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1)26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8月19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項目IV及V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長
華賢仕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
藍列群女士

項目IV
規劃環境地政局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職務)
吳恆廣先生

規劃署
規劃署助理署長(房屋及土地供應)
劉夑明先生

項目V
房屋署
房屋署助理署長(統辦事務及管理政策)
吳子禎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署理)
余麗琼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盧思源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145、146及147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及24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
,以及1997年7月24日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
會擧行的聯席會議的三份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待議事項

2.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預期在實行《房屋條例》中
有關租住公共屋邨(公屋)住宅單位租金增幅的條文
時會遇到實際及財政困難;由於房委會就此等困
難所進行的評估工作將於1997年9月底完成,議
員同意把原定於1997年9月15日擧行的會議延期
至1997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擧行,以
便議員可及時在會議中討論評估報告。此外,為
長者提供公共房屋將會是另一討論議題。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已定於1997年9月15日(星
期一)下午2時30分擧行特別會議,討論*在租住公
共屋邨安裝冷氣機*及*黑社會分子介入新落成租
住公共屋邨的裝修工程*兩項議題。)

3.主席表示,她將與何承天議員磋商,以決定與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就未來5年的土地供
應問題擧行第2次聯席會議的日期。有關會議安
排的詳情,將在適當時間告知議員。

4.在提及於會議席上提交的中國問題樓盤業主聯
席會(聯席會)的請願書時,主席告知議員有關境
外未建成住宅物業的工程延誤及無法完成的問題
,前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曾就由法律改革委員
會轄下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擬備的《境外未建成
住宅物業售樓說明諮詢文件》進行商議。該諮詢
文件的諮詢期已於1996年11月結束,法律改革委
員會在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得的意見後,現正擬
備有關最終建議書的報告。王紹爾議員建議,在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有關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售
樓說明最終報告後,現時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房
屋事務委員會應接手處理有關政策方面的事宜;
而個別個案則應由臨立會秘書處的申訴部處理。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部分議員認為由聯席會
及政府當局進行個案研討會將會極為有用,而由
於王紹爾議員對此一問題相當熟悉,他將會獲邀
請出席研討會。

(會後補註:申訴部在1997年8月20日獲知會跟進
該請願書。)

III. 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5.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 承諾每年提供85 000個房屋單位
(臨立會CB(1)148(01)至(03)號文件)

6.主席不滿當局遲遲未能提供部分參考文件,並
強調當局有需要依時提供所有文件。房屋局副局
長解釋,延遲提供文件,是由於房屋局有需要處
理若干緊急事項,並須確保所提供資料正確無誤
。至於議員指文件只提供有限資料,房屋局副局
長答允如有需要,將提供進一步資料。

房屋單位供應的預測

政府
當局
7.周梁淑怡議員提及臨立會CB(1)148(03)號
文件的附件時認為,當局估計到了2000/01
年度時,私人樓宇及公營單位的供應量將
分別達到54 000個及113 000個實屬不切實
際,因為此一供應量已超過1997/98年度至
1998/89年度的總供應量。她詢問有關方面
如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房屋協會(房協)及
地產建設商會等是否知悉當局提出的此一
估計數字。周梁淑怡議員並提出警告,建
造業的應付能力亦可能無法滿足此等建築
工程的需求。陳鑑林議員在考慮到籌建房
屋單位最少需要3年時間,亦對在1997/98
至2004/05年度8年內供應757 000個單位的
建屋量指標表示並不樂觀。陳議員認為當
局有需要提供有關足以達致該建屋量指標
的批地數量、批出土地的位置及此等土地
的面積、地積比率及興建房屋的最後限期
等資料,以協助議員了解當局作上述房屋
供應量預測的根據為何。

8.房屋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當局預計可在
1997/98年度至2004/05年度供應757 000個房屋單位
,是根據在1997/98年度的前數年間的批地數量,及
規劃環境地政局最近發表批地計劃中擬批出土地的
數量而作出的。連同由重建、換地、修訂契約所提
供的私人樓宇單位,以及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建屋
量,當局有信心可達致該建屋量指標。房屋局副局
長在回應一名議員問及重建計劃的進度時表示,每
年在整體重建計劃中拆卸的公屋單位達10 000至
13 000個,預計到了2001年,該計劃下擬拆卸的公屋
單位中,會有85%以上已被拆卸,其餘的單位亦會在
2005年前拆卸。私人樓宇住宅單位每年約有2 000個至
3 000個被拆卸。房屋局副局長補充,此等重建計劃可
提供的單位數目將須視乎有關的地積比率而定。

政府當局 9. 至於建造業的應付能力,房屋局副
局長表示,公營房屋部門及私人樓宇發展商
均知悉批地計劃對建造業的影響,但到目前
為止,沒有跡象顯示建造業會出現嚴重的勞
工短缺。為了更清楚了解實際情況,教育統
籌局局長已授權展開一項調查,以確定建造
業的需求,如有需要,將及早採取適當措施
,紓緩可能出現的任何特殊限制。此外,房
屋局亦與地產建設商會定期擧行會議,討論
雙方共同關注的事項。房屋局副局長答允向
教育統籌局取得有關該項調查的進度報告,
供議員參考。

籌建房屋單位所需時間

政府當局 10.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特別職務)重申,政府當局致力簡化及
加快審批建屋計劃的程序。雖然如此,
處理有關修訂契約的程序仍需約6至14個
月,而處理換地申請的程序則需14至19個
月,須視乎個別個案的複雜性而定。進
行公眾諮詢亦需要相當時間。此外,有
關地產發展商會獲給予另外4星期時間,
以考慮由估價委員會/會議所訂定的新
條件及條款如土地補價等;如需進行協
商,則預期所需時間更長。房屋局副局
長補充,房屋局轄下的房屋工程行動小
組已採取按個別地盤情況訂定策略的方
法,以解決不同部門之間有關提供基建
設施及興建房屋單位等方面的分歧意見
。此外,房屋用地督導委員會亦決心清
除所有障礙,以達致建屋量指標。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職務)答允
提供陳鑑林議員要求取得的資料,但強
調由於涉及大量數據,因此將需要相當
的時間處理。

11.部分議員憂慮,地產發展商在樓巿不景時可能
會藉修訂契約及換地拖延建屋計劃。規劃環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職務)解釋,一般而言,發
展商須根據建築規約,在3年期限內建成上蓋物業
。發展商如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例如地盤出現事先
無法預測的問題及障礙,當局可能會批准發展商延
長建築時間,但此等批准亦是在發展商須按地價巿
值繳付累進式罰款的條件下才會給予的。倘建築工
程仍沒有任何進展,或發展商沒有繳付罰款,地政
總署署長便可能會根據批地契約的條款,行使其重
收權重收出現問題的地盤。但由於戰前樓宇沒有建
築規約,政府對此等樓宇並沒有重收權。部分議員
關注發展商可能會把罰款包括在經營成本內,從而
推高樓價。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職務)
解釋,該項罰款與樓價並無相互關係,因為後者是
按樓宇發售時的供求情況而訂定的。

房屋單位供應不足

12.楊釗議員注意到,1997/98年度及1998/99年度的
房屋單位供應量預測數字,比行政長官承諾每年供
應的85 000個單位少30 000個單位。他詢問政府當局
會否考慮放寬預售樓花期,以紓緩房屋需求的壓力
,以及在推算整體房屋需求時有否顧及投資者的需
求。劉江華議員同樣對房屋單位供應不足表示關注
,他強調首3年的表現對10年房屋策略能否達致成功
至為重要。他認為當局有需要就1997/98年至1999/2000
年期間所有公營房屋及私人樓宇的工程提供每月進
度報告,使議員充分了解工程的進度及出現延誤的
原因。

政府當局 13.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表示
,根據房屋需求研究工作小組所採用的房屋
需求模式顯示,在1995/96年至2005/06年期
間,每年的房屋需求量約為80 000個單位。
每年提供85 000個單位的承諾已為投資者的
需求提供保障,而空置率亦維持在約4%。至
於預售樓花期,房屋局副局長表示,最近已
把期限放寬至15個月。當局將審慎考慮應否
進一步放寬預售期,以避免引致投機炒賣活
動。而由於人手方面的限制,他拒絕就所有
樓宇的工程提供每月進度報告。此外,私人
樓宇建屋量實是商業決定。房屋局副局長向
與會人士保證,房屋工程行動小組及房屋用
地督導委員會將密切監察情況,以確保能按
時提供房屋單位。為使議員了解有關情況,
房屋局副局長答允提供一份有關房屋工程行
動小組工作的參考文件。

結語

政府當局 14.主席對劉議員的要求表示支持,認
為政府當局有需要就1997/98年度起首3年的
建屋工程提供定期的進度報告。陳鑑林議員
仍不信納當局可達致2000/01年度的建屋量指
標,並促請當局在2000/01年度前的幾年內,
盡量探討加快建屋的方法,以期達致建屋量
指標。房屋局副局長對議員的建議表示歡迎
,並重申當局會全力以赴,以期達致許下的
承諾,為巿民提供足夠的房屋單位。

V.現時所採用計算租金與入息比例
中位數的基準及公式

(臨立會CB(1)148(04)號文件)

15.應主席的邀請,陳鑑林議員表示,鑑於在1997年
7月24日的會議席上在討論租住公共屋邨住宅單位的
租金增幅時,政府當局表示在實行《1997年房屋(修
訂)條例》有關公屋租金的修訂法例上會有困難,因
而提出討論此一議題。陳議員表示,立法機關的議
員雖對如何實行法例保持開放的態度,但當局亦應
說明所涉及的實際及財政上的困難。他又反駁參考
文件最後一段指向公屋所有住戶進行入息調查會對
有關住戶構成滋擾。他認為最重要的,是確保從調
查取得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是公平的,而且在
住戶的負擔能力範圍內。

16.房屋局副局長重申,住戶的負擔能力是當局釐定
公營房屋租金的主要考慮因素。此外,當局在該條
例制定之前及之後均有說明其立場及在執行條例上
會遇到的困難。為了確定該條例的影響,當局已要
求房委會就其涉及的實際及財政上的困難進行一項
公平的評估,並在1997年9月底向當局提交報告。房
屋局局長將視乎該評估的結果,就實施該法例的可
行性作出最終決定。至於可否加快評估的工作,房
屋局副局長表示,鑑於接受調查的公屋住戶為數達
630 000名,整理有關數據將需相當的時間。在回答
一個相關問題時,房屋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只會在
完全不滿意房委會提交的報告的情況下,才會考慮
委託一間獨立顧問公司進行評估工作。

17.在提及參考文件的附件I時,部分議員考慮到私人
樓宇的樓價及租值均較高,認為把公屋住戶與私人
樓宇租戶的家庭開支模式作一直接比較是不適當的
。他們仍然認為在條例下所規定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不得超過10%是較可接受的。房屋局副局長澄
清,附件I只是在決定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
限時提供有用的基準。倘當局曾把公屋住戶的家庭
開支模式與私人樓宇租戶家庭的開支模式作直接比
較,現時的上限便不會低至15%及18.5%。房屋局首
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亦指出,私人物業單位的租金
並未與樓價掛鈎。房屋署助理署長(統辦事務及管理
政策)補充,所有租住公共屋邨住戶的平均租金與入
息比例中位數為9%,而在較舊型屋邨,則為7.3%。

18.房屋署助理署長(統辦事務及管理政策)在回答一名
議員就租金援助計劃而提出的問題時表示,截至1997
年6月30日止,共有2 721名公屋住戶曾在該計劃下獲
得租金援助,其中只有1名住戶需遷至同區租金較低
的單位。

VI. 其他事項

19.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28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