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

針對租住公屋住戶擅自
安裝冷氣機的管制行動

目的

本文件旨在解釋房屋署在針對租住公屋(公屋)
住戶擅自安裝冷氣機而採取的管制行動。

背景

2.儘管根據租約的條文規定,住戶必須事先徵
得屋邨辦事處同意,方可在單位內安裝任何固
定的裝置,但擅自安裝冷氣機(包括分體式及窗
口式)的情況,依然是公屋長期存在的管理問題
。這個問題更因近年冷氣機普及化而日趨嚴重
。房屋署估計現時有超過30%的冷氣機安裝是
未經屋邨辦事處同意的。這些擅自安裝的冷氣
機不但有礙大廈觀瞻,更可能危及途人。

3.去年,房屋署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負責制
定指引及策略,以對付擅自安裝冷氣機的問題

問題的嚴重程度

4.根據房屋署一項抽樣調查的數字顯示,在全
港161個公共屋邨中,估計有15 000部分體式
冷氣機及101 000部窗口式冷氣機是擅自安裝
的。擅自安裝的窗口式冷氣機常見於Y型、和
諧式、三至六型、前政府廉租屋邨及前屋宇
建設委員會屋邨的大廈。在大多數情況下,
住戶均以擅自安裝的鋁窗圍封露台,而窗口
式冷氣機則凸出露台外面。

管制行動

5.為公眾安全着想,房屋署決意採取嚴厲的
管制行動,對付擅自安裝冷氣機的問題。

6.鑑於這個問題既複雜又嚴重,房屋署計劃
在3年內分階段逐步解決。在這3年內,有些
個案可能會自動解決,因為住戶可能已把舊
的違例冷氣機,換上安裝妥當的新機;另外
,亦有一些個案可能會因重建而得以解決。
這樣會減低問題的嚴重程度,使管制行動的
工作量可由現有人手吸納,而不致影響到其
他日常管理工作的水平。此外,若同時處理
所有個案,市場上亦沒有足夠的持牌承辦商
應付規模這樣龐大的修正工程。

7.就此,房屋署已採用一系列的警告辦法,
違例的住戶須在指定的寬限期內拆除擅自安
裝的冷氣機。若發出警告後,違例情況維持
不變,房屋署便會向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終止其租住權。寬限期最長可達5個月,其
後房屋署會向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在第六
個月月底終止其租住權。警告辦法詳載於

8.房屋署在1997年4月實施上述計劃前,已
先在全港進行宣傳。由於分體式冷氣機個
案數目較少,而這種冷氣機伸展出大廈外
以,在第一年會首先對付分體式冷氣機的
個案。至於101 000宗窗口式冷氣機個案,
管制行動將於3年內分階段執行。行動的先
後次序大致會按大廈的類型而訂定,先由
最新的和諧式大廈開始,最後是最舊的長
型大廈。有關計劃實施的3個階段概列如
下:

時間安排 行動範圍
第一階段
(1997年4月
至1998年3月)
(a)各類型大廈的分體式冷氣
機個案(14 693宗)
(b)所有和諧式及Y型大廈的窗
口式冷氣機個案。由於這兩類
大廈大部分設有冷氣機位,因
此所需的修正工程規模較小
(36 153宗)。
第二階段
(1998年4月
至1999年4月)
在1974至1994年間建成的
各類型大廈(35 347宗)
最後階段
(1999年5月
至2000年2月)
在1957至1988年間建成的
各類型大廈(28 986宗)

9.房屋署已就上述原則,為每個屋邨制定
一套詳細的推行計劃。3年內重建的屋邨
,次序會訂得較後,除非違例冷氣機構成
即時危險,則作別論。

10.不過,對於那些會對行人構成逼切危險
的違例冷氣機,房屋署會即時採取行動。

宣傳及公眾教育

11.為了令住戶主動地糾正有關情況,一個
可取的做法是向他們灌輸安全及遵守規則
的思想。宣傳工作會在全港進行,以確保
信息傳遍每一個住戶。房屋署會透過新聞
稿、電視、電台廣播、流動展覽、海報及
小冊子,讓每個家庭明白到違反規定的嚴
舉行的會議及活動,加強有關信息。宣傳
重點會是安全問題及住戶應負的責任。

目前情況

12.自從今年4月實施上述計劃後,房屋署
已會晤了多個團體及住戶組織。一般來說
,取締違例安裝冷氣機的方針是得到大部
份人士的支持。直至7月尾為止,房屋署
已分別發出了42,457封通知信及13,699封
首次警告信。有7,166個住戶已依指示將
冷氣機重新安裝妥當。房屋署會密切留
意其他個案的進展情況,在必要時採取
更嚴厲的行動以確保公眾的安全。

房屋署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對付擅自安裝冷氣機問題
警告辦法

發現擅自
安裝冷氣機
行動
首月 屋邨房屋事務經理發出通知信
給違規住戶,並付上正確安裝
冷氣機的標準圖則,勸告有關
住戶及早僱用領有牌照的技師
拆除/重新安裝冷氣機,否則有
終止租約之虞。
次月 屋邨房屋事務經理發出首次警
告信給不聽勸告的住戶,督促
他必須在兩個月內矯正違例的
情況。
第四個月 區域高級房屋事務經理發出最
後警告信,預先警告會發出遷
出通知書。
第五個月 總房屋事務經理發出遷出通知
書,在第六個月月底終止租住權。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