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規劃環境地政事務委員會會議

濕地彌償研究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闡述建議中的濕地彌償研究。

背景

2.本港現有多項正策劃或進行中而會影響濕地的大
型公共工程。受影響的地方,有些位於米埔及內后
海灣及其鄰近的環境敏感地區。估計約有300公頃魚
塘及沼澤地可能會受公共工程影響或因此而喪失。

3.濕地對當地及鄰近居民均有好處,既可發揮多種
功能,例如儲水、緩解洪氾的危險,亦可帶來漁業
、康樂及旅遊業機會的經濟效益。此外,更可對生
物多元化作出貢獻,而此等特性只可以在濕地的生
態過程得以保留的情況下才可維持。本港遵行《關
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
稱「拉姆薩爾公約」)。該公約提倡存護和善用濕地
,並就把適當濕地列入「具有國際重要性的濕地名
冊」,作出規定。公約把濕地界定為「天然或人工
、常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
,帶有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水體
的地帶,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

4.本港最廣大而又重要的濕地生境位於新界北部和
西北部,特別是環米埔及內后海灣一帶。這些濕地
包括紅樹林、泥灘、基圍(潮間帶的蝦塘)及魚塘,
合而成為一個繁茂的生態系統,是多種野生動物賴
以維生的地方。自從米埔及內后海灣於一九九五年
九月根據「拉姆薩爾公約」的規定列為具有國際重
要性的濕地後,公眾對存護濕地的意識日漸提高。
因為公眾利益而需要刪除或限制公約濕地名冊內任
何濕地的界線,香港應儘可能對因此而喪失的任何
濕地資源作出彌償,尤須增闢保護區,以供水禽棲
息,及在原地或別處,保護足夠部分的原有生境。

5.本港訂有一套存護濕地的政策,其目的是防止濕
地資源的喪失,以及儘可能彌償那些具存護價值,
卻因必須進行的發展工程而會失去的濕地資源。

6.根據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任何可能對環境
(例如濕地等)造成不良影響的工程,均須進行生態
影響評估,以建議緩解工程影響的措施。這逐項工
程評估的方法,對緩解同一生態系統內各區濕地受
各項工程的綜合影響而言,既低效率,亦難以收到
效果。此外,亦可能引致各項建議互相重覆或互不
協調,同時又忽略了各項工程的累積影響。

擬議研究的目的及範圍

7.為能有效地全面評估濕地所受的影響及其存護價
值,現建議對全港所有可能影響濕地的公共工程及
已知的私人工程進行研究,並特別優先研究新界北
部及西北部地區的此等工程。

8.是項研究將會全面評估所有此等工程令濕地資源
所受的損害或損失;此外,並會建議可行的緩解方
法,及鑑定哪區的濕地可予修復、改善或開拓,以
彌償工程造成的不良影響。研究亦會訂出在工程場
地內外採取緩解措施的準則和指引,以便日後引用
,和在實行此等緩解措施後,檢討剩餘影響的可接
受程度。研究更會估計緩解工程所涉及的有關費用

9.是項研究會分兩期進行。在第一期研究,當局會
對現有的濕地進行調查,編訂在生態上有重要性的
濕地清單、訂定一套全港所有在生態上具重要性的
濕地的評級準則,並找出可能適合作替代或彌償用
的地點。

10.當局會評估現有和建議中的公共工程及已知由私
人進行的工程對濕地資源的累積影響,並會檢討在
工程場地以外採取生態緩解措施的指引和準則;此
外,亦會就此等措施研訂可行的初步策略及方法,
以消減工程對濕地資源的累積影響。

11.在這階段,當局會徵詢市民意見及尋求政策方面
的指引,以確定市民的價值觀及政策指示,然後才
制訂和設立實際可行的模式,以供在下期研究試用

12.在第二期研究,當局會設立一套建造及管理經修
復及作替代用的濕地的建議模式,進行一項為期12
個月的實地試用,以測試此等模式的可行性及評估
其成效,並會根據試用結果改良該等模式。

13.經諮詢有關人士後,當局會就在工程場地外採取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以彌償濕地的策略、可行的建造
及管理模式、指引和準則,訂出最後建議。

研究的工作計劃

14.本局擬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
款。倘獲分配所需資源,是項研究會在一九九八年
初展開,並預期在27個月內完成。

15.完成是項研究的主要工作的建議時間表如下:

第一期研究:
濕地彌償及修復生境
的初步策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第二期研究:
實地試用結果及評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最後報告:
有關彌償濕地和修復
生境的策略、方法與模式

二零零零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