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臨時立法會
衛生事務委員會的資料文件
(會議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舉行)
《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
《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
本文件就根據《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訂立
的《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26條實施的情況
,及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59章)訂
立的《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對放
射技師的規管提供資料。
《輔助醫療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59章)
2.《輔助醫療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59章)旨在對從
事輔助醫療專業的人士的註冊、紀律和管理訂定條
文,其中包括放射技師專業。
3.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按《輔助醫療業條例》第5條
成立,以促進放射技師在專業實務和操守方面達到
足夠水準。《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於一九九五年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訂立,訂明
了有關放射技師註冊和紀律處分程序的細則。放射
技師的法定註冊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開始實行。
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除了按《放射技師(註
冊和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獲特別轄免的人士外,任
何人不可未經註冊而從事放射技師專業。
4.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十一日,獲放射技師管
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技師共有1,350人,其中大部分
在公營醫院或診療所執業。
《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
5.《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管制放射性物質
和輻照儀器的進口、出口、管有和使用,放射性礦
物的勘探與開採,及與此相關的事宜。輻射管理局
按《輻射條例》第3條成立,負責執行該條例。
6.《輻射條例》第7條訂明任何人士必須持有輻射管
理局發出的牌照方可使用輻照儀器。至於影響人體
的輻照儀器,《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26(1)
條則訂明「除醫生或醫生親自督導行事的人外,任
何人不得為影響人體的目的而操作輻照儀器」。換
言之,如有人在醫生的親自督導下操作輻照儀器,
而該名醫生持有使用輻照儀器的牌照,則該人並沒
有觸犯第26(1) 條。
處理方法
7.香港放射技師協會認為第26(1)條容許未經註冊的
人士只要在醫生的親自督導下,便可從事放射專業
,令放射技師的法定註冊失却意義。放射技師管理
委員會也於較早前向輻射管理局反映同樣的意見。
政府的法律顧問指出,非註冊放射技師的人士雖可
根據第26(1)條在醫生的親自督導下操作輻照儀器,
但該人士是否被視作從事放射技師專業,須視其實
際工作範圍而定。而且,第26(1)條並沒有授權任何
未經註冊的人士從事放射技師專業,不論該人士是
否受到醫生的親自督導。故此,兩項條款並沒有抵
觸之處。
8.輻射管理局考慮了法律意見,認為第26(1)條容許
醫生親自督導其他人操作輻照儀器的彈性應予以保
留,以照顧一些實際的臨床醫療情況,而在這些情
形下,醫生須承擔醫療責任以保障公眾的權益。因
應香港放射技師協會的關注,輻射管理局建議加強
操作輻照儀器的管制,清楚訂明該如何履行「親自
督導」。就此管理局提議將第26(1)條修改,表明「
除註冊醫生或註冊醫生親自督導行事的人外,任何
人不得為影響人體的目的而操作輻照儀器。註冊醫
生親自督導行事的人在操作該等輻照儀器時,註冊
醫生須在操作儀器的處所內。」。
9.我們正在就輻射管理局的提議,向放射技師管理
委員會徵詢意見。我們知道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將
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中旬安排會議討論此事。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