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境外未
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報告書,載述與在本港出售的境
外未建成住宅單位的售樓說明書有關的事宜。

報告書的主要建議

2.報告書主要建議應立法規定:

  1. 所有境外住宅樓花的賣家,在本港出售此類物業時
    均須僱用持牌地產代理;及

  2. 處理此類銷售的持牌地產代理必須在售樓書內向準
    買家提供某些基本的銷售資料。
3.建議的法例將會規定,售樓書須清楚及準確地提供以
下各項資料:

  1. 實用面積

  2. 樓宇裝置和裝飾

  3. 各類供水、污水及排水系統

  4. 電力及燃料供應

  5. 估計的接駁公用設施的費用

  6. 繳付法律費用、印花稅及其他交易費的責任,以
    及須付的佣金

  7. 取得物業管有權時要繳交的附加費用分項清單

  8. 有關外匯管制及買家可能就買樓須繳付稅項的責
    任的警告字句

  9. 預計物業的完成日期

  10. 財務及按揭安排

  11. 所有出售單位的價格

  12. 就發展計劃延期或失敗方面對保障買家所付按金
    及分期付款的機制(如有的話)

  13. 出售物業予外國人的限制(如有的話)

  14. 物業的地契年期及買家擁有物業權益的性質及期


  15. 保養期

  16. 進出物業或通行權的限制

  17. 贈品及優惠(如有的話)
4. 法律改革委員會並建議,售樓書必須載有一幅內容準
確、按比例繪畫和有方向指示的地圖或位置圖,而任何
模擬單位的裝置與裝飾的品質水平必須與售樓書所述和
實際銷售的單位相符。此外,任何陳述有關物業往某地
所需的交通時間、路程距離和地理上的距離等資料,其
內容必須準確和沒有誤導成分。

5. 至於執法方面,報告書建議,如地產代理蓄意或罔顧
後果地違反與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有關的規定,始須就違
反規定負上法律責任。報告書建議除暫時吊銷或撤銷地
產代理的牌照外,應採取監禁及罰款這些一般的法定制
裁方法,若罰款的阻嚇作用不足便應判處監禁。

政府的回應

6.我們歡迎法律改革委員會制定該報告書。報告書的精
神在於提高在本港出售未建成住宅物業資料的準確性和
可靠程度,我們對此表示支持。準確可靠的資料,對境
外物業的買賣尤為重要,因為準買家通常不能親自視察
單位或屋苑。

7. 我們現正諮詢各有關團體,包括地產代理、物業發展
商、專業團體及消費者委員會,對法律改革委員會所作
建議的意見。諮詢期會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結束。
我們會仔細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及所收到的意見
,然後作出決定。故此,我們在現階段並未有一個立法
的時間表。

政府總部
房屋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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