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32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8月25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委員:

黃宜弘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二)
栢志高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甯漢豪女士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三)
雷潔玉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1997年7月22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75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下次會議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9月22日(星期一)上
午10時45分擧行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公務員申報利益制度的檢討 ─ 範圍及進展;

  2. 薪酬水平調查機制;及

  3. 公務員管理簡介。
3.議員又同意在事務委員會1997年10月的事務委員會
會議或其以後的會議上,商討論下列述事項宜:

  1. 公務員附帶福利的檢討;

  2. 公務員的普通話訓練;及

  3. 聘用臨時公務員的最新情況。
III.主要官員的職銜
(臨立會CB(2)177(01)號文件)

4.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二)簡介臨立會CB(2)177(01)號
文件的內容。他解釋,政府人員的職銜有別於其職級
名稱,並非罕見的情況。前者職銜一般反映有關人員
在某崗位的職能,後者而職級名稱則反映該人員在職
系中的位置。採用“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政務司司長)及“Secretaries of Bureaux”(各局局長)這
兩個英文職銜,與《基本法》所載兩個相應的英文同
一職級的名稱(即“Administrative Secretary”(政務司長)
及“Directors of Bureaux”(各局局長)不同的職銜,,
當局採用現時的職銜,是為了更清楚反映擔任有關職
位的人員的身分及位置。名稱上有此差別,是與運作
因素有關,因為“Administrative Secretary”及“Director”
這兩個職職銜,在外地或可能令人誤會有關官員只是
中級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基本法》所訂
明的中文職職銜卻不會令人產生引起類似的誤會,原
因為是各界易於明白眾所周知,“司長”及“局長”
這兩個職職銜,同樣是均指非常高級的人官員。

5.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採用與
《基本法》所載述者不同的英文職銜,得到經得行政
長官批准及,並為中央政府接納。他補充,各主要官
員將會把握一切機會,設法每個讓國際社會知悉在主
權移交後,他們的職能及職責均維持不變的信息。

6.劉漢銓議員指出,“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
及“律政司司長”這3個中文職職銜,與《基本法》所
載的者 (分別為“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及“律政
司長”)略有不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解釋,“政務司”
、“財政司”及“律政司”等名稱,是指有關人員所
屬的各個政決策科,而“司長”則是指擔任有關職位
的人員。政府當局認為把該兩詞連結在一起來,是不
但更為適恰當的做法,而且亦與各局局長及部門首長
的中文職銜一致,例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警
務處處長”等。

7.黃宏發議員提到臨立會CB(2)177(01)號文件的附件時
,並認為,《基本法》所載的職位各個職稱銜,中文
應統稱為“職級”,,而非附件所述的“職位”。政
府當局實可更確切地運用*職級*一詞,使該詞涵蓋那
些可以有能會多於超過一名職銜相同而等級一樣高的
人員的職級名稱,例如各局局長的。

IV.有關前公務員自組公司的政策
(臨立會CB(2)177(02)號文件)

8.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講述臨立會CB(2)
177(02)號文件的要點。她表示,擬訂制定政策規則以
規管公務員退休及約滿離職後的就業情況這項政策,
的主要目標的,是為了避免構成潛在的利益衝突的情
況出現。在考慮有關前公務員提出的就業申請時,政
府當局會根據文件第 4 段所列的標準則,並顧及且有
關業務及或工作本身的獨有性質,按每宗申請的情況
作出評估。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局有
需必要在此方面求取在平衡,使有關政策不致限制過
甚,也不會過於寬鬆禁止公務員於離職後入事其他工
作及批准所有就業申請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9. 雖然儘管議員同意經驗豐富的公務員確是是種寶貴
資源,政府當局應獲准許他們在離開政府後繼續為社
會服務及和作出貢獻社會,但議員議員仍質疑當局在
處理每宗個案時,會否嚴格執行有關的監察管規則。
提到關近日有報道指逾70名前公務員成立一間顧問公
司導,議員擔心該公司的業務或會與有關這些人員以
往在政府負責的工作公職構成利益衡衝突,因為公司
的多名董事均為退休政府高級官員,曾經參與制訂各
項政府政策。

10.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
應時告知議員,根據香港的退休金法例,規定,退休
公務員如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指定期間限內經營生意
生意,、或成為董事或合夥人,又或以僱員身分受顧
僱工作,必須事先取得批准。然而,這項規定不適用
於並無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業務運作的公司股東。至於
該議員所提到的顧問公司,身為擔任該公司董事(而
退休時間仍未過指定期限)的前公務員,,在出任該
職前均已事先取徵得政府的批准。至於至於牽涉此事
的其他參與其事的人士,要不是則是該公司的股東,
便是又或其本身必須就離職後工作取得就業批准的指
定期限已經屆滿經去。對於提出申請的董事,政府當
局已詳仔細研究審核有關他們的申請,並且確信在給
予批准申請時,並無不會引起利益衝突,及不得體的
情況出現而此擧亦無任何不妥當之處。退休公務員就
業申請諮詢委員會亦認為無須訂立禁制期。

11.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有關人員在政府
任職時工作期間能夠取得敏感資料,不能由此推論他
們隨後任職私人機構,便會不公平地獲得較得以其他
競爭對手有利的條件,兩者之間並無必然關係利的條
件。所有公務員,包括已離職的人員,均受《官方機
密條例》約束。政府當局評估核及審批就業申請時,
亦會考慮把有關人員的操守誠信納入考慮之列。

12.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再又告知議員,該所顧問公司從
事的商業活動,包括是以套項目計劃的形式,提供多
顧問服務。董事以外的前公務員如參與每當該公司某
套項新計劃時,而其工作負責人員若為前公務員,而
他必須取得就業批准的會在規例訂明的指定期限仍未
屆滿內展開,則必便須立即向政府提出申請。

1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鄭耀棠議員的問題時,反駁
有關否認上述前高級公務員是遵照前港英政府的指示
,成立該間顧問公司的指控,並他表示反駁這項指控
是絕無事實根據的。

14.關於處理申請的手法是否一致的問題,公務員事務
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向來的做法是個別處
理每宗申請,確保有關申請符合規定的所規定的標準
及準則,才會予以批准,。此外,當局亦會參考以往
的個案。劉漢銓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可根據以往曾過
去所處理的個案,並參照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
員會的意見,擬訂更詳細的指引。公務員事務局首席
助理局長指出,訂立概栝括的指引導原則有助政府當
局根據因應每宗個別申請個案的情況,對申請作出靈
活處理。她答應就劉議員的建議,徵詢該諮詢委員會
的意見。

15.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現時前公務員擔成為某公司股
東前無須事先取得批准的現有做法,存在若干問題。
她表示,視乎所持股份的數量,主要大股東,對公司
業務經營運作方面根本確有很很大的決定權。為作出
使保障機制更為佳妥善,周梁淑怡議員建議把現有規
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公務員退休後從事的所有
一切商業活動。

16.議員認為有必須要更清楚地明確地界定何謂公務員
退休後從事的受僱工作及經營的生意的涵義,以消除
灰色地帶含糊不清之處。關於此點,黃宏發議員詢問
,根據香港的退休金法例,以下列活動是否屬於在受
僱工作或經營生意的涵義範圍內:
  1. 在股票及物業市場參與投機活動;

  2. 向他人提供資金供其予某人經營生意生意之用,
    並對該門生意擁有決定權;

  3. 擔任一間所公司的任積極參與合夥人或非執行董
    事;及

  4. 從事其他自由工作僱行業,例如執業律師、醫生
    ,或在為報章上撰稿。
17.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退休金法例並無
禁止退休公務員參與股票、股份買賣及其他投機活動
,一向不受限制,而根據香港的退休金法例,自僱屬
於工作的一種但規定退休公務員如擬成為某公司的合
夥人或董事,必須事先申請批准。她答應就議員提出
的事項在徵詢法律意見後,以書面答覆上述活動是否
在有關法例的規管範圍內然後提供。

18.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問
題查詢時匯報,在過去 10年,首長級人員要求批准擬
在退休後從事其他工作而申請批准的個案有344宗,其
中72宗在施加若干條件施加後(例如訂立禁制期 )後
獲得批准個案共72 宗。政目前到現在為止,已所施加
的禁制期由 1至 18個月不等,。另此外,有4宗申請則
遭否決不獲批准。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
根據香港的退休金法例,申請被拒的人員可在指定期
限內提出上訴,要求覆核有關決定。已獲得批准但有
關人員若反對當局所施加的任何條件的人員,亦可按
情況所需,向審批當局或行政長官提出上訴,但他們
採用哪個途徑,則不太清楚。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
局長答應提交供這些上訴個案的數字,供議員參閱。

19.關於杜葉錫恩議員提出的問題,公務員事務局首席
助理局長表示,香港的退休金法例適用於所有按可享
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包括第一標準薪級人員。
鑑於第一標準薪級人員屬於低級人員,政府當局不想
利用有關申請規則,對他們施以加不必要的約束,並
且故此會一律批准這些人員所提出的所有申請,作為
讓一項他們在退休後從事其他工作的行政措施。公務
第一標準薪級的退休人員不會因為在即使未有就退休
後從事其他受僱工作事先取得批准,其退休金失去或
被延遲亦不會暫停發放應得的退休金。

20.政府當局注意到察悉,劉漢銓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參
考其他國家處理公務員退休後就業事宜時取得的經驗
及採用的和做法。

V. 其他事項

21.李啟明議員詢問有關向在新界區工作的公務員發還
交通費的檢討,至今的進展如何。公務員事務局副局
長 (二)回應時表示答稱,該項津貼由來已久,當局過
往是根據基於多項考慮個考慮因素才設立有關津貼,
但時至今日,這些因素大多已不合時宜。政府當局會
把此事與配合其他事項一併檢討,其中包括新機場啟
用後來往新界與市區之間所需的交通費。公務員事務
局副局長 (二)表示,該項檢討正在進行中,政府當局
適當時候稍後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最新進展。

22.主席詢問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人手編制,公務員事務
局局長回應時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即將會向財務委員
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一份文件,請請求
小組委員會批准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增設新職位,以
便加強對輔助行政長官的人手支援。

VI. 會議結束

23.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2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1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