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衞生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會議
參考便覽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介紹當局最近為《1997年吸煙(公眾
衞生)(修訂)條例》某些條文所指定的生效日期。

背景

2.《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在一九八二年制定。條例藉
着限制煙草產品的售賣和宣傳保障公眾健康。當局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進一步限制煙草產品的售賣和宣傳。衞
生福利局局長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修訂條例中各
項條文的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3.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制定的《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1997年第93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於本年二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和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為修訂條例中某些條
文的生效日期。在考慮多項條文的生效日期時,我們
已為有關行業及人士安排足夠時間以適應新的規定。
附件載列了生效日期的撮要,而下文則為當中的重要
條文:

  1. 附表4訂明的禁止吸煙區(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修訂條例把新的附表4加入主體條例。由一九九
    八年四月一日起,附表4內的場所的管理人可指
    定有關場所的全部或部分範圍為禁止吸煙區。
    列入附表4的場所包括食肆、學校、學院、大學
    和香港演藝學院。

  2. 禁止使用銷售機售賣煙草產品(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銷售機售賣煙
    草產品屬違法行為。

  3. 禁止把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把煙草廣告置於電
    腦互聯網上屬違法行為。

  4. 闡明煙草廣告的涵義(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煙草廣告的新定義訂明,任何煙草產品或其商
    業名稱、標識等如意外或附帶出現,而沒有人
    為此付出有值代價,則不屬煙草廣告。除在指
    定的例外情況下,任何廣告或向公眾展示的物
    體(煙草產品除外)如包含任何煙草產品的商
    標或牌子亦須當作為煙草廣告。

  5. 附表2訂明的禁止吸煙區(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超級市場、銀行、
    百貨公司或購物商場內任何對公眾開放的室內
    地方,都會被列為指定的禁止吸煙區,但百貨
    公司或購物商場內的食肆則不在此列。

  6. 禁止為推廣目的而給予任何人煙草產品(一九九
    八年七月一日)

    現行法例已禁止為推廣目的,將煙草產品給予
    任何18歲以下人士。修訂條例收緊這方面的限
    制,不論收受者的年齡為何,一律禁止任何人
    為推廣目的,將煙草產品給予其他人。

跟進行動

4.我們已通知各有關組織及執法機關,說明與他們有關
的條文的生效日期。

5.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委員會)答應舉辦一些宣傳活
動,以配合各項條文的生效日期。委員會亦會透過剛設
立的電話熱線,把投訴人轉介給有關渠道,以便採取所
需的執法行動。

6.由於修訂條例的其他條文需要附屬法例的進一步修訂
始能生效,它們的生效日期將於今年稍後時間公佈。這
些條文訂明有關香煙的最高焦油含量的轉變、香煙封包
上須標明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新規定和健康忠告的新格
式及內容。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1997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之生效日期
重要條文

(截至 9.3.98)

條文日期
於《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附表4所列之
場所的管理人可指明有關的場所之任何
部份為禁止吸煙區
1.4.98
任何人士不得藉銷售機售賣煙草產品 1.4.98
任何人士不得於互聯網上放置煙草廣告 1.4.98
衛生福利局局長及裁判官可移走並處置
違法的煙草廣告
1.4.98
闡明煙草廣告的涵義 1.7.98
於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銀行內
開放給公眾的室內地方將被指定為禁止
吸煙區
1.7.98
禁止把煙草產品給予任何年齡的人士以
作宣傳目的
1.7.98

註:

詳情請見:

  •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71章)

  •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於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

  •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 (1997年第93
    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
    十日刊登於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