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立法會
衞生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會議
落實施行《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
引言
當局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了《1997年吸煙
( 公眾衞生)(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本文報告當局籌
備落實施行修訂條例的最新進展,並闡述有關的執法
安排。
背景
2.政府一向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其反吸煙政策;有關
的法例為《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當局並因
應世界趨勢和本港市民的意見,不時檢討有關法例以作
出適當修訂,最近一次為一九九七年六月的修訂。
3.修訂條例各項條文的生效日期各異,好讓煙草業及有
關人士有足夠時間作好準備遵行新規定。
修訂條例
4.修訂條例所載的新措施包括:
- 由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除在指定情況下
,不准展示煙草廣告;
- 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制印刷刊物
刊登煙草廣告;
- 禁止把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
- 禁止售賣香煙除非該等香煙是裝載於載有20支香
煙的香煙封包內;
- 禁止使用銷售機售賣煙草產品;
- 禁止為推廣目的而給予任何人煙草產品;
- 禁止售賣煙草產品時附有禮物、禮物換取證等,
並禁止把煙草產品作為售賣非煙草產品時的附屬
禮物;
- 把香煙的最高焦油含量從20毫克降低至17毫克;
- 取消現時香煙封包上的焦油含量類別分級制,改
為標明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
- 禁止使用意味某個香煙牌子含有低焦油量的字眼
,除非該產品的焦油含量在9毫克或以下;
- 設定更多指定禁止吸煙區;以及
- 授權衞生福利局局長移走違例的煙草廣告或廣告
構築物。
在(a)、(b)和(c)三項均被落實施行後(尚未受修訂條例管
制的少數情況除外),香港便能達到世界衞生組織定下
的目標,在二零零零年以前建立無煙草廣告的社會。
附屬法例
5.有關法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被修訂後,其附屬法例亦
需相應被修訂,使修訂條例得以落實施行。當局將會把
《1998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規例》及《1998年吸煙(公
眾衞生)(公告)(修訂)令》於一九九八年年初提交臨時立法
會,以期在議員不表反對的情況下獲得通過。
新措施的生效日期
6.除在第4段提及過的(a)、(b)兩項新措施外,政府會為
餘下的措施訂明生效日期。我們將為某些新措施訂定
寬限期;寬限期由三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視乎措施
實行後所帶來的轉變程度。一俟附屬法例之修訂工作
完成,我們便會落實決定。
新措施的執行
7.我們正與政府各部門商討,訂定有關執行修訂條例
中各項新措施的安排。
- 香港海關
香港海關會沿用現有的巡查方法,負責禁止香煙
以少於20支的包裝出售,並監察香煙包有沒有標
示焦油和尼古丁含量。
- 政府化驗師
目前,政府化驗師因應主體條例,不時分析香煙
的焦油含量以及公布鑑定結果。日後政府化驗師
仍會以相同方式公布香煙尼古丁含量。
- 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
擁有200個以上座位的食肆須按新規定指定禁止吸
煙區。我們現正就此新規定之按排,徵詢兩個市
政總署的意見。在落實施行此規定時,兩個市政
總署的人員會監察這些食肆是否已劃定禁止吸煙
區。
- 香港警務處
雖然在法定禁止吸煙區執法的責任基本上由禁煙
區的管理人承擔,但遇有違例者拒絕合作,管理
人報警求助時,警方也會提供協助。警方一直都
有處理轉交他們進行檢控的案件。
- 民政事務處的人員
我們的執法工作還擴展至地區層面。經與民政事
務總署商討後,該署同意由各區民政事務專員協
助,就發現有展示式的煙草廣告有違例之嫌的投
訴,告知我們。
- 指定禁止吸煙區管理人
我們會告知指定禁止吸煙區管理人關於法例賦予
他們的執法權力。一直以來,我們就這方面與香
港飲食業東主協會保持溝通。如違例者拒絕合作
,管理人可向警方求助。
-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在一九八七年成立的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是
一個法定組織。委員會的其中一項任務,是向市
民傳遞反吸煙的信息,包括讓公眾認識吸煙對健
康的禍害以及相關法例的內容。委員會在培養和
推廣無煙文化方面肩負重任。如能教育吸煙者遵
守法例,以及讓非吸煙者知道他們有權避免吸入
二手煙,條例中大部分反吸煙措施就能順利執行。
此外,我們正考慮讓委員會通過電話熱線等途徑
接受投訴,然後把投訴轉介給適當機關跟進。
- 香港煙草業協會
新的措施中,有許多都需要煙草業人士遵行,包
括對展示式煙草廣告和印刷刊物內煙草廣告的新
規定、禁止把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禁止
贈送用以推廣煙草產品的物品等。我們大力鼓勵
煙草業人士自律,這會較由政府人員在前線執法
更具成本效益。因此,我們一直與香港煙草業協
會保持定期聯絡以討論新的規定。
結論
8.若要成功地落實施行各項新的反吸煙措施,除有賴煙
草業人士的自律及吸煙人士對禁止吸煙區的注意外;公
眾人士的積極參與,以形成一股合作性的監察力尤為重
要。我們非常鼓勵市民在發現有違例的情況時作出投訴
。當局是會處理投訴個案及在有需要時作出檢控。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