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房屋(修訂)條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房屋署及房屋委員會
就實施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訂)條例(簡稱修
訂條例)所作評估的進展情況。
背景
2.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訂)條例是前立法局在
六月二十八日通過的。修訂條例規定:
- 房屋委員會就租金所作的調整,
不得每三年超過一次;
- 房屋委員會所釐定的租金,不得
令該會轄下公屋的整體租金與入息比
例中位數超過10%;以及
- 修訂條例將會由房屋局局長指定
的日期起實施。
3.行政會議於七月八日的會議上建議
一九九七年房屋(修訂)條例暫時不予
實施,而且就修訂條例的影響所作的
評估須在九月底前完成。
房屋委員會就修訂條例所作的整
體影響評估報告
4.房屋局局長要求房屋署署長與房屋
委員會詳細評估修訂條例的整體影響
,包括財政、運作及法律方面的影響
,以及於九月三十日前向他提交評估
結果和建議。房屋署/房屋委員會已
於九月二十五日向房屋局提交評估報
告。有關報告載於附件。
實施修訂條例所帶來的問題
5.現將報告所載實施修訂條例所帶來
的問題摘述如下:
- 修訂條例會為房屋委員會帶
來嚴重的運作困難:
- 修訂條例限制房屋委員會不
得在上次釐定公屋租金的生
效日期起計三年內再次更改
公屋租金,將會有損該會根
據個別公屋住戶的經濟能力
而調整租金的靈活性,以致
不能有效地向經濟條件較佳
的住戶 及有短暫經濟困難而
根據租金援助計劃獲減免部
分租金的住戶 推行有關的租
金政策;
- 修訂條例規定平房區及中轉
房屋居民的家庭入息須列作
計算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之用。這並非修訂條例的原
意,因為修訂條例旨在確保
公屋租金會處於一般公屋住
戶能夠負擔的水平;
- 修訂條例規定須制定法律上
清楚界定的整體租金與入息
比例中位數。就此,相對於
現時透過抽樣調查來釐定租
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方法
,房屋委員會至少須每年全
面調查所有公屋住戶的入息
兩次及規定住戶須提供準確
的收入詳情。這會令住戶感
到不滿,而每次調查所需的
行政費用將會高達3200萬元;
- 修訂條例對房屋委員會有重大的財政
影響:
- 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限
制不得高於10%,會令房屋
委員會的收入在二零零五至
零六年前減少17億元;以及
- 把租金檢討周期由現時兩年
一次改為三年一次,會令房
屋委員會在二零零五至零六
年前的收入減少約52億元,
期間合共損失的收入為69億元 。
- 修訂條例會帶來法律上有欠明確的
問題:
- 修訂條例的財政影響與《房
屋條例》第4(4)條的精神並
不一致。該條規定房屋委員
會的政策須旨在確保從屋邨
所得的收入,足以應付屋邨
的經常開支;
- 修訂條例並沒有清楚說明如
何釐定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
數,加上上述的運作困難,
以致房屋委員會可能會受到
法律挑戰,因而妨礙該會執
行其職能。
- 每三年調整租金一次,表示每次的
累積增幅會較大,令公屋住戶更難以適
應新的租金水平及對調整幅度感到不滿
。此外,正如以上所述,把租金檢討周
期改為三年一次,會令房屋委員會在二
零零五至零六年前的收入累計大幅減少
約52億元。
報告的建議
6.在處理修訂條例方面,報告認為可以考慮
以下三個方案:
- 廢除整條修訂條例;
- 不作任何修訂,即時實施修訂條例;以及
- 實施修訂條例,但須加入條文,盡量減少
運作及財政問題,以及法律上不明確之處。
7.報告認為應排除方案(a),原因是本港的行
政制度的首要原則,是除非有凌駕於其他方
面的因素,否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必須予
以實施。又報告認為除非能解決基本的運作
、財政及法律上的問題,否則不應實施方案
(b)。為求平衡,報告支持方案(c),原因是此
方案既可尊重立法精神,又可盡量減少修訂
條例對房屋委員會的運作及財政所產生的負
面影響。
8.報告建議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實施修訂條
例,但須首先作出下列修訂:
- 就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提供一個
明確的定義和實際的評估方法,讓
房屋委員會可以用房屋署現時所採
用的抽樣方法計算得出的租金與入
息比例中位數數字,作為依據;
- 以每兩年檢討租金一次這個沿用已
久及廣泛獲接納的做法,代替修訂
條例中指定的每三年檢討租金一次
的做法;但須繳付額外/市值租金
的住戶及租金援助計劃受益人,則
不受條例限制;及
- 把平房區及中轉房屋豁免在條例的
適用範圍之外。
目前情況
9.政府現正仔細研究報告的建議,並希望能夠
盡快訂出未來的路向。
房屋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