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39 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臨時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9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鄧兆棠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張漢忠議員
陳婉嫻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胡經昌議員
莫應帆議員
楊孝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財喜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福利局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
陳梁夢蓮女士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衛生)1
梁愛欣小姐

衛生署

衛生署副署長
林秉恩醫生

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
謝萬誠先生

醫院管理局

副執行總監(運作)4
高永文醫生

高級經理(醫務行政)
蔡啟明醫生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精神科部門主管
鄧偉能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7
馬健雄先生

閉門會議

議員商定下次定期會議的討論事項。有關九龍城臨時
區議會議員在 1997 年10月9日與臨時立法會議員擧行
會議時,提出公營醫院醫護人員的人手及工作時數的
問題,議員認為事務委員會早時已深入討論該等問題
,待得知政府當局醫療融資的全面檢討結果後,才應
再作進一步討論。

公開會議

I. 通過1997年10月9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640號文件)

2.議員通過1997年10月9日會議的紀要。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主席告知政府當局,議員擬於 1998 年1月12日上午
8時30分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第2號)條例》的
    實施情況;

  2. 醫院管理局就醫療事故的補救措施及檢討處理
    投訴事宜提交的報告;及

  3. 甲型肝炎。
III. 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醫療康復服務
[臨立會CB(2)705(01)號文件]

4.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運作)4特別指出,大多數精
神病均屬慢性疾病,精神病患者能否成功康復有賴醫
療及社會康復服務。就醫療康復服務而言,醫管局為
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廣泛的跟進服務,包括住院服務、
門診服務、日間醫院服務、社康護理及外展服務。醫
管局目前並未在醫療康復服務方面預設目標康復成功
率。精神病康復者在出院後28日內,如未再度入院接
受心理及藥物治療,便會視作成功康復的個案。據過
往的統計數字顯示,在出院後28日內因病情復發而需
再度入院的精神病患者,佔病人總數的比率,近年來
一直維持在 3 % 的水平。這顯示香港醫療康復服務的
成功率,與具有較完善的精神科服務的國家相若。

5.陳婉嫻議員詢問,當局能否在17間精神病專科診所,
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夜間門診服務,以及於假日在3間
指定公營醫院 (即葵涌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及基督教聯合醫院) 為精神病患者提供服務的實施進度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回應時表示 , 延長提供注射
服務時間的試驗計劃 , 旨在改善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
服務 。 至於議員表示許多精神病患者會基於保留私隱
及交通方便的理由 , 情願在夜間才使用門診服務,醫
院管理局高級經理(醫務行政)解釋,經考慮精神病人的
意見,以及顧及交通方便等因素後 , 醫管局決定在星
期日實施上述試驗計劃,並會在計劃運作6個月後,依
據實際經驗檢討有關情況。

6.梁智鴻議員問及在未來5年內新增的670張精神科病床
的分配情況,高級經理(醫務行政)回應時表示,該等新
增病床將設於基督教聯合醫院 、 大埔醫院、東區尤德
夫人那打素醫院及北區醫院。至於出院後 28 日的期限
是否用以計算醫療康復成功率的普遍認可標準 , 東區
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精神科部門主管指出 , 許多國家
均以28日的期限為計算成功率的標準。高級經理( 醫務
行政 )告知事務委員會,在目前的情況下,出院後28日
內再度入院的比率維持在3 %的水平,已是令人滿意的
數字 , 而醫管局已就未來數年的康復成功率定下更高
的目標 。 醫管局會繼續與社會福利署合作,為精神病
康復者提供及時及優質的社會康復服務 。 在回應主席
提出的跟進問題時,鄧偉能醫生指出 , 康復中心的精
神病患者在出院前 , 通常會獲安排與家人同住數星期
,以便評估病患者與家人及社會其他人士相處的能力。
暫准出院的時間由 2至5 星期不等,視乎個別病患者的
表現而定 。 因應議員的要求,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答應聯絡社會福利署,為事務委員會提供下列資料 ─

  1. 醫管局最近就精神病康復者中途宿舍宿位需求進
    行的評估報告,以及就該等需求訂定的未來發展
    計劃;

  2. 獲轉介至中途宿舍的精神病康復者的康復成功率
    及再度入院率;及

  3. 在假日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注射服務 6 個月後進
    行檢討的報告。
7.張漢忠議員在提及精神病康復者可能對公眾造成的威
脅時,關注為他們提供及推行康復服務的事宜。高級經
理(醫務行政)強調,精神病康復者是否能成功康復,不
僅依賴醫管局的醫療康復服務,亦需依靠社會福利署的
社會康復服務,以及病者家人及社會的關懷及支持。他
向議員保證,醫管局轄下的精神科診所職員會跟進為精
神病康復者提供適當的醫療康復服務。在回應張議員的
跟進詢問時,精神科部門主管表示,對於因各種理由未
有依時服藥的年長精神病患者,公營醫院的醫生會安排
他們接受注射治療。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在回應主席
的問題時重申,所有精神科部門均有共識,認為精神病
患者必須完全康復才獲准出院重新融入社會。醫管局會
與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人保持聯絡,以得知該等病者的
最新情況。如有需要,醫管局轄下的社區精神科小組成
員 ( 包括精神科醫生、社康護士、心理治療師、職業治
療師及醫務社工 ) ,會跟進個別精神病康復者的情況,
並盡早為他們提供適當的治療。最後,醫管局設立一條
24小時的精神病查詢電話熱線,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人
可致電向當值的合資格醫生及護理人員徵詢專業意見。

8.對於近日發生的事故,即一名懷疑患有產後抑鬱症的
婦人,在公營醫院接受鎮靜劑注射後,被診斷為適合
出院,其後該名婦人將其 4 個月大的女兒自高層大廈
拋下,梁議員問及醫管局會採取何種跟進措施,預防
同類事件再度發生。精神科部門主管表示,醫管局已
安排所有在公營醫院急症室工作的醫務人員及護理人
員參加由精神科專家主持的講座。講座內容包括有自
殺傾向或行為錯亂的精神病患者的徵狀及可能出現的
行為,以及輔導該等病患者的態度及方法。根據參加
者的回應,醫管局或會安排其他部門的職員出席同類
講座。

9.提到前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委員在1997年3月14日
的會議席上提出的關注事項,主席詢問醫管局有否制
定目標,以縮短輪候精神病專科診所首次就診的平均
時間,以及增加公營醫院精神科的床位數目。醫院管
理局副執行總監回應時表示,醫管局在顧及個別服務
的整體需求及該等服務所獲分配的資源的情況下,一
直致力改善公營醫院的服務。雖然在現有資源分配的
情況下,目前的平均輪候時間已令人滿意,但他表示
,長遠而言醫管局的目標是將所有專科服務首次就診
的平均輪候時間縮短至4至6星期。他補充說,精神病
患者如需在公營醫院接受緊急精神科服務,仍會繼續
盡早獲得治療。有關床位數目方面,高級經理(醫務行
政)指出,醫管局的長遠目標,是達致每1000名病人設
有0.9張病床的標準比率。他補充說,醫管局會與社會
福利署合作,改善精神病康復者的康復服務,以助他
們重新融入社會。改善服務後,病人對公營醫院住院
服務及精神科病房的需求可能減少。

IV. 對普通科門診診所配藥處的監察
[臨立會CB(2)705(03)號文件]

10.衛生署副署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述有關長沙灣
賽馬會診所錯配藥物事件的實情及跟進措施,以及衛
生署的配藥服務,現載列如下 ─

  1. 1997年11月25日,長沙灣賽馬會診所發覺一些60
    毫升裝的退燒藥混有漱口水,該種漱口水與退燒
    藥水同為粉紅色。該種退燒藥水主要是供兩個月
    至兩歲大的兒童服用,以便兒童在接受免疫注射
    後一旦發燒時作退燒用;

  2. 有關退燒藥水及漱口水是由衛生署生產廠統一配
    製,並以容量由3.5公升至17公升不等的容器盛載
    ,分發給個別診所藥房,然後由藥房工人協助配
    藥員注入小樽。據初步結果顯示,是次配錯藥事
    件很可能是在1997年11月17日長沙灣賽馬會診所
    的入樽過程中出錯,共有 146 名病人獲發混有漱
    口水的退燒藥水;

  3. 衛生署已成功聯絡其中145名受影響的病人。在
    117名曾服用該種藥水的就診者當中,77 名呈現
    若干徵狀,但一般僅屬於輕微而短暫的現象。其
    中 3 名服藥者曾經入院,經主診醫生檢查證實無
    恙後已全部出院;

  4. 衛生署在1997年11月29日向傳媒發布該事件。該
    署亦設立電話熱線,由醫生向家長提供輔導,而
    長沙灣母嬰健康院亦同時延長服務時間,為曾經
    就診的兒童進行檢查。該署更向家長收集退燒藥
    水進行化驗;

  5. 1997年12月3日,兩個在 1997年11月15日由長沙
    灣賽馬會診所配發的退燒藥水樣本經化驗後,證
    實摻雜少量漱口水。鑑於是項化驗結果及其他指
    稱,衛生署認為有必要擴大調查範圍,調查對象
    包括由 1997 年11月1日起曾獲長沙灣賽馬會診所
    配發同類藥物的兒童。衛生署更成立特別專責小
    組,由該署助理署長 (行政)出任小組召集人,成
    員更包括該署以外的人士。專責小組負責全面調
    查有關事件,並從獨立的角度根查問題的癥結。
    專責小組的職權範圍如下 ─

    1. 徹底調查長沙灣賽馬會診所藥房錯配藥物
      事件;

    2. 檢討該診所藥房的配藥程序及做法;及

    3. 向衛生署署長建議防止日後發生同類事故
      的措施。

  6. 衛生署事後隨即採取多項措施,以保障所配藥物
    的品質,並提醒藥房員工在執行工作的所有過程
    中,務須小心謹慎。而有關的漱口水已停止使用
    ,並由其他藥物暫時代替,直至一種新的藍色漱
    口水可供使用為止;

  7. 衛生署轄下的藥房由配藥員及高級配藥員管理,
    並由二級工人加以協助。截至 1997年11月1日為
    止,88間藥房的人手編制計有214名配藥員、74
    名高級配藥員及7名總配藥員。衛生署總部的藥
    劑師為藥房提供支援服務 , 並負責監察藥物的
    使用情況及協助藥物採購工作 。 配藥員均持有
    職業訓練局轄下工業學院頒發的證書 , 並曾接
    受一般藥劑學及有關科目的正規訓練及在職實
    務訓練;及

  8. 特別專責小組已於1997年12月8日擧行首次會議,
    並曾會晤受影響兒童的家長,直接收集他們的回
    應。該項調查預期可於3至4星期內完成,而特別
    專責小組的調查結果將會向公眾公布。

11.張漢忠議員問及二級工人有否參與配藥的程序,並
指更改漱口水顏色並非防止同類事件再度發生的長遠
解決辦法。衛生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由於退燒藥水
的容器最高容量達17公升,所以有需要由工人協助進
行配藥程序。然而,負責管理長沙灣賽馬會診所藥房
的配藥員應監察工人的工作情況,並須對藥房的正確
運作負責。他強調,特別專責小組會查出造成是次錯
誤的確實原因,並提出適當的跟進行動,他亦向議員
保證,衛生署亦會檢討診所分發藥物及配藥的程序,
以研究長遠的解決辦法。

12.提到近期公營醫院及診所發生的連串醫療失誤事件
,陳婉嫻議員關注監察機制的效用,以及公共醫療護
理界人手短缺的問題。衛生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公
營診所藥房每日的運作情況由高級配藥員或配藥員負
責管理,視乎診所藥房的規模而定。高級配藥員均由
最少具有 7至10 年實際經驗的職員出任。除負責運作
職務外,他們亦需肩負其派駐藥房的有關行政工作。
總配藥員則負責監管數間藥房的工作表現。他們會定
期進行實地檢查,確保配藥工作符合標準,並在有需
要時作出人手調配安排。在總部方面,高級藥劑師及
藥劑師會監察個別診所藥物的使用情況,而財務管理
組會查核有關財政開支,確保依循正確的會計程序。
至於人手短缺問題,衛生署副署長表示,配藥員與醫
生的標準比率及配藥員的工作細則是在1990年制定,
而該署自1993年起一直遵從該等規定。他補充說,在
發生上述錯配藥物事件以前,衛生署曾與負責配藥工
作的職員討論檢討有關標準。陳婉嫻議員跟進詢問加
強監察配藥工作的事宜,衛生署副署長回應時向議員
保證,表示衛生署已決意改善轄下藥房的服務,並將
在可行的情況下實施特別專責小組的建議。

13.梁智鴻議員詢問,兩種不同藥物何以會在長沙灣賽
馬會診所藥房被混淆,以及配藥員、藥劑師及醫生在
配藥方面分別應承擔的責任。衛生署副署長回應時表
示,只有在錄取有關人等的口供,並仔細分析其他環
境因素後,該署才可斷定是次錯配藥物的確實原因。
由於該兩種藥物的顏色相同,該署懷疑由1997年11月
初起,該藥房有人曾因一時疏忽,一次或以上地將該
兩種藥物注入同一系列的小樽。由於事件現時仍在進
行調查,他建議議員等候特別專責小組報告的結論。
至於責任分佈方面,他重申藥房是由配藥員負責管理
,並由高級配藥員及總配藥員等兩級較高職級的人員
負責監管。藥劑師及高級藥劑師負責監督及規管每間
診所的藥物使用情況。公營診所的醫生並無參與監督
配藥工作,但醫生與配藥員的良好溝通及合作,定有
助減少錯配藥物的情況。至於公眾責任方面,倘市民
成功就錯配藥物申領索償,便會由政府負責賠償,而
當局會根據《公務員( 行政 )令》的有關條文,向犯錯
的配藥員予以紀律處分。關於配藥員的入職條件,衛
生署副署長表示,該署會根據環境的變改,以及配藥
工作日益繁複的因素,檢討現行招聘配藥員的條件。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補充,衛生福利局在 1998-99 年度
的其中一項服務表現承諾,就是深入檢討《藥劑及毒
藥條例》(第138章)、《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及
《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衛生署副署長在回應
主席的跟進詢問時表示,長沙灣賽馬會診所目前由兩
名高級配藥員及兩名配藥員共同負責藥房的日常運作
,該署亦派駐1名總配員監督他們的工作情況。

V. 甲類流行性感冒H5N1病毒

14.衛生署副署長向議員簡述由世界衛生組織管理的全
球流行性感冒監測網絡的運作模式。本地衛生當局自
大約30年前已是該網絡的成員。該網絡設有匯報及測
試制度,當偵察到流行性感冒病毒的抗原有所改變時
,便進行監察和更改流行性感冒疫苗的成分。藉此制
度,美國阿特蘭大傳染病控制中心很早便偵察到新品
種的 H5N1 流行性感冒病毒。衛生署副署長亦向議員
簡報本港4宗經證實受H5N1病毒感染的個案詳情。傳
染病控制中心的專家現已抵港,協助衛生署監察、偵
察及調查新品種的甲類流行性感冒病毒。目前的首要
工作,是調查該病毒可否在人類間傳播。衛生署已要
求世界衛生組織提醒世界各地的疫苗生產中心留意本
港的事態發展,以便在有需要時製造所需的疫苗。衛
生署亦已加強監察流行性感冒的行動,包括監察所有
公營醫院及普通科診所。雖然傳染病控制中心的專家
很快便會研制出偵察 H5N1 病毒感染的新化驗方法,
但進行此項測試需時數天,因此醫生檢驗病人是否受
H5N1 病毒感染時 ,採取上述化驗方法並不實際。衛
生署會繼續透過信件及衛生署在互聯網的網頁,向醫
生、醫療專業人員、各間醫學院及醫療護理工作人員
發布最新資料及管理指引。應主席要求,衛生署副署
長同意以郵遞方式,向所有私人執業醫生發出這類資
料。醫管局副執行總監重申,已向所有私人執業醫生
發出擬引,同時亦會向香港醫學會發出指引。在現階
段仍未能證實 H5N1 病毒可在人類間傳播,亦沒有證
據顯示此病已廣泛蔓延。得知此病毒在演變初期會令
人類受到感染,有助研制有效的防預病毒感染疫苗。
在公眾教育方面,衛生署會與政府新聞處互相協調,
使公眾對該種病毒有更深入的認識,以及明白保持身
體健康以抵抗各種流行性感冒病毒的重要性。

15.梁智鴻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對流行性感冒病人進行
大規模調查,以評估 H5N1 病毒至今的傳播情況,以
及當局有否向私人執業醫生派發有關控制病毒的指引
。他亦詢問,如果此流行性感冒病毒肆虐,公營醫院
是否有足夠資源及藥物應付。衛生署副署長回答說,
患上流行性感冒症狀的人士應從速求醫。他表示,雖
然在現階段難以大量生產用以鑑定人體是否受 H5N1
病毒感染的化驗用品,但傳染病控制中心的專家會和
衛生署的專科醫生合作,制訂方法以評估 H5N1 病毒
是否可在人類間傳播。鑑於至今證實受感染的人數很
少,受感染病人的家屬及曾與病人接觸的人士均會接
受測試。至於向私人執業醫生提供偵察 H5N1 病毒的
指引,衛生署副署長表示,醫生建議病人使用金剛胺
時應小心,衛生署會繼續在取得處理 H5N1 病毒方法
的最新資料後,立即將資料上載互聯網。如 H5N1 病
毒廣泛蔓延,衛生署及醫管局會全面動用現有的資源
應付。他補充說,由私人執業醫生提供的基層醫療服
務在對付此種疾病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病人因受
H5N1 病毒感染而出現併發症,便需住院治療。衛生
署副署長在回答梁智鴻議員有關進行廣泛的病毒調查
的跟進問題時澄清,現階段未能大量生產由傳染病控
制中心研制的病毒化驗用品,因此衛生署在收集血液
樣本作化驗用途時,採用集中處理的方式。

16.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答覆主席的問題時表示,醫管
局已將與病人接觸後有流行性感冒徵狀的醫護職員的
血液樣本送往衛生署。如 H5N1 病毒廣泛蔓延,醫管
局會與衛生署及所有私人執業醫生合作,動用所有資
源對抗此病。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答覆主席的跟進問
題時表示,醫管局會繼續與衛生署合作,偵察H5N1
病毒,以及對曾與感染 H5N1 病毒病人接觸的職員採
取控制感染的措施。公營醫院的感染控制小組由微生
物學家、流行病學家及各部門的臨床醫生組成,該組
會密切留意以金剛胺進行治療的副作用,並會教育有
關職員及病人,使他們對處理及預防疾病的有關程序
有更深認識。他強調,及早診斷及治療由 H5N1 病毒
引起的併發症,至為重要,醫管局會定期第一時間更
新有關處理 H5N1 病毒的資料及指引。他補充說,醫
管局的微生物學家及病毒學家已在 1997 年12月8日與
傳染病控制中心的專家擧行會議,如果衛生署提出要
求,醫管局可隨時提供協助。

17.陳婉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公布關於 H5N1 病毒
的資料時,應採取更開放的做法,她同時促請政府當局
成立特別工作小組,以公布最新資料及教育公眾有關預
防受該病毒感染的措施。衛生署副署長回答說,衛生署
會更頻密安排向新聞界作出簡報及將調查H5N1病毒的
最新結果及進展上載互聯網。至於預防感染H5N1病毒
的措施,衛生署會與政府新聞處合作,教育公眾應有適
當的飲食和充足的睡眠及運動,如出現類似流行性感冒
的徵狀,便應立即求醫。

18.鑑於以往的紀錄顯示,新品種的流行性感冒病毒若肆
虐,會引致嚴重的後果,張漢忠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採取
危機管理的方式,以處理 H5N1 病毒的問題。衛生署副
署長回答說,衛生署已安排傳染病控制中心的專家為私
人執業醫生舉行有關 H5N1 病毒的講座及簡報會。他向
議員保證,衛生署以主動及認真的態度處理 H5N1 病毒
問題,並一直與傳染病控制中心及世界衛生組織的專家
緊密合作,遏止病毒傳播。他重申,現時的首要任務,
是確定該病毒可否在人類間互相傳染,從而決定下一步
做法。如病毒擴散,他有信心公營及私營醫療機構會竭
盡所能對抗該種疾病。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補充說,衛生
福利局非常關注人類受 H5N1 病毒感染的情況,並已確
保有關當局已採取適當的行動及措施。

19.陳財喜議員認為,應盡快通知私人執業醫生有關 H5N1病毒事宜的最新進展。衛生署副署長重申,該署
會盡快將所有有關H5N1病毒的資料上載互聯網。衛生
署會繼續以傳真及/或郵遞的方式將最新指引傳遞予私
人執業醫生 , 並會在有需要時安排向新聞界簡報此事
的最新發展。

20.梁智鴻議員重申,有需要對患上流行性感冒的病人
進行大規模調查,並詢問在中國內地有否發現類似的
受 H5N1 感染的個案。衛生署副署長回答說,由於技
術上的限制,香港能偵察 H5 病毒,但無法偵察N1病
毒。他重申,一俟確定 H5N1 病毒可在人類間傳播,
世界衛生組織會立即安排生產疫苗。至於中國內地是
否有 H5N1 病毒,他表示,有關方面已收集血液樣本
及將樣本送往傳染病控制中心調查以及製造疫苗,一
位本港的教授表示,他懷疑在中國內地可能亦曾發生
人類受 H5N1 病毒感染的個案,不過至今並無任何官
方紀錄。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補充說,現時不可能利用
抗體測試方法為患有流行性感冒的病人進行大規模檢
查,因為上述測試方法需要大量 H5N1 病毒,但現時
並無大量此類病毒。現時偵察 H5N1 病毒的測試方法
,是培養病人血液樣本內的病毒,整個化驗過程通常
需時數天。衛生署副署長在回答張漢忠議員的跟進問
題時表示,要製造有效的疫苗,通常需時6至8個月。
他補充說,要預防受流行性感冒病毒感染,保持身體
的抵抗力,比依賴注射疫苗更為有效。他同時答應向
衛生署的醫生轉達梁智鴻議員的意見,供他們考慮。

VI. 《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26條
[CB(2)705(01)號文件]

21.管理局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向議員簡報下列各項: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1.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就從事輔助醫療
    專業的人士的註冊、紀律和管理事宜訂定條文。
    當局根據該條例第 5 條,成立放射技師管理委員
    會,以確保放射技師的專業實務及操守方面達致
    良好水準。《放射技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
    例》於 1995年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訂立,規
    定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的事宜,放射技師的
    法定註冊工作亦已由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由
    1996年11月1日起,除獲上述規例特別豁免的人士
    外,任何人不得未經註冊而從事放射技師專業。

《輻射條例》(第303章)
  1. 《輻射條例》管制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的進口
    、出口、管有和使用,放射性礦物的勘探與開採
    ,以及與此有關的事宜。輻射管理局按《輻射條
    例》第 3 條成立,負責執行該條例。根據該條例
    第 7 條,任何人士必須持有由輻射管理局發出的
    牌照,方可使用輻照儀器。至於影響人體的輻照
    儀器,《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 26(1)條訂
    明,除醫生或在醫生親自督導下行事的人外,任
    何人不得為影響人體的目的而操作輻照儀器。因
    此,若在持有使用輻照儀器牌照的醫生親自督導
    下操作輻照儀器,則沒有觸犯第26(1)條。

發展方向
  1. 香港放射技師協會及輻射管理局關注根據規例第
    26(1)條,未經註冊的人士只要在醫生親自督導下
    ,便可從事放射業,令放射技師的法定註冊失卻
    意義。政府當局的法律顧問認為,非註冊人士是
    否被視作從事放射技師專業,須視其實際工作範
    圍而定,而且不論未經註冊人士是否由醫生親自
    督導,第26(1)條並沒有授權該人士從事放射技師
    專業。因此,兩項條文並沒有抵觸之處。

  2. 鑑於有關醫生須承擔醫療責任,輻射管理局認為
    應保留容許醫生親自督導未經註冊人士操作輻照
    儀器的彈性安排,以照顧一些實際的臨床情況。
    因應香港放射技師協會關注的問題,輻射管理局
    建議修改第26(1)條,表明 " 除註冊醫生或註冊醫
    生親自督導行事的人外,任何人不得為影響人體
    的目的而操作輻照儀器。註冊醫生親自督導行事
    的人在操作該等輻照儀器時,註冊醫生須在操作
    儀器的處所內"。

22. 陳婉嫻議員詢問,註冊醫生如果不曾接受有關專業
訓練,可否操作輻照儀器及督導未經註冊人士操作輻
照儀器。管理局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回答說,沒有持有
輻照儀器牌照的醫生不應操作輻照儀器,並應該僱用
持有牌照的人操作儀器。

23.梁智鴻議員指出,香港放射技師協會指醫管局容許
轄下醫院急症室的一些護士利用醫生預先簽署的轉介
表格,指令進行 X 光檢驗。他詢問這種做法是否經已
停止 。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解釋,根據分流制度,以及
為了提高運作效率,醫管局以往曾實施一項試驗計劃,
容許一些選定醫院內的資深護士可自行代醫生命令為
特定類別的病人( 例如脫臼病人 )進行X光檢查。雖然這
種做法的目的是為了縮短病人的輪候時間,且亦為外國
一些醫院所採用,但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同意,香港放射
技師協會的關注是可以理解的。他告知議員,該項試驗
計劃經已完成,醫管局會根據病人、醫護職員及有關各
方的意見,檢討該項計劃。醫管局已通知所有公營醫院
的職員在指令為病人拍攝X光前,須取得主診醫生的批
准。醫管局副執行總監應陳婉嫻議員要求,同意在適當
時間告知事務委員會檢討的結果。

VII. 其他事項

醫管局兩次預支2億235萬元予政府


24.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向議員簡報醫管局錯誤重覆還款
一事的始末。他向議員保證,雙方已檢討其內部財務
控制程序及規管政府撥款予醫管局的程序。當局會實
施一系列的覆核措施,以防同類事件重演。衛生福利
局副局長在答覆陳婉嫻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有關職員
因為結算政府 1996-97 年度帳目而承受沈重的工作壓
力,並且是信實地在財政年度完結前向政府支付醫管
局的款項。該錯誤部分歸咎於政府與醫管局帳目往來
的紀錄不足。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同意,醫管局及政府
當局應檢討其現行會計制度,但強調兩方面均無試圖
隱瞞事件。至於付款予供應商方面,他強調現有的會
計程序健全,很多時供應商甚至埋怨醫管局在付款時
過於謹慎。

25.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時梁智鴻議員有關醫管局
財政能力的提問時解釋,該筆款項是以現金支付,並
不表示醫管局有剩餘的款項。

26.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