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事務委員會
1998年2月10日擧行的會議


I.議員在1998年1月19日會議席上就租者置其屋計劃
提出的關注事項:

  1. 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中,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置
    業者的責任,以及在公契中就屋邨的保養及管理
    和其他有關問題的設計問題;

  2. 印花稅的計算標準(就此問題的討論,請與庫務
    局代表協調);

  3. 向居屋的準買家退回訂金,包括第18期居屋的準
    買家;該期居屋至今仍未入伙;及

  4. 改善居屋計劃的措施。有關詳情,請參考臨時立
    法會在1998年1月7日會議席上通過的下列議案:
“鑑於出售公屋計劃經已推出,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以下
措施調整及改善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
  1. 容許居屋業主在第二市場出售其單位的同時,購
    置二手居屋自住;

  2. 提高白色表格申請人獲分配居屋單位的比率;

  3. 在出售居屋所得款項撥出一定比例,設立居屋維
    修保養基金;及

  4. 要求房屋委員會必須對因建造工程失誤或監察不
    足而造成的“問題居屋”承擔責任。”
II.陳鑑林議員在1998年1月22日提出的補充問題:

  1. 為公屋輪候冊上的人士提供置業貸款;

  2. 在實施租者置其屋計劃後,由於居屋及夾屋的吸
    引力降低,建議檢討居屋及夾屋的興建量;

  3. 檢討居屋及夾屋的入息及資產上限;及

  4. 容許領取綜援的住戶購買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