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4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CB1/PL/PLW/1
臨 時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規 劃 地 政 及 工 程 事 務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 1997年7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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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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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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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簡福飴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缺席委員:
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譚耀宗議員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袁 武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皇發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房屋局
- 房屋局副局長
- 華賢仕先生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署理)
- 藍列群女士
- 規劃環境地政局
-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
- 劉勵超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職務)
- 吳恆廣先生
- 地政總署
- 政府地政監督(總部)(署理)
- 麥樂端先生
- 規劃署
- 助理署長(房屋及土地供應)
- 劉夑明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署理)
- 盧思源先生
I. 選擧主席
陳婉嫻議員獲選為是次聯席會議的主席。
II. 未來5年的土地供應
2. 主席歡迎議員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聯席會議。
鑑於當局最近就土地供應所發表的公布,有關事務
委員會因而召開是次聯席會議,討論未來 5 年的土
地供應。此議題亦與緊接聯席會議後擧行的房屋事
務委員會會議的其中一項議程“承諾每年提供85 000
個房屋單位”有關。她又感謝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
有關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成員名
單及優先工作範疇,以及批地計劃等資料摘要。
(會後補註:該等資料摘要於會後隨臨立會CB(1)87
號文件發出。)
3. 應主席的邀請,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表示,為
了增加透明度,政府當局現已公布五年批地計劃,
該計劃包括由1997年7月至1999年3月共21個月內的
賣地計劃,及隨後3年(即1999年4月至2002年3月)預
測可供應的土地的數量。議員隨即就下列問題進行
討論。
土地的準備情況
4.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陳鑑林議員
問及批地計劃所列157公頃及276公頃土地可作發展
的準備情況達到何等程度時解釋,在該等土地中,
部分是經敷設公用設施的土地,其餘則需要進行地
盤平整工程。為確保工程能如期完竣,政府當局將
在批地條件中列明須在3年至4年間完成物業上蓋工
程。未能按此一規定在期限前完成物業上蓋工程的
發展商,將會根據有關土地的地價以遞增方式被當
局判處罰款。至於嚴重違反規定的個案,政府甚至
可收回有關土地。
5. 許賢發議員認為此一罰則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因
為大部分發展商會把罰款視作經營成本的一部分。
重要的是確保樓宇在建成後立刻在市場推出發售。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出售
樓宇是一項商業決定。他更指出,延遲發售樓宇的
發展商將須承擔因延遲發售所導致的財政成本,如
利息、管理及維修成本、差餉及地租等。
6. 張漢忠議員亦強調將批出土地應具備充足的交通
與基建設施的重要,並提述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曾
批評批予該會的土地缺乏此等設施。此外,他亦察
悉低密度住宅區佔批地計劃範圍的42%,但此等地
區建成單位的數目只佔全部單位總數約10%,故詢
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增加及盡量提高地積比率,包
括把新市鎮邊緣的低密度地區改訂為較高密度的地
區。
7. 規劃署助理署長(房屋及土地供應)回應時簡單解
釋,城市規劃的原則將住宅區劃分為不同密度的分
區 高、中、低密度。由於交通、基建及社區設施
不足,部分地區不能承受高密度的發展。至於新市
鎮的規劃,市中心通常由高密度地區組成,而密度
逐漸向邊緣方向降低。當局在評估房屋發展的密度
時,通常會考慮到以上因素及居民對房屋的期望。
8. 房屋局副局長指出,基本工程儲備金備有基金,
可為已確定為適合作房屋發展的土地提供所需的支
援設施。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補充,房屋司曾於
1997年5月致函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解釋當局為
房委會提供的土地不一定是完全經平整的土地。批
出此等土地實有助加快而非阻礙房屋單位的興建,
因為這樣可把規劃與預備及基本的基建設施建築工
程相互連繫之間可能發生的問題減至最低。政府當
局亦以同一方式批地予私人發展商。
9. 在提及批地計劃中所列預計建屋量時,何承天議
員着重指出該等數字並未反映籌建房屋單位最少需
要3年時間。他認為有需要列出由現時至 2004/05 年
期間每年建成的單位數目,以反映實際的房屋單位
供應量。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答允以書面方式提
供此等資料。他進一步闡釋在1994/95年至1996/97年
期間批出的土地及該期間內的重建計劃將足以在
1997/98年至1999/2000年期間興建231 000個單位,而
在1997/98年至2001/02年期間批出的土地及重建計劃
則可在2000/01年至2004/05年期間與建526 000個單位
。如此一來,從現時至2004/05年,估計公營房屋及
私人樓宇單位的總供應量將達757 000個。
10.在回應何承天議員的問題時,房屋局副局長表示
,預計在1997 年至2000 年期間,房屋單位的供應量
為 231 000個單位,此一數量符合房委會及房屋協會
(房協) 已公布的指標。至於財政司司長所引述的建
屋估計數量100 000個單位,將可粗略分列為:50 000
個租住公屋(公屋)/居者有其屋(居屋)單位;10 000
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單位;36 000
個私人樓宇單位(20 000個新批租契單位,16 000 個
重建及契約修訂單位);及約5 000 個夾心階層住屋
計劃(夾層住屋計劃)單位。政府當局有信心可達致
行政長官所發表有關每年興建最少85 000個單位(從
1999/2000年開始)的特定指標。
房屋用地督導委員會
11.周梁淑怡議員亦關注到籌建房屋單位所需時間。
她要求當局以表詳細列出過去3年籌建房屋單位所需
時間,並同時列出為符合各政府部門在規劃、交通、
基建設施、環境及其他方面的規定而耗用的時間,
以及預測未來籌建房屋所需時間,以作比較。她進
一步詢問可採取哪些行動,以盡量減少因各有關部
門不同的要求而引致的工程延誤。
12.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解釋撥地之後,當局假設
籌建房屋單位需要3年時間。至於不同部門的不同要
求,在1997年7月16日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督
導委員會)行會議後,財政司司長在記者招待會中
宣布,委員會決心清除所有障礙,以達致建屋量指
標。就委員會會否考慮私人發展商的意見,規劃環
境地政局副局長表示,規劃環境地政司於1997年年
初在成立督導委員會前,曾與所有有關專業團體 (
包括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擧行會議,並就此問題徵
詢他們的意見。規劃環境地政局已把他們的意見
適當地納入為督導委員會擬備的文件中。
13. 何承天議員要求取得督導委員會的工作進度表
,並詢問委員會會否就簡化樓宇建築程序及加快籌
建房屋單位所需時間,公布其建議,以及發表中期
進度報告。他補充,他曾去函財政司司長,但至今
仍未收到他的回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澄清,
為委員會提供支援服務的秘書處並非隸屬規劃環境
地政局,議員及市民如對委員會的工作有任何意見
,可把意見送交該秘書處。據他所知,委員會並無
訂定需完成其工作的任何時限,但當有問題出現,
委員會便會着手處理。委員會會藉行政長官在1997
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滙報其工作進度及作總結
,而房屋局局長將於1998年初出任該委員會主席一
職。在何承天議員要求下,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答允向財政司司長轉達何議員希望委員會向臨時立
法會 (臨立會)議員提交工作進度報告的要求。
批地計劃
14.在提及批地計劃時,簡福飴議員指出,批地計劃
並未包括契約修訂及把農地更改為住宅用地的個案
,並建議日後此等用地在取得當局的規劃審批後,
亦應包括在批地計劃內。他詢問地政總署有否作出
處理契約修訂及更改土地用途申請的服務承諾,以
及當局會否就簡化環境及城市規劃過程作出檢討。
15.規劃署助理署長解釋,規劃署已擬備多個分區計
劃大綱圖,作為農地發展的指引。倘發展商有意修
訂土地用途以配合其工程計劃,規劃署歡迎他們就
有關發展申請的處理程序與該署進行磋商,以協助
土地的發展。《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中規定規劃
署須在接獲發展商的申請後兩月內,提交該份申請
書及該署對有關申請的評估。城市規劃委員會在考
慮該等申請時,可向發展商索取額外資料,但發展
商可能需時準備此等資料。至於服務承諾,規劃環
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上述問題相當複雜,所
涉及的各方及法律文件亦不少;此外,亦往往需要
進行諮詢工作。為此之故,政府當局無法按議員的
建議作出特定的服務承諾。他又補充,通常簡單的
個案也需要一年時間才能完成整個申請程序,而涉
及計算地價的複雜個案更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規
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答允研究該名議員的關注事項
,並將其意見轉達督導委員會。
16.黃英豪議員詢問批地計劃在處理上會否留有彈性
;及當局有否訂定應變計劃,應付日漸增加的回流
人士 (在1995年有超過100 000名)及來自中國內地經
濟條件較佳的家庭所帶來的房屋需求的轉變。規劃
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土地並非可迅速
製成的貨品,土地供應有限亦是可以理解的。他表
示,財政司司長已答允每年發表一個 5 年累進供應
計劃,而此一計劃將顧及多項因素,如人口的轉變
及市民對房屋的期望等。
房屋單位供應的預測
17. 鄧兆棠議員憂慮,在未來5年內供應146 000個單
位的預算將不足以達到行政長官許下每年供應85 000
個單位的承諾。陳鑑林議員亦指出,雖然政府當局
預測在1997/98年至2004/05年期間的房屋單位供應量
為757 000個單位,批地計劃顯示在1997年7月至2002
年3月期間在出售政府土地上可興建的單位僅為
146 000個。他要求當局以書面方式就如何調節此一
差距提供詳細資料,以便向議員證明政府當局將可
提供充足的建屋用地;此等資料應包括契約修訂及
在現時發展商手中的土地庫所興建的房屋單位數字
。他認為政府應有此等資料,因為他們應正在處理
若干發展商所遞交的發展申請。
18.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答允提供所需資料,並着
重指出批地計劃中所列出的 433 公頃土地只是指出
售的官地。發展商所持有的若干土地可能仍未就進
行發展準備妥當,發展商將需向當局申請規劃批核
。梁振英議員補充,私人發展商所提供的房屋單位
將可填補需求與預計的房屋單位供應量二者的差額。
19. 鑑於近年當局往往未能達致建屋量指標,楊釗議
員要求當局提供在過去5年內有關公屋、資助房屋及
私人樓宇原有建屋量指標的資料;過去5年內每年實
際建屋量及未能達致原有指標的原因;以及在未來5
年將如何就此等不足之數作出補救。
20.房屋局副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提供有關數據的最
新資料,並答允以書面方式提供更多詳情。政府當
局曾在1994年至1996年期間許下承諾,到 2001年時
會為市民提供141 000個公屋單位,75 000 個資助房
屋單位,24 000 個夾層住屋計劃單位,當局有信心
可以達致此等指標。有關建屋量指標已在公營房屋
發展計劃中公布。雖然在150 000名公屋申請人中,
估計只有約80 000人符合申請資格,但現時輪候公
屋的申請人大約仍需輪候6年半才能獲得編配單位
。當局亦曾許下服務承諾,把輪候時間縮短至少
於5年,而行政長官更承諾進一步把輪候時間縮短
至3年,此等均是朝著正確方向邁進的發展。
物業價格
21. 有關每年提供85 000個單位的承諾,王紹爾議員
詢問當局作出該項估計數字的根據為何,並詢問當
局有否評估此項估計數字在抑壓樓價方面的影響。
他又以居屋的價格為例,警告政府切勿在物業投機
活動中起帶頭作用。房屋局副局長強調本港的物業
市場是一個自由市場。當局的目標,是在不直接干
預樓價水平的情況下穩定樓價。至於提供 85 000個
單位的承諾,則與以規劃署為首的房屋需求研究工
作小組擬備的房屋需求模式所預測需建成 80 000個
單位有關。他澄清政府並未在物業投機活動方面起
帶頭作用,而訂定居屋計劃單位售價的主要原則,
是考慮申請人的負擔能力。
立法會議員的角色
22.梁振英議員表示,房屋問題屬行政長官所訂出的
優先處理事項。他憶述曾建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
立後,3個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即房屋事務委員會、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能
擧行一次聯席會議,就“建立環境”的事宜攜手合
作。他認為現在的立法機關應與過去所承擔的角色
有所不同。按照基本法的條文,行政機關與立法機
關應互相規管及互相配合對方的工作,而重點更在
於後者。因此,立法機關應與行政機關互相配合,
在臨立會餘下的9 至10 個月內,就地政、工程及房
屋計劃等範疇共同制訂一個工作時間表。
23.梁振英議員繼續表示,他個人認為設立眾多事務
委員會及擧行多個例會均是不必要的。此外,會議
程序的形式亦不應以質詢政府官員,或要求政府提
供數據或澄清某些事項的形式進行。取而代之,召
開事務委員會的目的,應是讓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
簡報必需作出的法例修訂,及要求立法機關在若干
事宜如海港填海及市區重建計劃方面給予支持。他
認為有需要檢討事務委員會的慣例與程序。
24.主席表示,環境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已獲通知有關
是次聯席會議的詳情。她強調臨立會的議員負有監
察政府的角色,雖然行政機關有責任向議員說明立
法時間表、有關立法及財政方面的建議等,但立法
機關會視乎個別情況行事而不一定會支持行政機關
提出的建議。當有涉及深受關注的重要事項時,有
關事項可由事務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或透過多個事
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處理。至於有關事務委員會及
其會議程序的建議,主席表示梁振英議員可在內務
委員會中提出其建議。
25.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梁振英議員是行政長官在房
屋政策方面的顧問,其在此範疇所得的資料或會較
其他事務委員會委員為多,但臨立會議員須透過提
問取得所需資料,才可與行政機關進行協調工作,
從而有效地執行議員的監察職務。她希望梁振英議
員並非暗示議員應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她補充,
議事規則已為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提供依據;聯
席會議是討論深受及廣受關注的事項的適當途徑,
他們亦歡迎對該等事項有興趣的其他事務委員會委
員加入討論行列。若某一事務委員會對若干論題缺
乏認識,可由對該論題較熟悉的個別事務委員會接
手研究及處理。
26.陳鑑林議員亦表達同樣的關注,他強調議員完全
無意向政府官員施壓。事務委員會會議有多方面的
目的,包括讓議員取得有關資料,確定工作進度,
表達意見及監察事態發展。倘行政機關能迅速地提
供所需資料,將有助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協調與
合作。
27.梁振英議員在回應時表示,各事務委員會的聯席
會議或個別事務委員會擧行的會議,其討論形式並
不重要;討論的內容、所涉及各方的相互理解及日
後的工作計劃表才是最重要的。他促請議員以遠大
的眼光處理此事。
28.何承天議員指出許多對事務委員會的批評均欠缺
充分理由支持。他表示事務委員會一向與政府當局
關係良好。事務委員會通常會建議討論項目,並就
是否可討論該等項目,徵詢當局意見,此等例子包
括城市規劃事宜及海港填海問題。由於臨立會的事
務委員會僅在兩日前(即1997年7月22日)成立,在時
間上根本不容許委員訂定工作計劃表。他重申,行
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間一直存著相互理解,他認為
此等慣例既無不妥之處,亦無須作出任何改變。
29.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此等討論確定了有需要設立
事務委員會。維護公眾利益是議員的共同目標,與
當局提出的迫切建議同樣重要。臨立會議員所承擔
的協調與監察政府政策與工作的雙重角色實應共存
。當局必須接受議員並非經常贊同其建議的事實。
倘若議員有充分理由反對當局所訂定的若干目標,
便往往有需要就此等事項進行討論。
III. 其他事項
30.議員同意兩個事務委員會再擧行另一次聯席會議
,跟進有關土地供應的問題,而有關聯席會議的詳
情,將由兩名主席及事務委員會委員進行商議後再
作安排。
31.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會
議隨即在聯席會議後擧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14日
*亦為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