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2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臨時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黃英豪議員
劉皇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
鄧婉雯小姐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何麗嫦女士

衛生署助理署長
黎潔廉醫生

社會福利署

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
鄧黎婉兒女士

議程第IV項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
吳漢華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薛佳儀女士
應邀列席人士:
議程第II項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席
張妙清博士

行政總裁
何蔡慧兒女士

高級平等機會主任
黎詠妍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531及CB(2)584號文件)

1997年10月14及20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進展
(CB(2)549(01)號文件)

2. 主席在會上作出利益聲明,表示她本人為平等機會委
員會的委員。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應主席所請,講述該
委員會的文件所載各項重點。

僱傭範疇的平等機會

3.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平等機會委員會竭力
在僱傭範疇促進平等機會。委員會除印發《性別歧視條
例僱傭實務守則》及《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外
,亦曾擧辦多次研討會及講座,藉以加深市民對平等機
會的認識。在1997年5月,委員會擧辦了兩次研討會,出
席人數達660人。另外,由1997年8月起,委員會亦為市
民擧辦每周講座。

4.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在委員會廣作宣傳,
並向出版商、廣告公司及職業介紹所發出教育信件後,
報章上帶有歧視成分的招聘廣告已由37%大幅減至少於
1% 。如發現歧視性廣告,委員會會要求出版商解釋,
而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更會向出版商發出警告信及採
取法律行動。至目前為止,委員會向刊登歧視性招聘廣
告的報章送達的令狀共有 6 份。為了向出版商提供指引
,委員會的每季通訊內載有專題文章,講述歧視性廣告
及招聘過程中的歧視行為,而《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
守則》及《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則就招聘方面
提供指引。

平等機會委員會接獲的投訴

5. 一位議員提及平等機會委員會文件的附件甲,並對委
員會甚少採取法律行動表示關注,因為大部分針對被反
歧視法例定為違法的行為的投訴,似乎都是透過調解方
式獲得解決。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解釋,各有關方面通
常寧願透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
序。然而,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即使投訴人決定不採
取法律行動,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
條例》訂立的規例亦賦權委員會以其本身名義提起法律
程序。她進一步指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殘疾
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行為只屬民事過
失而非刑事罪行。

香港的平等機會情況

6. 一位議員問及香港的平等機會情況與世界其他地方比
較如何。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表示,香港的情況一般被
視為達世界平均水平以上。她補充,由於委員會成立至
今只有一年左右,委員會所接獲的查詢及投訴的數字,
未必足以反映實際情況。一位議員關注委員會似乎較側
重婦女權利,對其他人士的權利所做工作則較少。就此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解釋,委員會的工作多與
婦女權利有關,純粹因為婦女往往是歧視的受害者。有
關此事,近期一項調查顯示,在大部分的職業組別中,
女性的薪酬較男性低20%。她強調,除了《性別歧視條
例》外,委員會亦負責執行《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
崗位歧視條例》。

平等機會的教育及宣傳工作

7.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委員會的
長遠計劃包括與教育署合作,把平等機會的概念納入學
校課程內,但委員會初步會透過學校活動和對教師的培
訓,推廣平等機會的概念。

8.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委員會已在本年度向
多個社區組織撥款120萬元,以供擧辦推廣平等機會概念
的活動。

9. 在電視宣傳方面,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及行政總裁表
示,除製作多輯片長30秒的政府宣傳短片外,委員會將
於1998年與香港電台合作推出一套有關平等機會的劇集
,目標觀眾人數超過100萬。

年齡歧視

10.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委員會未
有從政府當局收到任何資料,講及當局會就年齡歧視事
宜進行檢討。議員察悉年齡歧視的事宜屬教育統籌局的
政策範疇。

III. 維護婦女權利
(CB(2)549(02)號文件)

11.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
政府當局文件的內容。

為家庭慘劇受害人提供服務

12.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家庭慘劇
個案經傳媒報道,又或由警方或醫院社工轉介社會福利
署後,社會福利署的社工會探訪有關家庭,以便提供輔
導及其他所需的福利服務。

產後抑鬱症

13.主席關注患產後抑鬱症婦女的自殺個案數目。她指出
,根據香港中文大學進行的一項調查,婦女可在產後兩
年內患上產後抑鬱症。現時政府當局只觀察婦女在產後
6 個月內有否產後抑鬱症徵狀,如此做法或會低估問題
的嚴重程度。

14.衛生署助理署長回應時澄清,除提供產後護理服務外
,該署會以書面邀請所有新生嬰兒的父母帶同其嬰兒前
往該署轄下各間母嬰健康院,作定期健康檢查及聽取護
理意見。因此,產後的婦女會與母嬰健康院內富經驗的
註冊護士有定期聯繫。該署亦會為懷疑患上產後抑鬱症
的婦女提供輔導服務,並在有需要時由護士進行家訪。
較嚴重的個案會轉介社會福利署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精
神病科組跟進。她補充,衛生署提供多種產婦健康服務
,包括產前、分娩、產後護理及家庭計劃服務。所有向
衛生署尋求產前護理服務的懷孕婦女,亦會獲提供預防
性的輔導服務。

幼兒服務

15. 一位議員認為,由於每年約有6至7萬名嬰兒出生,
而現時幼兒中心名額只有26 000個,遠遠未能應付社會
需求。他關注這對單親家庭尤其造成困難。署理總社會
工作主任表示,政府當局知悉名額不足的情況,自1992
年起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努力增加名額。然而,當局
難以找到合適地點設立新的幼兒中心。在物色更多地點
增設幼兒中心的同時,當局已鼓勵現有的幼兒中心增加
暫託幼兒服務的名額、採用彈性服務時間,以及優先為
須出外工作的單親提供服務。幼兒中心督導組會監察各
間幼兒中心的服務標準,並協助該等中心解決問題。署
理總社會工作主任應一位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幼兒中
心名額短缺的統計數字。

統籌婦女服務

16.主席認為,由於現時多個政府部門及志願機構均有提
供婦女服務,當局應加強統籌有關服務,以免工作重複
虛耗資源或出現服務不銜接的情況。她建議成立資源中
心或綜合服務處,為婦女提供全面的服務。

17.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回應時表示,在政府的最
高層設有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多個政策小組,其成員包
括各有關決策局的高層代表,該等政策小組就統籌各類
社區服務方面,包括婦女服務,作出所需的協調。關於
主席提出為婦女成立資源中心的建議,當局表示要詳細
研究這項建議是否可行。

有關婦女事務的委員會

18.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政
府當局認為無需設立一個由非政府機構代表組成的委員
會,負責統籌對婦女有影響的各項事宜。她向議員保證
,政府當局會繼續與各非政府機構保持定期聯繫,了解
該等機構對婦女事務的意見。

向非牟利機構提供資助

19.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資助為婦女提供服務的非牟利
機構,例如和諧之家,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表示
,政府向非牟利機構提供資助,一向有既定政策。署理
總社會工作主任補充,政府並無直接資助此等非牟利機
構的服務,因為該等機構所提供的大部分服務,例如輔
導及電話查詢等,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網絡已有提供
。然而,政府當局現正透過發還租金及差餉的方式,資
助該等機構。

IV.執行贍養令的扣押入息令 -- 政府建議的法院程序
及其他事宜

(CB(2)549(03)號文件)

20.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2)應主席所請,講述政府
當局文件的各項重點。他告知議員,扣押入息令除有助
執行贍養令外,亦會起阻嚇作用,有助減少欠付贍養費
的情況。他強調,根據建議的規則,“入息”一詞並非
只限於工資,還包括所收取的租金和公司紅利等其他收
入。當局在草擬規則時曾參考英國及愛爾蘭等海外國家
的有關法例。

21.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雖
然並無*入息*的自僱人士不受規則的管限,但他們仍須
根據贍養令履行付款的責任。

22.在立法時間表方面,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表示
,政府當局擬在1997年12月把規則擬本提交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審批,並在 1998年 1月提交臨時立法會以不否決
或不提出修訂的程序通過。據他的理解,該通過程序所
指的是臨時立法會可接納或廢除該等規則,但不可修訂
規則內容。就此,助理法律顧問 4 指出,根據《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臨時立法會獲賦權在審議法
例期間,藉通過決議修訂附屬法例。有關此事,民政事
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答應向律政司尋求澄清。

23.一位議員關注到有關規則的篇幅可能較長,加上在技
術上相當複雜,即使把為期28天的正常審議期限延展一
星期,亦未必夠時間審議有關規則。民政事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2)回應時表示,雖然有關規則尚在草擬中,但規
則內容已載於政府當局文件的附件內。他歡迎議員就文
件發表意見。

24.一位議員詢問民政事務總署會否協助贍養受款人申請
扣押入息令,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應時表示,
現行法例已訂明機制,讓判定債權人向欠付贍養費的一
方申索所欠數額。由於扣押入息令只涉及法院的工作,
而且贍養受款人亦可獲提供法律援助及當值律師服務,
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過程中似乎並無實質工作。他補充
,根據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的兒童支援局的經驗,設立
中介組織對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成效似乎不大。儘管設
有中介組織,但欠付款項的比率仍然相當高。民政事務
局首席助理局長(2)因應議員的要求,答應把有關檢討外
國經驗的資料再送交事務委員會委員參閱。

25.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覆一位議員時解釋,
一如政府當局文件的附件第 20 段所載,當局會從贍養
支付人的入息中扣取不多於500元的行政費用,而除非
贍養令有重大更改,否則該筆款項只屬“一次過”收
取的費用。

26.一位議員認為,當局未必能夠對經常轉職的人執行
扣押入息令。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應時表示
,根據建議的規則,扣押入息令的申請一經提出,贍
養支付人便須呈報其入息,而法院亦會命令入息提供
者核實有關的入息。

27.一位議員指出,由於香港人的投資組合一般較為複
雜,故難以核實贍養支付人的入息聲明。他建議政府
當局在有關規則實施一段時間後檢討規則的成效。

28.一位議員建議法律援助署加快處理與贍養令有關的
申請。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答應向法律援助署
轉述這項建議。

V.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CB(2)549(04)號文件)

29.議員研究載列日後會議討論事項的一覽表,並商定
在1997年12月15日(星期一)擧行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
項 ─

  1. 《旅館業條例》的檢討(跟進1997年10月20日會議
    上的討論);

  2. 業主立案法團在大廈管理方面的職責與法律責任
    ;及

  3. 大廈外懸的廣告招牌。
30.議員亦通過下列事項 ─
  1. 把“青年政策”議項押後至1998年才討論;及

  2. 加入“分區委員會與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
    職能”為新的討論事項。
31.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