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63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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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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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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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王紹爾議員
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
*
許賢發議員
*
黃宏發議員
*
廖成利議員
*
簡福飴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2
- 方志偉先生
-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 呂孝端先生
- 屋宇署副署長
- 鄭偉達先生
- 消防處副處長
- 曾廣豫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B
- 郭譚佩儀女士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 黃慕玲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 范偉明先生
- 香港警務處
- 邊界區指揮官
謝燦輝先生
- 香港海關
- 邊境及口岸科總指揮官
曾慶鑑先生
- 入境事務處
- 助理處長(管制及調查)
麥桂炘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1
- 黃鴻超先生
-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 陳偉基先生
- 總警司
- 黎伯熙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I.通過1997年9月18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436號文件)
上述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433(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7年11月20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
議討論下列事項:
- 緊急救護車服務(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一覽第A1
項);
- 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原居國家的安排(事務委員會
待議事項一覽第A2項)
- 按劉江華議員的建議,有關此事的討論將
同時包括把來自內地而有意返回該地服刑的
囚犯移送回國內的安排;
-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
一覽第B1項,此事由政府當局提出討論);及
- 警務人員欠債問題(此事由政府當局提出討論)。
(會後補註:在政府當局提出要求,並經主席同意下,
有關“警務人員欠債問題”的議題將以“分配從充公
毒販財產所得的資產的政策及安排”取代。)
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把下列事項列為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以
便在日後會議進行討論:
- 有關越南船民/難民/非法入境者問題的政策檢
討;
- 處理在海外提出的香港簽證申請;
- 台灣旅客的入境簽證;
- 赤鱲角新機場禁區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及新機場
的緊急行動演習
- 主席表示倘政府當局澄清上述事項屬保安
局的管轄範圍,該等事項即可連同事務委員
會待議事項一覽第A3項,有關赤鱲角新機場
保安安排的事宜一併討論;
- 本港的非法勞工問題;
- 邊境禁區及禁區紙;及
- 家庭暴力事件。
事務委員會1998年的會議日期
4.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1998年的會議日期如下:
1998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1998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III.改善消防安全的措施
(臨立會CB(2)424、CB(2)449(01)及CB(2)449(02)號文件)
政府當局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
5.政府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下列文件:
- 保安局副局長2就“改善防火安全的措施”的發言
全文;及
- 政府當局對《嘉利大廈火災調查委員會最後報告》
所載建議作出的回應和跟進的工作。
(會後補註:上述文件載於臨立會CB(2)449(01)及
CB(2)449(02)號文件,該等文件已在會後送交缺
席委員參閱。)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6.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簡要而言,政府當局會從以下5
方面着手改善消防安全:
- 加強立法和行政架構,改善樓宇的消防設施,例
如舊式商業樓宇;
- 加強執法行動;
- 加強緊急救援部門的應變能力;
- 向大廈管理組織推廣消防安全的文化;及
- 向社會人士推廣消防安全的文化。
7.保安局副局長2亦就上述5項工作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
的計劃及策略。
討論過程舊式商業樓宇的消防設施
8. 胡經昌議員認為,規定為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業樓宇
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在技術及財政上均會對其業主造成
困難。保安局副局長 2 表示,政府當局了解此事所涉及
的困難,並正研究可否透過貸款計劃資助有關業主。一
如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所指出,政府當局預備在1998年推
行強制性樓宇安全檢驗計劃,並會成立擁有 5 億元資金
的“市區環境美化基金”,為環境美化工作目標地區的
舊樓業主提供貸款。保安局正研究把消防設備納入該基
金的資助範圍是否可行,並打算在新的法例規定開始實
施之前落實該貸款計劃的細則。
加強執法行動
9.陳財喜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既已為下一財政年度取得
更多資源,用以支援消防安全的工作,便應把加強執法
行動列為優先處理的事務,調配更多人手巡查樓宇的消
防設備。保安局副局長2重申,政府當局將會從5方面着
手改善消防安全,所涉及的5項工作均被視為重要事務
。為加強執法行動,政府當局將會在消防處、屋宇署、
勞工處及民政事務總署增設職位。消防處副處長亦表示
,消防處獲批撥更多資源後,將會更積極巡查樓宇的消
防設備,而不會僅在接獲投訴時才採取行動。
10.劉江華議員就所增設職位的職責提出查詢。由於增設
上述職位及招聘工作需時,他關注到政府當局是否訂有
任何加強執法行動的短期措施。政府當局所作回覆綜述
於下文各段:
- 在消防處增設114個職位
在消防處增設的114個職位中,約三分之一人手會
負責加強進行執法行動,另外三分之一人手負責
進行宣傳及聯絡工作,例如訓練消防安全大使及
協助推行有關消防安全的大型宣傳運動,其餘三
分之一人手則會協助草擬法例、執行改善舊式商
業樓宇消防設備的各項擬議規定,以及實施卡拉
OK 場所新法定發牌制度下的消防安全事宜。在
1998 年 4月增設此等職位之前,消防處會繼續調
派行動單位的人員進行執法及宣傳工作,作為短
期的措施。在1997年頭9個月內,消防處曾進行各
項巡查工作,詳情如下:
| 巡查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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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樓宇 | 約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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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樓宇 | 約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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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宇 | 約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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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場所 | 約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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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每次執行巡查工作時,均會向市民派發有
關消防安全的宣傳資料。在1997年頭9個月內,該
處共派出約75 000份宣傳單張。
- 在屋宇署增設23個職位
屋宇署增聘的 23名人員將負責執行防火工作,尤
其是在400幢於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業樓宇執行此
項工作。在增設此等職位之前,屋宇署會繼續以
兼職/全職方式,調派57名技術/專業人員加強
進行巡查。至目前為止,該署已巡查40幢樓宇,
其中有34幢樓宇的業主已作出積極回應。
- 在勞工處增設88個職位
勞工處增聘的88名人員將負責執行《職業安全及
健康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根據上
述法例,僱主必須確保僱員的安全,包括防火安
全。
- 在民政事務總署增設4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及
成立一支特別聯絡隊
民政事務總署將於下一財政年度增設4個各有4名成員的
大廈管理統籌小組,以加強該署的大廈管理計劃。此等
新增的統籌小組加上現有的9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將
會分別為13個地區提供服務。此外,該署亦會成立一支
由12名聯絡主任組成的特別聯絡隊,鼓勵商業樓宇的業
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及向大廈管理組織推廣消防安
全的文化。
11. 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主席時證實,政府當局將須按照
既定程序,在適當時要求臨時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批准增設上述部分職位。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察悉
政府當局增設上述職位的建議,但此事仍須加以詳細研
究,事務委員會在現階段不宜對此表示支持。
向社會人士推廣消防安全的文化
12.政府當局就主席及程介南議員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綜
述於下文各段:
- 有關消防安全的大型宣傳運動
政府當局已着手籌辦在1998年推行的大型消防安
全宣傳運動。關於該運動所包括的項目及所涉及
的媒體,有關方面已有若干初步構思。政府當局
現時打算為推行此項宣傳運動成立委員會,成員
包括非公職人員。
- 消防安全大使計劃
消防處的消防安全大使計劃最初以男女童軍為招
募對象,當局將會擴大該計劃,鼓勵大廈管理人
員及對此有興趣的市民參加。
- 地區層面的宣傳工作
民政事務總署正積極考慮在地區層面加強社會人
士參與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包括設立委員會,
讓非公職人員參與並就消防安全及防火事宜提供
意見。
- 在學校進行宣傳活動
當局已於兩年前在中小學課程加入有關消防安全
的教育。教育署已獲提供有關消防安全的教材套
及錄影帶,以供分發予各學校使用。消防處及教
育署現正聯手檢討是否有需要加強此方面的教育
,並會參考海外國家的有關經驗。
13.有關消防安全大使計劃,程介南議員指出,他最近
曾出席一個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會議,在該次會議上
,與會人士於一分鐘內選出兩名消防安全大使。當選
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似乎並不清楚本身的責任及義務
,因此,他對消防處如何確保該計劃的成效表示關注
。消防處副處長表示,當選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須接
受有關的訓練。當他們達到所需的水平後,消防處會
向他們頒發消防安全大使的委任證書。消防安全大使
的主要工作是擔任前線的消防監察員、協助擧報有發
生火警危險的不當之處,以及向市民傳播消防安全的
信息。消防處亦已成立聯絡小組,與消防安全大使保
持定期聯絡,維持他們對該計劃的興趣及鼓勵他們繼
續參與有關工作。程介南議員感到關注的是,當選消
防安全大使的人士在獲選前並不清楚有關的責任及義
務,因此不會積極參與該計劃。消防處副處長察悉其
關注事項,並答允在消防處內部反映其意見。
IV. 延長邊境檢查站的開放時間
(臨立會CB(2)433(02)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14.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1994至1996年間,經羅
湖通道過境的每日平均旅客人次大幅上升,但每年的
增幅並不超過10%。1997年9月,經羅湖通道過境的每
日平均旅客人次增至157 120人,比過去12個月增加了
15%。現時,羅湖通道的開放時間為上午7時至晚上11
時。深圳有關當局曾在工作層面提出是否可能把羅湖
通道的關閉時間押後一小時,本港有關當局現正研究
此項建議。倘市民對此有極大需求,政府當局會深入
研究該項建議。
討論過程
把羅湖通道的關閉時間押後一小時
15. 劉漢銓議員不明白何以政府當局考慮把羅湖通道的
關閉時間押後一小時,而非兩小時或其他選擇。他要
求當局解釋此項建議理據何在。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表示,主要的考慮因素是市民的需求、配合深圳方面
的邊境通道開放時間,以及能否提供往返該通道的接
駁交通服務。評估市民需求的方法有二。首先,規劃
環境地政局已於1996年10月展開過境交通模式的研究
,研究所得資料對於評估延長邊境通道開放時間的需
求十分有用。其次,政府當局正密切監察各過境站的
每日過境旅客人次,並增撥額外資源以應付所需,尤
其是在繁忙時間內。議員認為不宜根據現時的過境旅
客人次評估有關需求,因為人們的行為模式會受到所
需設施的供應情況左右。由於旅客知道羅湖通道會在
晚上11時關閉,無法在通道關閉前到達羅湖的人便會
在深圳度宿一宵。因此,評估此等原本打算在晚上11
時後經羅湖過境的旅客人數,才是重要的一環。
16.為方便評估旅客對延長羅湖通道開放時間的實際需
求,楊孝華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在聖誕節或農曆新
年期間,在羅湖通道擧行一如西區海底隧道正式通車
前擧行的開放日活動。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
列出最近 3 年在深圳居住的港人數目。由於此類人士
經常循邊境通道往返本港及內地,此項資料是揭示有
關需求的有用指標之一。
把羅湖通道開始辦公的時間提前一小時
17.劉江華議員指出,部分人士如學生必須在清早過境
。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作出研究,探討把羅湖通道開
始辦公的時間由上午7時提前至6時是否可行。運輸局
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研究延長過境站開放
時間的建議時,必須評估各項因素,此等因素包括市
民對有關設施的需求是否足以支持延長開放時間之擧
、是否有公共交通工具接載旅客離開羅湖,以及深圳
有關當局會否贊成此項建議。
方便市民以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羅湖
18.劉江華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作出安排,方便
市民乘搭火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羅湖,例
如在羅湖通道附近劃定一處地方,作為此等交通工具
的終站。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研究此項建議,並
於稍後作出回覆。
建議把落馬洲通道全日開放供旅遊巴士及私家車通過
19.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由1994
年11月開始,落馬洲通道的開放時間已獲得延長,使貨
車可每日24小時使用該通道,藉以分散該通道的車輛流
量,以及配合葵涌貨櫃碼頭24小時運作的安排。由於在
每晚10時至翌晨7時使用該通道的貨車數目平均只有約
1 000架次,通宵開放該通道並不涉及大量資源。在此
情況下,楊孝華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把落馬洲通道
全日開放,讓旅遊巴士及私家車可每日24小時使用該
通道。他指出深圳大部分旅遊點均於晚上10時關閉,
香港遊客未必可趕得及在晚上11時之前經羅湖通道過
境,因此惟有選擇在深圳度宿一宵。當局如實施此項
建議,遊客便可隨時經落馬洲通道過境。運輸局首席
助理局長表示,上述安排必須配合深圳方面的安排才
可實施。不過,她答允研究此項建議。
20.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程介南議員時表示,政府
當局正與深圳有關當局磋商一項建議,容許日間經文
錦渡通道或沙頭角通道過境的車輛,在晚間經落馬洲
通道返回本港。此項建議即將實施,確實日期須視乎
深圳方面的電腦網絡於何時裝置妥當而定。
V. 處理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
(臨立會CB(2)433(03)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21.保安局副局長1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的內容。
討論過程
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
22.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王紹爾議員的詢問時,提供以下
有關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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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至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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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數目 | 640宗 | 560宗 | 24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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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不小心駕駛的 | 48人 | 45人 | 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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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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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魯莽駕駛的 | - | 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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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數目
|
23.王紹爾議員指出,以每年發生的交通意外約有14 000
宗而言,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數目實屬偏高。
為改善此情況,他要求政府當局向警務人員提供適當訓
練。總警司回應時表示,以下的有關統計數字顯示上述
情況已有改善: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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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當值警務 | 53宗 | 46宗 | 41宗
|
人員的每月平均
交通意外數目
24. 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警務人員須在警察駕駛學校修
讀基本及進一步的駕駛訓練課程。如有需要,當局會向
曾於當值時遇上交通意外的警務人員提供改善駕駛技術
的訓練。
25.關於上文第22段所列的統計數字,主席要求政府當局
提供資料,說明涉及當值警務人員和市民的交通意外數
目,例如因當值警務人員不小心駕駛導致有市民受傷的
個案數目,以及受影響人士提出投訴的個案數目。
調查工作的公正程度
26.主席認為由於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由警方負責調
查,市民對調查工作的公正程度表示關注。她擧例指出
,最近有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曾在正式調查工作尚未展開
前,公開評論一宗涉及一名當值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
她認為此做法實屬不智。保安局副局長 1 及總警司回應
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有關方面已制訂嚴格的程序,確保
以公正不阿的態度調查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意外。他們
的回應綜述於下文各段:
- 有關方面會採取處理涉及普通市民的其他交通意
外的同一手法,處理涉及休班警務人員的交通意
外。不過,有關的調查工作會交由通常屬警司級
的較高級警務人員審核。涉及當值警務人員的交
通意外,則會由發生意外地點所屬的總區交通部
特別調查組負責調查。此等個案會交由掌管總區
交通單位的高級警司處理,由他親自批核需要採
取的行動;
- 是否檢控涉及嚴重交通意外的當值警務人員,將
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 是否對在交通意外中死亡的人進行死因研訊,將
會由死因裁判官作出決定;及
- 對調查結果感到不滿的市民可向投訴警察課提出
投訴。
VI. 會議結束
27.會議於下午5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0日
* 另有要事