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65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
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28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楊 釗議員
劉江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所有議程項目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長
華賢仕先生

項目IV

房屋署

房屋署副署長(建設)
潘承梓先生

項目V

房屋署

房屋署助理署長/管理(2)
李敬志先生

物業管理總經理(新界東部)
馬緒源先生

總屋宇保養測量師/屋邨管理維修
陳升惕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由於主席因病缺席,副主席馮檢基先生接手主持以
下會議,執行主席的職務。

I.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1)382號文件)

2.1997年9月15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下次會議將在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
分擧行,討論議題如下: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下單位的質素及房屋委員
會的責任;及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的售賣問題

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擧行的第2次聯席會

(臨立會CB(1)327號文件)

4.身兼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主席的何承天議
員告知,自上次在1997年7月24日擧行過有關未來5
年土地供應的聯席會議後,現安排在1997年11月28
日上午10時45分擧行第2次聯席會議,議題為檢討
發展的審批程序。

(會後補註:會議後來改期至1997年12月2日(星期二)
上午10時45分擧行)

I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284號文件)

5.議員察悉一個代表團體就擴展鄰舍層面社區發展
計劃至舊市區及中轉房屋而提交的意見書,以及政
府當局所作的回應。此兩份文件已隨臨立會CB(1)284
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主席建議,把此事交由福利
事務委員會跟進較為適宜,而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
屆時可應邀參與有關討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IV.出售租住公屋單位
(臨立會CB(1)383(01)及(02)號文件)

6.房屋局副局長及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解釋,政府當
局在1997年1月1月發表的《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
文件》中建議,以負擔得來的價錢讓公屋住戶購買
他們居住的租住公屋單位。根據諮詢公眾期間收集
得的意見顯示,社會上不同界別的人士均支持推行
此項計劃,而在若干地區更有超過70%的住戶表示
有興趣購買他們現時居住的公屋單位。雖然目前房
屋委員會(房委會)尚未就 " 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 " 制
訂出實施詳情,但其原則是要確保出售公屋的訂價
,不但對準用家須具吸引力,同時亦須對整體社會
公平。在取得實施的詳細資料後,政府當局將在
1997年年底前就實施計劃作最後定案,以期在1998
年年初推出第一批為數25,000個的租住公屋單位。

7.議員不滿政府當局並未向事務委員會就實施的詳
情提交任何實質的資料。他們認為,當局至少應提
供現正考慮的各個不同方案,以及說明每個方案有
何優點及缺點。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解釋,房屋署
(房署)現正考慮公眾人士在售價、轉售條件及按揭
安排等問題上的意見。有關該計劃的最後報告將在
1997年12月提交房委會通過。至於當局會否把該計
劃的實施詳情分階段公布,房屋局副局長表示此問
題將由房委會決定。

政策路向

8.一名議員擔心,當局在實施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
後便不再興建租住公屋,而日後的房屋政策將以資
助自置居所單位為重點。房屋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
,行政長官訂下要在2007年達到70%的家庭可以擁
有自置居所的房屋指標,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是當
局為了要達到此一指標的其中一項計劃。除了此項
計劃外,其他措施還包括:以居屋計劃及私人機構
參建居屋計劃形式興建更多資助房屋單位,以及容
許公屋輪候總冊中的家庭及其他準公屋住戶可以選
擇購買而非租住獲編配的單位。不過,他強調,對
於沒有能力負擔其他種類房屋的人士,政府當局承
諾會為他們提供公屋。

9.鑑於房委會在1991年及1993年曾兩度以試驗計劃的
形式出售公屋單位,結果均不獲市民的支持,因此
議員對是次的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會否受有關住戶
歡迎並不感到樂觀。他們詢問有何改善措施,確保
是項計劃可以成功推行。房屋局副局長告知,過去
兩次試驗計劃對準買家並不吸引,因為:

  1. 與當時的租金相比,單位的售價訂得
    過高;

  2. 轉售限制過於苛刻;

  3. 可供購買的公屋大廈選擇不多;及

  4. 指定公屋大廈的出售單位比率訂得過
    高。

有關上述(d)項,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補充,當局在
1991年撥出11幢公屋大廈出售時,曾訂下出售單位
比率為每幢大廈單位總數的50%,而在1993年撥出
用以出售的18幢大廈中,當局訂下的出售單位比率
則為單位總數的30%。房屋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
房委會為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定案時,會參考以往
的經驗。當局正考慮若干改善措施,如增加出售公
屋大廈的數目及廢除出售單位數目的最低比率。當
局有信心最終的出售條件,既能吸引有關住戶,又
能顧及他們的負擔能力。

10.程介南議員在回應當局的解釋時,就出售公屋予
住戶計劃提出下列的反建議--

  1. 單位的售價不應超過30萬元;
  2. 按揭貸款安排不應較居屋計劃為差;
  3. 轉售條件不應較居屋計劃更為苛刻;
  4. 結構保證期不應低於3年;
  5. 不應就每幢指定公屋大廈出售單位的數
    目設定限制;

  6. 公屋業權人的家庭開支不應超逾其負擔
    能力;及

  7. 拒絕購買公屋單位的人士,其公屋住戶
    身份不應受到影響。

陳榮燦議員對住戶的負擔能力同樣表示關注。他促
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香港工會聯合會提出的建議,
即容許有意購買公屋的住戶以租金代替每月供款。
房屋局副局長察悉該名議員的建議,並向議員保證
,當局為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作最後決定前,會考
慮各方提出的一切意見。

11.至於當局打算在1998年出售25 000個公屋單位的
計劃,房屋署副署長(建設)澄清,當局計劃為有意
購買現時居住單位的住戶提供最少25 000個公屋單
位。可供出售的公屋單位數目將視乎該計劃獲得接
受的程度而定。鑑於最近樓市不景,一名議員指出
當局出售25 000個公屋單位將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
他詢問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實施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
的時間表。房屋局副局長解釋,出售公屋與出售私
人樓宇截然不同,因為公屋單位的準買家只限於現
時的公屋住戶,因此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對樓市的
影響將屬微不足道。然而,當局會選擇適當的時間
實施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

公屋單位的售價

12.在採用重置成本作為計算公屋單位售價的基礎方
面,議員的意見分歧。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自由黨
反對此一安排。何承天議員認為除了重置成本外,
當局應考慮其他釐定售價的計算基礎,例如建築成
本。主席雖支持採用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但指出
當局在參考文件中所述,重置成本大約為40萬元,
此數額似乎過高。房屋局副局長在回答時表示,根
據所收集得的公眾意見,包括臨時區議會及其他政
黨的意見,均普遍支持採用重置成本作為釐定公屋
單位售價的基礎。房屋署副署長(建設)強調,當局
在釐定公屋單位售價時,仍會以住戶的負擔能力作
為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此外,房委會在作出最後決
定前,會考慮其他因素,作為釐定售價的基礎,例
如採用建築成本計算售價,及參考居屋的做法。至
於參考文件中所引述某一個別單位的重置成本為40
萬元,房屋局副局長澄清此數字只供參考之用。當
局會調整該數字,以反映有關單位所在的地點、大
廈的樓齡及其他相關因素。

13.由於公屋單位售價對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能否達
致成功至為重要,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有需要進行市
場調查,以確保所定售價對住戶具吸引力。房屋署
副署長(建設)重申,出售公屋單位與出售居屋或私
人樓宇單位截然不同,因為準買家只限於現時的公
屋住戶。鑑於房署職員與住戶維持密切聯繫,他有
信心房署職員對住戶在居所方面的期望及其負擔能
力,均有較深入的了解。

按揭貸款安排

14.部分議員表示,倘購買公屋單位的每月供款額比
現時租金高得多,住戶可能沒有興趣購買公屋單位
。房屋署副署長(建設)察悉議員的關注,並表示房
委會與有興趣提供貸款的財務機構達成按揭安排細
節後,將會編製有關租金與供款的比較表。至於公
屋單位業權人倘經濟出現困難,未能償還按揭貸款
,該業權人是否可以獲得再度安置入住公屋,以及
房委會會否直接為購買公屋單位的住戶提供按揭貸
款等問題,房屋局副局長表示,由於此問題在財政
及政策方面均有影響,當局需詳加研究。

轉售條件

15.主席提出警告,倘若當局容許出售公屋予住戶計
劃的單位在公開市場轉售,居屋單位的二手市場可
能受到影響,其中以從公屋轉為居屋的和諧式大廈
所受影響最大。房屋局副局長摘記主席的意見,但
表示目前暫時沒有計劃把和諧式大廈列入出售公屋
予住戶計劃內出售。至於土地補價的問題,房屋局
副局長表示,當局將與房委會進一步討論該問題。

公屋單位的情況

16.部分議員認為只有樓齡在10年以下的公屋單位才
應推出發售,而在出售單位前,更應進行更換水管
及電線等翻新工程。他們並認為應訂定措施,確保
單位的質素在售後的一段期間獲得保證。房屋局副
局長對議員的意見表示歡迎,並向議員保證,房委
會會制定有關詳情。

結語

17.鑑於本議題十分重要,議員認為當局有必要在完
成制定計劃的運作詳情後,馬上向事務委員會進行
匯報。房屋局副局長表示,他會與主席商定有關時
間表。

V.對租住公共屋邨內擅自安裝冷氣機採取管制行
動的最新進展

(臨立會CB(1)383(03)號文件)

18.應主席的邀請,房屋署助理署長(管理)(2)向議員
簡報對租住公共屋邨內擅自安裝冷氣機採取管制行
動的最新進展。到目前為止,管制行動第一期計劃
內約82%的違例安裝冷氣機個案已獲妥善解決。在
餘下尚須處理的10 000宗個案中,大部分住戶均準
備修正其冷氣機的安裝情況。房署有信心可如期在
1998年3月完成計劃的第一期。

19.鑑於修正工程需求殷切,註冊技術工程人員現已
把修正工程費用推高至3,000元。一名議員促請房署
延長寬限期,以紓緩有關住戶所承受的壓力。她又
要求當局澄清,當局會在何種情況下發出遷出通知
書。房屋署助理署長(管理)(2)表示,當局只會對那
些不合理地堅拒修正其違例安裝的冷氣機的住戶發
出遷出通知書。住戶如能證明已安排註冊技術工程
人員在寬限期過後進行修正工程,房署便不會向該
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到目前為止,當局尚沒有因
安裝冷氣機有關問題而向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20.至於加裝橫向通氣罩是否可行,總屋宇測量師
(屋邨管理維修)解釋,此乃工務局普遍採用的通風
方法。為使住戶對通氣罩的運作有較清楚的理解
,當局已建造一個通氣罩實物模型,並安排在1997
年10月底在竹園邨公開陳列。此外,當局又邀請多
個持牌的承辦商就安裝此等通氣罩報價。有關此安
裝方法的圖則及安裝費用一覽表,將存放在所有屋
邨辦事處內,供住戶參考。應議員的要求,總屋宇
測量師(屋邨管理維修)答應提供資料,告知冷氣機
加裝橫向通氣罩的樓宇所在地點。

21.部分議員對住戶會否有興趣安裝橫向通氣罩並不
感到樂觀,因為此等通氣罩會減少露台的實用面積
。他們堅持在安裝冷氣機時使其重心置於單位範圍
內,將可減少凸出的冷氣機所引致的危險。總屋宇
測量師(屋邨管理維修)解釋,在大多數的違例情況
中,有關住戶以鋁窗圍封露台。此等鋁窗未必能夠
承托凸出的冷氣機,此一情況尤以在颱風季節時為
甚。對於當局關注住戶自行安裝鋁窗的情況,主席
雖表示理解,但認為當局應准許住戶把其冷氣機裝
設在繫於露台天花板支架上,並讓冷氣機的一部分
伸延至露台以外,因為天花板結構堅固,應足以承
受冷氣機的壓力。房屋署助理署長(管理)(2)答應重
新考慮主席的建議。

22.在回答一條相關的問題時,房屋署助理署長(管
理)(2)表示,房署已仔細研究住戶的建議,並已相
應地訂出多個可供選擇的安裝方法。房署將繼續靈
活處理住戶違例安裝冷氣機的個案,盡量減少住戶
的不便。應議員的要求,當局答應提供上述可供選
擇的方法。

VI.其他事項

23.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