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1997 年8 月25日會議

公務員退休及約滿離職後
的就業政策

政策

根據香港的退休金法例,退休公務員如在退休後
的一段指定期間內,經營生意,或受僱工作,而
這些業務或工作主要是在香港進行,便須事先徵
得行政長官批准。現時局長級人員如在退休後三
年內工作,便須事先徵得批准。其他退休公務員
,則在退休後兩年內須事先徵得批准。若退休公
務員在事先並未徵得政府批准的情況下受僱工作
或經營生意,當局可暫停發放退休金。

2.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起,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及
以上的合約人員,如在合約屆滿後一年內於政府
以外機構就業,亦須事先徵得批准。這項條款巳
加進自本年一月起簽署的新合約內,成為須履行
的合約條款。

目的和基本原則

3.這項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前公務員不會從事
任何可能與其擔任的政府職位有利益衝突或令政
府尷尬的工作。這項政策可使公衆人仕對公務員
隊伍的誠信增加信心。

4.須獲得政府同意始可受僱或經營業務的退休公
務員或前合約人員,在提出申請時,須提供其擬
擔任工作的詳細資料(例如:職責、薪酬、聘用日
期等),申請人若在政府任職期間與未來僱主曾有
接觸,亦須指出該等接觸的性質。此外,申請人
亦須申報在政府任職時是否有機會獲得敏感商業
資料。政府批審申請的基本原則是申請人擬擔任
的工作必須得體合宜。在這方面,政府會考慮以
下各點:

  1. 該名人員以往曾否參與可能令其未來僱
    主有所得益的政策制訂或決定;
  2. 該名人員以往任職政府時所得的資料和
    經驗會否令其未來僱主不公平地獲得較
    其他競爭對手有利的條件;
  3. 公衆對該名人員擬担任該職位或經營該
    業務的看法;及
  4. 特別對高級公務員而言,有關的聘任或
    業務會否不適當地引起公衆人士注意、
    令政府尷尬,或使人覺得有不大得體的
    地方。

5.在批准申請時,政府會參照上述各點,考慮是否
須要訂立一禁制期,禁止申請人在禁制期間担任該
項工作。若需要訂立禁制期,其長短視個別個案而
定(就已獲處理的個案而言,禁制期由一個月至十八
個月不等)。在恰當的情况下,政府亦可規限退休公
務員擬進行工作的範圍,例如禁止申請人參予政府
與其未來僱主在工作上的往來。

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6.為了使審批的機制更完善,政府在一九八七年十
月成立了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這個委
員會負責就首長級人員在退休後或合約屆滿後提出
的就業申請提供意見。委員會亦會就處理各就業申
請所採用的一般原則和標準,向政府提供意見。委
員會現時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

批核人員

7.非首長級人員的申請由各部門首長或職糸首長依
據獲授權力處理。首長級人員的申請則由公務員事
務局集中處理。

監察系統

8.為確保前高級政府人員的就業申請合乎最嚴謹的
標準,我們建立了一個通知制度。在這個通知制度
下,所有已退休的首長級公務員,若在指定期間在
任何地方担任有薪職位,必須通知批核人員。這樣
有助當局確保已退休的人員在外地工作可能引致的
潛在利益衝突不會被忽視。

9.此外,獲得批准工作的申請人,其工作性質如在
指定期間有任何實質上的改變,須要向批核人員呈
報。

公務員事務局
聘任政策部
1997 年8 月15日


附錄

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
諮詢委員會委員

主席:
羅保爵士
非官方成員:
梁紹中大法官
黃乾亨先生
湯比達先生
官方成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先生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