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
政府僱用臨時人員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政府僱用臨時人員的政策
,以及目前的最新情況。
背景
2.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成員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會議席上,獲告知僱用臨
時人員的安排。其後,政府應議員的要求,在一九
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把截至同年二月一日為止的
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和香港電台臨時僱員人數
的資料,交予事務委員會參閱。議員現詢問有關政
府僱用臨時人員的最新情況,以及獲上述三個部門
僱用超過一年的臨時人員數目。
有關僱用臨時人員的政策
3.自從我們上次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向立法
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簡報以來,有
關僱用臨時人員的政策未有任何改動。在對上一份
文件中,我們曾告訴議員,政府已檢討有關通告。
經修訂的通告已經發出。該通告重申政府的政策,
規定僱用臨時人員的服務條件,應與《僱傭條例》
和《僱員補償條例》所訂的條件一致。另外,該通
告亦:
- 清楚訂明在甚麼情況下可僱用臨時人員
;
- 提醒部門檢討臨時人員的人手需求,研
究是否仍須繼續聘用,或可否考慮採用
其他較長期的聘用方式,例如開設職位
;
- 根據《僱傭條例》,訂明臨時人員須在
工資期最後一日或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
日期後七日內發放工資的規定;
- 提醒部門,若無可避免要延長僱用臨時
人員,則應留意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
費和其他相關福利等事宜;
- 提醒部門可聘用獲准合法來港工作的人
士(包括非永久性居民)為臨時人員;以
及
- 修訂《臨時人員服務條件指南》,使能
符合《僱傭條例》的條文。
4.我們相信經修訂的通告提供清晰的指引和程序,
使部門在僱用臨時人員時有所依循。我們會繼續監
察情況,並在有需要時為部門提供意見。
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和香港電台的臨時
僱員人數
5.有關在兩個市政總署和香港電台工作的臨時人員
的最新統計數字見附表。
查詢
6.有關事項由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梁何綺
文女士負責。如有疑問,可致電2810 3100與她聯絡
。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在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和
香港電台工作的臨時人員統計數字
| 市政總署 | 區域市政總署 | 香港電台 |
|
---|
| 1.2.97 * | 1.10.9 7 | 1.2.97 * | 1.10.9 7 | 1.2.97 *
| 1.10.9 7
|
---|
(a)僱用臨時 人員總數
| 1,327 | 1,585 | 253 | 434
| 486 | 474
|
(b)僱用超過 一年的臨 時人員
| 696 | 855 | 125 | 169
| 100 | 131
|
(c)上述(b)項 的兼職臨 時人員
| 469 | 630 | 81 | 106
| 無 | 35
|
* 有關的數字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廿一日的信件寄
給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