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衞生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會議
參考便覽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介紹當局最近為《1997年吸煙(公眾
衞生)(修訂)條例》某些條文所指定的生效日期。
背景
2.《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在一九八二年制定。條例藉
着限制煙草產品的售賣和宣傳保障公眾健康。當局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進一步限制煙草產品的售賣和宣傳。衞
生福利局局長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修訂條例中各
項條文的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3.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制定的《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1997年第93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於本年二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和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為修訂條例中某些條
文的生效日期。在考慮多項條文的生效日期時,我們
已為有關行業及人士安排足夠時間以適應新的規定。
附件載列了生效日期的撮要,而下文則為當中的重要
條文:
- 附表4訂明的禁止吸煙區(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修訂條例把新的附表4加入主體條例。由一九九
八年四月一日起,附表4內的場所的管理人可指
定有關場所的全部或部分範圍為禁止吸煙區。
列入附表4的場所包括食肆、學校、學院、大學
和香港演藝學院。
- 禁止使用銷售機售賣煙草產品(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銷售機售賣煙
草產品屬違法行為。
- 禁止把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把煙草廣告置於電
腦互聯網上屬違法行為。
- 闡明煙草廣告的涵義(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煙草廣告的新定義訂明,任何煙草產品或其商
業名稱、標識等如意外或附帶出現,而沒有人
為此付出有值代價,則不屬煙草廣告。除在指
定的例外情況下,任何廣告或向公眾展示的物
體(煙草產品除外)如包含任何煙草產品的商
標或牌子亦須當作為煙草廣告。
- 附表2訂明的禁止吸煙區(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超級市場、銀行、
百貨公司或購物商場內任何對公眾開放的室內
地方,都會被列為指定的禁止吸煙區,但百貨
公司或購物商場內的食肆則不在此列。
- 禁止為推廣目的而給予任何人煙草產品(一九九
八年七月一日)
現行法例已禁止為推廣目的,將煙草產品給予
任何18歲以下人士。修訂條例收緊這方面的限
制,不論收受者的年齡為何,一律禁止任何人
為推廣目的,將煙草產品給予其他人。
跟進行動
4.我們已通知各有關組織及執法機關,說明與他們有關
的條文的生效日期。
5.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委員會)答應舉辦一些宣傳活
動,以配合各項條文的生效日期。委員會亦會透過剛設
立的電話熱線,把投訴人轉介給有關渠道,以便採取所
需的執法行動。
6.由於修訂條例的其他條文需要附屬法例的進一步修訂
始能生效,它們的生效日期將於今年稍後時間公佈。這
些條文訂明有關香煙的最高焦油含量的轉變、香煙封包
上須標明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新規定和健康忠告的新格
式及內容。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1997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之生效日期
重要條文
(截至 9.3.98)
條文 | 日期
|
---|
於《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附表4所列之
場所的管理人可指明有關的場所之任何
部份為禁止吸煙區
| 1.4.98
|
任何人士不得藉銷售機售賣煙草產品
| 1.4.98
|
任何人士不得於互聯網上放置煙草廣告
| 1.4.98
|
衛生福利局局長及裁判官可移走並處置
違法的煙草廣告
| 1.4.98
|
闡明煙草廣告的涵義
| 1.7.98
|
於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銀行內
開放給公眾的室內地方將被指定為禁止
吸煙區
| 1.7.98
|
禁止把煙草產品給予任何年齡的人士以
作宣傳目的
| 1.7.98
|
註:
詳情請見:
-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71章)
-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於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
-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 (1997年第93
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
十日刊登於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