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重點工程項目日後的撥款安排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建議,在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結束
後,就有關完成重點工程項目的撥款安排。

背景

2.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是前立法局根據《營運基金條
例》於1994年3月11日以決議案形式成立的。1994 年2月
4日,財務委員會批准從資本投資基金注資 68 億元給上
述營運基金。該營運基金則以這項注資及未動用款項所
賺的利息去支付重點工程項目,這些工程項目包括:

  1.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

  2. 荃灣∕葵青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3. 西北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4. 九龍北部及南部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第I階段);

  5. 東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6. 柴灣及筲箕灣污水收集整體計劃;及

  7. 將軍澳污水收集整體計劃(小型工程)。
附件A

3.我們已按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興建了昂船
洲污水處理廠。由於承建商未有盡力進行工程,我們
於1996年12月收回6條地下污水隧道工程的工地。我們
已於1997年7月批出西面兩條污水隧道的完成工程合約
,有關費用由營運基金基金支付。我們亦已為完成東
面四條污水隧道進行招標,而工務小組委員會於1997
年11月26日同意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撥款。一俟財務
委員會批准撥款,我們將在完成評核標書後批出合約
。我們在實施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的工程亦有良好的進
展。附件A列載重點工程項目承諾進行的工程計劃的
開支預算。

4.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根據《營運基金條例》
通過在1998年3月31日結束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決議
案。由1998 年 4月1日起,污水處理服務將以撥款形式
運作,我們將會繼續進行重點工程項目的基本工程,
但同時需要另外一個撥款來源去進行有關工程。

日後的撥款安排

5. 由於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是由資本投資基金注資成
立,因此渠務署署長必須在該營運基金結束後,把剩餘
的資本歸還資本投資基金。設立資本投資基金的決議案
規定所有剩餘資本不得由資本投資基金轉移至基本工程
儲備基金。如果把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在1998年4月1
日前所須繳付的款項計算在內,我們估計截至1998 年3
月31日為止,該營運基金資本基金的結餘約有25.537億
元,分目如下 -

百萬元
資本投資基金最初注入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的資本
6,800.0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未
動用款項所賺的利息
1,091.0
7,891.0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所
須繳付的款項
(5,337.3)
截至1988年3月31日止的
結餘
2,553.7


6. 當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結束後,除非有另外一個撥
款來源,否則渠務署署長便不能進一步支付未完成工程
所需的費用。為履行合約責任,以及令建造中的重點工
程項目得以完成,我們建議在1998年3月31日後,從基本
工程儲備基金撥款支付未完成的工程。

7.我們建議分別在工務計劃的甲級工程內加入 24 項新項
目,並在丁級工程內加入兩個項目,有關工程計劃詳見
附件B。以付款當日價格計算,我們估計尚未繳清的合
約建設費用將為30.113億元,分目如下 -

附件B

百萬元
所有重點工程項目計
劃的最新核准預算費
8,348.6
至於1998年3月31日止
所須繳付的款項
(5,337.3)
截至1998年3月31日尚
未繳清的款項(以付
款當日價格計算)
3,011.3


若以現時價格計算,尚未繳清的建設費並未超過污水處
理服務營運金資本基金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結餘。

8. 當局將於 1998年1月7日尋求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批准,
以便於1998年3月31日以後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撥款完成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所留下的工程。

工務局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