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會議
主要官員的職銜
引言
有議員提問,為何若干主要官員的英文職銜,
即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Secretaries for Bureaux及Commissioner,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與《基本法》所載的不一致。本
文件旨在解釋原因。
職級名稱與職銜的分別
2.政府人員的職銜有別於其職級名稱,這情況
相當普遍。職銜一般反映有關人員在某崗位的
職能,而職級名稱則反映該人員在職系中的位
置。舉例來說,警隊有*區指揮官*的職位,是
由屬於總警司級的人員擔任;決策局有*首席
助理局長*的職位,一般由屬於首長級丙級政
務官的人員擔任;社會福利署有*區總福利主
任*的職位,是由屬於總社會工作主任職級的
人員擔任。
採用現有職銜的原因
3.採用*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這一
職銜,有助確保國際間清楚知道有關官員在
政府架構內所擔當的角色和職責。若採用《基本
法》所載的英文職銜,即*Administrative Secretary*
,就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因為該英文職銜可能令
海外人士誤以為有關官員只是一名負責統籌一般
公務的中級官員。儘管我們採用了*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這個英文職銜,但職級名稱仍然
與《基本法》所載的*Administrative Secretary*相同
。
4.基於類似的運作因素,政府決定保留*Secretary*
這個英文職銜,而不採用《基本法》中的*Director
of Bureau*。假如選用後一個職銜,主要官員代表
香港出席外國的活動時可能會引起頗大問題。一般
來說,*Secretary*是政府架構中非常高級的官員,
而*Director*則只是中級官員。不過,儘管英文職銜
沿用*Secretary*一字,但各局首長的職級名稱仍然
是*Director*。
5.政府保留*Commissioner,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這個英文職銜,主要是因為如果
從專員的職銜刪除*Independent*一字,可能會給香
港市民和國際間傳遞負面的信息。我們認為有需要
保留一個清晰的概念,就是廉政公署仍然享有獨立
的地位。
6.主要官員的英文職銜與職級名稱不同,是由於有
實際需要。雖然若干主要官員的英文職銜有別於《
基本法》,但他們的職級名稱仍然與《基本法》所
載的相同。主要官員職位的名稱載於附件。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