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3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臨時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黃英豪議員
劉江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廖成利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a)項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
鄭陸山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陸綺華小姐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伍靜文先生

議程第IV(b)項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
呂孝端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伍靜文先生

議程第V項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李立新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
呂孝端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盧志偉先生

議程第VI項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
吳漢華先生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李家俊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議程第III項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席
張妙清博士

行政總裁
何蔡慧兒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1182號文件]

1998年1月19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事務委員會向臨時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擬稿
[CB(2)1178(06)號文件]

2.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報告擬稿已於較早前送交議
員審閱通過,以便在1998年4月7日提交臨時立法會(臨
立會)。報告擬稿亦會加入議員在是次會議上對新增議
項進行討論的結果。報告擬稿於加入最新資料後將於
會後送交議員審閱。

3.關於報告擬稿第 7 段所載有關青年政策的討論,黃
英豪議員建議該段應更著重強調一點,就是議員促請
政府跟進臨立會在1997年12月 3 日通過有關青年政策
的議案。議員同意上述修訂,並通過報告擬稿。

III.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實施進展
[CB(2)1178(01)號文件]

4.應主席所請,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向議員簡介有關
文件。她告知議員,經政府當局修訂的《家庭崗位歧
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已於1998年 3 月18日獲臨立會
通過,並於1998年3月20日刊登憲報。

5.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回覆一位議員時表示,平等機
會委員會每月接獲約20次邀請,為不同的團體擧行講
座。該委員會已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列為定期擧
辦的講座和工作坊的其中一個題目。

6.對於議員指市民覺得《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名稱
難以理解,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同意議員的說法,但
表示名稱是條例整體的一部分,如要更改名稱,便須
對條例作出修訂。主席表示,此事可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立法會成立後再作研究。

7.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回應副主席時指出,直至1998
年3月中旬為止,平等機會委員會接獲111宗有關《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規定的查詢。該等查詢大多由僱主
作出,他們希望知道更多資料,以了解在該條例下,
他們本身的責任及其僱員的權利和責任;有些查詢則
由一些個別人士作出,他們都是指稱自己基於家庭崗
位而受到歧視。

8.至於自《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實施 5 個月以來,只
接獲一宗投訴的原因,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表示,受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影響的人士需要時間熟悉該項
最近才制定的法例。平等機會委員會會繼續透過公眾
教育和推廣活動,加強市民對該法例的認識。在該法
例實施一段時間後,預期會接獲更多的投訴和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指出,根據海外的經驗,相對而
言,基於家庭責任而遭受歧視的個案,會少於基於性
別或殘疾而受到歧視的個案。

9.至於如何處理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的投
訴,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的程序與其他兩
項反歧視法例對處理投訴的程序類似。在接獲投訴時
,平等機會委員會會作出調查,並安排有關方面進行
調解。倘未能成功作出調解,受屈一方可尋求平等機
會委員會的協助,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提出民事訴訟
。議員察悉,該宗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的
投訴在1998年3月接獲,現時仍在調查中。

10.主席感謝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向議員簡述《家庭崗
位歧視條例》的實施進展。

IV. 地區管理

(a)分區委員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
[CB(2)1178(02)號文件]

11.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向議員簡介政
府當局的文件。

12.顏錦全議員關注到當局應在北區及大埔區成立分區
委員會(分區會),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回應時解釋,
基於該兩個地區仍保留鄉郊地區的特色,加上分區會
的大部分工作在該兩區內已由其他地方組織或鄉議局
執行,因此該兩區並沒有設立分區會。然而,鑑於北
區及大埔區因有大型的公共房屋和私人樓宇發展計劃
而出現人口變化,政府當局會檢討有否需要在該等地
區設立分區會。

13.顏錦全議員注意到臨時區議會及分區會均經常討論
地區問題 (例如交通問題) ,而兩個臨時市政局、分區
會、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亦有擧辦康樂活動,
他對用於地區活動的資源可能互有重複的情況表示關
注。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回應時表示,臨時區議會
及分區會擔當的角色稍有不同。他表示,臨時區議會
屬法定機構,職能是就地區工作和地區關注事項的優
先次序,以及臨時區議會撥款的分配事宜,向政府提
供意見。由1997年 7 月起,臨時區議會議員由行政長
官委任。另一方面,分區會的職能則較為局限,因為
成立分區會的原意,是在地區層面推動市民參與政府
活動,並就地區內的事宜 ( 例如提供街道照明設施及
巴士站 ) ,向民政事務處提供意見。分區會的成員由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委任,當中包括區內社會各階層的
代表。實質上,臨時區議會較屬諮詢性質,而分區會
的目的基本上是鼓勵區內居民的參與及在地區建立聯
繫。分區會討論的事項可由臨時區議會或其轄下有政
府代表參予的委員會跟進。至於擧辦地區活動方面,
兩個市政局旨在擧辦專業表演,而分區會及其他地方
團體的活動則較側重於建設社區。

14.關於臨時區議會主席在地區管理委員會會議上的角
色,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表示,雖然臨時區議會主
席只是列席地區管理委員會的會議,但他們可就各個
事項發言,從而直接對地區管理事宜提供意見,藉此
加強臨時區議會與地區管理委員會之間的溝通。此擧
會令地區管理委員會對地區的需要和問題有更佳了解
。主席作出利益聲明,表示其本人為臨時區議會主席
。她支持臨時區議會主席列席地區管理委員會會議的
安排,因為他們可協助地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職責。她
建議當局可考慮委任臨時區議會主席為地區管理委員
會的當然委員。

15.副主席詢問在一些分區會合併後,臨時區議會議員
現時在分區會會議上所擔當的角色,是否已不如以前
般重要。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表示,一些分區會所
負責的地域範圍,已隨臨時區議會的分界而擴大,分
區會中臨時區議會議員的代表人數亦因而有所增加。
然而,他不認為臨時區議會議員在分區會的地位下降
,而臨時區議會議員在分區會的參與程度,則視乎個
別議員而定。他補充,臨時區議會議員在臨時區議會
與分區會之間,發揮了橋樑的作用,而臨時區議會的
報告亦是分區會會議議程的常設議項。在一些地區,
臨時區議會議員更獲選為分區會主席。

16.主席總結討論時對分區會的工作表示支持,並促請
政府向分區會提供更多協助及資源。

(b)政府向互助委員會(互委會)提供的津貼和支援
[CB(2)1178(03)號文件]

17.王紹爾議員表示,政府近年在聯絡互委會的工作上
所撥出的資源和人手,似乎有所減少。他認為由於互
委會在蒐集民意方面仍發揮有效作用,各區民政事務
處應加強與區內互委會的聯繫。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1)回應時表示,政府與互委會一直保持良好關係,而
互委會在社區建設工作中是一個重要元素。民政事務
處的職員與分區會和互委會的成員經常保持聯絡,並
會繼續了解他們對時事問題的意見。民政事務總署副
署長(1)進一步申明,互委會是志願團體,成立目的是
為同一大廈的居民提供鄰里互助,因此,除協助成立
互委會外,政府不宜干預互委會的運作。由於互委會
現時已能自行處理其事務,民政事務處考慮到人手上
的限制,因此未有參與互委會擧辦的所有活動。然而
,政府除向互委會擧辦的活動提供多項經費津貼,其
中包括可達 1,000 元的每季津貼以支付運作費用外,
還透過提供意見和服務的方式協助互委會。

18.劉江華議員向與會各人轉達部分互委會所關注的一
點,就是政府現時提供的經費津貼並不足夠。有關此
事,他詢問政府是否認為現時的津貼款額已經足夠。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回應時表示,互委會作為互助
組織,其運作費用應由大廈住戶的捐款支付。政府提
供津貼的目的,只是為了顯示政府對互委會工作的支
持,以及協助互委會支付部分運作費用,例如電話費
、電費和文具等。自1994至95年度以來,津貼水平已
按通脹率每年作出調整。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表示
,政府難以把津貼款額訂於一個所有互委會均認為足
夠的水平,因為部分互委會甚至沒有用盡現時1,000元
的限額,而有一些更完全未有提出申請。民政事務局
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除每季津貼外,互委會亦可獲
得其他形式的協助,詳情載於政府當局文件第 4 段。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應劉江華議員的要求,答允提
供近期就政府向互委會提供津貼進行研究所得的結果。

19.關於政府對互委會聯合擧辦活動的資助政策,民政
事務總署副署長(1)表示,政府並非在政策上反對互委
會的連結。他指出,互委會基本上是向有關大廈的居
民提供協助的互助組織,互委會共同關注的事宜可交
由分區會或臨時區議會等其他地區組織處理。在此方
面,王紹爾議員建議民政事務處在處理互委會為合辦
活動而提出的撥款申請時,應採取彈性的做法,民政
事務總署副署長(1)察悉王議員的提議。他澄清,不同
的互委會為合辦活動計劃申請經費津貼時,有關的申
請可同時獲得考慮,但申請獲批准與否,則由有關的
臨時區議會視乎可供批撥的款項而決定。

20.至於在公共屋邨加強地區聯絡的工作,民政事務總
署副署長(1)亦察悉該位議員的意見,即當局應向那些
公共屋邨的互委會提供更多協助。

V. 大廈管理
[CB(2)1178(04)及(05)號文件]

(a)大廈管理和防火方面的改善措施及強制規定大廈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


21.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
局的文件[CB(2)1178(05)號文件]。

大廈管理和防火方面的改善措施

22.黃英豪議員表示,他對政府當局的回應[CB(2)1178
(05)號文件]感到滿意。對於陳財喜議員提交的文件[CB
(2)1178(04)號文件]中第1及2項建議,他表示有所保留
。他不贊同陳議員的建議,即從差餉收益撥出部分款
項,向舊式大廈的業主法團提供低息貸款,以便改善
消防安全裝置。黃英豪議員認為,鑑於本港的舊式大
廈為數眾多,有關款項將不足以提供有效的補救措施
。反之,他建議政府評估問題的嚴重程度,並訂定時
間表,進行風險評估及實行改善措施。由於防火工作
基本上是大廈業主的責任,政府應加強公眾的消防安
全意識。

23.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除了在目標大廈進
行視察外,政府亦已著手調查全港約 6 萬幢私人大廈
。當局已成立中央防火督導委員會,而該委員會亦擧
行了首次會議,研究改善大廈管理和消防安全的措施
。此外,當局現正實施多項措施,以推廣消防安全。
至於按大廈的消防安全標準對樓宇進行評級的建議,
主席贊同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的看法,認為須作審慎考
慮,原因是如此評級會對物業價格有影響。

24.副主席關注到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普遍不足,並建
議政府加強消防安全的宣傳工作,以及在各區設立消
防安全組織。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回應時表示,當
局已於1998年 2 月在東區、油尖旺和荃灣三區成立地
區防火委員會,以鼓勵社區人士參與在私人大廈推廣
防火安全和樓宇安全的工作。地區防火委員會的成員
除包括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外,還包括非官方成員,
計有臨時區議會議員、分區會主席、地區領袖,以及
關注防火問題的不同專業人士。此外,另有 3 個地區
亦將於1998年 5 月成立地區防火委員會。民政事務總
署的目標是在18區各成立一個地區防火委員會。目前
未有設立地區防火委員會的地區可聯同鄰近地區推廣
防火工作。作為其主要的職責之一,地區防火委員會
已在大廈擧行多次火警演習,以加強人們的消防安全
意識。

25.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回覆主席時表示,雖然中央
防火督導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負責統籌及推廣大
廈的消防安全工作,但為鼓勵社區人士積極參與,其
他地區團體,例如臨時區議會、分區會、互委會及業
主法團亦會參與有關工作。

強制規定大廈成立業主法團

26.關於陳財喜議員的另一項建議,即調派社工參與推
動和協助大廈業主成立業主法團的工作,民政事務總
署副署長(1)表示,大廈管理的事宜需要律師、會計師
、工程師及消防安全專家的專業協助。成立業主法團
只是有助解決大廈管理問題的措施之一。民政事務局
副局長補充,要使大廈有良好的管理,強制規定大廈
成立業主法團未必是唯一途徑,因為此方面在很大程
度上有賴業主自發和主動管理其物業。鑑於應否強制
規定大廈成立業主法團的問題廣受公眾關注,政府須
進一步研究該建議在法律和實際執行方面的事宜。

27.至於目前私人大廈的業主法團數目,民政事務局副
局長表示,現時共有4 900個業主法團,涉及的私人住
宅大廈為數8 500幢。他指出,一些大型私人住宅屋邨
,例如太古城、杏花邨、沙田第一城及美孚新邨並無
業主法團,但該等屋邨已聘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
理大廈。

(b)公契的監察及執行(關乎私人大廈停車場的管理)
[CB(2)1178(05)及(07)號文件]

28.黃英豪議員支持政府的立場,理由是公契為私人大
廈各業主之間所訂立的私人合約,政府並非該合約的
立約人,因而不能代表業主執行公契的條款及條件。
他贊同在1997年12月23日接見置富花園停車場小業主
代表的當值議員所提出的意見[CB(2)1178(07)號文件]。
他亦贊同申訴團體投訴出售車位的安排有欠公平及侵
犯消費者權益一事,應轉交消費者委員會考慮。主席
表示,現時不少公契的擬訂方式,均犧牲小業主權益
而保障大業主的利益。她詢問政府會否擬訂劃一的公
契條文,以兼顧各個有關方面的利益。

29.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在置富花園停車場
的個案中,有關投訴基本上涉及消費者的保障,不屬
《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管範圍。在此情況下,民政
事務局副局長認為較宜由消費者委員會加強推廣工作
,在公契條款和條件的執行方面,提高市民對消費者
權益的認識。

VI. 其他事項

追討贍養費的機制


30.為使議員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主席表示,《扣押
入息令規則》小組委員會在審議有關附屬法例期間,
對贍養費受款人在追討贍養費時遇到的困難表示關注
。由於小組委員會提出的一些問題和關注事項不屬《
扣押入息令規則》的範圍,內務委員會已通過小組委
員會的建議,把有關的問題轉交民政事務委員會再作
討論。為此,事務委員會邀請了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參
與此議項的討論。

31.《扣押入息令規則》小組委員會委員之一陳婉嫻議
員指出,《扣押入息令規則》是依據《1997年婚姻及
子女( 雜項修訂 )條例》訂立的,而該條例由前立法局
在未經法案委員會審議的情況下通過。在審議《扣押
入息令規則》期間,小組委員會發現有若干問題應在
主體法例中作出處理 --

  1. 如拖欠付款的贍養費支付人是自僱人士,又或
    其入息來源不固定,扣押入息令便不適用。

  2. 有關的罰則過輕,因此對贍養費支付人未必有
    阻嚇作用。

  3. 政府當局並無指明在根據各有關條例分配破產
    人的財產時,贍養費所佔的優先次序為何。

  4. 鑑於離婚對贍養費支付人與其前配偶間的關係
    有所影響,贍養費受款人難以直接向其前配偶
    收取贍養費。當局應設立一個中介組織,代贍
    養費受款人收取贍養費。

陳婉嫻議員表示,雖然政府當局承諾在《扣押入息令
規則》實施約一年後檢討扣押入息令的成效,但小組
委員會關注到檢討應涵蓋上述各個問題。因此,小組
委員會要求事務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跟進該等問題和關
注事項。

32.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扣押入息
令規則》列明扣押入息令所涉及的法院程序和有關命
令的執行事宜。該規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依據主體
法例而訂立,以提供多一個追討贍養費的途徑。該規
則的目的,並不在於處理關乎追討贍養費的所有問題
和困難。政府當局對《扣押入息令規則》小組委員會
提出的問題和關注事項回應如下 --

  1. 扣押入息令必須在贍養費支付人有可扣押入息
    的情況下才可發出。由於的士司機或小販等自
    僱人士的入息來源不可識別,他們並無可扣押
    的入息。因此,該類人士的入息不能以扣押入
    息令扣押。雖然" 入息 "一詞在主體法例中並無
    界定,但根據《扣押入息令規則》,入息的範
    圍並非單指工資,當中除包括所收取的租金及
    公司紅利外,還包括其他收入。《扣押入息令
    規則》下的入息範圍,遠較海外所採用的範圍
    廣闊。

  2.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遵從《扣押入息令規則》
    ,最高可被罰款 5,000 元及監禁1個月。罰則水
    平是根據刑罰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原則來訂定
    的,並與主體法例所訂水平一致。當局在訂定
    罰則水平時曾徵詢刑事檢控專員及法律政策專
    員的意見。如刑罰訂得過重,便可能違反《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由於《
    扣押入息令規則》尚未實施,現時對規則的阻
    嚇作用進行評估實屬過早。政府當局對《扣押
    入息令規則》進行檢討時,所訂罰則是否足夠
    一點亦會納入研究之列。

  3. 根據政府當局取得的法律意見,在分配破產人
    的財產時,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申索,贍養費
    不會獲優先處理。議員建議優先支付贍養費一
    事,會轉交破產管理署署長考慮。

  4. 政府當局曾向前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供一
    份文件(臨立會CB(2)676號文件),載述當局對英
    國、澳洲及新西蘭設立中介組織代收及追收贍
    養費的經驗進行研究所得結果。該等國家的經
    驗顯示,有關的中介組織雖已不斷努力,但拖
    欠贍養費仍為該等國家有待解決的問題。

33.陳婉嫻議員強調,《扣押入息令規則》小組委員會
關注" 入息 "所涵蓋的範圍,以及條例所訂罰則是否足
夠,政府當局應在檢討中處理該等問題。她表示,既
然在分配破產人的財產時,欠付的工資會優先於其他
申索,贍養費欠款同樣應獲得優先支付。由於贍養費
受款人及其子女須倚靠贍養費來維持生計,為保他們
的利益,《破產條例》中應指明贍養費的支付優先於
其他債項。事務委員會同意致函破產管理署署長,促
請他為此而對法例提出所需修訂。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主席於1998年3月30日就此事
致函破產管理署署長。)

34.至於中介組織代收贍養費的成效,陳婉嫻議員告知
議員,一個團體曾向小組委員會提供一篇文章,講述
澳洲的中介組織在代收贍養費欠款方面做得相當成功
。由於該篇文章的觀點與政府當局研究澳洲的經驗所
得結果相反,她建議臨立會秘書處或可研究在海外國
家中該類中介組織的運作及成效。主席同意此問題值
得再加研究,而研究結果將可作為立法機關及政府當
局詳細討論的基礎。事務委員會同意,臨立會秘書處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應就此事提交一份研究文件
,供事務委員會考慮。

結語

35.鑑於是次會議為臨立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最後一次會
議,主席除感謝議員參與及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工作外
,還感謝政府當局的代表提交文件及出席會議。對於
臨立會秘書處提供有效率而優良的服務,她亦表讚賞
,並請予記錄在案。

36. 會議於下午12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