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臨立會CB(2)426(05)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
《旅館業條例》的檢討
引言
本文件旨在(i)簡介當局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
(以下簡稱 *條例* )所推行的旅館發牌計劃,以及(ii)
解答臨時市政局議員黃英琦女士於一九九七年九日
二十二日致臨時立法會議員信中所提出的問題。
條例所規定的發牌計劃
2.當局於一九九一年制定《旅館業條例》,就法定發
牌計劃作出規定,以管制旅館的消防和樓宇安全標
準。有關計劃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負
責實施。截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為止,全港共有
96間持牌酒店和621間持牌賓館。
3.如果賓館符合消防和樓宇安全的規定,便可獲發牌
照。條例並無明文規定牌照事務處在審核牌照的簽
發或續期申請時,須顧及大廈公契的條款及條件。
大廈公契是大廈各業主之間訂立的私人合約。牌照
事務處並非參與合約的一方。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
日,當時的政務總署(即現時的民政事務總署)向
立法局提交一份參考資料摘要,其中第22段已解釋
了這個問題。現在把該段文字摘錄如下:
「賓館如果符合牌照事務處所訂的條件,便可獲發
牌照。這些條件並不包括要求申請人須遵從地契條
件和大廈公契的規定。任何違反地契條件的行為都
應由屋宇地政署根據現行的執行次序制度處理。同
樣地,大廈業主亦可就任何違反大廈公契的行為,
對賓館提出民事訴訟。」
4.自從《建築物管理條例》於一九九三年制定後,大
廈業主便可依據該條例第45條的規定,把與大廈公
契有關的事宜交由土地審裁處仲裁。
對黃英琦女士來信所提問題的回應
(i)香港法例第349章的立法宗旨
5.請參閱上文第2至第4段。
(ii)檢討發牌程序
6.按照《旅館業條例》的規定,任何賓館申領牌照,
都必須符合指定的樓宇和消防安全規定,但遵從大
廈公契卻不是其中一項發牌條件。鑑於土地審裁處
向銅鑼灣美登大廈兩所賓館發出了強制令,民政事
務局與民政事務總署正在檢討現行賓館發牌程序,
以決定應否把遵從大廈公契規定,列作審批牌照申
請/續牌申請的先決條件。與此同時,對於設在多
用途住宅樓宇內的賓館,如果大廈公契訂明禁止作
賓館用途的話,牌照事務處會考慮不發牌給這些賓
館。
檢討條例
7.鑑於土地審裁處所發出的強制令,當局會考慮須
否修訂《旅館業條例》。民政事務局和民政事務總
署會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與律政司司長緊密磋商
。如果決定提出修訂建議,我們會進一步徵詢議員
的意見。
徵詢意見
8.歡迎議員就本文件的內容提供意見。我們樂意於本
年十月二十日舉行的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
議席上,就上述事宜與各位議員進行討論。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