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148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PS
臨時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及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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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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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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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政制事務委員會
黃宏發議員(會議主席/事務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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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葉錫恩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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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英豪議員
簡福飴議員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葉國謙議員(事務委員會主席)
李啟明議員(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委員:政制事務委員會
曾鈺成議員(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
程介南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
蔡素玉議員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孫明揚先生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
- 麥清雄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
- 羅淑佩女士
- 總行政主任(特別職務)
- 區慶源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 柏志高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
- 梁何綺文女士
- 工商局
- 工商局副局長(1)
- 譚榮邦先生
- 入境事務處
-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 胡錫謙先生
- 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選擧主席
李啟明議員提名黃宏發議員為會議的召集人及主席,
此項提名獲杜葉錫恩議員附議。黃宏發議員接受提名
。由於並無其他提名,黃議員接手主持會議。
2.由於聯席會議的會議法定人數不足,議員同意是次
會議以非正式簡報會的形式進行。就此方面,召集人
表示,議員不會受到《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所
保障。
II. 會議目的
3.召集人表示,會議的目的是讓政府當局向議員簡介
在北京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下簡稱"香港特區") 辦
事處 (以下簡稱"駐京辦事處") 的計劃,有關的撥款建
議會在1998年3月27日交由財務委員會審議。
(由於會議在此際剛好達到會議法定人數,召集人宣
布會議以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形式擧行。)
I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臨立會CB(2)1301號文件)
4.應主席所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
擬在1998年年底或1999年首季設立駐京辦事處的建議
,有關的建議載於政府當局就"設立駐京辦事處"擬備
的文件內,文件已隨臨立會CB(2)1301號文件發出。主
席接著請議員就該建議提問,並請政府當局作出相應
的回覆。隨後的討論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駐京辦事處的角色及職能
5. 議員察悉駐京辦事處的職能將包括以下各項 --
- 向中央人民政府、各省市部門和內地民間團體
提供有關香港特區的資料,使他們更為了解香
港特區的發展情況,特別是落實"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情況;
- 向香港特區政府的有關決策局和部門匯報內地
的最新發展,例如政策的修訂、新法例和其他
發展,以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及早知悉這些情
況,並評估其對香港特區的可能影響;
- 經徵詢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下稱"港澳辦")的意見
後,按香港特區政府有關決策局和部門的指示
,就具體事項和內地相關部門商討;
- 與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省市駐北京的代表
辦事處聯繫;
- 為香港特區政府往內地訪問的代表團提供後勤
支援;
- 處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出入境事務;
- 與設於內地的香港特區非政府機構聯繫;及
- 為身在內地的香港居民提供實務性協助,例如
當他們在北京失去財物和旅遊證件或病重時,
向他們提供求助的資料。
6.提到上文第5(c)段所述的職能,李啟明議員希望政府
當局就港澳辦與駐京辦事處的關係加以澄清。政制事
務局局長解釋,港澳辦一直充當,並會繼續充當守門
員的角色,負責審查及批核內地各省市部門向香港特
區政府提出的各項要求。就此方面,港澳辦日後在適
當的時候,可透過駐京辦事處與香港特區政府聯繫。
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出,駐京辦事處將代表香港特區的
利益,並強調辦事處不會隸屬於港澳辦或任何內地部
門。
7.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議員時表示,政制事務局曾作
為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的橋樑。該局不
會審查香港特區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提出的要求,但
擔當聯絡和協調的角色。政制事務局亦曾連同政府新
聞處,向中央人民政府、各省市部門及內地民間團體
提供有關香港特區的資料。隨著駐京辦事處的設立,
政府當局預期可更有效執行該等職能。
8.儘管政府當局所作的解釋,議員仍擔心第5(c)段所載
的"經徵詢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的意見後"等用語會令人
對駐京辦事處及港澳辦之間的關係產生誤解和疑問。
為釋除議員的疑慮,政制事務局局長同意政府當局會
考慮修改有關的措辭,以便更清楚反映兩者之間的關
係。
9.提到上文第5(h)段,鄭耀棠議員問駐京辦事處會否向
那些在內地牽涉商業糾紛的受屈香港特區商人提供協
助。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商業糾紛一般非常
複雜,須透過法定方法解決。駐京辦事處會向受屈人
士提供支援服務,例如提供有關在內地申訴渠道的資
料,以及其他與個案無直接關係的資料,以便他們與
內地部門採取跟進行動。
駐京辦事處的組織構架和人手編制
10.葉國謙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比較前倫敦辦事處及建議
設立的駐京辦事處的職責和人手編制。工商局副局長
表示,自1990年初,前倫敦辦事處已逐漸轉變為經濟
貿易辦事處。在1990年之前,該辦事處除負責處理經
濟貿易事務外,亦履行其他職務,例如與在英國居住
和留學的香港市民聯繫、與英國政府和國會議員聯繫
、為香港政府處理海外招聘事宜,以及提供有關香港
的資料。在該辦事處工作的職員人數曾一度超過50名
。他強調,倫敦辦事處有別於駐京辦事處,它無須處
理與入境有關的事宜。他在進一步回應議員時補充,
前倫敦辦事處主管的職級曾作多次變動,並曾一度定
於局長級(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職級。香港駐倫敦經濟
貿易辦事處主管的職級現時定於首長級甲級政務官(首
長級薪級第6點)的職級。
11.因應葉議員的要求,工商局副局長答允在1998年3
月27日財務委員會會議擧行之前,提供有關前倫敦辦
事處人手編制的資料,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倫敦辦事處截至1996年10月1日的核准人
手編制及架構圖,以及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截
至1998年 3 月31日的核准人手編制及架構圖的中英文
本已分別於1998年3月26及27日隨臨立會CB(2)1336及
1345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開設一個局長級職位(首長級薪級第8點)
12.駐京辦事處處長的職責是作為香港特區政府在內地
的首席代表,而政制事務局局長則作為香港特區政府
在處理關乎中央人民政府事宜的協調者,提到此點,
葉國謙議員對於兩個同屬首長級薪級第 8 點的職位在
權力和責任方面的劃分表示關注。主席亦有同感。
13.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建議把駐京
辦事處處長的職級定於首長級薪級第 8 點,是因為明
白到該職位在開初須在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
之間,建立高層次的工作關係。由於這項工作極為重
要,駐京辦事處處長須由高層人員出任。據政府當局
的理解,各省市駐北京的代表辦事處主管亦定於相類
的職級。此外,若與其他向工商局局長負責的香港駐
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主管的職級相比,當局認為駐京
辦事處處長的建議職級實屬恰當,因為駐京辦事處所
負責的職務範圍,遠超於任何香港駐海外經濟貿易辦
事處,後者著重處理與經濟貿易有關的事務。
14.黃英豪議員指出,部分省市駐北京的代表辦事處主
管只屬副局長級的職位。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
,當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駐京辦事處處長的高層職
級是否足以令他有效履行職務。黃議員認為政府當局
在建議該職位的職級時,應參考各省市駐北京的代表
辦事處主管的職級。關於此事,簡福飴議員表示,即
使各代表辦事處的主管是定於局長級的職級,各省市
仍可視乎本身的需要,酌情委派副局長級的人員出任
有關職位。
15.葉國謙議員及陳榮燦議員對當局的解釋並不滿意。
他們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把駐京辦事處處長的職級定於
首長級薪級第 7 級,以便處長可向政制事務局局長負
責,藉此建立一個較有系統的職權制度。政制事務局
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根據過往經驗,認為首長級薪級
第 8 點屬適當的職級審訂。就此方面,他指出,香港
駐華盛頓和香港駐倫敦的經濟貿易辦事處亦曾由首長
級薪級第 8 點的人員出任主管。他向議員保證,如有
需要,政府當局可在日後檢討該職位的職級審訂事宜。
16.政制事務局局長進一步回應議員時重申,他在中央
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之間只擔當
協調的角色,而不會參與駐京辦事處處長所須負責的
任何職務。提到上文第5(a)及(b)段所載有關駐京辦事
處兩項職能,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出駐京辦事處的職責
範圍遠超於政制事務局,故此應該不會出現駐京辦事
處與政制事務局在職責及權力方面有所重複的問題。
此外,兩者之間亦無任何從屬關係。
非首長級人員
17.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駐京辦事處將有32名非首長
級人員。除17名由香港特區政府派往駐京辦事處工作
的香港公務員外,其餘15名支援人員屬當地人員,主
要負責提供秘書、文書、運輸和雜項服務。當地人員
既非內地亦非香港的公務員。
18.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回應葉國謙議員的詢問時解釋
,為與海外辦事處的安排一致,駐京辦事處的當地人
員只獲聘出任有關的職位而並非香港的公務員。設立
特別類別的公職人員只屬會計上的安排,這些受聘的
公職人員並非公務員,但他們所出任的職位由香港特
區政府開設及支付其薪酬。然而,當地人員透過簽訂
僱傭合約,須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公務員的有關規例
,例如公務員事務規例。
19.提到駐京辦事處的建議組織圖,簡福飴議員要求政
府當局解釋在駐京辦事處開設總新聞主任職位的理據
為何。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所有決策局及香港駐海
外經濟貿易辦事處均設有新聞主任的職位,負責在日
常運作中處理有關傳媒的事務,包括擧行新聞發布會
及發表新聞稿。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轄下新聞
組的人手編制與駐京辦事處的建議人手編制相類似。
20.陳榮燦議員對於駐京辦事處的建議規模有所保留。
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除入境事務組外,駐京
辦事處的建議規模可與其他香港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
處相比。鑑於駐京辦事處是一個全新機構,並會負責
各項有關職務,建議的人手編制實屬恰當。
21.關於陳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本立法會期內已提交多
個開設首長級職位的人員編制建議,政制事務局副局
長表示,政府當局在提交任何首長級職位的建議時已
作出審慎考慮。雖然議員可能會認為,政府當局已向
臨時立法會提交多個開設首長級職位的建議,供議員
考慮,但事實上政府當局須在會期較短的臨時立法會
會期內,處理正常數量的工作。他告知議員,有關的
數據實已顯示在本立法會期內開設的職位總數並無超
出在正常會期開設的平均職位數目。此外,政府當局
經參考過同等職系及職級的正常工作範圍後,才考慮
該等建議。陳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在作出任何首長級職
級的人員編制建議時採取謹慎的態度,以免造成頭重
腳輕的組織架構。
財政影響
22.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駐京辦事處的全年經常性開
支約為5,800萬元,並假設辦事處將於1998年年底成立
,1998-99年度的經常性開支約為 4,050 萬元。政制事
務局局長回應簡福飴議員時解釋,設立辦事處的最初
一次過開支約為4,100萬元。駐京辦事處初期會在商業
大廈租用辦公地方,政府當局有意稍後在北京物色適
當地點,興建永久辦公大樓。有關設立永久駐京辦事
處的撥款建議一經備妥,當局會另行提交議員審議。
在其他省市設立香港特區政府辦事處
23.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議員時表示,《基本法》第二
十二條已具體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
事機構。政府當局並無任何計劃在其他內地省市設立
辦事處。至於香港特區政府是否有權在北京以外的其
他省市設立辦事處,簡福飴議員建議當局參閱《基本
法》第二十條,該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
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結論
24.雖然議員普遍支持政府當局設立駐京辦事處的建議
,若干議員對於是否有需要把駐京辦事處處長職位定
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有所保留。
2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9日
*..亦為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