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事務委員會
1998年2月10日擧行的會議
I.議員在1998年1月19日會議席上就租者置其屋計劃
提出的關注事項:
- 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中,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置
業者的責任,以及在公契中就屋邨的保養及管理
和其他有關問題的設計問題;
- 印花稅的計算標準(就此問題的討論,請與庫務
局代表協調);
- 向居屋的準買家退回訂金,包括第18期居屋的準
買家;該期居屋至今仍未入伙;及
- 改善居屋計劃的措施。有關詳情,請參考臨時立
法會在1998年1月7日會議席上通過的下列議案:
“鑑於出售公屋計劃經已推出,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以下
措施調整及改善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
- 容許居屋業主在第二市場出售其單位的同時,購
置二手居屋自住;
- 提高白色表格申請人獲分配居屋單位的比率;
- 在出售居屋所得款項撥出一定比例,設立居屋維
修保養基金;及
- 要求房屋委員會必須對因建造工程失誤或監察不
足而造成的“問題居屋”承擔責任。”
II.陳鑑林議員在1998年1月22日提出的補充問題:- 為公屋輪候冊上的人士提供置業貸款;
- 在實施租者置其屋計劃後,由於居屋及夾屋的吸
引力降低,建議檢討居屋及夾屋的興建量;
- 檢討居屋及夾屋的入息及資產上限;及
- 容許領取綜援的住戶購買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