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3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IP
臨時立法會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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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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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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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蔡素玉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鍾泰議員
楊 釗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曾鈺成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民政事務局局長
- 藍鴻震先生
-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 孔郭惠清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 高級主任(2)2
- 徐偉誠先生
I.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作出簡報
民政事務局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報民政事務局在
資訊政策方面,關於保障和促進新聞自由,以及加強公
開政府資料的工作的政策綱領(臨立會CB(2)412號文件)。
以下各段載述有關討論的要點。
公開政府資料
2. 一位議員表示,他最近曾致電某部門,詢問負責某事
的人員的姓名及電話號碼,但被接聽電話的部門人員拒
絕,理由是該項要求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由於最新一版
,即1996年版的香港政府電話簿已經過時,因此所需的
資料亦未能在該電話簿內找到。由於《公開資料守則》
旨在加強公開政府資料供市民查閱,該位議員不明白為
何有關人員不肯答應他的要求。民政事務局局長確實表
示,政府所有部門已由1996年起實施該守則,因此不應
有市民要求查閱政府資料而被拒。
3. 有關實施該守則的宣傳工作方面,民政事務局局長表
示已就此事製作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並會考慮加強這
方面的宣傳。有關利用新科技方便市民查閱政府資料的
事宜,民政事務局局長察悉議員提出在地鐵站等公眾地
方,設置操作簡易的資訊站的建議。
4. 至於不應向市民披露的政府資料的類別,民政事務局
局長表示,《公開資料守則》就當局可拒絕披露何種資
料提供了指引。
新聞自由
5. 有關保障及促進新聞自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一
如《基本法》所規定,政府是全力維持新聞界可享有言
論和出版自由的環境。在回歸後,這些自由不但應維持
不變,還應該被視為並沒有改變,這點至為重要。
6. 有關新聞界在回歸前後進行自我審查的問題,民政事
務局局長指出,政府並沒有在這方面進行任何研究。政
府支持編輯獨立的原則,沒有對新聞界的工作加以影響
。政府希望新聞界不會採取任何行動,自我限制《基本
法》賦予他們的自由。
年青人得到色情或過度描寫暴力的資訊
7. 一位議員關注年青人可得到色情或過度描寫暴力的資
訊的情況。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謂,政府一方面須維
護公眾道德及保障年青人,另一方面亦須維持資訊的自
由傳布,以及保障言論自由和獲得資訊的自由。政府須
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雖然政府的政策是不會對刊物作
預先審查,但亦已制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以規管這些資訊。當局鼓勵市民就這些資訊向色情物品
審裁處作出投訴,以協助維護公眾道德及保障年青人。
該位議員建議加強宣傳有關的投訴途徑,民政事務局副
局長答應予以考慮。
電子投票
8. 一些議員詢問利用電子設施進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
立法會選擧的事宜。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謂,鑑於以這
種形式進行選擧所涉及的投資成本龐大,而選擧亦非經
常擧行,政府須考慮有關電子投票的技術及成本效益問
題。有關此事,主席指出台灣、韓國及巴西各地區均已
採用電子投票。根據海外國家的經驗,進行電子投票所
需的投資成本低於1,000萬美元。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會
通知有關決策局/部門,在評估採用電子投票系統的可
行性時,亦考慮此資料。
資訊科技的發展
統籌資訊科技事宜
9. 主席提及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第45段,並詢問目前由政
府不同機構處理的資訊科技和電訊事務,將交由哪位局
長統一管理,而該位局長會否全職負責有關的職務。民
政事務局局長指出,從施政報告第45段看來,似乎目前
負責資訊科技、廣播及電訊方面的政策範疇的 4 個決策
局,在職務上將會重新分配。這些決策局包括庫務局、
經濟局、工商局及文康廣播局。該 4 個決策局的其中一
位局長,將獲委派負責上述統一管理資訊科技事務的職
責。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將會統籌一項政府內部體制架構
的檢討,以便重新安排現時各決策局的職責,而不是在
政府架構內增設負責資訊科技事務的決策局。議員關注
獲委派負責統籌資訊科技發展職責的局長,未必有足夠
權力和時間處理這重要範圍的工作,民政事務局局長表
示,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定會先行檢討有關局長的現有
職務範圍,然後才就架構重組事宜作出決定。政府希望
在短期內就此事提供詳細資料。
為達致施政報告第44段訂立的目標而採取的措施
10.主席關注為達致施政報告第44段所述的目標而需採取
的措施,特別是第四項目標,即建立一個有利激發創意
和資訊科技發展的文化環境。她認為建立一個自由而多
元化的文化環境,從而激發對使用資訊科技的需求是很
重要的。因此,政府應帶頭使用資訊科技,這樣可激發
社會其他行業對資訊科技的需求。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回
應時表示,這問題不屬於民政事務局的職責範圍。在資
訊科技政策方面,民政事務局負責協助各決策局及政府
部門於1997年底前在互聯網上設立網頁,並提高這些網
頁的質素及容易使用程度,從而加強公開政府資料,方
便市民查閱。獲委託負責統籌資訊科技整體發展的局長
,須就如何達致施政報告所訂定的目標,提出具體建議。
社會人士發展及應用軟件
11.主席及一些議員認為,政府應鼓勵社會人士發展軟件
及應用資訊科技。議員希望盡快接獲政府當局提供有關
此方面的進一步資料。
II. 其他事項
下次會議日期
12.議員關注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第44至48段所述,政府在
資訊科技的未來發展方面將會採取的策略及措施,議員
認為有關的局長必須就此事項作出另一次簡報,內容包
括為達致有關政策目標而訂立的目標及時間表。由於議
員或擬於1997年 10月22日及23日的致謝議案辯論上提出
此事項,議員同意將原定於1997年10月24日擧行的定期
會議提前於10月20日擧行,以便政府當局可於該議案辯
論前,就有關“資訊科技的發展”的事項向事務委員會
提供更多資料。
13.會議於下午4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