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38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特 別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 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
|
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
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胡經昌議員
莫應帆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釗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所有項目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長(2)
- 伍靜文先生
項目I及II
房屋署
- 助理署長(管理)(1)
- 劉啟雄先生
- 物業管理總經理(新界東部)
- 馬緒源先生
項目I
- 高級屋宇測量師(策略發展)
- 潘嘉光先生
- 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南區2)
- 陳漢才先生
項目III
- 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
- 許致重先生
- 署理總建築師(設計及標準策劃)
- 鄭溫綺蓮女士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在租住公共屋邨安裝冷氣機
(臨立會CB(1)226及231(01)至(04)號文件)
管制計劃
助理署長(管理)(1)及物業管理總經理(新界東部)向議
員簡介該署對在租住公共屋邨(公屋)擅自安裝冷氣
機而實施的管制計劃。他們表示,公屋住戶安裝冷
氣機的情況日漸普及,加上當局改善了屋邨的電力
供應,公屋住戶安裝冷氣機的數目隨之增加,其中
包括未獲批准而擅自安裝的冷氣機。鑑於違例安裝
的冷氣機對途人構成潛在危險,而以往採取勸喻的
方式又未能奏效,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因此認為有需
要向擅自安裝此等冷氣機的住戶採取更嚴厲的管制
行動。
2.助理署長(管理)(1)表示,雖然公共屋邨暫時未有
發生冷氣機墮下的事故,但鑑於油麻地近日曾發生
墮下冷氣機導致途經巴士嚴重損毀的事件,當局實
應採取防範措施,以免發生同類事件。他表示,管
制計劃並可改善大廈的外觀及結構安全。房屋署(房
署)在1997年4月實施該項計劃前,已先在全港展開
有關管制行動的宣傳活動,並曾會晤多個關注團體
及住戶組織,發現市民對該項在3年內分階段推行的
計劃普遍表示支持。由於分體式冷氣機個案數目較
少,而此種冷氣機伸展出大廈外牆的冷凝器裝置所
構成的危險較大,所以在推行計劃的第一年,會首
先處理此等冷氣機個案。至於窗口式冷氣機個案,
採取管制行動的先後次序會按所屬大廈類型而定。
自從實施管制計劃以來,當局已發出了42 457封通
知信及13 699封首次警告信。結果,住戶為其違例
冷氣機進行修正工程的個案共達7 166宗。由於大部
分住戶均十分合作,因此直到目前為止,當局並沒
有向任何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3.周梁淑怡議員指出,雖然公屋住戶安裝冷氣機須
事先獲得批准,但住戶所安裝冷氣機中,有30%是
未經批准擅自安裝的。她質疑房署在執行其管理職
權時的有效性。對房署在處理此問題時採取嚴厲的
管制行動如終止不採取糾正行動的違例住戶的租住
權,她質疑此一做法是否合理。助理署長(管理)(1)
及物業管理總經理(新界東部)在回應時強調,一直
以來,房署均十分關注安裝冷氣機的安全問題。因
此早在住戶簽署租約時,屋邨辦事處職員均會向住
戶詳細解釋,如要在單位內安裝任何裝置,包括冷
氣機,均須首先取得屋邨辦事處的批准。現時在公
屋單位已裝置的冷氣機中,約有70%是妥善裝置的
。
4.議員雖同意有需要確保公眾安全,但仍認為房署
亦同樣應對未如理想的情況承擔責任。他們促請房
署在處理此一問題時採取較靈活的手法。助理署長
(管理)(1)在回應時表示,房署現已採用一套警告制
度,給予有關住戶為期5個月的寬限期以修正其違
例情況。倘住戶在第5個月的月底仍然拒絕根據房
署提供的有關安裝圖則及指引進行修正工程,房署
將向該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5.鑑於修正工程需求殷切,註冊技術工程人員現已
把工程費用提高,收費在1,600元至2,000元之間,議
員認為房署應把寬限期延長。助理署長(管理)(1)重
申,房署已給予有關住戶充分時間進行修正工程。
他又補充,住戶如能證明已安排一名註冊技術工程
人員在寬限期過後進行修正工程,房署亦不會向該
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一名議員認為,房署應委任
一名認可承辦商以固定價格為住戶進行修正工程。
助理署長(管理)(1)在回應時表示,《房屋條例》並
無制訂條文,容許房署人員進入住戶單位拆除任何
裝置或搬移其安裝位置。倘住戶違反租約,房署亦
只可向該等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無論如何,受屈
的住戶可向獨立的上訴委員會要求仲裁。
6.議員指出,屋邨辦事處所安裝冷氣機的冷凝器裝
置亦伸展出大廈外牆。助理署長(管理)(1)回應時表
示,房署聘有屋宇保養測量師及結構工程師,確保
屋邨辦事處的冷氣機均妥當安全地安裝。議員認為
為避免出現雙重標準,房署亦應聘用專業工程師查
明公共屋邨內住戶擅自安裝的冷氣機是否安全。結
構安全的冷氣機應可獲得保留。助理署長(管理)(1)
堅持,倘安裝方法並非劃一標準化,房署將難於辨
別哪些冷氣機對公眾構成迫切的危險,尤其在一個
相當的距離以肉眼視察,要辨別將更感困難。
7.議員認為關注墮下冷氣機是涉及全港的問題,而
非只限於公共屋邨的範圍。因此,房署採用如此高
壓手法處理實屬不合理。議員建議,作為一個長遠
的解決方案,房署應在所有公共屋邨設置永久的冷
氣機槽位。助理署長(管理)(1)提出警告,假如在大
廈落成後再增設冷氣機槽位,不但影響樓宇的外觀
美感,更可能使住戶受到盜賊入屋行竊的威脅。但
議員對此並不信服,因為現時大部分大廈均普遍設
有冷氣機槽位。
安裝方法
8.助理署長(管理)(1)表示,在大多數的違例情況中,
住戶均以擅自安裝的鋁窗圍封露台,而窗口式冷氣
機的壓縮器裝置則凸出露台外面。議員指出,規定
住戶把冷氣機的壓縮器裝置遷移到露台內是不合理
的,因為此擧將減少單位的實用面積,並削弱冷氣
機的降溫效能。此外,露台可能已作居住用途。助
理署長(管理)(1)回應時表示,公屋單位的露台原擬
提供通風及照明用途而非居住用途。副主席不同意
公屋露台只作通風的用途。他指出,房署在計算居
住面積編配標準每人5.5平方米時,已把露台面積包
括在內。
9.議員繼而向房署提出多項關於安裝冷氣機的建議
。部分議員認為在安裝冷氣機時使其重心置於單位
範圍內,將可減少凸出的冷氣機所引致的危險。助
理署長(管理)(1)表示,房署實在難以確定已安裝的
冷氣機的重心何在。副主席詢問,倘住戶把其冷氣
機裝設在繫於露台天花板支架上而只剩部分冷氣機
凸出在露台外,此方法是否可行。高級屋宇測量師
(策略發展)表示,天花板可能無法承受凸出的冷氣
機的壓力。
10.議員認為房署提供的各種安裝方法既沒有毫無遺
漏地包羅一切可行之方法,亦非萬無一失。他們促
請房署在審慎研究住戶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所有意
見前,暫緩發出遷出通知書。一名議員更建議尋求
法律意見,以了解如住戶依房署指引安裝冷氣機,
但後來卻被該冷氣機所傷,在此情況下的法律責任
應由誰承擔。
11.助理署長(管理)(1)承認房署所提供的安裝方法可
能並未毫無遺漏地包羅一切可行之方法,但表示該
署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由住戶提出的所
有建議,而現時經修訂的安裝方法已十分詳盡,亦
易於遵行。工作小組並與關注團體及住戶組織擧行
會議,商討管制行動的有關問題。他認為暫緩執行
管制行動不切實際,因為大部分住戶均已進行修正
工程。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亦擔憂,如房署暫緩
執行管制行動,可能會對行動的有效性產生負面影
響。
12.議員對上述解釋仍不信服,並認為當局應採取較
彈性的處理方法,以減少來自住戶的阻力,尤其當
局在實施管制計劃的較後階段可能會出現較棘手個
案。房署並應考慮延長寬限期,探討是否還有其他
安裝方法可容許部分冷凝器裝置伸展出大廈外牆,
及在審慎研究由各有關方面提出的所有建議前,暫
緩發出遷出通知書。助理署長(管理)(1)澄清,房署
已在第一階段處理較棘手的個案,特別是把分體式
冷氣機遷移至適當位置的若干個案。他預期在其後
兩個階段所處理的個案將會較容易應付。
13.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表示失望。主席提出下列
議案,並獲事務委員會通過:
"本事務委員會促請房屋署重視居民就公共屋邨安
裝冷氣機問題所提出的強烈意見,並要求房屋署
:
- 以安全作為處理在公屋單位安裝冷氣機
事宜的唯一準則;及
- 除了就那些對行人構成迫切危險的違例
冷氣機,即時採取行動外,暫緩因安裝
冷氣機事宜向其他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暫緩期為6個月。"
主席指示把議案送交政府當局。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就上述議案致當局的函件已
於1997年9月18日發出。)
II.黑社會分子介入新落成租住公共屋邨的裝修工
程
(臨立會CB(1)231(05)號文件)
14.應主席的邀請,助理署長(管理)(1)著重指出該份
參考文件的要點。認可裝修承辦商(認可承辦商)制
度於1982年開始推行。設立該制度的目的,在於確
保新落成公共屋邨的裝修工程得以妥善進行,不會
影響樓宇結構,以及盡量減少其他裝修人員對住戶
造成的滋擾。認可承辦商受到房屋署行政規則的嚴
格監管,如有表現差劣,行為不檢,財政狀況欠佳
等情況,便會受到處分。在制度實施後,再加上推
行其他保安管制措施,如裝設防盜閘、派駐護衛員
以防非認可的承辦商及不良分子闖入大廈、向認可
承辦商、住戶及協助住戶裝修的人士發予不同的名
牌,使護衛員易於識別他們的身分等,有關黑社會
滋擾的擧報已大幅減少。
15.助理署長(管理)(1)與議員意見一致,認為警方在
打擊黑社會分子介入公共屋邨裝修工程方面擧足輕
重。為維持屋邨的良好秩序,房署人員會與警方在
住戶入伙期間保持密切聯繫。房署又會安排設立臨
時警察派出所,使受到黑社會分子滋擾的住戶可直
接向警方求助。在回答相關的問題時,助理署長(管
理)(1)澄清,據稱在東涌出現的黑社會活動其實並非
發生在房署轄下的屋邨範圍內。雖然如此,房署仍
會採取預防措施,確保此等屋邨的治安良好。
III.中轉房屋
(臨立會CB(1)231(06)號文件)
16.議員留意到預製組件中轉房屋暫准租用證費,遠
較其他種類的中轉房屋暫准租用證費為高,並詢問
收費出現差別的理據為何。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解
釋,當局在釐定暫准租用證費時,會考慮準持證人
的負擔能力、搭建物/樓宇的樓齡與地點及單位的
規格等因素。預製組件中轉房屋暫准租用證費較高
,是因為其建造成本高昂,而且為住戶提供較佳設
施如升降機、公眾電視天線、鋁窗、獨立廚房及厠
所等。他又補充,預製組件中轉房屋暫准租用證每
月收費為每平方米49.9元,而住戶的租金與入息比
例中位數僅為11%,此一金額是在準持證人的負擔
能力範圍以內。
17.鑑於位於西貢的預製組件中轉房屋的地點較為偏
遠,副主席詢問因何其暫准租用證費比位於石籬邨
兩幢經翻新的較舊型租住公屋大廈單位的收費還要
高。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解釋,此一預製組件中
轉房屋與翻新較舊型租住公屋大廈的暫准租用證費
兩者的差別,主要是由於兩者提供的設施有所不同
,而且後者已相當殘舊。石籬邨的租住公屋大廈極
可能會在未來5年內拆卸。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並
補充,由於建造成本高昂,政府當局將考慮放棄原
擬在日後推行的預製組件中轉房屋計劃。當局並正
考慮興建多層中轉房屋,作為解決中轉房屋需求的
長期措施。
18.廖成利議員問及當局會否考慮在市區或郊區興建
中轉房屋。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澄清,現時選擇該
兩個多層中轉房屋地點,原因是該兩處有可供使用
的土地,而由於市區或接近市區的地點土地供應短
缺,相信要在該等地點物色中轉房屋用地會相當困
難。
19.就現時有大量租住公屋單位空置,一名議員詢問
可否把此等單位用作安置臨時房屋區(臨屋區)的居民
,以期加快推行清拆計劃。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解
釋,擬在2000年3月前清拆所有臨屋區的時間表已有
顧及興建中轉房屋所需時間。他向議員保證,房署
會致力物色安置臨屋區居民的資源,以盡量加快進
行清拆計劃。至於空置的公屋單位,助理署長(行動
及重建)表示,此等單位已撥作其他安置用途,例如
安置受到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及在輪候公屋總
登記冊上的申請人。此等單位暫時空置主要是由於
入伙或裝修需時,當局將致力縮短單位的空置期。
IV.其他事項
東涌的公共房屋計劃延遲竣工
20.主席表示,東涌的公共房屋計劃延遲竣工,令準
住戶的日常生活諸多不便,其中尤以需耗用長時間
往返學校的學生所受影響最大。她要求當局解釋計
劃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以及當局為應付此一問題
所制訂的措施。助理署長(管理)(1)表示,計劃出現
延誤,是因為過去數月天氣持續惡劣所致。儘管如
此,房署仍能分別在1997年6月及7月完成裕東苑及
富東邨的建築工程。房署已提早通知有關住戶單位
編配的情況,並與認可承辦商作出特別安排,以加
快進行裝修工程。為向住戶提供此事的最新進展情
況,房署連同有關政府部門已於1997年8月擧辦了
一個公開論壇,並設立一個資訊中心,在入伙期間
統籌有關資料的發放。助理署長(管理)(1)贊同一名
議員的意見,認為協助此等住戶的最佳方法,就是
確保可以及時向住戶提供有關社區服務。直到目前
為止,東涌已有一間普通科診所、一間牙醫診所及
一所街市投入服務。
21.助理署長(管理)(1)承認學生在往返學校時確有遇
上若干困難,但表示當局已與運輸署及有關公共巴
士公司作出特別安排,增加往東涌的巴士班次,特
別是在放學的繁忙時間增加服務。有關學校亦已自
動提出更改上課時間,以紓緩學生所承受的壓力。
一名議員認為房署應採取以往在將軍澳的做法,在
入伙期間僱用私人巴士公司,以較廉宜車資為住戶
提供額外巴士服務,此一服務可作為對住戶延遲入
伙的一種補償。助理署長(管理)(1)強調,在各有關
方面共同努力下,東涌的情況現已大為改善。議員
提出的建議可能會對正常的交通服務構成不必要的
混亂。此外,東涌的公屋住戶在入伙的第一年,將
會獲得減租5%的優待。
22.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