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8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臨時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 | 1997年10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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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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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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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黃英豪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項
-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 呂孝端先生
- 議程第III項
-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 呂孝端先生
-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盧志偉先生
- 議程第IV項
-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盧志偉先生
-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 陸綺華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439號文件)
1997年9月15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供有關《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以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中
關乎根據該條例訂立規例的各項條文(臨立會CB(2)348號
文件)。民政事務局局長會在1997年10月29日動議一項議
案,以決議案的方式訂立有關規例。
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進一步提供資料,講述政府向
身處本港以外地區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協助
(臨立會 CB(2)425號文件)。由於此事不屬民政事務局管
轄的政策範疇,主席表示,如再有關於香港居民在內地
及外國可獲得哪些政府服務的詢問,應分別交由政制事
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處理,如此安排會較為恰當。
II. 鄉事選擧新規則的實施情況
(CB(2)426(01)號文件)
4.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告知議員,由鄉議局頒布的鄉事
選擧新規則,包括一人一票、男女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以及當選的村代表任期固定為 4 年。有關規則的實施進
度良好,在合共555條鄉村當中,約94%已採納這些規則
。他預期在餘下6%的鄉村全面實施這些規則,不會有任
何特別困難。他補充,雖然位於離島的一些鄉村較遲才
開始採納新的規則,但其中大部分已遵照新的安排行事
,而某些鄉村更有女村民獲選為代表。
5.至於在餘下6%的鄉村實施新選擧規則的時間表,民政
事務總署副署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在1997年年底檢討有
關情況,目的是確保新規則最遲於 1998年 3月在所有鄉
村全面實施。據他所知,除了某些鄉村在核實合資格選
民身分方面遇到困難外,所有鄉村原則上對新規則並無
異議。
6. 關於非原居村民是否有權在鄉事選擧中投票的問題,
身兼鄉議局主席的劉皇發議員解釋,所有年滿18歲的非
原居民,只要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7 年居港年期規定
,並持有住址證明,均有權在鄉事選擧中投票及參選。
7.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鄉事選
擧的投票率通常較高,原因可能是鄉事選擧的歷史悠久
,以及村民對候選人有深入的認識。他答應提供這方面
的資料,講述鄉事選擧的選民登記率及投票率。他亦察
悉一位議員建議重新編排鄉事選擧的擧行日期,以配合
區議會的選擧。
III.與業主立案法團有關的樓宇管理及保養維修問題
(CB(2)426(02)及CB(2)426(03)號文件)
8.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應主席所請,講述政府當局文件
的各項重點。他強調,雖然民政事務總署會竭盡所能,
協助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處理大廈管理的問題,但
政府當局應避免侵犯私人業權,而且不宜代業主法團作
決定。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事宜
9.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現
時大部分有信譽的私人管理公司均為香港物業管理有限
公司協會的會員。該協會已向其會員發出實務守則,並
在監管物業管理公司的操守方面發揮有效功能。民政事
務總署各辦事處備有該協會的會員名單。政府當局無意
為物業管理公司設立發牌制度。
大廈管理統籌小組
10.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分別在全
港 9 個市區成立9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統籌小組)。每個
統籌小組由一名房屋事務經理、一名助理房屋事務經理
及兩名房屋事務主任組成,全部人員均由房屋署借調。
統籌小組的工作由地區層面的大廈管理統籌委員會 (統
籌委員會 ) 負責監督。政府當局現正考慮委任非官方人
士為統籌委員會的成員,藉以加強社會人士的參與。政
府當局亦計劃於明年在其他地區成立另外 4 個統籌小組
,但須視乎有否足夠資源而定。一位議員認為,民政事
務總署應考慮調派該署的常額人員到各個統籌小組,以
增進統籌小組在大廈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他認為由房
屋署借調的人員經常輪調,或會有礙這方面知識和經驗
的延續。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從房屋署借
調至統籌小組的人員經驗豐富,他們會與民政事務總署
的人員緊密合作,共同為業主法團提供服務。
建議設立的大廈管理資源中心
11.議員普遍歡迎當局建議在九龍設立一間試驗性質的大
廈管理資源中心 (資源中心)。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表示
,當局已取得香港律師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物業
管理有限公司協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支持。這些團體
將參與資源中心的工作,向私人大廈的業主和業主法團
提供資料,並免費提供專業意見。資源中心會提供與大
廈管理有關的多方面資料,例如大廈業主的登記冊,以
及與大廈管理有關的案例。資源中心的職員會提供一般
的資料及意見,除此之外,業主或業主法團亦可約見專
業團體,尋求專業意見。雖然資源中心亦會做基本的調
解工作,但如個案需進行法律仲裁,則會根據《建築物
管理條例》交由土地審裁處或較高級的法院處理。
12.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更主動的做法,協助
業主組成業主法團和解決大廈管理的問題。他關注到當
局只設立一間資源中心,遠遠不足以應付全港眾多業主
法團的需要。他建議所有的民政事務處除備有標準的資
料套件外,亦應一併提供專業意見。此外,當局應為部
分民政事務總署聯絡主任提供特別訓練,使他們能就大
廈管理的問題提供意見。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時表
示,如首間資源中心證實成效理想,政府當局打算設立
更多的資源中心,但須視乎有否足夠資源而定。他向議
員保證,市民可在所有的民政事務處,取得資源中心提
供的各種資料。關於聯絡主任的訓練,民政事務總署經
常擧辦研習班,以加強聯絡主任的大廈管理知識,而且
民政事務總署駐民政事務處的職員亦能回答有關大廈管
理的查詢。有議員建議政府尋求香港律師會的支持,在
每個民政事務處派駐一名當值律師,向市民提供專業意
見,有關此事,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表示,這須視乎香
港律師會有多少人自願參與工作。他會把議員的建議轉
達香港律師會考慮。
《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建議
13.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會在
1998 年 2月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修訂,藉以明確
地授權業主法團除可進行維修保養的工作外,亦可對大
廈的公用部分、設施及設備進行翻新、改善或裝修工程。
14.一位議員認為,當局建議對法例作出的修訂可能導致
業主法團出現更多糾紛,並會加重大廈業主的財政負擔
。他質疑有關的法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政府
的正常運作是否必不可少,並建議當局可押後至香港特
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後才提交有關法案。民政事務局首
席助理局長解釋,由於本港私人大廈為數眾多,大廈管
理的問題影響很多市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當局有必要
及早對法例提出修訂建議,以處理目前的大廈維修保養
問題。鑑於高等法院裁定除非業主法團徵得所有業主的
同意,否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法團未獲授
權對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翻新或改善工程,不少業主法
團不願進行大廈維修保養工程,因為當中往往涉及某程
度的大廈改善或翻新工程。這些工程通常相互交錯,難
以獨立區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覆一位議員
時表示,民政事務局會根據市民的回應,了解他們在這
方面遇到的問題,然後才就法例提出所需的修訂。
火警演習
15.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在回應主席時向議員保證,政府
當局致力鼓勵私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並會定期在所有
政府大廈擧行火警演習。
IV. 《旅館業條例》的檢討
(CB(2)426(04)及CB(2)426(05)號文件)
16.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講述政府當局文件的各項
重點。他告知議員,當局曾於1996 年向前立法局提交
《1996 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目的是修
訂《旅館業條例》。然而,由於大量法案必須在1997
年7月1日前通過,上述法案最終未有恢復二讀辯論。
政府當局現正考慮在1998年重新提交該法案。此外,
當局亦正研究應否把符合大廈公契規定列為《旅館業
條例》下的發牌條件之一。
土地審裁處向兩間違反大廈公契的旅館發出強制令
一事引起的問題
17.部分議員提及土地審裁處最近向兩間違反大廈公契的
旅館發出強制令,他們對政府當局仍未對該兩間旅館採
取行動表示關注,並且認為當局應立即暫時吊銷或撤銷
有關旅館的牌照。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
,雖然《旅館業條例》所訂的發牌制度由民政事務總署
實施,但民政事務局或民政事務總署並不負責執行由土
地審裁處發出的強制令。至於牌照方面,民政事務局現
正徵詢法律意見,以了解根據《旅館業條例》第10條,
政府應採取何種適當行動。當局一經取得法律意見,便
會採取行動。就此,政府亦正在檢討有關下列兩類旅館
的發牌政策:
- 因違反大廈公契而接獲土地審裁處強制令的旅館
;及
- 似乎違反大廈公契但並未接獲土地審裁處強制令
的旅館。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局在考慮修訂發牌政
策時,須評估此擧對旅館業及旅遊業的影響。他希望可
於1997年12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政府當局的決定。
18.一位議員詢問,遭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後仍然繼續經
營的旅館可被判處甚麼刑罰。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回覆時表示,根據《旅館業條例》第 5 條,旅館東主一
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
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19. 一位議員獲悉本港現時共有621間持牌旅館,並詢問
違反有關大廈公契的持牌旅館數目為何。民政事務局首
席助理局長回答時表示,政府當局並無這方面的資料,
因為根據現行的《旅館業條例》,符合大廈公契規定並
非發牌條件之一。政府認為,由於大廈公契是業主之間
訂立的私人合約,而政府又不是締約一方,故政府不應
試圖以非司法方式對私人合約(例如大廈公契)作出解釋
。鑑於議員對此事表示關注,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答應嘗試從備有的紀錄中找出有關資料。
20.一位議員關注旅館可能試圖修改大廈公契。民政事務
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大廈公契是私人大廈
業主之間所訂立的私人契約,此事應由大廈業主自行解
決。
V.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CB(2)426(06)及CB(2)426(07)號文件)
21.議員研究載列日後會議討論事項的一覽表,並商定在
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擧行下次會議,討論下述事項 ─
- 執行贍養令的扣押入息令 ─ 政府建議的法院程序
及其他事宜(政府當局提出的議項);
- 青年政策(黃英豪議員提出的議項);及
- 維護婦女權利(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的議項)。
22.議員亦同意把下列事項納入日後會議討論事項一覽表
內 ─
-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進展;
- 大廈外懸的廣告招牌;及
- 業主立案法團管制私人大廈內色情活動的權力。
(會後補註:由於黃英豪議員在11月17日不在本港,他建
議押後至12月的會議才討論“青年政策”一事。因此,
主席建議提前在11月的會議討論“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
作進展”。議程的修訂建議已隨臨立會CB(2)471號文件
送交議員,並獲議員同意。)
VI. 其他事項
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1月至3月的定期會議日期
23.議員商定1998年1月至3月的會議日期如下 ─
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
1998年3月16日(星期一)
24. 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