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90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8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馬逢國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王紹爾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局長
黎慶寧先生

保安局副局長3
黃碧兒女士

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
溫法德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蔡炳泰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高級主任(3)2
馬淑霞小姐
由於主席不在本港,是次會議由副主席主持。

I.政府當局就"越南難民、船民、非法入境者問題前
瞻"作出簡報


副主席的序言

副主席表示擧行是次特別會議的目的,是聽取政府當局
簡報處理越南難民、船民、非法入境者問題的未來路向。

由保安局局長作出簡報

3. 保安局局長表示,保安局剛完成有關處理越南難民、
船民及非法入境者問題的整體政策檢討,行政長官亦已
根據行政會議的建議,指令採納載於以下兩份臨時立法
會(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的一系列措施:

  1. 有關越南難民、船民、非法入境者問題前瞻的臨立
    會參考資料摘要;及

  2. 有關《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的臨立會參考
    資料摘要。

    (會後補註:該兩份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已於1998
    年1月8日送交所有臨立會議員參閱。)

4. 保安局局長向議員簡述有關越南難民、船民、非法入
境者問題前瞻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的內容。他特別申
明,鑑於越南的環境有變,而綜合行動計劃亦已在國際
社會同意下於1996年6月30日正式結束,加上市民普遍表
示支持,政府當局遂決定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為實施
此項政策上的改變,政府當局將提交《1998年入境(修訂
)條例草案》,以作出下列規定:

  1. 《入境條例》第IIIA部不再適用,從而令該部有
    關第一收容港政策的條文,不再適用於新近抵港
    的越南人。有關條文將會在條例草案刊登憲報當
    日(即1998年1月9日)開始生效;及

  2. 澄清《入境條例》第32條所訂的羈留以等候遣送
    離境的權力,目的是在該條例第32條的一般羈留
    條文中,加入該條例第IIIA部目前所訂的羈留權
    和保障。

討論過程

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


5. 議員支持政府當局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的決定。然而
,他們關注政府當局將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解決越南
難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問題。有關的討論內容撮錄於
下文第7至17段。

6.黃宏發議員詢問,取消上述政策的決定屬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特區政府)的管轄範圍,還是中國的對外事務
。保安局局長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訂明: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因此,取消該項政
策的決定及作出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均屬於特區政
府的管轄範圍。

循海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7. 李鵬飛議員認為,對於在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後循
海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政府當局應把他們乘坐
的船隻拖離香港水域,拒絕讓他們入境。事實上,部
分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及泰國均已採取這種做法,並已
證實此擧對遏止越南人非法入境十分奏效。保安局局
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此建議原則上不可接受
,實際上也行不通。事實上,超過90%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是在陸上截獲的。在本港水域截獲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均是乘坐千瘡百孔的小船入境,強行把這些船隻
拖離香港水域,不但是不人道的做法,更會令香港被
世界各國指責,但實際得益卻微乎其微。故此,實在
不值得採取這種做法。

8. 葉國謙議員表示,民主建港聯盟反對把越南非法入
境者乘坐的船隻拖離香港水域的建議。

循陸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9. 李鵬飛議員認為,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後,對於循陸
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與內地或其他國家的非法入境
者應一視同仁,一經截獲,即把他們遣返原居地。保安
局局長表示,所有越南非法入境者,不論他們是循海路
還是陸路進入香港,均會獲得同等對待。他們的個人資
料會送交越南政府以便核實身份,經核實身份的非法入
境者會被遣返越南。目前,阻礙香港政府盡快遣返越南
非法入境者的主要原因,在於核實身份的過程需時甚長
。為改善此情況,政府當局將會建議越南政府採取新的
機制,將所有抵港後被截獲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即時遣返
。至於核實其國籍和戶口登記的工作,則會在越南的拘
留中心進行。

10.李鵬飛議員認為,倘若過往用作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
的程序仍然適用,當局只是在名義上取消第一收容港政
策而已。劉江華議員亦有同感。保安局局長指出,即時
遣返被截獲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行動,必須在獲得越南
政府同意後方可展開。議員關注到當局需時多久才可和
越南當局達成協議,而且在此期間,例如遣返進度緩慢
等老問題將仍然存在。保安局局長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
示,他認為無法定下與越南政府完成磋商的限期。不過
,他明白議員對此事的關注,並答允在適當時向事務委
員會匯報任何最新發展。

經內地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

11.保安局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據他所知,內地
與越南當局並沒有就遣返滯留內地的越南非法入境者訂
立任何正式協議,不過,實際上曾有部分非法入境者經
兩國邊境被遣返越南。政府當局曾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
經內地遣返滯港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可行性,但內地有關
當局認為此擧並不可行。

滯港越南難民及其子女的身份問題

12.保安局局長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表示,滯港越南難民及
其子女的難民身份不會改變,除非是在非常特殊的情況
下。和其他人士一樣,他們是否有資格獲得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將須視乎他們是否符合《入境條例》的有關
規定。不過,他們似乎不大可能會符合有關規定。

13.副主席從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1段得悉,當局會鼓
勵越南難民盡量過正常生活,自力更生。他表示此擧可
能會令市民及國際社會以為當局已接納越南難民在港逗
留。保安局局長澄清,政府當局仍然致力敦促聯合國難
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專員署)安排難民移居海外,藉以解
決越南難民問題。由於這將會是非常漫長的過程,政府
當局認為在越南難民等候移居外地期間,應鼓勵他們盡
量自力更生,而不應如過往般給予各種特殊待遇。

專員署的債項

14.保安局局長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解釋,一直以來,政府
當局代專員署支付的開支,均由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共
財政條例》第20條賦予的權力,授權記入暫支帳目內。
鑑於專員署須處理世界各地大量的難民問題,實無法籌
措足夠經費推行所有計劃,政府當局認為不再採用暫支
帳目的安排,是明智的做法。政府當局會改而批撥港府
的資源,用以照顧滯港越南船民。由於滯港越南船民的
數目正在遞減,估計政府當局每月將須支付約3萬元的
費用。

15.保安局局長回應劉漢銓議員時表示,專員署曾在一份
諒解說明書中表示,該署會償還拖欠香港的款項,但須
視乎可否得到這方面的資金而定。政府當局會繼續催促
專員署籌措經費償還欠款,亦會透過中央政府敦促該署
還款。此外,行政長官亦已就此事去信專員署。

英國政府在道義上的責任

16.議員認為英國政府在道義上有責任協助香港解決越南
難民及船民問題。保安局局長回應議員時指出,正如行
政長官在 1997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所稱,政府當局
會繼續促請英國政府履行道義上的責任,協助解決此問
題。其實,政府當局已曾不下數次提出此項要求。擧例
而言,行政長官在1997年10月出訪倫敦時,曾促請英國
政府接收更多滯港越南難民,並協助游說其他收容國家
。至目前為止,英國政府的回應是由於本身已非香港的
主權國,因此並無責任解決此問題。然而,英國政府會
盡力提供協助,例如在外交層面上與越南政府進行磋商
,以及收容更多越南難民,讓他們移居英國。事實上,
英國在1997年共接收了65名滯港越南難民,並正在考慮
另外50宗個案。英國政府亦已表明會研究可否根據其外
援政策提供協助,以改善越南的經濟狀況,從而減少非
法來港尋找工作的越南人的數目。

17.王紹爾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在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第38段所載,有關處理越南難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問
題的一系列措施中,加入會繼續促請英國政府履行其道
義責任的事項。簡福飴議員支持其見解。保安局局長重
申,政府當局會繼續就此事與英國政府進行聯繫。

II. 會議結束

18.會議於下午3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5日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