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76 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臨時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13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鄧兆棠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胡經昌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張漢忠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各項目

署理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陳梁夢蓮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秀芳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高德律先生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謝詠誼女士

議程第III項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議程第IV項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醫療輔助隊總參事
駱湛才先生

醫療輔助隊高級行動及訓練主任
劉文廣先生

消防處救護總長
麥桂培先生

議程第VI項

衛生署副署長
林秉恩醫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事務)
譚麗芬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小姐

高級主任(2)7
馬健雄先生
閉門會議

議員同意將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長遠醫療
政策”報告分發予各非委員的議員參閱,並邀請他們出
席下次定期會議,參與討論報告的內容。議員在審閱省
覽議程後,同意處理每項議題程內各事項的方式及提出
討論的主要事項。

2. 為加深認識老人健康中心及新落成的北區醫院的運作
及設施,議員同意要求政府當局在1997年11月初安排他
們議員參觀一間老人健康中心及北區醫院。議員亦並同
意下次定期會議的討論的事項。

公開會議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3.議員通過1997年8月19日會議的紀要。

學生健康服務

4. 梁智鴻議員詢問,當局對已參加學生健康服務,並在
進行每年身體檢查驗時被發現有行為問題的學生有何跟
進工作。衛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時表示,衛生署會與醫院
管理局 (下稱「醫管局」) 合作,繼續留意所有轉介予醫
管局專科診所的學生的身心發展。議員表示,為使健康
評估中心的醫療人員更為瞭解學生的健康及行為問題,
在進行身體檢查驗的整個期間最好容許學生家長在場,
應該會有好處。衛生署副署長同意轉達議員的意見,供
負責學生健康服務的職員考慮。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5.主席告知政府當局,事務委員會會在1997年11月10日
的下次會議席上會討論以下事項:

  1. 老人健康中心;及

  2. 秘書處的“長遠醫療政策”報告。
6.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安排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11月初參
觀老人健康中心及北區醫院,政府當局表示同意。

7. 議員不滿政府當局遲遲才向在向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供
會議的資料文件方面有所延誤。為使議員在擧行會議前
有足夠時間審閱資料文件,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將來至少
在擧行會議日期前一星期提供有關文件。

III. 評核撒瑪利亞基金申請的準則
(臨立會CB(2)410(01)號文件)

8. 醫管局副執行總監應主席要求,向議員簡報政府當局
就撒瑪利亞基金(下稱「基金」)提供的資料文件的要點
如下:

  1. 立法局在 1950年通過決議,以信託基金的形式設
    立該基金。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公營醫院
    的管理和監管事宜由1991年12月1日起由醫管局接
    管,基金的管理工作也隨之由醫院事務署移交醫
    管局;

  2. 成立基金的目的,是為有需要的病人及其家屬提
    供緊急和臨時的財政援助,以支付不包括在公營
    醫院住院費或診所門診費內的醫療費用;

  3. 為統一公營醫院不同的收費制度,政府當局在
    1995年就收費安排進行一項檢討。結果,醫管
    局宣布取消一些自資購買項目的收費,截至1995
    年12月1日,在病人自資購買項目清單上只餘10個
    項目;

  4. 醫管局由 1995年 12月1日起,實施一套經修訂的
    申請程序及較寬鬆的評審資格準則。自此以後,
    家庭月入中位數及家庭總儲蓄成為評審病人向基
    金申請援助的兩項主要考慮因素。在特殊情況下
    ,如果醫務社會工作者作出建議,醫管局可行使
    有酌情權,不理會申請人的考慮有關家庭的每月
    入息和總儲蓄而,批准申請;

  5. 實施經修訂的申請程序和評審準則後,在1995年
    12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期間,一共有1 349名病
    人獲基金資助,總開支約為 20,000,000萬元;其中
    712名病人是接受綜援的人士。至於在1994/95年度
    ,則共有290名病人獲基金資助,總資助額約
    4,000,000萬元。獲批准的申請數目顯著上升;及

  6. 醫管局現正進行一項檢討,評估經修訂的評審準
    則和申請程序。進行是次檢討時,會考慮各醫院
    及病人團體反映的意見,以及在管理基金的過程
    中收集到的運作資料,預期會在兩個月內完成檢
    討工作。醫管局現正考慮每季修訂月入中位數字
    ,但須視乎政府統計處是否備有有關資料。
9. 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解釋,
如果病人的家庭入息若相等於或低於家庭月入中位數,
而家庭儲蓄相等於或不高於有關醫療項目費用的兩倍,
會獲基金提供全數資助。如果病人的家庭儲蓄介乎有關
醫療項目費用的2至3倍之間,會獲基金提供部分資助。
如果病人的情況特殊,須作要予以特別考慮,醫管局會
靈活處理地考慮病人的申請。擧例而言,如果一名年老
病人剛得到一筆退休金,其款額較有關項目收費多高出
3倍或以上,又或其家庭儲蓄較有關項目的收費多出高3
倍或以上,但擁有該筆儲蓄的家庭成員拒絕支付該項目
的費用,如果獲得有關醫務社會工作者支持,則該名病
人仍可能會獲基金提供某程度的援助。在一些緊急情況
下,醫管局會給予口頭批准,利用基金協助病人。如有
需要,醫管局會在事後向病人或其家庭成員收回有關項
目的費用。不過,醫管局不一定可以收回有關項目的部
分或全部費用。至於基金的經費來源,醫管局副執行總
監表示,醫管局除獲得香港賽馬會、何東爵士基金、李
寶椿慈善信託基金、東華三院和華人永遠墳場基金捐助
外,亦會主動尋求新的其他善款的新來源。他強調,政
府已率先分兩次將20,000,000萬元及468,000萬元注入基金
。他指出,醫管局設有評估新醫療器材效用的機制。不
過,由於經常會出現新的醫療器材及科技,醫管局可能
會因為資源上的限制及須優先處理其他事項而在最初不
資助一些有良好療效的新醫療項目。現時限制病人自資
購買項目清單的政策,適用於所有公營醫院,這政策可
能會令個別醫院不能彈性地資助新的醫療項目。對於主
席關注基金現時財政狀況一事,他表示醫管局近年一直
能夠保持收支平衡。

10.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答覆莫應帆議員關注的事項時表
示,上文所述的檢討工作會在大約兩個月內完成。醫管
局根據既定準則,仔細考慮每項尋求基金援助的申請。
醫生會證明有關病人是否確實需要某項有關醫療項目,
須經由醫生證明,再並由醫管局加以核實。鑑於病人認
為,批核准申請時不應應該無須通過過程涉及冗很長的
行政程序,例如要求病人宣誓及詳細調查病人及其家屬
的銀行戶口,因此醫管局在考慮向基金提出的申請時,
一直以來是一向根據病人提供的資料及醫務社會工作者
的意見,以考慮援助申請。莫應帆議員同意,應避免在
審批申請時不應有過方面設置太多規限障礙,但指出應
設立監察機制,例如隨機查核申請書內申報的資料,以
確保恰當使用所得資源。

11.梁智鴻議員指責政府,將承擔有需要人士醫療費用的
責任推卸予醫管局。他關注基金長遠的財政能力,並認
為,如果基金出現虧損,政府有責任確保基金獲得充足
的撥款。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雖然不能保證在長
遠而言基金會有足夠款項協助病人購買最新的及先進的
醫療項目,但基金足以應付社會在未來數年的需要。署
理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基本的宗旨
,是要確保病人不會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而不能獲得適當
充分治療。當局會尋求方法,以協助有需要的病人。她
補充說,當局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以便事務
委員會進行討論。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議員進一步
詢問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和醫管局合作,以便向基金提
供足夠資源,而以致基金不會的運作因為因缺乏財政資
源而停止運作頓的可能性很低。梁智鴻議員重申他對基
金長遠收入來源的憂慮。

12.主席提醒醫管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全面檢討臨床稽核
及監察全面檢討的中期報告,以便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並重申須至少在擧行有關會議日期前一星期提供資料
文件。另一位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應向政府當局提出
遲太遲才向臨立會的事務委員會及委員會提供文件一事。

IV.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臨立會CB(2)410(03)號文件)

1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要求,向議員簡述政府當
局就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提供的資料文件的要點如下:

  1. 為改善消防處提供的緊急救護車服務,政府當局
    在1994 至 95年間,把向醫管局轄下機構提供的非
    緊急救護車服務交由醫管局負責,並將所需資源
    轉撥予醫管局;

  2. 消防處於1995年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香港緊急
    救護服務範圍研究1995》,的其中一項建議,是
    將該處餘下 (非醫管局)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交由
    另一個機構負責。有鑑於此,醫療輔助隊由1996
    年4月1日起,開始為由衛生署、社會福利署及九
    龍區私營醫院轉介的個案提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並於1997年7月1日擴大其服務範圍至包括全港
    各地。,所需的資源已同時由消防處轉撥予醫療
    輔助隊;

  3. 當局已透過不同途徑宣傳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由
    消防處移交醫療輔助隊一事,有關詳情載於臨立
    會CB(2)410(03)號文件的附件內;

  4.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是以預約及先到先得的方式運
    作,並非應召服務。醫療輔助隊是項服務設共有
    6六輛救護車,由星期一至六上午 8時至下午 6時
    提供服務,公眾假期除外。由1997年4月至7月,
    醫療輔助隊每月平均接到的要求為獲1 233宗次召
    喚,。醫療輔助隊平均可在病人提出要求召喚後
    7個工作天內,安排提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醫療
    輔助隊已盡量嘗試滿足私營醫院只給予很短通知
    期很短的要求召喚。由 1997年 7月至今,醫療輔
    助隊共拒絕受理31宗要求,理由是次通知期太短
    (由3小時至一天不等)的召喚;及

  5. 醫療輔助隊已採取下列措施,以處理私營醫院提
    出的關注事項:

    1. 由1997年8月19日起,推行為期3個月的試驗
      計劃,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擴展至星期日及
      公眾假期;

    2. 最後一次延長消防處救護車在平日輔助非緊
      急救護車服務的安排,為期3個月;及

    3. 與衛生署安排將該署轄下各間就鄰近診所的
      預約診症時間,安排在每周同一天,以便可
      騰出更多預約時間,應付其他對非緊急救護
      車服務的召喚要求。
1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強調,當局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移交醫管局和醫療輔助隊,是要使消防處可集中改善其
緊急救護車服務。醫療輔助隊獲提供的資源,與消防處
過往為提供非緊急服務而獲得的資源相若。由於服務屬
非緊急性質,因此會繼續以預約及先到先得的方式運作。

15.梁智鴻議員指出,部分私營醫院病人確實需要非緊急
救護車服務,例如當他們敷了大型石膏模、須依賴氧氣
吸入器呼吸或接受滴液時,即使他們願意付款,亦不能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梁議員對保安局安排消防處延長向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提供輔助服務 3 個月表示感謝。鑑於
每月的召喚平均有達1 233宗要求次,他質疑醫療輔助隊
以總數6輛的救護車,如何可應付每年約14 800宗次的要
求召喚。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同意,如果要求召喚非緊
急救護車服務的次數由原來估計的每年9 000次增至約
14 800 次,會為醫療輔助隊帶來不少壓力。不過,過去
數個月的增長加趨勢會否持續,仍然有待觀察。她強調
,醫療輔助隊並沒有優先處理衛生署提出的要求召喚,
並會繼續盡快處理私營醫院提出的要求召喚。她解釋,
病人需要等候10天的情況屬個別事件,部分是因為在
1997年6月底/7月初期間有5天公眾假期。她重申,醫療
輔助隊由1997年11月起與衛生署就其安排該署轄下診所
的預約診症時間作出安排,有助醫療輔助隊調配資源。
她表示,政府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情況,如果對非緊急
救護車服務的需求仍然保持現時的高水平,當局會考慮
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

1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答梁智鴻議員進一步詢問時
解釋,衛生署及社會福利署通常很早便預約非緊急救護
車服務。她指出,根據所得資料,在59次私營醫院於1997
年9月提出的59宗要求作出的召喚當中,有28宗次是要求
在當天同一天內提供服務,而醫療輔助隊仍然能夠辦妥
為這些召喚提供服務。應議員要求,她向議員保證,在
1997 年11月後,當局的目標仍是在接獲非緊急救護車服
務要求後,平均在 7 個工作天內安排提供有關服務。醫
療輔助隊總參事補充說,在 1997 年9月,醫療輔助隊對
全部59次私營醫院共提出59宗要求的召喚,醫療輔助隊
均能在7個工作天內提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其中 38 宗
次更是在提出要求召喚後 3 個工作天內便提供服務。至
於在向私營醫院提供非緊急救護服務時,如何才算是可
以接受的可接受回應時間,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
保安局一直與衛生署及社會福利署合作,研究如何縮短
回應時間的改善措施。她表示,現時並無充分理由須增
撥資源予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因為私營醫院的召喚平均
每月只有70至80宗要求次。梁智鴻議員強調,要病人等
候7個工作天完全不可接受,因為他們每等候一天,便
須支付“不必要”的住院費。他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可否
將等候時間縮短至兩天,並研究可否在 1997 年11月後,
由另外一些機構(例如聖約翰救護車服務及醫管局的非緊
急救護車服務)提供輔助性質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17. 莫應帆議員對於私營醫院病人可能需要等候達7個工
作天,始可獲提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表示不滿,並詢問
當局如何實施先到先得的政策。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重
申,政府當局會繼續與醫療輔助隊、衛生署及社會福利
署研究使用現有非緊急救護車服務資源的最有效方式。
醫療輔助隊總參事補充說,預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可採
用圖文傳真、郵遞或致電的方式,而衛生署通常會在一
個月前預約服務。

18.梁智鴻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向要求前往私營醫院的病
人提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消防處救護總長回答說,緊
急救護服務通常會將急需治療的病人送往鄰近設有急症
服務的公營醫院。如果病人要求前往私營醫院,有關人
員會建議病人先在公營醫院接受緊急治療,並在情況許
可時安排轉送病人往私營醫院。如果病人堅持,有關方
面會要求病人簽署同意書,以證明其意願,然後將病人
送往他要求前往的醫院。他補充說,當局已給予有關緊
急醫療人員此方面的指示。

V.其他事項

受污染的進口雪糕及牛肉

19. 關於美國達拉斯市Dreyer's雪糕工廠生產的雪糕批被
發現含有李斯特菌,以及南韓指稱進口美國牛肉受O157
大腸桿菌污染的兩宗事件,衛生署副署長向議員簡述該
署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當局已採取臨時措施,即由進口
商收回收市面出售的上上述雪糕工廠所生產的所有雪糕
,至於同一牌子日後出寄售的產品,則交由衛生署須加
以化驗,確定並無含有細菌感染,才可在零售店出售。
關於從內布拉斯加州 Iowa Beef Packers食品工廠進口的
牛肉,已全數從市面上收回,收以便,現正進行化驗,
結果將會在1至2個星期內得知化驗結果。

20.衛生署副署長在回應王紹爾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衛生
署會對所有進口雪糕產品的樣本進行化驗,並查明其他
有關詳情,例如其生產過程等資料,然後才容許該等合
格的產品在本港發售。區域市政總署及市政局均協助監
察市面上出售食品的衛生水平。至於收回收市面上受污
染產品的問題,衛生署副署長指出,海外發達國家的現
行做法,是要求有關的進口商/製造商監督和執行收回
收產品的事宜,原因是它們較熟悉零售店的分銷網及地
點。關於對生產受污染雪糕的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一事,
衛生署副署長回答,待掌握事件的全部資料後,便會加
以考慮,稍後亦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21.衛生署副署長在回應胡經昌議員關注的事項時表示,
根據衞生署發出的《食品回收回指引》,該雪糕進口商
須在 1 個月後提交一份臨時報告。進口商亦須在兩個月
內提交最後報告。他補充說,當局已透過美國駐港總領
事館,將此事告知美國有關當局。

22.莫應帆議員認為,除倚靠進口商回收回市面上出售的
受感染產品外,政府當局亦應檢討有關通知公眾停止購
買產品及零售店停售產品的現行機制。衛生署副署長回
應說,除由進口商回收回受感染產品外,區域市政總署
及市政總署的衛生督察亦會查驗零售店是否售賣受感染
產品。他補充說,傳媒報道是一項有效機制,令公眾得
悉有何產品受到感染。莫議員認為,衛生署應訂出更有
效的方法,以便日後可即時通知公眾。王紹爾議員進一
步詢問本港衛生監察制度的標準。衛生署副署長在回應
時表示,衛生署跟隨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有關當局所接
納的國際標準。他並強調,這次是香港首先發現雪糕受
污染的。

“長遠醫療政策”報告

23.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的劉騏嘉小姐應主席要求,
向與會者簡述報告的內容。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更
詳細討論該這份報告。

24.會議於上午11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