示,當局鼓勵新來港人士於抵
港後在輪候公屋登記冊上登記。他們一旦符合居港
7年的資格規定,其申請便會獲得處理。新來港人士
如為公屋住戶的家屬,可獲准與家人同住;但如結
果導致居住環境擠迫,有關住戶可申請編配較大的
單位。此外,凡因健康或生活上理由而有真正配屋
需要的新來港人士,如得到社會福利署推薦,會獲
給予體恤安置。

25.一位議員問及向新來港人士提供中轉房屋的問題
,總房屋事務經理解釋,新來港人士的家屬如現時
為中轉房屋的持證人,他們可獲准與家人同住;但
如結果導致較舊型中轉房屋的住戶每人平均居住面
積少於2.78平方米,有關住戶可申請編配較大的單
位。如有關的中轉房屋被清拆,符合資格規定的受
影響居民會獲編配公屋單位。

26.在現行規定下,公屋申請人的家庭須有超過半數
的成員居港至少7年,一位議員認為,這方面的人數
規定應放寬至半數以下。鑑於特區行政長官曾承諾
在10年內把公屋的輪候時間減至3年,他認為7年的
居住年期規定是歧視新來港人士。他認為長遠而言
,7年的居住年期規定應予取消,編配公屋的先後
次序應根據申請者的需要來訂定。總房屋事務經理
回應時表示,為確保所有申請者在公屋編配上獲得
公平對待,當局須按遞交申請的日期先後來作處理
。此外,為了照顧一些基於健康或其他值得同情的
理由而有真正配屋需要的人士,如得到社會福利署
的推薦,有關人士可獲豁免7年的居住年期規定。

IV.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CB(2)259(03)號文件)

27.議員研究載列日後會議討論事項的一覽表,並商
定在1997年10月20日(星期一)擧行下次會議,討論下
述事項--

  1. 鄉事選擧新規則的實施情況;及

  2. 與業主立案法團有關的樓宇管理及保養
    維修問題。

28.一位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或可考慮在日後會議上
討論"青年政策"。主席亦請其他議員建議一些新議
題,在日後會議上討論。

29.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