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2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臨時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8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簡福飴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袁 武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蔡根培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黃宏發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國材先生

渠務署污水處理營運基金科業務經理
尹 達先生

渠務署助理署長
劉彥良先生

議程第V項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政府地政監督(專業事務)
郭理高先生

地政總署總地政測量師
方立志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地政主任
呂國輝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470及525號文件)

1997年10月13日及24日的會議紀要共兩份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察悉原定於1998年1月23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
次例會將提前至1998年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擧行,討
論預防及控制洪水的措施。該會議將在事務委員會與交
通事務委員會上午10時45分的聯席會議後隨即擧行。聯
席會議的討論議題為大嶼山與新界西北之間的道路網絡
發展。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及經主席同意,事務委
員會例會的議程現加入一項議題,討論在啟德機場原
址進行的九龍東南發展計劃 早期發展項目。)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重點工程項目日後的撥款
安排

(臨立會CB(1)649(01)號文件)

4.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簡要解釋在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
金結束後,就有關完成重點工程項目日後的擬議撥款安
排。由於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營運基金)是由資本投
資基金注資成立,該營運基金在1998年3月31日結束後,
渠務署署長必須把營運基金所剩餘的資本約25.537億元
歸還資本投資基金。政府當局打算在工務小組委員會
1998年1月7日擧行的會議上,要求批准建議的安排,即
在1998年3月31日後,從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撥款支付營
運基金未完成的工程。

5.關於建議的撥款安排,渠務署污水處理營運基金科業
務經理解釋,未完成工程的最新估計價格約為30.11億
元。除非因無法預知的情況帶來額外的支出,此一數額
應足以繳付尚未繳清的合約建設費用。截至1998年3月
31日,營運基金的實際現金結餘為25.537億元。倘污水
處理營運基金仍在繼續運作,連同應付予營運基金的利
息在內計算,當局仍需申請約2億至3億元的進一步撥款
,以填補30.11億元與25.537億元之間的差額。此一情況
在財務委員會最初於1994年2月4日批准注資68億元給營
運基金時早已預見。

6.議員認為未能完成6條污水隧道工程合約的合資經營
公司應受處罰。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證實該公司已被暫
停認可承建商名冊上的認可資格。暫停認可資格已維持
一段時間,政府當局正考慮日後的處理方法。當局正檢
討投標安排,並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其檢討結果。在回
應議員的問題時,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該公司並
無涉及重點工程項目的其他工程。

7.一名議員指出,一般而言,暫停認可承建商名冊上的
認可資格有效期僅為6個月。他建議除非及直至有關事
件獲得圓滿解決,否則當局不應再批出任何合約予該公
司。主席要求當局一旦決定終止對該公司實行的投標限
制時,把有關決定及作出決定的理由告知事務委員會。
當局察悉議員的意見。

8.在回應議員對污水隧道工程的費用的關注時,渠務署
助理署長表示,當局正積極監察有關費用。此外,當局
已批出兩條污水隧道的完成工程合約,並已為餘下4條
污水隧道進行招標。政府當局預料可在最新核准的預算
內完成該6條污水隧道的工程。

V. 批出收回新界土地工作的試驗計劃
(財務委員會FCR(97-98)69號文件及臨立會CB(1)672
號文件)

9.議員察悉當局已撤回該項目,而財務委員會已在1997
年11月28日的會議上把該項目轉介至事務委員會作進一
步研究。簡福飴議員申報利益,表示其公司曾參與競投
試驗計劃的顧問合約,但卻沒有獲批予有關合約。

10.主席向議員提述劉皇發議員反對該項試驗計劃的函件
,該函件已於較早時分發予各議員。他告知議員劉議員
因事未能出席是次會議。

11.應主席的邀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簡要解
釋有需要以試驗方式外判若干收回新界土地的工作。他
表示預計在1996-97至2000-01年度需要收回的土地超過
4000公頃,地政總署現有的人力資源無法應付此方面的
需求。雖然當局打算增撥人力資源予地政總署,但此等
資源看來不足以應付需求。畢竟當局認為增聘大量人手
應付增加的工作量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因為此等工作量
會視乎土地徵用工作進度而有所增減。應付需求的其中
一個方法,是把土地徵用某方面的工作外判予私營機構
承辦。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強調,把部分由政
府執行的工作外判並非新措施。擧例說,拓展署亦曾把
設計與顧問工作外判予私營機構承辦。他向議員保證建
議的外判工作安排不會影響私有土地業權人和政府在法
定權力和責任方面的關係,而地政總署的職員卻可騰出
空檔,處理收地方面的骨幹工作。當局與鄉議局曾就建
議的試驗計劃進行討論。

12.關於議員對搬遷墳墓的關注,地政總署總地政測量
師表示,顧問將負責確定墳墓的正確位置,而搬遷墳墓
及掘屍的工作則由區域市政總署人員執行。當局會檢討
顧問合約,如有需要,會作出修訂,以界定顧問人員在
搬遷墳墓方面所負責的實際職責。倘發現委聘一間顧問
公司進行建議的兩項工程較具成本效益,當局亦會予以
考慮。

13.在回應一名議員詢問挑選該兩項收地工作項目進行
試驗計劃的理據時,地政總署總地政測量師解釋,挑選
該兩個項目是因為二者的土地徵用涉及不同的法例。當
局是根據《收回官地條例》(第124章)徵用位於洪水橋
的元朗 --屯門走廊工程的土地,及根據《道路(工程、
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徵用位於元朗的錦田繞道
工程的土地。該兩條法例的主要分別,在於根據後者徵
用土地時,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有權反對建議的計劃,
而前者則並無此一權利。正因如此,收回土地過程中若
干階段的時限與方法將會不同。在回應議員提出的問題
時,政府當局答應就根據該兩條條例分別進行收地的不
同機制,以及顧問公司在解決土地業權人提出反對時所
承擔的職務提供書面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所需資料,有關資料已隨
臨立會CB(1)1022號文件分發予議員)

14.一名議員對該兩項試驗計劃表示極有保留。他認為應
挑選規模較小的單一收地工作項目進行試驗計劃,以便
從速就外判收地工作的可行性收集資料。地政總署總地
政測量師在回應時解釋,收地工作項目的規模不一定與
其複雜性成正比,收地工作的複雜性往往視乎所涉及的
業權數目及有關的立法過程。當局認為該兩項收地工作
項目適合進行試驗計劃,是因為有關收地工作相當簡單
,並不涉及太多房屋業權問題。當局會考慮把收地工作
項目分期進行,使檢討推行進度的工作可分階段進行。
地政總署首席政府地政監督(專業事務)向議員保證,當
局會分期進行檢討,以評估工作過程中可作改善之處。
倘發現任何問題,當局會作適當調整,以解決有關問題
。無論如何,當局會保留可終止合約的權利。

15.一名議員認為要評估建議的試驗計劃的成本效益,
當局必須就內部人員承擔同一工作所需費用提供資料
。地政總署總地政測量師表示,要把應付收地工作所
需的額外人力資源以金額數量予以量度,或估計所需
額外人手數目的數量,是相當困難的。有時兩三項收
地工作項目會同時進行,而各不同項目的工作進度又
有差異。工程內部成本雖可以工人的工作月數粗略計
算,卻不能以所需人手的數目計算,因為具備不同技
術的各類人手,會在同一項目的不同階段參與工作。
根據非常粗略的估計,需要進行建議工程的內部資源
約為1,100萬元。

16.主席指出,預期在未來數年內,收回的土地數量將
會增加,以應付行政長官許下的建屋指標承諾。地政
總署可能有需要修訂及擴大職員架構,而非把工作外
判。地政總署總地政測量師表示,鑑於地政總署的工
作量時有增減,過分擴大其職員架構並不符合成本效
益。他更表示,並非所有工程項目均可外判,工程如
深井連接道路工程,即連接屯門、元朗及大嶼山主要
道路工程便因其工程的規模及複雜性,以及進行工程
時有需要多個工務部門進行協調等因素,故此無法進
行外判。西部鐵路工程需動員地政總署多名人員組成
專責小組參與工程,亦同樣無法外判。鑑於需要完成
的工程數量不少,地政總署須排列處理的優先程序。
外判某些方面的收地工作,是其中一個解決問題的方
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重申,推行試驗計
劃的目的,在於評估外判部分收地工作的可行性,以
協助減輕地政總署人員的工作壓力,加快收地工作,
使基本工程計劃得以加速進行。倘計劃成功,當局會
考慮批出其他工程的收地工作。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長更表示,當局會為地政總署提供額外資源,
以應付收地方面的骨幹工作。

17.一名議員對當局假定試驗計劃可行表示不滿。他認
為還有不少其他方法可以解決人力問題,例如僱用臨
時職員,設立編制以外的職位,或以合約形式僱用職
員等。他認為當局的若干職責及權力,既不應轉授予
私營機構,亦不應由私營機構負責執行,而收地工作
正屬此等職責的範疇。

18.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外判的工作均
為行政職務,並不涉及法律責任。事實上,當局正考
慮把處理丁屋申請的某方面工作外判。他強調收地工
作的骨幹部分仍會由地政總署職員負責,當局無意轉
授公職權力。地政總署總地政測量師進一步澄清,有
關道路工程的收地圖則會由運輸局局長繪製及在憲報
刊登。有關收地引起的任何反對,會首先由地政總署
處理,然後再提交行政會議審議。所有法律上的規定
,包括張貼公告,會由地政總署職員按照正常的收地
程序辦理。

19.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要求當局在向財務委員會再度
提交該項建議前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當局答應就劉
皇發議員的函件提供書面回覆。

2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