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稿)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91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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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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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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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
夏佳理議員
*
黃宜弘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林煥光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 栢志高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 王倩儀女士
-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甯漢豪女士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副行政署長
- 余志穩先生
- 禮賓司
- 黃戴偉賢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 胡錫謙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2)751及CB(2)755號文件)
1997年10月27日及11月24日兩次會議的紀要分別獲得確
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月26日(星期一)擧行下次定期
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政府資助機構人員及公務員的附帶福利;及
- 開設政府職位的監察機制。
III. 續議事項實施公務員由合約條款轉為按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
金條款受聘的安排的進展
3.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就上述事宜作口頭報告。
她告知議員,公務員事務局已於11月中發出通告,公布
公務員由本地合約條款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下稱"常額長俸條款")的修訂準則及安排的詳情。政府當
局於1997年11月15日撤銷由1995年10月31日起暫停處理
所有轉制申請的措施。所有按本地合約條款及本地模式
條款受聘的合約人員,今後可申請轉至本地常額長俸條
款,但須符合各項必要的有關規定。至於轉制所須符合
的中文語文要求,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
局已要求各部門或職系首長因應個別職系特有的運作需
要,盡快訂定每個職系的所需標準。目前,多個部門仍
在就此事進行內部諮詢。
4.關於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下稱"外籍公務員協會")要求
上訴法院澄清其於1996 年11月就轉至本地常額長俸條款
一事所作判決的申請,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匯報
,該項申請已於1997年11月28日遭法院駁回。她表示,
1996年11月22日的判決已予確認。她又澄清,外籍公務
員協會至今從未採取任何具體法律行動,對轉至本地常
額長俸條款所須符合的中文語文要求提出質疑。
5. 黃宏發議員認為,政府有責任信守其對合約人員所作
的承諾,就是讓他們繼續在政府工作。他表示,規定在
職合約人員在轉制時須符合中文語文要求實有欠公平,
因為該項條件在這些人員最初受聘時並不存在。鑑於英
語現今仍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的法
定或官方語言之一,他質疑應否實施中文語文規定。首
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雖然當局給予合
約人員申請轉至本地常額長俸條款的途徑,但他們實際
上卻非必然獲准轉制,而轉制準則亦非服務條件之一。
管方可酌情釐定轉制準則,以應付運作需要。在這方面
,當局認為中文語文要求對實踐政府建立一支中英兼擅
,並能操廣東話、英語和普通話的公務員隊伍這項長遠
政策目標十分重要。在現行安排下,當局可靈活地訂立
和實施中文語文要求。合約人員若因未能符合語文要求
,以致其轉制申請被拒,只要他們符合續約準則,也可
繼續以合約條款受聘。她補充,外籍公務員協會提出的
法律質疑,已導致所需措施在推行上延誤多年,而圍繞
轉至常額長俸條款一事的不明朗因素,亦令職管雙方產
生了極大的疑慮。既然此事現已得到法院裁決,政府當
局便有責任盡快執行有關判決。當局所公布的轉制安排
,普遍受管方和職方大部分人員歡迎。
6. 主席指出,前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
會委員一致認為,按本地常額長俸條款受聘的人員除了
須具備一定的英語程度外,中文語文能力亦應達到某一
訂明的水平。杜葉錫恩議員認為,要求轉為按本地常額
長俸條款受聘的人員通曉中文,實合乎情理。只要有關
人員不會因未能符合語文要求而遭解僱,新訂安排是可
以接受的。她補充,她本人覺得有關語文要求的標準訂
得不高,因此,海外人員應不難達到所需的語文程度。
7. 黃宏發議員詢問,當局考慮提升一名人員時,該名人
員須否符合中文語文要求。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答稱,一名人員適合晉升與否,須由晉升選拔委員會進
行檢討後,根據其個人優點、工作表現和經驗作出決定
。語文能力甚少單獨作為一項先決條件,但晉升選拔委
員會在考慮有關人員是否具備擔任職級較高的職位所需
的條件時,會把這項因素納入考慮範圍。她補充,為貫
徹雙語政策目標,當局由1995年8月起訂立了一項入職要
求,規定所有按本地常額長俸條款受聘的新聘人員須通
曉中英雙語。
IV.與聘用、解僱及處分公務員有關的申訴事宜覆核
委員會
(臨立會CB(2)754(01)號文件)
8.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重點講述有關政府根據《
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20(2)條設立覆核委員會
這項建議的臨立會文件所載的主要事項。該條規定,"
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覆核委員會,就致予他的某些他認
為合適的而關於公務人員的任命、革職和紀律事宜的申
述提供意見"。該文件亦詳述把有關申述轉介覆核委員會
的建議機制和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9.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答陳榮燦議員的詢問時
表示,根據現行上訴程序,公務員針對行政長官及政務
司司長以外的公職人員(例如部門首長) 所作決定而提出
的申述,會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憑藉獲轉授的權力加以
考慮和處理,或由政務司司長憑藉相同權力作進一步處
理。行政長官會保留權力,處理那些針對政務司司長或
其本人所作決定的申述,並就此作出決定。由於覆核委
員會日後須就其中一些申述提供意見,當局在制訂覆核
委員會的運作細則時,會適當地顧及現時處理申述的程
序。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又表示,自主權移交後
,向行政長官提出的申述共有 7 宗。她答應向行政長官
辦公室作出了解,然後告知議員這些申述的性質。至於
在1997年7月1日前提出的申述,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
局長表示,前香港政府已了結全部個案,並已銷毀這些
個案的檔案。
10.黃宏發議員表示,在1997年7月1日前,管理公務人員
的法定職權在現已失效的《英皇制誥》及《殖民地規例
》這兩項憑藉皇室特權所訂的英國法例中有明確規定。
過去各任總督是行使《英皇制誥》及《殖民地規例》賦
予他們的權力,來管理公務人員。黃議員質疑在主權移
交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 (四) 條頒布的行政命令
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可否取代以往《英皇制誥》及《
殖民地規例》所訂的法定職權。他又質疑,行政長官根
據《1997年公務人員 (管理) 命令》任免公務員的權力,
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八(七)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
人員的規定。因此,該命令第20(2)條的規定是否可行實
屬疑問。他認為當局應考慮採取制定公務人員法例的做
法。
11.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徵詢所得
的法律意見是,由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四)
條頒布行政命令,取代《英皇制誥》及《殖民地規例》
所訂與管理公務人員有關的規定,在法律上並無問題,
而且與設立已久的制度一致,也就是政府當局可保留管
理公務人員的特權。因此,制定公務人員法例會背離現
行制度。她補充,《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 命令》是由
行政長官根據行政會議的意見頒布,因此,行政長官不
可能自行訂明當中的規定。
12.黃宏發議員表示,《基本法》第四十八(四)條賦權行
政長官頒布行政命令,卻未有對這些命令的範圍作出限
制。他又質疑由行政長官頒布行政命令,可否視為足以
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八(七)條所訂"依照法定程序 " 這
項條件。他認為若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事,便須制定法
例。此外,他關注這項《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若被視為"法定程序",便會等同一項法律,亦即表示由
行政長官頒布的行政命令,有可能成為立法機關以外另
一立法權力來源,而隨時有機會受到質疑。
13.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稱回應時表示,各人對《基本
法 》條文的銓譯可以有不盡相同的詮釋。根據法律意
見,《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現時有關覆核委
員會架構的建議安排,均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他
強調,當局必須對有需要以有效方式管理公務人員隊
伍施行有效管理,故有關建議急須盡早實施並最好盡
快設立覆核委員會機制。關於這點,公務員事務局首
席助理局長補充,根據法律意見,《基本法》第四十
八(七)條對"法定程序"的提述並不表示有關程序須由條
例訂明。她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會盡快在短期內徵詢
4個中央評議會員方代表的意見,以期在1998年實施有
關建議。
14.主席及李啟明議員指出,前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
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同意,當局有急須切需要實施推行
有關措施,以便管理公務員隊伍的法定權力在1997年
7月1日以後得以延續管理公務人員的法定職權,其中
包括處理公務員的任命、革職和紀律事宜的措施,以
及提供一整個上訴程序最終應止於香港特區的上訴渠
道途徑。他們認為,從政策的角度而言,與就建議的
覆核委員會有關所作的安排可以接受。至於黃宏發議
員所提出的意見各點,主席建議如有需要,可由司法
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與政制事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有關問
題。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與政制事務委員會
V.禮賓處組織架構的檢討
(臨立會CB(2)754(02)號文件)
15.副行政署長向議員簡介上述臨立會文件,當中詳列
述當局就對禮賓處的組織及人員職級所作進行檢討的
結果。自上次在1987年檢討編制後,禮賓處的工作範
圍日益廣泛擴大了不少,而工作性質日趨亦較以往複
雜得多,這情況在回歸後尤其為顯著。有鑑於此,是
次檢討就增加該處的人員手數目作提出各項建議和理
據,並提供充分理由。
16.部分議員關注,禮賓處所增加的工作量有所增加,
有部分其中一些可能只屬臨時性質,因為這些工作量
全因是由於香港在1997年有擧行了多項大型活動擧行
而起,( 例如主權交接儀式及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
/世界銀行組織年會議)所致。他們亦又認為,與就各
項禮賓安排及其他禮節問題提供建議意見、推行授勳
及嘉獎制度,以及和管理機場政府貴賓室等的有關的
工作,不應與禮賓處在主權移交前一向負責的同類工
作有太大出入。況且此外,新華社香港分社及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亦會在
有需要時,亦會就各項特別具體事宜提供協助。
17.副行政署長及禮賓司回應時表示,自回歸後,禮賓
處已開始執行多項新職責,導以致該處的工作量激增
。擧例而言,在主權移交前,香港並無國賓訪問,國
賓訪問也就是指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訪港,而有關訪
問是其國賓訪問中國行程的一部分。那時候,過往只
有外賓因工作關係或以私人身份訪港,這類訪問活動
主要由相有關國家的駐港領事館統籌。在主權移交回
歸後,禮賓處須就在策劃及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
特區)所負責處理的國賓訪問行程部分港事務方面,在
策劃及落實推行方面擔當領導的角色。國賓到訪港時
通常會有人數眾多的代表團 (一般超過50人) 隨行,因
此接待訪問人士的安排必須定在於適合當的國家級水
平,。這亦表示在行程策劃、統籌和執行方面,當中
會涉及相當大的工作量和相當大,並需要大量人手數
目進行行程策劃、協調及執行的工作。
18.至於機場的貴賓設施,禮賓司指出,設於啟德機場
的貴賓室現由民航處負責運作及管理。隨着鑑於赤鱲
角新機場即將啟用,設於新機場的政府貴賓室將會由
香港機場管理局代表政府掌管理。新的貴賓室可在同
一時間可容納更多的貴賓人數遠較以前為多,而且會
全日24小時開放。根據新訂安排,禮賓處會作出積極
行動,向香港機場管理局說明政府對貴賓室的運作要
求,並會監察該局所提供貴賓服務的水平準及成本效
益。禮賓司補充,政府機場政府貴賓室接待的貴賓團
數目,估預計每年會有約有5%的增長幅,這是根據
1994至1996年各年的貴賓團數目字推算出的所得。有
關分析並無未把1997年的貴賓團相應數目字計算在內
,因為當局認為該年是特別的這一年情況特殊,不適
宜作比較之用。
19.關於處理授勳及嘉獎的事宜,副行政署長表示,當
局不會再採用回歸前實行沿用的一套制度已不能繼續
採用。因此,禮賓處須為香港特區擬訂立及推行一套
全新的授勳及嘉獎制度,而本港以往的授勳及嘉獎制
度該套制度會較在只是英國政府管治下所實施者更加
複雜制度的一部分。新制度的詳情即將公布。此外,
禮賓處亦正在擬訂一套適合香港特區的全新禮賓及儀
式安排。
20.主席詢問當局,建議擴大禮賓處的編制,以致大量
增加高層人員的數目大幅增加(屬禮賓主任職級或以上
的人員由3人增至10人)有何理據何在。議員則詢問開設
編制以外的職位,藉以應付當前增加的工作量,以便
在待稍後時間再進行另一次檢討於較後時間進行前,
應付當前有所增加的工作量,是否一個可行的辦法。
議員認為在可能的只要情況下許可,當局亦可恢復行
使採取借調安排。副行政署長回應時表示,是次檢討
已探討研究過開設編制以外的職位的這個辦法,結果
最後建議開設一個屬編制以外的副禮賓司職位。當局
會在 3 年後再次檢討該職位重新研究是否繼續需要保
留該職位。鑑於禮賓處的功能與日俱增漸擴大,加上
又須而且已經執行新的工作,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開
設屬常額編制的新職位。他指出,雖然必須增加禮賓
處的人手數目,以為了應付因該處的與禮賓處主要日
常運作事務引起有關的工作量,加強人手固然必需,
但當局在有需要時仍須作出重行調配或借調公務員的
安排,尤以在大型活動擧行時為然。
21.副行政署長再指出又解釋,鑑於禮賓處的工作層面
不斷擴大,所處理的工作又日趨複雜,故實有必要開
設數目相對較多的高而職級較高的職位,。事實上,
有 4 名行政主任已借調往禮賓處多月,以應付運作需
要。此擧會令在這情況下,禮賓司在新制度建立時所
須負責而又一向佔用其不少時間的工作大大減少,可
由其他人分擔。擧例而言,開設副禮賓司的職位,可
讓一名資歷深厚的人員,在有需要時暫代禮賓司處理
重要事履行作為政府代表的職務及執行擔當其他特別
專門職責能,但在現有編制結構下,這點便無法做到
作出這種安排。
22.黃宏發議員同意,禮賓處的工作確實太一直過於繁
重,並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以調整現時的重行調配
安排,在禮賓處開設非首長級職位及加強該處的首長
級人員架構,從而對現時的重行調配安排作出合理調
整。他又認為,基於禮賓司的角色及職責,當局該職
位實有理由把該職位定在劃作高層職級位。,禮賓司
職位的級別應定在首長薪級第2點或以上。
23.劉漢銓議員表示,現今國賓訪問的次數已較前過往
頻密為多。他詢問在禮賓處現有的人手中,是否有否
人員除可以了操流利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外,還對
熟習其他語言亦能應付自如,以便在接待其他海外國
國家的訪港外賓時,有關人員能可充當傳譯員。政府
當局答稱,雖然禮賓處並無絕對需要起用開設全職傳
譯員職位的絕對需要,但當局該處的既定一貫做法是
在國賓或外賓訪港時,聘用技巧純熟練的傳譯員提供
傳譯服務。在很多時候,有關國家的駐港領事館亦會
派出傳譯員,進行傳譯工作。政府當局補充,在語文
訓練方面,當局有為公務員提供相關現已備有所需設
備施,讓他們供公務員學懂習中英兩種語文以外的其
他語文。
24.主席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進行商議此事的目的
,是希望政府當局注意察悉議員就對此事提出的意見
。當局把在擴大禮賓處編制的建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
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審批准前,事務委員會不宜就決
定應否支持或反對有關建議作出決定。
VI. 會議結束
25.會議在下午12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49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