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境外未
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報告書,載述與在本港出售的境
外未建成住宅單位的售樓說明書有關的事宜。
報告書的主要建議
2.報告書主要建議應立法規定:
- 所有境外住宅樓花的賣家,在本港出售此類物業時
均須僱用持牌地產代理;及
- 處理此類銷售的持牌地產代理必須在售樓書內向準
買家提供某些基本的銷售資料。
3.建議的法例將會規定,售樓書須清楚及準確地提供以
下各項資料:
- 實用面積
- 樓宇裝置和裝飾
- 各類供水、污水及排水系統
- 電力及燃料供應
- 估計的接駁公用設施的費用
- 繳付法律費用、印花稅及其他交易費的責任,以
及須付的佣金
- 取得物業管有權時要繳交的附加費用分項清單
- 有關外匯管制及買家可能就買樓須繳付稅項的責
任的警告字句
- 預計物業的完成日期
- 財務及按揭安排
- 所有出售單位的價格
- 就發展計劃延期或失敗方面對保障買家所付按金
及分期付款的機制(如有的話)
- 出售物業予外國人的限制(如有的話)
- 物業的地契年期及買家擁有物業權益的性質及期
間
- 保養期
- 進出物業或通行權的限制
- 贈品及優惠(如有的話)
4. 法律改革委員會並建議,售樓書必須載有一幅內容準
確、按比例繪畫和有方向指示的地圖或位置圖,而任何
模擬單位的裝置與裝飾的品質水平必須與售樓書所述和
實際銷售的單位相符。此外,任何陳述有關物業往某地
所需的交通時間、路程距離和地理上的距離等資料,其
內容必須準確和沒有誤導成分。
5. 至於執法方面,報告書建議,如地產代理蓄意或罔顧
後果地違反與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有關的規定,始須就違
反規定負上法律責任。報告書建議除暫時吊銷或撤銷地
產代理的牌照外,應採取監禁及罰款這些一般的法定制
裁方法,若罰款的阻嚇作用不足便應判處監禁。
政府的回應
6.我們歡迎法律改革委員會制定該報告書。報告書的精
神在於提高在本港出售未建成住宅物業資料的準確性和
可靠程度,我們對此表示支持。準確可靠的資料,對境
外物業的買賣尤為重要,因為準買家通常不能親自視察
單位或屋苑。
7. 我們現正諮詢各有關團體,包括地產代理、物業發展
商、專業團體及消費者委員會,對法律改革委員會所作
建議的意見。諮詢期會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結束。
我們會仔細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及所收到的意見
,然後作出決定。故此,我們在現階段並未有一個立法
的時間表。
政府總部
房屋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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