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63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16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4時1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王紹爾議員

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簡福飴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呂孝端先生

屋宇署副署長
鄭偉達先生

消防處副處長
曾廣豫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B
郭譚佩儀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慕玲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范偉明先生

香港警務處
邊界區指揮官
謝燦輝先生

香港海關
邊境及口岸科總指揮官
曾慶鑑先生

入境事務處
助理處長(管制及調查)
麥桂炘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偉基先生

總警司
黎伯熙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通過1997年9月18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436號文件)

上述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433(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7年11月20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
議討論下列事項:

  1. 緊急救護車服務(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一覽第A1
    項);

  2. 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原居國家的安排(事務委員會
    待議事項一覽第A2項)

      - 按劉江華議員的建議,有關此事的討論將
      同時包括把來自內地而有意返回該地服刑的
      囚犯移送回國內的安排;

  3.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
    一覽第B1項,此事由政府當局提出討論);及

  4. 警務人員欠債問題(此事由政府當局提出討論)。
(會後補註:在政府當局提出要求,並經主席同意下,
有關“警務人員欠債問題”的議題將以“分配從充公
毒販財產所得的資產的政策及安排”取代。)

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把下列事項列為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以
便在日後會議進行討論:

  1. 有關越南船民/難民/非法入境者問題的政策檢
    討;

  2. 處理在海外提出的香港簽證申請;

  3. 台灣旅客的入境簽證;

  4. 赤鱲角新機場禁區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及新機場
    的緊急行動演習

      - 主席表示倘政府當局澄清上述事項屬保安
      局的管轄範圍,該等事項即可連同事務委員
      會待議事項一覽第A3項,有關赤鱲角新機場
      保安安排的事宜一併討論;


  5. 本港的非法勞工問題;

  6. 邊境禁區及禁區紙;及

  7. 家庭暴力事件。
事務委員會1998年的會議日期

4.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1998年的會議日期如下:

    1998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1998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III.改善消防安全的措施

(臨立會CB(2)424、CB(2)449(01)及CB(2)449(02)號文件)

政府當局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

5.政府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下列文件:

  1. 保安局副局長2就“改善防火安全的措施”的發言
    全文;及

  2. 政府當局對《嘉利大廈火災調查委員會最後報告》
    所載建議作出的回應和跟進的工作。
(會後補註:上述文件載於臨立會CB(2)449(01)及
CB(2)449(02)號文件,該等文件已在會後送交缺
席委員參閱。)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6.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簡要而言,政府當局會從以下5
方面着手改善消防安全:

  1. 加強立法和行政架構,改善樓宇的消防設施,例
    如舊式商業樓宇;

  2. 加強執法行動;

  3. 加強緊急救援部門的應變能力;

  4. 向大廈管理組織推廣消防安全的文化;及

  5. 向社會人士推廣消防安全的文化。
7.保安局副局長2亦就上述5項工作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
的計劃及策略。

討論過程

舊式商業樓宇的消防設施

8. 胡經昌議員認為,規定為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業樓宇
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在技術及財政上均會對其業主造成
困難。保安局副局長 2 表示,政府當局了解此事所涉及
的困難,並正研究可否透過貸款計劃資助有關業主。一
如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所指出,政府當局預備在1998年推
行強制性樓宇安全檢驗計劃,並會成立擁有 5 億元資金
的“市區環境美化基金”,為環境美化工作目標地區的
舊樓業主提供貸款。保安局正研究把消防設備納入該基
金的資助範圍是否可行,並打算在新的法例規定開始實
施之前落實該貸款計劃的細則。

加強執法行動

9.陳財喜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既已為下一財政年度取得
更多資源,用以支援消防安全的工作,便應把加強執法
行動列為優先處理的事務,調配更多人手巡查樓宇的消
防設備。保安局副局長2重申,政府當局將會從5方面着
手改善消防安全,所涉及的5項工作均被視為重要事務
。為加強執法行動,政府當局將會在消防處、屋宇署、
勞工處及民政事務總署增設職位。消防處副處長亦表示
,消防處獲批撥更多資源後,將會更積極巡查樓宇的消
防設備,而不會僅在接獲投訴時才採取行動。

10.劉江華議員就所增設職位的職責提出查詢。由於增設
上述職位及招聘工作需時,他關注到政府當局是否訂有
任何加強執法行動的短期措施。政府當局所作回覆綜述
於下文各段:

  1. 在消防處增設114個職位

    在消防處增設的114個職位中,約三分之一人手會
    負責加強進行執法行動,另外三分之一人手負責
    進行宣傳及聯絡工作,例如訓練消防安全大使及
    協助推行有關消防安全的大型宣傳運動,其餘三
    分之一人手則會協助草擬法例、執行改善舊式商
    業樓宇消防設備的各項擬議規定,以及實施卡拉
    OK 場所新法定發牌制度下的消防安全事宜。在
    1998 年 4月增設此等職位之前,消防處會繼續調
    派行動單位的人員進行執法及宣傳工作,作為短
    期的措施。在1997年頭9個月內,消防處曾進行各
    項巡查工作,詳情如下:

    巡查次數
    商業樓宇 約10 000
    工業樓宇約4 000
    住宅樓宇約5 000
    卡拉OK場所約700


    消防處每次執行巡查工作時,均會向市民派發有
    關消防安全的宣傳資料。在1997年頭9個月內,該
    處共派出約75 000份宣傳單張。

  2. 在屋宇署增設23個職位

    屋宇署增聘的 23名人員將負責執行防火工作,尤
    其是在400幢於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業樓宇執行此
    項工作。在增設此等職位之前,屋宇署會繼續以
    兼職/全職方式,調派57名技術/專業人員加強
    進行巡查。至目前為止,該署已巡查40幢樓宇,
    其中有34幢樓宇的業主已作出積極回應。

  3. 在勞工處增設88個職位

    勞工處增聘的88名人員將負責執行《職業安全及
    健康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根據上
    述法例,僱主必須確保僱員的安全,包括防火安
    全。

  4. 在民政事務總署增設4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及
    成立一支特別聯絡隊
民政事務總署將於下一財政年度增設4個各有4名成員的
大廈管理統籌小組,以加強該署的大廈管理計劃。此等
新增的統籌小組加上現有的9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將
會分別為13個地區提供服務。此外,該署亦會成立一支
由12名聯絡主任組成的特別聯絡隊,鼓勵商業樓宇的業
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及向大廈管理組織推廣消防安
全的文化。

11. 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主席時證實,政府當局將須按照
既定程序,在適當時要求臨時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批准增設上述部分職位。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察悉
政府當局增設上述職位的建議,但此事仍須加以詳細研
究,事務委員會在現階段不宜對此表示支持。

向社會人士推廣消防安全的文化

12.政府當局就主席及程介南議員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綜
述於下文各段:

  1. 有關消防安全的大型宣傳運動

    政府當局已着手籌辦在1998年推行的大型消防安
    全宣傳運動。關於該運動所包括的項目及所涉及
    的媒體,有關方面已有若干初步構思。政府當局
    現時打算為推行此項宣傳運動成立委員會,成員
    包括非公職人員。

  2. 消防安全大使計劃

    消防處的消防安全大使計劃最初以男女童軍為招
    募對象,當局將會擴大該計劃,鼓勵大廈管理人
    員及對此有興趣的市民參加。

  3. 地區層面的宣傳工作

    民政事務總署正積極考慮在地區層面加強社會人
    士參與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包括設立委員會,
    讓非公職人員參與並就消防安全及防火事宜提供
    意見。

  4. 在學校進行宣傳活動

    當局已於兩年前在中小學課程加入有關消防安全
    的教育。教育署已獲提供有關消防安全的教材套
    及錄影帶,以供分發予各學校使用。消防處及教
    育署現正聯手檢討是否有需要加強此方面的教育
    ,並會參考海外國家的有關經驗。


13.有關消防安全大使計劃,程介南議員指出,他最近
曾出席一個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會議,在該次會議上
,與會人士於一分鐘內選出兩名消防安全大使。當選
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似乎並不清楚本身的責任及義務
,因此,他對消防處如何確保該計劃的成效表示關注
。消防處副處長表示,當選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須接
受有關的訓練。當他們達到所需的水平後,消防處會
向他們頒發消防安全大使的委任證書。消防安全大使
的主要工作是擔任前線的消防監察員、協助擧報有發
生火警危險的不當之處,以及向市民傳播消防安全的
信息。消防處亦已成立聯絡小組,與消防安全大使保
持定期聯絡,維持他們對該計劃的興趣及鼓勵他們繼
續參與有關工作。程介南議員感到關注的是,當選消
防安全大使的人士在獲選前並不清楚有關的責任及義
務,因此不會積極參與該計劃。消防處副處長察悉其
關注事項,並答允在消防處內部反映其意見。

IV. 延長邊境檢查站的開放時間 (臨立會CB(2)433(02)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14.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1994至1996年間,經羅
湖通道過境的每日平均旅客人次大幅上升,但每年的
增幅並不超過10%。1997年9月,經羅湖通道過境的每
日平均旅客人次增至157 120人,比過去12個月增加了
15%。現時,羅湖通道的開放時間為上午7時至晚上11
時。深圳有關當局曾在工作層面提出是否可能把羅湖
通道的關閉時間押後一小時,本港有關當局現正研究
此項建議。倘市民對此有極大需求,政府當局會深入
研究該項建議。

討論過程

把羅湖通道的關閉時間押後一小時


15. 劉漢銓議員不明白何以政府當局考慮把羅湖通道的
關閉時間押後一小時,而非兩小時或其他選擇。他要
求當局解釋此項建議理據何在。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表示,主要的考慮因素是市民的需求、配合深圳方面
的邊境通道開放時間,以及能否提供往返該通道的接
駁交通服務。評估市民需求的方法有二。首先,規劃
環境地政局已於1996年10月展開過境交通模式的研究
,研究所得資料對於評估延長邊境通道開放時間的需
求十分有用。其次,政府當局正密切監察各過境站的
每日過境旅客人次,並增撥額外資源以應付所需,尤
其是在繁忙時間內。議員認為不宜根據現時的過境旅
客人次評估有關需求,因為人們的行為模式會受到所
需設施的供應情況左右。由於旅客知道羅湖通道會在
晚上11時關閉,無法在通道關閉前到達羅湖的人便會
在深圳度宿一宵。因此,評估此等原本打算在晚上11
時後經羅湖過境的旅客人數,才是重要的一環。

16.為方便評估旅客對延長羅湖通道開放時間的實際需
求,楊孝華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在聖誕節或農曆新
年期間,在羅湖通道擧行一如西區海底隧道正式通車
前擧行的開放日活動。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
列出最近 3 年在深圳居住的港人數目。由於此類人士
經常循邊境通道往返本港及內地,此項資料是揭示有
關需求的有用指標之一。

把羅湖通道開始辦公的時間提前一小時 17.劉江華議員指出,部分人士如學生必須在清早過境
。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作出研究,探討把羅湖通道開
始辦公的時間由上午7時提前至6時是否可行。運輸局
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研究延長過境站開放
時間的建議時,必須評估各項因素,此等因素包括市
民對有關設施的需求是否足以支持延長開放時間之擧
、是否有公共交通工具接載旅客離開羅湖,以及深圳
有關當局會否贊成此項建議。

方便市民以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羅湖 18.劉江華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作出安排,方便
市民乘搭火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羅湖,例
如在羅湖通道附近劃定一處地方,作為此等交通工具
的終站。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研究此項建議,並
於稍後作出回覆。 建議把落馬洲通道全日開放供旅遊巴士及私家車通過

19.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由1994
年11月開始,落馬洲通道的開放時間已獲得延長,使貨
車可每日24小時使用該通道,藉以分散該通道的車輛流
量,以及配合葵涌貨櫃碼頭24小時運作的安排。由於在
每晚10時至翌晨7時使用該通道的貨車數目平均只有約
1 000架次,通宵開放該通道並不涉及大量資源。在此
情況下,楊孝華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把落馬洲通道
全日開放,讓旅遊巴士及私家車可每日24小時使用該
通道。他指出深圳大部分旅遊點均於晚上10時關閉,
香港遊客未必可趕得及在晚上11時之前經羅湖通道過
境,因此惟有選擇在深圳度宿一宵。當局如實施此項
建議,遊客便可隨時經落馬洲通道過境。運輸局首席
助理局長表示,上述安排必須配合深圳方面的安排才
可實施。不過,她答允研究此項建議。

20.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程介南議員時表示,政府
當局正與深圳有關當局磋商一項建議,容許日間經文
錦渡通道或沙頭角通道過境的車輛,在晚間經落馬洲
通道返回本港。此項建議即將實施,確實日期須視乎
深圳方面的電腦網絡於何時裝置妥當而定。

V. 處理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
(臨立會CB(2)433(03)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21.保安局副局長1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的內容。

討論過程

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


22.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王紹爾議員的詢問時,提供以下
有關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

1995年1996年1997年
(1月至6月)
交通意外數目640宗560宗247宗
被控不小心駕駛的48人45人26人
警務人員數目
被控魯莽駕駛的-1人-
警務人員數目


23.王紹爾議員指出,以每年發生的交通意外約有14 000
宗而言,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數目實屬偏高。
為改善此情況,他要求政府當局向警務人員提供適當訓
練。總警司回應時表示,以下的有關統計數字顯示上述
情況已有改善:

1995年1996年1997年
涉及當值警務53宗46宗41宗


人員的每月平均

交通意外數目


24. 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警務人員須在警察駕駛學校修
讀基本及進一步的駕駛訓練課程。如有需要,當局會向
曾於當值時遇上交通意外的警務人員提供改善駕駛技術
的訓練。

25.關於上文第22段所列的統計數字,主席要求政府當局
提供資料,說明涉及當值警務人員和市民的交通意外數
目,例如因當值警務人員不小心駕駛導致有市民受傷的
個案數目,以及受影響人士提出投訴的個案數目。

調查工作的公正程度

26.主席認為由於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由警方負責調
查,市民對調查工作的公正程度表示關注。她擧例指出
,最近有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曾在正式調查工作尚未展開
前,公開評論一宗涉及一名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
她認為此做法實屬不智。保安局副局長 1 及總警司回應
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有關方面已制訂嚴格的程序,確保
以公正不阿的態度調查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他們
的回應綜述於下文各段:

  1. 有關方面會採取處理涉及普通市民的其他交通意
    外的同一手法,處理涉及休班警務人員的交通意
    外。不過,有關的調查工作會交由通常屬警司級
    的較高級警務人員審核。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
    通意外,則會由發生意外地點所屬的總區交通部
    特別調查組負責調查。此等個案會交由掌管總區
    交通單位的高級警司處理,由他親自批核需要採
    取的行動;

  2. 是否檢控涉及嚴重交通意外的當值警務人員,將
    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3. 是否對在交通意外中死亡的人進行死因研訊,將
    會由死因裁判官作出決定;及

  4. 對調查結果感到不滿的市民可向投訴警察課提出
    投訴。
VI. 會議結束

27.會議於下午5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0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