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事務委員會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34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MP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7年9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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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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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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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耀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V及V
- 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
- 張建宗先生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4)
- 梁悦賢女士
議程項目IV
- 勞工處處長
- 韋玉儀小姐
-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 曾健和先生
- 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
- 陳麥潔玲女士
- 署理首席勞工事務主任
- 黃國倫先生
議程項目V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7)
- 曹振華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高級主任(1)4
- 袁家寧女士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97及219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及8月19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
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他們如有任何討論項目的建議,會在
會後通知主席或秘書。主席亦告知議員,事務委員
會在1998年1月至3月期間的定期會議會按照現行安
排,訂於每月第4個星期一下午2時30分擧行。
III.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共有3份資料文
件發出,供議員參閱。
IV.政府當局就5項與勞工事務有關的條例提出的日
後工作路向
(在會議席上提交並隨臨立會CB(1)293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的文件)
4.鑑於當局已對前立法局於1997年6月26日通過的5
項與勞工事務有關的條例作出檢討,署理教育統籌
局局長特別闡述政府當局在完成是次檢討後所提出
的立法建議。有關建議如下--
- 當局會提交《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處理根據
《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暫
予終止實施的3項條例。該法案旨在
修訂《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
例》,並廢除《1997年僱傭(修訂)(第
4號)條例》及《僱員代表權、諮詢權
及集體談判權條例》;
- 《1997年僱傭(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
旨在修訂《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
條例》,以及《僱傭條例》中有關
法定假日的條文;及
-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1997年職業性失
聰(補償)(修訂)條例》。
他補充謂,《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
草案》(即文件內所提及的附件A)將於隨後的星期向
議員發出。
(會後補註:有關法案其後隨臨立會CB(1)304號文件
送交議員參閱。《1997年僱傭(修訂)(第6號)條例草
案》在刊登憲報時,已更名為《1997年僱傭(修訂)
(第5號)條例草案》。)
5.莫應帆議員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強烈反對
試圖廢除及修訂前立法局所通過的條例的行為。接
著,事務委員會商討政府當局就該5項條例逐項提出
的擬議行動。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6.部分議員不贊同如政府當局所建議,廢除此項修
訂條例所帶來的法例修訂。他們認為,有關賦權法
院對有充分理由的個案頒發復職命令的條文是合理
的,但該等命令必須經勞資雙方同意才可頒發的規
定並不可行。
7.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時強調,現時的建議獲
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 " 勞顧會 " )代表僱主及僱員的
所有成員一致贊同。此外,勞顧會轄下的勞資關係
委員會會按照勞顧會的意見,在《1997年僱傭(修訂)
(第3號)條例》實施一年後,檢討該條例中涉及復職
的條文。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下稱 " 3
權條例 " )
8.部分議員對政府當局提出廢除3權條例的建議深感
不滿,尤以陳婉嫻議員為然。鑑於普羅市民現已普
遍對進行集體談判作為改善勞資關係的方法有更深
的認識,並有更廣泛的討論,她認為該項建議有負
面影響,而且不合時宜。她雖然對3權條例中若干
條文有所保留,但強調集體談判機制其實有助勞資
雙方建立融洽的關係,因為這機制能提供積極及正
式的渠道,讓僱主及僱員可就雙方關注的事宜交換
意見及進行協商。她認為,政府當局應修改有關集
體談判的立法建議,而非廢除整項條例。
9.陳議員詢問有關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廢除3權條
例的建議的事宜。助理法律顧問5回應時表示,根據
現行程序,內務委員會可成立法案委員會,以研究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該
法案其中一個目標是廢除3權條例)。然而,助理法
律顧問5提醒,鑑於該法案有關條款旨在廢除3權條
例,議員如擬提出任何修正建議,或會有相當限制
,因為所有擬議修正均須限於法案所涵蓋的範圍及
目標。
10.李啟明議員質疑,勞工處成立特別小組,負責促
進勞資雙方直接對話及自願協商,以取代強制集體
談判,是否有效的做法。陳榮燦議員贊同李議員的
意見。他並就政府當局聲稱現時僱主及僱員在公司
層面上進行自願和直接談判的做法行之有效的言論
,提出反駁。該兩位議員認為,如僱員在勞工事務
上無法定談判權,雖然因勞資糾紛而喪失的工作日
數偏低,香港亦稱不上享有融洽的勞資關係。
11.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時重申,政府當局的政
策立場是反對在現階段制定有關集體談判的法例,
並強調政府當局一直致力提倡僱主及僱員在公司層
面上自願協商及直接溝通。就此,勞工處處長補充
謂,勞工處的宣傳推廣工作已取得成效,並引述啟
德機場遷往赤鱲角新機場的例子,指出受影響的航
空公司及其他機構早已就搬遷安排,與其員工進行
自願協商。
12.政府當局聲稱,世界上不少其他國家正趨向放棄
強制集體談判,使勞工市場更有彈性,並減少勞工
市場的障礙。就此,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應部分議
員所請,同意提供具體資料,證實當局的論調。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13.李啟明議員就擬議的上訴權利提出詢問,署理教
育統籌局局長答覆時證實,如要上訴反對職工會登
記局局長拒絕為修訂、更改或新訂規則作出登記,
應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本地職工會與海外組織聯
結的事宜,他澄清,有關本地職工會在成為外國組
織的成員後一個月內,須通知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的
規定,純粹是作為存檔之用。然而,他強調,放寬
規定的建議只會適用於本地職工會與海外有關組織
(例如工人組織、僱主及有關專業組織)聯結的情況,
而此等組織必須是非政治性的組織。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
14.政府當局建議將5月1日訂為額外法定假期的生效
日期改為1999年,而不是《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
條例》所訂的1998年。數名議員反對此項建議。他
們認為,政府當局在其文件中列出支持建議的理由
欠缺說服力,而陳榮燦議員更進一步質疑政府當局
是否因僱主施壓而延遲將5月1日指定為法定假期。
15.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時重申,現時提出的建
議已獲勞顧會大多數成員通過,政府當局並無受到
僱主施壓。他強調,由於已獲通過及公布的1998年
公眾假期表沒有將5月1日包括在內,因此有需要延
至1999年才將該天訂為法定假期。如現時宣布將5月
1日訂為1998年的法定假期,可能會造成極大混亂。
他補充謂,政府當局如採用現時提出的建議,則會
有充分時間就下列事宜作出考慮及廣泛諮詢:應否
由1999年開始,將公眾假期的總數限於現時的17天
;是否只需在公眾假期表加上另一天假期,以及政
府當局應否接納要求,將佛祖的誕辰訂為公眾假期
。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16.鑑於當局全面檢討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下稱 " 補
償計劃 " )後提出了連串改善措施,陳婉嫻議員促請
政府當局將這些措施納入前立法局通過的《1997年
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內。此外,她堅稱,
既然議員亦支持賠償金額的加幅,政府當局便不應
調低用以計算補償並按不同程度的聽力損失轉化而
成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田北俊議員認為,為
確保能夠善用僱主按照僱員補償保險保費的徵款率
繳付的供款,或許一個有用的方法是諮詢受影響的
僱員,了解他們的取向,是傾向接納政府當局所建
議的一套更全面的改善措施,還是認為純粹增加補
償金額更為可取。
17.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及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
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建議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提
出的,而且獲得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下稱 " 管理
局 " )及勞顧會全力支持。他們強調,雖然該法案只
保留條例部分條文,而且會取代條例內的附表4,
但法案並無違背條例為受傷僱員提供更佳保障的精
神。他們告知議員,該法案其實建議將政府完成檢
討後所提出的13項改善措施全部納入有關條例。擧
例而言,當局會在現時可獲得補償的指定高噪音行
業列表內,再加添8種高噪音行業,並撤銷申索人須
繳付聽力測驗及醫療檢驗費用的規定。此外,他們
亦特別指出,當局務須作出擬議的過渡性安排,讓
那些在1989年7月1日或之後,以連續性合約方式受
僱於高噪音行業,但因離職超過12個月而原已喪失
申領補償資格的僱員,在一段特定的期限內申請補
償。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承認,由於須考慮資源,
當局有需要平衡以下兩方面的需要:其一是擴大條
例所涵蓋的範圍,從而使更多受影響的僱員受惠;
另一方面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增加補償金額。
18.部分議員認為,政府除了將僱主須繳付的僱員補
償保險保費的徵款率調升0.8%外,還應提供所需款
項,以推行連串的改善措施及增加補償金額。署理
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時指出,鑑於該徵款率調升0.8
%,作為主要僱主的政府已須向補償計劃作出更多
供款。他進一步指出,由於根據補償計劃支付補償
金乃僱主的共同責任,政府實不宜向補償計劃注資
。勞顧會亦不建議再調高徵費率,因為職業安全健
康局的徵費率亦會增加1%。何世柱議員贊同其意見
,並指出僱主的財政負擔已相當沉重。
19.議員詢問該條例自1997年6月30日生效後的實施
情況,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答覆時匯報,截
至1997年9月25日,管理局共接獲107宗申請,並根
據該條例批准其中72宗。
日後工作路向
20.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主席時證實,有關的3
項法案將於1997年10月9日在憲報刊登,並於1997年
10月15日提交臨立會。他促請議員加快審議該等法
案,特別是《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
例草案》,該法案乃處理現時暫予終止實施至1997
年10月31日的3項條例。
21.就此,議員察悉,一個可行的方案是由內務委員
會成立小組委員會,在10月中有關法案正式提交臨
立會前先行開始審議工作。經考慮該等法案的急切
性,以及臨立會可議決通過延長3項法例的終止實
施期,陳婉嫻議員建議,臨立會應按照正常程序處
理法案,而非採取 " 捷徑 " 。議員贊同這點。鑑於立
法時間表緊迫,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認真考慮根
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動議決議
案,以適當地延長該3項條例的終止實施期。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所請,內務委員會於1997年
10月3日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1997年僱
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議員亦決定邀
請政府當局動議決議案,將有關的終止實施期延長
。其餘兩項法案會按照一般程序處理。)
V.建造業的人力需求
(臨立會CB(1)257(01)號文件)
22.教育統籌局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該份文件詳列政府當局為應付建築業的人力需求
而採取的措施。
23.議員普遍歡迎該等措施,特別是成立建造業訓練
及再培訓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以及建議設立
的就業輔導、訓練、再培訓及安排就業服務綜合中
心,以配合建造業方面的人手需求。然而,議員提
出下列關注事項:
- 文件第3段所載數字不能準確反映建造
業工人所得的工資。由於該行業的承
判制度,發展商所支付的工資只有部
分落入工人手中。
- 有關方面不應草率輸入外地勞工,因為
此擧只會影響本地工人的工資及就業機
會。輸入外勞應作為一種在最後關頭才
使用的方法,在所有用以應付經證實的
需求的方法均不能奏效時才採用。目前
有關的建屋工程計劃大多在地盤平整階
段,無需太多技術工人。而日後對技術
工人的需求,則可透過本地培訓及再培
訓計劃解決。
- 該行業學員的流失量偏高,達30-40%。
要有效解決這個問題,辦法可能是改善
工作環境及晉升機會,以挽留已受訓練
的建造業工人,並以合約條款聘用工人
。為確保有關培訓課程的成本效益,政
府當局應防止有人濫用培訓課程及培訓
津貼。
- 政府當局應以宏觀及長遠的眼光來解決
人力需求問題,如考慮以剛從內地來港
定居的人士補充人手,並考慮到建造業
各種技術發展對建造業人力需求的影響
,例如建屋時採用預制構件等。
24.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工作小組會
就此事作出檢討及制訂確實的建議。該工作小組的
成員包括來自政府當局、培訓機構、承判商、職工
會及較早前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在有關檢討工
作完成及建議有定案之前,政府當局不會進行輸入
勞工計劃。他補充,在工作小組擧行首兩次會議後
,主要的培訓機構已在即時擴充其現有的培訓及再
培訓計劃方面有良好的進度。
25.有關流失率偏高的問題,教育統籌局局長表示,
部分原因是建造業的工作性質並不吸引,又涉及具
有危險的戶外體力勞動。他察悉議員的關注事項,
然而,他提醒議員,有關方面需要在尊重個人就業
選擇權及確保培訓/再培訓資源得以有效運用這兩
者之間取得平衡。工作小組會於下次會議討論此事
項。
26.教育統籌局局長進一步澄清,政府文件第3段所
載的建造業工人的工資,是由政府統計處提供的。
應議員要求,他承諾於會後提供有關建造業工人工
資的更詳盡資料。
27.議員關注是否有足夠資源,應付現有訓練名額增
加而不會損害培訓課程的質素。教育統籌局局長向
議員保證,各大培訓機構會有所需的財政及人力資
源,以開辦更多的培訓課程。保證培訓課程質素的
方法是要求學員在完成課程後接受測驗。他相信,
在學員每月可得的培訓津貼增至4,000元而僱主及承
判商對就業安排又作出支持的情況下,建造業將能
吸納更多新血。
28.會議於下午4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